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乐乐
摘 要:滑稽模仿屬于美学范畴,是文学艺术中表现的一种艺术手法。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滑稽模仿作品的产生引发了是否侵犯了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争议。本文从滑稽模仿作品的独创性角度出发,用比较的方法结合国外的成文法和判例,对滑稽模仿的合理性进行法律分析,认为滑稽模仿作品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艺术手法;独创性
一、滑稽模仿作品的概述
(一)滑稽模仿是一种艺术手法
滑稽模仿在文学和语言学中对应的是戏仿一词,两者同源于英文parody,指对文章、戏剧、音乐作品的滑稽模仿作,是文学艺术中表现的一种艺术手法。戏仿是西方文论的一个美学范畴,并且有着悠久的文化渊源。滑稽是与崇高相对的一个审美范畴,也就是说滑稽是美的范畴之一。滑稽与崇高以形式与内容之间、对象与审美主体之间对立、冲突的方式加以表现,引起审美主体不和谐的愉快感。滑稽模仿作品正是以诙谐幽默的形式对原作品进行批评。通过这种滑稽的形式观众可以轻松愉悦的态度进行欣赏。在文学艺术领域中可以看到大量的戏仿作品,甚至有些堪称经典,既能引起观众的捧腹大笑,又能从笑声中觉察出批判讽刺的味道,并且引发更深刻的思考。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特征
“滑稽模仿就是对一部严肃作品的荒唐可笑的模仿。这是一种在内容安排上和表现形式上富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滑稽模仿作品可以说是在原作的基础上做出,通过一种滑稽的形式对原作的一部分进行评论。
滑稽模仿作品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滑稽模仿作品对他人作品有大量复制,在作品中会大量使用原作的人物、画面等,对原作的内容进行片段剪辑,并组合成新的形式和内容。这里对他人作品的大量使用与著作权上的合理使用相对比,合理使用要求使用者进行小篇幅的使用,一般不超过原作的百分之十,而滑稽模仿作品引用原作的内容远远多于合理使用的使用限度;二是滑稽模仿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滑稽性,其通过诙谐幽默的形式或者内容表现出一定的思想内容,其美学形态是滑稽的、幽默的、喜剧的,可以说是以一种诙谐幽默的形式,很“接地气”的表现形式吸引着观众。三是滑稽模仿作品的目的具有批评性,这种批评表现为对原作的讽刺,通过搞笑方式以达到幽默讽刺的效果。通过讽刺、批评的目的来反映出于原作作者相对立的感情或观点。
二、滑稽模仿作品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冲击
滑稽模仿作品是对原作的大量复制,从而难免会引起人们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系列思考,其是否侵犯了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因此,有必要探究滑稽模仿作品与版权、作者的人身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主要是针对原作品的内容,进行歪曲、篡改、割裂影响到作者的声誉,这种侵犯的过程中并没有产生出新的作品。
和滑稽模仿作品不同的是,改编的作品可以是在原作的类型上做改变,也可以是将原作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果是作者以外的他人对原作进行改编则要经过作者本人同意,并且支付一定的报酬。
修改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会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但是这种合理使用是使用一部分原作进行修改加以非商业的使用,一般是基于原作的内容、形式和主题思想等,并不会有较大的改变,如果是对他人作品进行修改应该经过作者的授权,而滑稽模仿作品是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大量模仿并且独立创作出来一个作品。因此,滑稽模仿作品不会侵犯到原作的改编权和修改权。
三、滑稽模仿作品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一)滑稽模仿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要想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最实质的条件是作品具有独创性,对滑稽模仿作品问题的一系列探讨都离不开独创性问题。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判断应当联系多种因素进行判断。滑稽模仿作品作为一种单独类型作品,对其独创性的判断难以避免与原作之间关系的分析。从上文对滑稽模仿作品的构成方式来看,必须要引用大量的原作,这样才能更深刻的剖析原作,对原作进行深刻的批评。
1、滑稽模仿作品与原作的区别具有明显性
在对滑稽模仿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上,法官的判断不一,难以达成统一的标准,使得独创性的判断较为模糊。有学者提出独创性的判断应该与其他法律领域一样,紧紧依赖于大众的理解。不难想起对商标侵权的判断,商标应该具有可识别性,作为一般理性公众不会混淆此商标与彼商标,不存在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发生误认的可能,则两商标就不能被认为是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商标权的可识别性来判断著作权的独创性。如果滑稽模仿作品与原作的内容、表达方式等有很大的混淆性,使社会公众难以对两个作品进行区别,认为此作品是彼作品的延伸,甚至认为此作品就是彼作品,那么滑稽模仿作品不能被认为具有独创性。看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后,不论从表达方式、语言、内容、目的、形式等方面都可以明显的认知到其不同于《无极》,《无极》的表现形式是严肃的、崇高的,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整体都是以另一种形式作为表达,改变了原作的基本构架,其表达方式是诙谐幽默的,批评的目的也很明显。
2、滑稽模仿作品不会对原作造成损害
滑稽模仿作品的产生对于原著作权人的情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电影导演更希望的是票房大卖,但是著作权法不保护著作权人情感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并且这种对原作的批评并不会使原作的利益受到某种损害,任何人都可能会以任何被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某作品进行批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作品是一个公众产品,它具有外部性的特征。不论著作权人是否愿意,滑稽模仿本身是不能被禁止的,其在社会公众中的重要意义是不能被忽视的,从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的角度来看,滑稽模仿作品是不构成侵权的。因此,滑稽模仿作品不会对原作造成损害。
相反,滑稽模仿作品是对原作进行了改变并且以无厘头诙谐幽默的方式对原作进行讽刺,其本身具有自身的个性特征,鲜明生动的滑稽模仿可能会加深社会公众对原作和滑稽模仿作品的印象,既娱乐了公众,又对原作起到了宣传作用。事物的发展需要批评,一味的表扬会走下坡路,特别是在电影事业混杂的当代,借助于互联网这种批判性思想的表达会促进电影影视剧的发展。
(二)滑稽模仿作品存在的价值目标
1、保障公民宪法性权利的要求
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的自由,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发表言论。而滑稽模仿作品正是以一种特殊的形式行使言论自由,在不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是可以畅所欲言,充分的发表自己的观点,或表扬或批评。
2、滑稽模仿作品的社会价值的体现
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领域,其性质属于私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更倾向于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其本源是对著作权人的弱势地位的弥补。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有一定的限度,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进行时间上、地域上、权能上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性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快速发展,新作品的类型已在不断出现。滑稽模仿作品是通过市场自发形成的作品,这种类型的作品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自媒体时代的来临的必然结果,滑稽模仿作品的出现与著作权人的冲突是无法避免。滑稽模仿作品与原作相比,更显现出滑稽模仿作品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祁志祥:《“滑稽”探奥——美的范畴研究系列之三》,《学习与探索》2006年。
[2][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000年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