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誓”的文化内涵及其社会功能

2018-07-27 08:47刘迎秋刘宗棠
船山学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国语神灵左传

刘迎秋 刘宗棠

摘要:

依据《左传》《国语》等史料,春秋时期各类盟誓共计250次,其中“誓”有21次,通过分析研究这21次“誓”出现的具体语言背景、文化内涵及其所发挥的社会功能,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属于盟誓的“誓”也叫“约誓”;二是为战前动员令的“檄誓”;三是聘问过程中约束行人的“诫誓”。它们各自的使用条件、所需人数、所体现的宗教色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各有差异,而其所发挥的社会功能亦各不相同。

关键词:春秋时期;“誓”的三种类型;文化内涵;社会功能

据《左传》《国语》统计,整个春秋时期各类盟誓活动多达250次。这250次的盟誓分为两大类:一是歃血的“盟”,229次,其中有2次《左传》称之为“言誓”(成公十三年)或“质誓”(昭公十六年);二是非歃血的“誓”,共21次。具体而言,这21次“誓”的使用背景、宣誓目的、文化内涵以及社会功能也各不相同,又可细分为三子类:一是个人间的“私誓”或“约誓”;二是战前将帅对将士发布的“檄誓”;三是聘问过境前使者向随从行人发布的“诫誓”。

所谓“盟”或“誓”,就是参加“盟”或“誓”之人,面对其所共同信奉的神灵,对某一事件共同做出的庄重诺言。关于“盟”与“誓”的区别,《礼记·曲礼下》曰:“约信曰誓,涖牲曰盟。”[1]45其实从约言为信的角度和效果来看,“盟”与“誓”的性质是相近的,“誓”可视为简单的“盟”,只是没有歃血而已;“盟”需要歃血,可以视为规范庄重的“誓”,所以在《左传》以及其他史料中,“盟”与“誓”有时也合称为“盟誓”。

但是“盟”和“誓”还是有所区别的。

首先约誓的仪程简单,无歃血过程;而“盟”的仪程复杂、隆重,“盟”的最大特点就是“涖牲”,也就“歃血为盟”,这是区别两者的主要标志。

其次“誓”的参与人数较少,往往只有一两个人,所以传文有时又称之为“私誓”;而“盟”的参与人数较多。

最后与誓者请求监誓的神灵较少,且偶有无神灵监誓的情况;而与盟者请求监盟的神灵相对较多,且有盟书。

限于篇幅,本文只对“誓”进行讨论,暂不涉及“盟”。

一、个人间的“约誓”

春秋时期“约誓”类的“誓”共有15次,其中《左传》13次,《国语》2次,列表如下:

出处国誓的内容标志性语词

1《左传·隐公元年夏》郑郑庄公对其母亲姜氏发誓,“不及黄泉,无相见也。”

2《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春》晋晋公子重耳为了挽留欲离开的子犯,便用子犯所赠给的玉璧祭祀河神,对其誓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 誓、所……有如

3《左传·文公十三年夏》秦晋担心士会在秦,为晋之祸患,于是设计使他回国。秦康公上当与之(誓)曰:“所晋背言,而不归而帑者,有如河。”(没标明誓)所、有如河

4《左传·宣公十七年春》晋郤克出使齐国,受到齐顷公的羞辱。献子怒,出而誓曰:“所不此报,无能涉河。”誓、所……有如

5《左传·成公十一年春》鲁声伯之妹开始嫁给施氏,后被声伯强行拆开,嫁给晋卿郤犫,成公十七年郤氏被灭,晋人返妇人和其二子。施氏迎接声伯之妹,把其二子扔进黄河。“妇人怒,遂誓施氏。”(杜注:约誓不复为之妇。)誓

6《左传·襄公十八年冬》齐晋荀偃帅诸侯伐齐,晋州卓射伤齐勇士殖绰,州卓要求殖卓停止抵抗并投降,否则将杀”死他。殖卓要求与其“私誓”。州卓(誓)曰:“有如日”。私誓、所……有如

