◇ 文/锡林郭勒盟委统战部长 马 峰
我国作为多宗教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正确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引导宗教主动适应社会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要的课题。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在党的十七大写入党章,其内容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对新形势下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本文将通过深入了解宗教在国内外不同社会阶段的发展历史,进一步归纳宗教及其适应社会的发展规律,为新形势下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启示。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社会文化现象,属社会意识形态范畴。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宗教以其特有方式反映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同时,宗教在原始社会产生后便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而不断改变着自己的存在形式,宗教形式的变化正是宗教适应社会发展的结果,宗教的历史就是一个反映社会、影响社会,又适应现实社会的历史。
在原始社会,由于低下的生产力状况和简单的社会结构,面对改造自然世界的迫切需求和渴望,人们自发产生了一种集体意识即图腾崇拜,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宗教雏形或原始宗教。原始宗教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愿望,如一条纽带一样把氏族部落的成员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也调适着氏族部落的社会秩序,出现了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最早形态。
进入阶级社会后,宗教在原始社会自发的基础之上,逐渐形成了“人为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世界三大宗教由此应运而生。世界三大宗教在创立之初都是一种小宗派,都是从某个特定地域开始的地方性信仰体系,但是,为了推动自身发展和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同时满足统治阶级的需求,三大世界宗教突破地域和文化的限制,在传播和发展过程中主动适应现世、自我改革、衍生新教派、调整神灵体系、冲破了民族、地域的藩篱,成为了世界性大宗教。比如,基督教是从东方(巴勒斯坦地区)进入西方(罗马)开始的。早期基督教有明显反抗意识,不与统治阶级合作,故遭到罗马统治者的迫害。后来主动顺应罗马社会,确立“凯撒的归凯撒、天主的归天主”的态度和立场,才被罗马帝国确立为国教。中世纪基督教与封建制度结合而发展到顶峰,16世纪基督教通过宗教改革进一步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时也为促进资本主义发展、孕育资本主义文化提供了土壤。可以说,基督教2000多年的发展历史,就是不断适应特定社会的历史。
从我国历史上看,无论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只有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改变自己、适应时势,才能继续生存并健康发展。比如,佛教传入我国最初几百年,强调佛法大于王法,主张沙门不敬王者,对中国政治表现出不合作、不妥协的态度和立场,最初在中国的发展举步维艰。三百年后,佛教界有识之士认识到“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改变立场,选择顺应中国政治的路线,使佛教在中国走上了发展之路。五帝时代的“绝地天通”、商周时代的“制礼作乐”、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和“百家争鸣”、汉朝初期的“罢黜百家”和“独尊儒术”、隋唐时期的“三教并奖”、宋明时期的“三教合一”和“以儒诠回”,都是我国宗教改变自己、适应社会的成功范例。新中国成立后,基督教、天主教界的“三自”革新和反帝爱国运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的民主改革,为我国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奠定了重要基础。而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引导各宗教开展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人才建设、思想建设、教风建设、对外交流、和谐创建、公益慈善等,则是我国宗教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取得的积极成果。
通过对宗教在不同社会阶段发展历史的了解和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方面启示:
其一、宗教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将存在。尽管宗教在现代社会面临着空前的挑战,然而直至今日,全世界几十亿人口中,仍然有约80%的人信仰宗教。宗教并没有消亡,它正以各种新的姿态与新的形式来积极适应现代社会,努力在现代社会重新寻找自己的位置,以满足信众的需要。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还有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根源、自然根源和认识根源,宗教将长期存在。既然宗教在我国社会长期存在,且信仰宗教的群众数以亿计,我们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使它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向发展。相反,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既不利于国家,也不利于宗教自身的发展。
其二、宗教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在传统社会,宗教通过“神圣化”,对一个社会存在之合理性进行说明。在现代社会,尽管宗教逐渐淡出社会的主要舞台,不再能够为全社会提供共同价值准则与基本世界观,但其仍具有一定的价值与意义。例如,由于社会竞争激烈,贫富差距拉大,因贪欲、嫉妒、烦恼、失望、愤恨、困难、挫折等引起的浮躁情绪比较突出,人们精神紧张,情绪不稳,心理易失衡,而宗教通过宣传教义、举行仪式等活动,舒缓人的精神危机,减轻人们的心理震动。所以,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宗教就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其三、不能忽视宗教的消极作用。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本身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一方面,在宗教的教规教义中往往包含许多神圣化、永久化、凝固化的消极内容,容易造成特定社会人群的价值观念保守,一定程度上禁锢了思想多元化发展,妨碍了社会的进步。宗教教义中的一些“来世说”“前定”等宗教思想会使信众产生宿命思想,对社会的不公逆来顺受,消极地听任和依赖命运的摆布,影响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同时,宗教的凝集作用使同教者之间亲近,排斥异教者,导致教派之间、甚至国家地区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另一方面,在境外势力的影响和个别披着宗教外衣破坏分子的操纵下,宗教成为了他们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的工具,一些教徒被蒙蔽利用后做了一些于国于民不利的不法之事。例如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的旗号从事反人类、反政府、反社会的活动。对此,必须要提高警惕,并予以坚决打击。
其四、宗教发展必须要适应现实社会。宗教在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地调整其与社会的张力,要与时俱进、处境化、本土化,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否则,就会因得不到社会的认同而逐步走向毁灭。纵观世界宗教的历史,有一条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时代和社会才能生存和发展。
