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超
【内容提要】近年来,陆续从地下出土了数量丰富的简帛材料。这些未经后人刊改的简帛材料中包含有很多驱鬼术的内容,对研究先秦秦汉时期的民风民俗和宗教信仰等大有裨益。今即对出土简帛所见驱鬼术中所涉动作和语言进行系统整理和研究,以期对先秦秦汉民俗史和思想史的研究有所帮助。
近年来,陆续从地下出土了数量丰富的简帛材料。这些材料长期被掩埋在地下,未经后人刊改,基本保存了材料的原貌,简直为我们呈现了一个美不胜收的“地下图书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出土的珍贵材料中,有很多关于驱鬼术的内容。驱鬼术即驱鬼巫术,是一种以驱鬼为形式,以除咎、治病等为主要内容的巫术活动,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出土简帛的《日书》和医书中。出土简帛中所见驱鬼术除涉及各种各样的驱鬼灵物外,还涉及到驱鬼过程中所选择的动作和语言等。英国人类学家雷蒙德·弗思在《人文类型》中说:“在施行巫术的过程中通常有三个要素:所用的东西,所做的举动,所说的话。”张紫晨先生也说:“巫术仪式的进行,需有各方面的准备。其中最重要的是地点的选择安排、巫师自身的准备、各种法物的准备以及构成仪式的诸般程序,再就是仪式本身、巫师的语言动作等。这些要素,在许多时候都是缺一不可的。”驱鬼术作为一种特殊的巫术类型,也基本具备巫术进行所必需的一些基本条件。但是出土简帛所见驱鬼术,其巫术仪式相对较为简单、实用,且没有固定的程序,可以看作一种“民间驱鬼术”或“大众驱鬼术”。今即对出土简帛所见驱鬼动作和语言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研究,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出土简帛驱鬼术所涉驱鬼动作有两个层次,一是静态的动作,一是驱鬼过程中所使用的动态动作。静态的动作主要是“屈卧、箕坐、连行、踦立”;动态的动作主要是驱鬼的一些具体攻击动作,如射、扬、击、敲、埋、掘、投等。静态的动作更多地带有主动驱鬼的能动性,动态的驱鬼一般都是受鬼侵扰后的被动驱鬼。
要之,从墓葬出土的随葬品《日书》以及墓主人喜的身份,我们完全可以断定这是一座秦人墓葬,只不过墓葬的形制和葬式等受到了楚文化的影响。云梦在春秋战国时期原为楚国故地,公元前277年秦军攻占后,设置安陆县,隶属于南郡,此时的安陆县已经早已是秦的地盘,故说云梦睡虎地墓葬是秦人墓葬完全合理,只不过此时的秦人中带有一定的楚文化观念。值得注意的是,《岳麓书院藏秦简(肆)》364-365中也有一段关于屈肢葬的记载:
內史吏有秩以下□□□□□□為縣官事□而死所縣官,以縣官木為槥,槥高三尺,廣一【尺】八寸,袤六尺,厚毋過二寸,毋(無)木者為賣(買),出之,善密緻其槥,以枲堅約兩敦(橔),勿令解絕。
以上是关于秦代葬俗的一段令文。关于“有秩吏”,整理小组注释云:“秩,俸禄。有秩,见《史记·范雎列传》‘今自有秩以上至诸大吏’,指秩禄在百石以上的低级官吏。王国维《流沙坠简》考释:‘汉制计秩自百石始,百石以下谓之斗食,至百石则称有秩矣。’”周海锋先生根据相关考察进一步指出,秦汉文献中“有秩”特指俸禄在三百石以下、一百石以上的官吏。总而言之,“有秩吏”应是一种低级官吏。槥,即一种小棺材;枲,指大麻绳;“敦”,通橔,棺材上的覆盖物。