7《左传·襄公十九年冬》晋晋伐齐胜利,荀偃病重不瞑目,栾怀子对主帅荀偃发誓,“主苟终,所不嗣事于齐,有如河!”(无誓字)所……有如

8《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四月》晋栾盈叛乱攻打都城,其手下有个大力士叫督戎,国人惧怕,无人能敌。奴隶斐豹对晋卿范鞅说:“苟焚丹书,我杀督戎。”范鞅对其(誓):“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无誓)所……有如

9《左传·昭公三十一年春》鲁昭公伐季氏失败出逃到齐国避难,晋侯派荀跞来调解昭公与季孙意如之间的矛盾,试图让昭公回国。昭公对荀跞发(誓):“己所能见夫人者,有如河!”(无誓字)所……有如

10《左传·定公三年冬》蔡蔡昭侯归,及汉,执玉而沉,曰:“余所有济汉而南者,有若大川。”

(无誓字)所……有如

11《左传·定公六年夏》鲁孟懿子对范献子说:“阳虎若不能居鲁,而息肩于晋。所不以为中军司马者,有如先君。”(无誓字)所……有如

12《左传·哀公十四年春》齐齐陈成子族弟陈逆与阚止争政,陈氏弟兄挟持齐君,陈成子听说君主怒气未消,于是打算出走。陈逆对着陈成子抽出宝剑,曰:“需,事之贼也。谁非陈宗?所不杀子者,有如陈宗!”(无誓字) 所……有如

13《左传·哀公十四年春》宋宋向巢之弟桓魋谋杀宋景公,景公请向戍讨伐桓魋。司马皇野请宋景公与向戍盟誓,表明不会连累向巢。司马曰:“君与之言。”宋景公对左师向巢(发誓)曰:“所难子者,上有天,下有先君!”(“言”代替誓字)言、所

14《国语·越语上》越(勾践)乃致其父兄昆弟而誓之曰:“寡人闻古之贤君,四方之民归之,若水之归下也。今寡人不能,将帅二三子夫妇以蕃。”(《勾践灭吴》)誓

15《国语·越语下》越越王勾践对范蠡的(誓言),王曰:“所不掩子之恶,扬子之美者,使其身无终没于越国。子听吾言,与子分国。不听吾言,身死,妻子为戮。”(《范蠡轻舟以浮于五湖》)(没标明“誓”)所

从上述15条史料可以看出,直接标出“誓”或“言”的只占其中的半数。如何判斷其是否为“约誓”,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标明“誓”或“言”者,如1、2、4、5、6、13、14条;二是约誓的内容多用“所……者”句式,如7、8、9、10、11、12、15例;三是与誓者往往请有关神灵监誓,如2、3、4、6、7、8、9、10、11、12、13;四是有的包含违背誓言的惩罚性条款,如4、12、15例。从上述史料分析,凡是不带“誓”的约誓,无一例外地带有标志性词语“所……者”。

(一)与誓者的人数

从上述统计的15次誓来看,其中13次参与者为2个人,这就约誓被称之为“私誓”的主要原因。另外,有2次誓只有一个人,如宣公十七年春,出使齐国受辱的晋卿郤献子,怒而誓曰:“所不此报,无能涉河。”又定公三年,被楚国令尹子常扣押三年后回国的蔡昭侯,也是如此。

按:“盟”与“私誓”不同,虽然参加结盟的人员有时也仅有2个人,但由诸侯盟主持的盟会可由众多诸侯国君和其他人员组成,要歃血并且有盟书,而且盟誓程序复杂隆重,为西周时期的礼乐制度之一。如僖公二十八年五月由晋文公所召集的践土之盟,盟书所载的参盟人员有晋文公、鲁僖公、宋成公、蔡庄公、郑文公、卫叔武、莒兹丕公以及王子虎。另外,盟会还有执牛耳者、盟书撰写者、祝、以及监盟者,等等。