其五、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关键在导。新形势下,宗教对我国社会作用的“两重性”呈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处理得好,就会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的作用,宗教的积极因素就会得到更大的发挥。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会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因此,需要准确把握宗教工作形势,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采取“导”的思维,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通过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多方面工作,综合施策,引导宗教界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解决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阶段宗教领域的重大现实问题,以科学务实的态度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开展了新的探索,积累了新的经验。宗教团体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我国宗教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现实来看,我国宗教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与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不协调、不适应的突出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深度和力度。首先是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逆本土化”“去中国化”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境外势力加紧利用基督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使我们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面临新的严峻考验。其次是流亡国外的达赖集团利用藏传佛教从事分裂祖国等影响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的问题,以及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中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突出问题,还有佛教中存在的商业化、庸俗化、迷信化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我们认真践行“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宗教工作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有关宗教工作的系列论述,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四个必须”原则要求,深刻认识宗教工作无小事的重要意义,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大力加强教育引导和依法治理,充分发挥宗教界助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能量,切实巩固和发展好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一)广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认识在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引导他们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等宣传教育,筑牢思想政治根基。爱国主义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团结引导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认识国家与民族、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坚持爱国与爱教的统一,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分裂活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贡献。采取有效方式和载体,组织广大宗教界人士认真学习党的宗教理论政策、宗教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批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时刻起作用的爱国爱教代表人士队伍,使他们自觉有效地承担起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的社会责任,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大力提高依法治理水平。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这个“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要把尊重和保障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作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根本性前提,坚决用宪法和法律维护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对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该保护的必须保护,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打击的依法打击,绝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宗教工作。教规是治教之重器,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高度重视教规制度建设,使我国宗教的组织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相适应、相协调,使教规成为法律的重要支撑和有益补充。
(三)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用中华文化浸润宗教,使其更好地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方面挖掘和弘扬教理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契合的内容,另一方面对教理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进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的阐释和建设,使我国宗教与中华优秀思想、中国先进文化一道前进,使宗教信徒成为自觉的爱国者、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践者。
(四)提升服务宗教工作能力。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宗教的主体是宗教界代表人士和信教群众,因此,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要树立服务意识,支持宗教界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我管理水平。进一步密切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联系,坚持政治上团结、信仰上尊重、感情上贴近、生活上关心,真心实意为信教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满足他们的合理宗教需求。指导爱国宗教团体自觉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加强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切实发挥好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宗教团体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合理安排办公场所,提供工作经费,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产、财务管理和监督,帮助建立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有序进行。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媒体和途径,广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宗教界参加各类公益活动的宣传报道,引导广大群众以理性态度看待宗教和宗教工作,为进一步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