关于简文对棺椁尺寸的规定,周海锋先生指出:“‘高三尺,广一【尺】八寸,袤六尺,厚毋过二寸’,即‘高69.3厘米,宽41.58厘米,长138.6厘米,厚度不超过46.2厘米’。棺椁长度只有1.386米,然一般成人的高度均不止此数。《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隶臣、城旦舂身高不满六尺五寸,隶妾、舂身高不满六尺二寸,都算为未成年人。既然秦代一般成人的身高都超过六尺,而棺木长仅六尺,要将尸体平直放置在棺木中显然是行不通的。这不由得让人想起盛行于秦地的一种丧葬方式——“屈肢葬”。屈肢葬是秦文化显著特征之一,这已得到普遍认同。屈肢葬相对直肢葬而言的,是对尸体的一种处置方式,即用布带、绳子等物将死者下肢向上卷曲捆扎,然后入棺埋葬。”之后,周海锋先生从丧葬方式的传布角度对容观夐先生所持的“当东方各国,以三晋地区为例,迄战国晚期仍存在屈肢葬俗的时候,而地处陕西的秦国却在中期以后就基本革除了这种落后的葬俗了”观点进行了怀疑并进一步指出,“既然明确规定因公殉职者棺椁尺寸长为六寸,则足以说明抄录令文时屈肢葬依旧盛行。而岳麓书院藏秦简均抄写于秦统一六国之后,所摘录法律条文作为官吏日常行政的参考,必是当时切实施行之法。又据岳麓秦简各方面的内容推测,这批简的主人当是在楚地为吏者;此批秦简的出土地也极可能是江汉平原一带。据上可知,秦代并未废除屈肢葬,且有强制在关东地区推行的意思,因为楚地原本无屈肢葬俗。需要补充一点,虽然秦代法律明确规定若由政府负责丧葬,必须采用屈肢葬的形式;但是对于普通百姓或自行安葬的官吏,没有强制要求其必须遵循这一丧葬方式”。由此,我们可以大致判断,睡虎地秦简11号墓的墓主人喜作为在原楚地任职的低级基层司法官吏,他在尽力遵守秦律对葬式规定的同时,还深受楚地直肢葬俗的影响。股骨与胫骨的夹角约为110°既说明了喜的一种折中状态,还体现了此时的社会主流葬式正由屈肢葬到直肢葬转变的一种过渡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周海锋先生引用的“云梦睡虎地11号墓的主人喜为秦下层官吏,采用的是直肢葬的形式,同时发掘的其他秦墓也都如此”的说法是有问题的,《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简报》明确指出:“清理时,棺里的尸体已朽,仅存骨架,但尚残存巳萎缩的脑髓。经有关部门鉴定,为男性,年龄约四十多岁。葬式为仰身曲肢。”
对于实行屈肢葬的目的和意义,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日本学者中山司英列出下列四个理由:一是墓穴大小。节约劳动力,在墓地是岩石的情况下,无法再扩大,把屈肢的尸体放进去就成了,但不能成为一般的解释。二是胎儿变位。考虑到回到大地(母亲)的这种思想,再现母胎内的姿势。原始人对胎儿姿势没有正确的解剖学知识的情况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三是睡卧式说。让死者安眠,采取就寝的姿势,这是能够理解的说法。四是实行封禁,用屈肢的办法防止死灵再回来。高去寻先生也就屈肢葬的意义总结出四种看法:一,有人认为是希图在墓内节省地方或节省人工,使尸体屈肢则所占的墓扩便可缩小;二,有人以为屈肢是合乎休息或睡眠的自然姿态;三,有人判定这种姿态是用绳绑起来阻止死者灵魂走出,向生人作祟;四,有人认为这种姿势像胎儿在胎胞内的样子,象征着人死后又回到他们所生的地胎里边去,并且还认为中国人墓边围绕着的墙便象征着女子的骨盆。”