(二)监誓的神灵数量

“约誓”与“盟”在宗教信仰方面既有相似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相同之处就是参与者既可请各类神灵来监督盟或誓,也可以不用。但一般来说,盟的神灵数量要远比誓的神灵数量多,尤其是众多诸侯盟会时更是如此。如襄公十一年七月,由晋悼公为盟主的13个诸侯国在郑国亳城北举行盟会,其盟辞所记录的神灵有: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

由于“私誓”目的单纯,仪程简约,且人数多为二人,私誓所体现神灵信仰亦较少,一般仅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神灵用来监誓。上述15次约誓中,约誓的双方请黄河河神监誓的多达5次,占比最高。考诸史料,凡是请黄河河神监誓的参誓者,黄河皆流过其国境。如僖公二十四年春,晋公子重耳与子犯的誓便请黄河河神为证;文公十三年春秦康公与晋士会的私誓也是请黄河河神为证。有的约誓者请太阳为监誓之神,如襄公十八年冬,晋率鲁、宋、卫、郑、曹、莒、邾、滕、薛、杞以及小邾子“同围齐”,战于齐平阴,齐军战败撤退。齐殖卓殿后,被晋州卓射伤。州卓要求殖卓停止抵抗并投降,否则杀死他。殖卓请求与之“私誓”。晋州卓誓之曰:“有如日。”有的与誓者则以自己共同的先祖为监誓神,这类的誓有3次。如哀公十四年春,齐陈成子弟兄与齐简公的宠臣阚止争政而挟持国君,事后陈成子听说齐君很生气,打算出走。其族人陈逆对着陈成子抽出宝剑阻止他,发誓曰:“需,事之贼也。谁非陈宗?所不杀子者,有如陈宗!”

从上述史料来看,一般的誓仅请一位作为约誓者的监誓神灵。但为了加强约誓的效果或决心,偶尔也会用两个神灵来监誓,如哀公十四年,宋景公对其左师向巢誓辞就有“上有天,下有先君”!

最后还有4次参誓者没有请任何神灵监誓,如隐公元年,郑庄公对其母亲誓辞仅有“不及黄泉,无相见也”。又如宣公十七年春,出使齐国郤献子决心报复齐人对其的侮辱,誓曰:“所不此报,无能涉河。”另外,《国语·越语下》中所记载的勾践对范蠡的誓辞也没有任何神灵作监誓。

(三)约誓时的祭品为玉器

上文已经提到,誓与盟不同,歃血为盟,约言为誓。盟要杀牲挖坑并且将盟书一起埋入地下,用以祭祀后土及其他神灵。誓多不用祭祀用品,以口头约言即可。上述15次誓中,仅仅两次用玉器——玉璧作祭品,并且约誓的地点在河流之滨,此礼制正符合《仪礼·觐礼》有关“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沉。祭地瘗”[2]295之礼制。其中“祭川沉”就是将祭祀神灵的祭品如玉器等,投入相应的江河湖泊之中。如僖公二十四年春,晋公子重耳为了挽留欲离开的忠臣子犯,对其誓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 并且将子犯所赠给的玉璧沉入黄河来祭祀黄河之神。

(四)“所”作为誓的用词标志

约誓在《左传》等史料中有的直接标明为“誓”,有的则没有。没有用“誓”标明的,还是可以从其用词和内容两个方面判断出来。誓辞多用“所”或“所……者”用于誓辞中,表示其诚信。如晋重耳对子犯誓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晋郤克誓曰:“所不此报,无能涉河。”即便是没有“誓”出现,只要句子用“所”开头,根据上下文语境,或誓辞内涵也可以判断为誓。据统计,此类例子共有7次。如定公三年,蔡昭侯归,及汉,执玉而沉,曰:“余所有济汉而南者,有若大川。”又如《国语·越语下》勾践为了挽留范蠡对其所做的保证,其实也是私誓,“王曰:‘所不掩子之恶,扬子之美者,使其身无终没于越国”[3]827等等。

(五)誓言的内容简明扼要

从上述15次的誓辞来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简短,少则一言,多则三语。如隐公元年郑庄公对其母亲姜氏的誓言为,“不及黄泉,无相见也”。又襄公十八年,州卓对殖卓的“私誓”仅仅为“有如日”。又定公三年,蔡昭侯归国途中面对汉水的誓辞为“余所有济汉而南者,有若大川”。又鲁哀公十四年,大夫皇野请宋景公与向戍盟誓,保证不会因为其弟弟谋反而遭受株连。宋景公对左师向巢“约言”:“所难子者,上有天,下有先君!”

《左传》所记录春秋时期盟誓的盟辞,也有很短的,但应该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据《左传》史料研究,一份规范的盟辞分为三章,所以凡是简短的盟辞多为从盟辞中所截取的而不是其全部。《左传》记载了数次内容全面的盟辞,文字数量与文化内涵远远多于誓辞。例如僖公二十八年六月,卫原本归附楚国,楚国新败于鄢陵,卫便和楚绝交归晋。晋文公允许出居于外的卫成公复位,卫侯派宁武子与国内大夫盟誓,其盟辞为:“天祸卫国,君臣不协,以及此忧也。今天诱其衷,使皆降心以相从也。不有居者,谁守社稷?不有行者,谁扞牧圉?不协之故,用昭乞盟于尔大神以诱天衷。自今日以往既盟之后,行者无保其力,居者无惧其罪。有渝此盟,以相及也。神明先君,是纠是殛。”

(六)有的約誓含有违约惩罚内容

约誓虽说为私誓,与盟一样,与誓者为了向对方或者神灵保证自己履行诺言的诚意,也有在誓言中郑重做出违背约言将遭受惩罚内容。如宣公十七年春,郤克出使齐国,受到齐顷公母亲及其夫人的羞辱。献子怒,出而誓曰:“所不此报,无能涉河。”又《国语·越语下》记载,越王勾践为了挽留范蠡,对范蠡(誓言)曰:“所不掩子之恶,扬子之美者,使其身无终没于越国。

二、战前的“檄誓”

(一)檄誓的含义

《左传》中,战前主帅向全体将士发布的动员令也叫“誓”。其与盟誓之“誓”虽字形相同,但文化内涵和应用场合毫不相同。这种誓不约束自己,而约束别人,因此与皆受约束的盟誓根本不同。战前的誓,《尚书·大禹谟》引用蔡沈的注:“誓:戒也,军旅曰誓,有会曰誓,自唐虞时已然。”[4]239这类文体在田兆元的《盟誓史》书中,被归为“檄誓”。他说:“这种誓兼有檄文与政令的性质,它不约束自己而约束他人。”[5]15考其内容,田的观点和提法比较可信。作为战前动员令的“誓”,《尚书》载有数篇,如《甘誓》《汤誓》《太誓》《牧誓》《费誓》等,这类文辞内容大都是顺承天意,吊民罚罪,揭敌之恶,夸己之美并强调作战军纪与赏罚等内容等。如夏后启讨伐有扈氏,在甘地大战前,誓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4]88另外,《大禹谟》记载三苗部落不顺从虞舜,帝舜命令大禹征伐之,“禹乃会群后,誓于师曰:‘济济有众,咸听朕命!蠢兹有苗,昏迷不恭,侮慢自贤,反道败德。君子在野,小人在位。民弃不保,天降之咎。肆予以尓众士,奉辞伐罪。尔尚一乃心力,其克有勋”[4]34。

战前“檄誓”,《左传》记载3次,《国语》记载2次,凡5次。这5次“誓”,在具体语言环境中,有时为名词,有时为动词,但含义皆是战前动员令。如下图表所示:

出处地点内容

1《左传·闵公二年冬》晋晋献公派太子申生帥师伐东山皋落氏。晋大夫里克谏曰:“夫帅师,专行谋,誓军旅,君与国政之事也。”

2《左传·成公十六年夏》楚楚成王登巢车,以望晋军。子重使大宰伯州犁待于王后。王曰:“骋而左右,何也?”……“皆乘矣,左右执兵而下矣。”曰:“听誓也。”