以上观点都各自成说,但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古人的信仰观念来分析,屈肢葬驱除鬼魅邪祟力量的可能性更大。恩格斯说:“在远古时代,人们还完全不知道自己身体的结构,并且受梦中景象的影响,于是就产生一种观念:他们的思维和感觉,不是他们身体的活动,而是一种独特的、寓于这种身体之中而在人死亡时就离开身体的灵魂的活动。从这个时候起,人们不得不思考这个灵魂对外部世界的关系。既然灵魂在人死时离开肉体而继续活着,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去设想它本身还会死亡,这样就产生灵魂不灭的观念。”在灵魂不灭观念的支配下,“原始人对死者远比对活人害怕得多。……他们拒一切的坏事,一切不幸事故、伤损、疾病、衰老和死亡,都归咎于灵魂。……假如不能逃开死者,那就把他埋葬,预先把他的四肢缚起来,在他身上堆起一个土丘,使他的灵魂不能逃脱出来。为了安全起见,在上面还堆上石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的墓主人喜的葬式即是原始屈肢葬习俗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简易变体。其实,屈肢葬俗如今在我国的台湾高山族、西南纳西族、独龙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仍然存在。虽世殊时异,但我们认为其基本精神仍一脉相通,都和古老的灵魂观念和朴素的宗教思想有关,都多多少少地存在一些驱鬼的色彩和成分。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陕西蓝田泄湖所发现的战国中期墓葬,编号为M10的一座长方形竖穴墓,墓主为仰身屈肢葬式,其头部一侧依大小为序放置七枚石圭。晁福林先生认为:圭,本为驱鬼用具,可能源于商代的“终葵”。商代巫师所戴驱鬼的面具盖称为“终葵”。“终葵”本为巫师所戴的方形尖顶的驱鬼面具,后将用于捶击的尖状工具称为“终葵”,其合音便是“椎”。《周礼·考工记·玉人》“大圭长三尺,杼上,终葵首,天子服之”,郑注“终葵,椎也”。《说文·木部》:“椎,击也,齐谓之终葵。”东汉马融所作《广成颂》有“终葵,扬关斧”(《后汉书·马融传》)之语,已将终葵作为椎击之工具。终葵为巫师所戴方形尖顶面具,亦为方形尖顶的玉片或石片——圭,两者皆当与驱鬼有关。蓝田泄湖战国墓地有四座保存较好的墓葬,其葬式仅M10为屈肢葬,余皆为直肢葬,以圭为随葬品者只有M10一墓。这种情况应当不是偶然巧合。M10号墓的墓主大约在生前曾遇到麻烦,对于鬼特别畏惧,所以才屈肢而葬并随葬以石圭,因为屈肢葬式和随葬石圭,都是避鬼的需要。死人葬以屈肢姿势,是鬼所厌恶的,故可起到驱鬼或是防止鬼魅邪祟力量侵扰的作用。
出土简帛所见驱鬼术中涉及很多动态的动作,既包括一些具有攻击性的暴力动作,也涉及一些带有哄骗意味的温柔动作。具有攻击性的暴力动作,能对鬼起到驱赶或震慑作用;带有哄骗意味的温柔动作其实是糖衣炮弹,即以温柔或哄骗的方式达到驱鬼的效果。无论是具有攻击性动作还是带有哄骗意味的动作一般都是先民日常生活的一个缩影和再现。在先民的意识观念里,鬼世与人世相似,故将现实生活之动作模仿性地移位到了鬼的世界,以人畏惧攻击性动作来想象鬼也同样害怕攻击性动作,以小孩或大人有时候喜欢听一些软话或容易被好吃的东西收买来揣度鬼亦有同样的喜好。从实质上说,鬼的世界即是先民日常生活的折射和缩影。出土简帛所见驱鬼术中所涉动态的带有攻击性的暴力驱鬼动作多种多样,今即对其统计如下:
《睡虎地·日》
《周家台·方》
《马王堆·方》
语言作为一种发声的重要媒介,是巫者或巫医驱鬼的重要凭借,还是保证驱鬼仪式完备的重要程序。一般人认为,“巫术是运用仪式和咒语使人的意志在外界实现,根据人能控制外界的说法达到某种实际的目的。”可见,语言在巫者或巫医的驱鬼过程中作用重大。在以语言驱鬼的过程中,巫者或巫医实施语言魔力之前会伴有一些常用的发声词,为了更直观地了解发声词的使用情况,现统计如下:
《睡虎地·日》《周家台·方》《马王堆·方》皋2 4 1呼1 2 2祝0 3 8唾0 0 7喷10吙0 0 1 0 0嗟0 0 1吁0 0 1古(辜)0 0 1
“皋”,正式说话前的发声词,是古代祈祷、禁咒等仪式活动中的一种口头仪式,亦是施术者对作祟者的招呼语,目的在于引起所呼对象的注意。《仪礼·士丧礼》:“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注:“皋,长声也。”“祝”,咒,祈祷。是原始医学与原始宗教的遗习,用祝祷与符咒治病,是祝由术的常用词。“唾”,巫术活动中惯用的口头仪式。早期的巫医常用吐唾法来驱鬼治病。《灵枢·官能》:“疾毒言语轻人者,可使唾痈咒病。”“喷”,指诅咒,咒骂。周一谋先生认为指吐气。《说文·口部》“吙,呼气也”,一般在祝由术里指念咒语。“辜”,帛书整理小组认为,古读为“辜、卯古”。《汉书·地理志》:“越巫卯古禳祠。”颜师古注:“孟康曰:卯古,音辜磔之辜,越人祠也。”卯古禳是巫者禳灾的祭祀。李家浩先生指出,古文字中“由”“古”形近讹混的角度,可改释作“祝由”之“由”。
在先民眼里,名字已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代号,而是已经成为身体的一部分。“当一个人获知某一个人或某一个灵魂的名字时,他同时也获得他的一部分力量。”鬼亦如人,对鬼的名字施加一些负面的语言魔力,会对鬼造成一定的伤害,使鬼产生畏惧心理,从而达到驱鬼的效果。先看《睡虎地·日甲·诘》篇中的一个用例:
(2)《睡虎地·日甲·诘》54背2-55背2:“人无故而忧也,为桃梗而㨉之,以癸日日入投之道,遽曰:‘某。’免于忧矣。”
例(2)是说,人无缘无故地忧愁起来,制作一个桃梗,不停地抚摸它,在癸日下午太阳落西的时候,把桃梗投到道路中,便说:“某某。”这样忧愁就没有了。先民认为,人无缘无故地忧愁,很大程度上是鬼在作祟,但是又不知道具体的鬼名,这里的“某某”即是指具体作祟的鬼。因此,可以看作一种模糊的以直呼鬼名的驱鬼术。周家台秦简中亦有类似的祝由方:
上述祝由方意为:向北,按照禹步法行走三步,说:“呼!我知道使某人患疟疾,使某人患疟疾的人是某。你如果让某人的疟疾痊愈……”这里称致病之鬼亦为“某”,是一种模糊的特指。只不过其口吻是一种商量的语气,处理方式是一种条件交换。同样,马王堆汉墓帛书中也有类似的祝由方:
以上是治疗蜮毒的祝由方,具体做法是先吐唾三次,然后直呼射者之名,最后是对鬼的亲系的详细描述以及语言威胁。值得注意的是,祝由方中先是直呼作祟或致病之物为“某”,后来情绪变化,更加气愤地称呼其为“某贼”,这完全是一种直接的语言暴力威胁或恐吓,目的是使作祟鬼或致病鬼产生畏惧心理,从而求得解祟,进而病愈,恢复健康。
在出土简帛所见驱鬼术所涉驱鬼语言中,有些并未呼叫作祟或致病之鬼名,而是直接进行言语上的恐吓和威胁,以取得驱鬼解祟之效,如:
(5)《睡虎地·日甲·诘》24背3-26背3:“一室中卧者眯也,不可以居,是□鬼居之,取桃棓段四隅中央,以牡棘刀刊其宫墙,呼之曰:‘复疾趋出。今日不出,以牡刀皮而衣。”则无殃矣。’”