3《左传·哀公二年秋》晋赵鞅攻打荀寅、士吉射,郑子姚、子般救之。晋与郑在铁展开决战。 简子誓曰:“范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斩艾百姓,欲擅晋国而灭其君。寡君恃郑而保焉。今郑为不道,弃君助臣,二三子顺天明,从君命,经德义,除诟耻,在此行也。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志父无罪,君实图之。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下卿之罚也。”

4《国语·晋语三》晋惠公命司马说斩庆郑,司马说率领三军之士进前并公布庆郑的罪状说:“夫韩之誓曰:失次犯令死,将止而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今郑失次犯令,而罪一也;郑擅进退,而罪二也;女误梁由靡,使失秦公,而罪三也;君亲止,女不夷面,而罪四也,郑也就刑!”

5《国语·越语上》越(勾践已经答应越国父兄再次与吴国作战的请求),乃致其众而誓之曰:“寡人闻古之贤君,不患其众之不足也,而患其志行之少耻也。今夫差衣水犀之甲者亿有三千,不患其志行之少耻也,而患其众之不足也。今寡人将助天灭之。吾不欲匹夫之勇也,欲其旅进旅退也。进则思赏,退则思刑,如此则有常赏。进不用命,退则无耻,如此则有常刑。”

(二)檄誓人员构成

战前的军旅誓言人员分为两组:一组是发布战前动员令的将帅;一组是聆听檄誓的三军全体将士。如闵公二年传文中,晋大夫里克所提到的“誓军旅”是由晋国的国君或执政六卿执行的。又哀公二年秋,晋军与郑国军队作战,战前发布檄誓者为晋中军主帅赵简子。另外,越王勾践灭吴战争动员令也是勾践亲自发布的。

(三)檄誓含有“正义”讨伐理由

上述已经提到过,所有檄誓都是军队统帅,面对全体将士发布的战争动员令,而且誓言中都毫不例外地宣称其讨伐战争的正当性。除了《尚书》中所载的多篇檄誓外,《左传》、《国语》所载的完整的檄誓也是如此。如哀公二年秋赵简子誓言中有“范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斩艾百姓,欲擅晋国而灭其君。寡君恃郑而保焉。今郑为不道,弃君助臣,二三子顺天明,从君命,经德义,除诟耻,在此行也”。又勾践伐吴战前的檄誓也是如此,他在誓辞说:“寡人闻古之贤君,不患其众之不足也,而患其志行之少耻也。今夫差衣水犀之甲者亿有三千,不患其志行之少耻也,而患其众之不足也。今寡人将助天灭之。”[3]796

(四)檄誓一般包含奖惩内容

国之大事,在祀在戎。天子或国君掌握战争的发动权,也掌握着对其军队赏罚的权力,这一点从檄誓的内容中也可略见一斑。

春秋时期的上述5次战前檄誓中也是如此,如赵简子号召其将士勠力同心,奋勇杀敌,他在誓言中许诺,只要打败了郑国军队,参与作战的各级别人员都有不同奖赏。他誓言有:“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赵简子还发布了作战若是失败后对自己的惩罚,“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下卿之罚也”。

又如《晋语三》载有韩原之战前的檄誓,对于各类作战提出的惩罚措施严厉且具体。晋司马说奉命斩杀晋大夫庆郑,提到韩之誓,曰:“失次犯令死,将止而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今郑失次犯令,而罪一也;郑擅进退,而罪二也;女误梁由靡,使失秦公,而罪三也;君亲止,女不夷面,而罪四也,郑也就刑!”[3]388

檄誓的文体自古以来一直比较稳定,所以蔡沈因此有“自虞时已然”的结论。

三、约束行人的“诫誓”

朝觐和聘问是周朝礼乐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仪礼》专门对此有详细记载。到了春秋时期,诸侯朝觐天子之事已经是寥若晨星,但各诸侯之间聘问却异常频繁,仅见于《左传》所记的聘问就达195次之多,加上《国语》所载则多达206次。“诫誓”作为聘问活动中的一项活动则发生在行人来到所聘国的边境上,或者使者途经第三国的边境上。

依据《仪礼》以及《左传》有关聘问史料,“诫誓”的文化内涵主要有四点:

(一)诫誓的人员构成

从《仪礼》、《左传》、《国语》、《礼记》等有关聘问、朝觐史料来看,诫誓所涉及的人员主要有宾、上介、次介、众介、贾人、家宰、太史、司马等,当然还有大量的其他服务人员和保卫人员等。如昭公六年夏,楚公子弃疾到晋国聘问,报答去年韩宣子对楚国的聘问。途经郑国,受到郑国君臣慰劳。楚公子赠送给郑国君臣的“私面”礼仅马匹就有20之多。郑国国君8匹,上卿子皮6匹,子产4匹,子太叔2匹。可以预料,楚公子一行队伍和其所聘问用的车马、玉帛等肯定数量庞大。其誓言提到若是违反诫誓,“君子废,小人降”来看,他手下的人员既有数量不少属于大夫、士类的“君子”,也有大量的“小人”。

(二)诫誓用于约束聘问行人

诸侯国君或者卿为行人对其他诸侯进行聘问,人数众多,《左传》有“君出师行,卿出旅随”[6]1108的说法。加上各级别的行人又有自己的属员,可以说一个较大诸侯国的使团一定规模很大,对其所路过的第三国或者受聘国都会有相当大的影響。因此对行人进行有力约束的“诫誓”很有必要。《左传》所载行人诫誓方面的史料仅有一例,鲁昭公六年六月,楚公子弃疾出使晋国,报答晋上卿韩宣子去年对楚国聘问,经过郑国,对郑国君臣很尊重,以私人的身份拜见郑伯和郑卿,并都有聘礼。公子弃疾严厉约束其随行者,“禁刍牧采樵,不入田,不樵树,不采蓺,不抽屋,不强匄。誓曰:‘有犯者,君子废,小人降。舍不为暴,主不慁宾”。

(三)诫誓含有强制性约束条令

从《仪礼》所载的诫誓仪程来看,由宾主持的诫誓庄严隆重,有发布者,有宣读者,有监督执法者。如上述的“宾南面,上介西面,众介北面,东上。史读书,司马执策立于其后”就说明了这点。《左传》仅仅记载了一次楚国行人借道郑国的事件,楚公子弃疾对其手下人员发布的诫誓,虽不完整但相当有史料价值。

行人“诫誓”与盟誓之“誓”也不同。盟誓的参与者都要受到誓约的约束,而行人的戒誓则是行人(宾)对其他随从人员的约束,这一点与“檄誓”颇同。另外,“诫誓”有文本,主宾授意,太史撰写并宣读,并有司马监督执行。

(四)诫誓发生的地点

《仪礼·聘礼》篇载有约束行人的诫誓,曰:“誓于其境。宾南面。上介西面,众介北面,东上。史读书。司马执策立于其后”。[2]222依据《仪礼》史料,行人发布的诫誓有两种地点:一是受聘国的边境,一是途经国的边境。如昭公六年六月,楚公子弃疾代表楚灵王出使晋国,报答晋上卿韩宣子去年对楚国聘问,经过郑国边境,所发布的诫誓,属于第二种情况。

结语

总之,《左传》《国语》所记载的21次“誓”,分别用于三种不同的社会环境:一是属于盟誓类的“约誓”;二是属于军旅战前的动员令,即“檄誓”;三是诸侯聘问者到达边境时,约束众行人的“诫誓”。它们的使用环境不同,社会功能不同,文化内涵也不同。对其进行分析、分类与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左传》《国语》原文以及春秋时期所施行的相关礼仪制度及其文化内涵。

【 参 考 文 献 】

[1] 杨天宇.礼记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2] 杨天宇.仪礼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3] 薛安勤.国语译注.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4] 李民,王健.尚书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5] 田兆元.盟誓史.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

[6] 李梦生.左传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编校:张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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