例(5)是说,一室内睡觉的人做噩梦,不能在这里居住下去了,这是某鬼住在室中造成的。拿来大桃杖,在室中四角捣击,用牡棘草刀刮削室中墙壁,然后呼喊道:“赶快滚出房室,如果今天不出去,就用牡棘刀剥下你的衣服。”这样做就不会有灾殃了。这完全是一种赤裸裸的话语威胁和恐吓,这一过程还伴有攻击性的动作威胁,可谓毫无商量的余地,也从侧面表明先民驱鬼的决心和勇气。例(6)是治疗婴儿瘈病的一个祝由方,患有瘈瘲病的婴儿,眼球向外上方翻转斜视,侧胸部疼痛,呼吸时痰声辘辘,大便稀薄,完榖不化。取屋檐上的杂草,烧灰存性……将地浆水反复搅浊,盛在杯中。随后吐唾枇匙,念祝由辞道:“喷者遽喷,上面像雪白的彗星,下面像赤黑的污血,在门的左边逮捕你,在门的右边将你斩首,如果你不停止作祟,将砍碎你的肉,让你暴尸于集市示众。”……这也是一段攻击性很强的祝由词,目的是将致病鬼驱赶走,从而使人恢复健康。例(7)是治小儿疾病一个祝由方,其祝由辞为“喷者,疫鬼父母,无处躲藏,满地有符,到处都是巫婆,一定会找到你,捆住你的四肢,缠住你的十指,把你投入水中,每个人都与你为敌。晚上外出行走,用大葫芦瓢当车,用旧箕当舆,骑黑猪,走家串户……”。
综上,人们以威胁性的语言驱鬼正是抓住了鬼和人一样害怕威胁的特点来进行驱鬼实践的。这是驱鬼语言的强硬一面,意在用强硬的语言和态度来使作祟鬼和致病鬼产生强烈的畏惧心理,立马停止对人身体、精神以及人们生产、生活造成的侵扰和损失,从而使人和社会秩序等回归正常。
鬼和人一样,有的吃硬不吃软,有的吃软不吃硬,故应对不同脾性的鬼采取不同的驱除方法才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也只是徒劳。这和以食物哄骗鬼离开和直接暴力驱鬼有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一个是行为动作,一个是语言模式而已,如:
(8)《周家台·方》326-328:“已龋方:见东陈垣,禹步三步,曰:‘皋!敢告东陈垣君子,某病龋齿,苟令某龋已,请献骊牛子母。’前见地瓦,操;见垣有瓦,乃禹步,已,即取垣瓦埋东陈垣址下。置垣瓦下,置牛上,乃以所操瓦盖之,坚埋之。所谓‘牛’者,头虫也。”
(9)《周家台·方》345-346:“马心:禹步三,向马祝曰:‘高山高郭,某马心天,某为我已之,并□待之。’即午画地,而撮其土,以摩其鼻中。”
众所周知,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在丞相李斯的建议下,大焚诗书。《史记·秦始皇本纪》:“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焚书针对的是“诗、书、百家语”,而“医药卜筮种树之书”皆不再焚烧之列。由此可知,驱鬼术作为一种数术文献亦不在焚烧之列。但是从“焚书坑儒”直到今天,传世文献基本无大宗或集中的关于驱鬼术民俗的记载。简帛《日书》及医书的出土为我们了解先秦秦汉时期的民风民俗及宗教信仰等提供了2000多年前的珍贵材料。通过对出土简帛所见驱鬼术之驱鬼动作和语言的整理和研究,我们不仅可以管窥先秦秦汉时期人们的社会生活以及精神世界,更可以为先秦秦汉民俗史和思想史的研究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因此,我们要更加注重出土简帛所见驱鬼术材料在民俗史和思想史研究中的独特价值和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