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玉婵
前言:作为一种法规性质的会计准则,必须在法律支持的前提下才能具备法律的权威性,但是目前来看,我国会计准则的遵循义务目前在一些法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赋予。因此本文在分析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为提高其法律效率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则。在处理正常案件的过程中,作为法务会计师,需要具备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才能开展业务。因此对真实性的要求比较高,法务会计的真实性,可以有效的保证业务开展的有效性。法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可以保证法务会计师提供的专家意见与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相关,尤其是会涉及到一些因产生纠纷而要使用的财务会计信息等,遵守相关性原则,可以提高法务会计师的办事效率。
(二)合法性和公正性原则。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务会计师在处理事项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内容进行办事,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或者是案件属性不明确,也要严格遵守现存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基本的行业规范,保证事项进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一旦出现财务会计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情况,则需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调整。要求法务会计师在处理事项的过程中,遵法守法,必须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出现偏私行为,不得卷入经济纠纷,要求其保证自身的专业性。
(三)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法务会计师在办理业务之前,必须要对相关业务进行充分分析,才能做出最终决定。法务会计师需要合理解释诉讼各方的关系,注意业务执行的独立性。确保其业务执行的独立性,可以有效减少其他的干扰性因素,保证其办理业务的专业性。此外,在调查相关事项的过程中,法务会计师必须保持客观性的原则,不得因个人的成见等原因影响整个事件的科学分析。
第一,规范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在充分制定了法务会计准则以后,法务会计师就具备了统一的执业行为规范,法务会计师依照此规范可以更好的完成相关的任务,保证其根据更加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良好的职业态度,保持一定的职业水准,更加谨慎的完成法务会计的相关业务,能够有效保证法务会计师在其相关领域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提高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法务会计准则的存在主要可以形成一定的法务会计业务的基础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更加合理的规定了各项制度,尤其是明确的表示了对法务会计师职业技能、工作程序、报告要求等的基本规定。这些规定使得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有了鲜明的依据,因此可以提高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提高服务的水平,从而提高客户服务满意度。
第三,明确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责任。在制定了法务会计准则之后,各项业务都需要以其为准,法务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和基本要求也被确定下来,因此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责任更加明确。在后期的社会公众调查的过程中,也可以以此为依据做出相应的判断,保证判断的科学行,确保客户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减少纠纷。
第四,维护法务会计师的职业信誉。在法务会计师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需要提出很多专业性的建议,这些建议的提出需要有法律和行业准则的支持,而且要保证其业务执行的有效性,需要获得相关人员的认可,获得一定的支持,让更多的人同意其观点,所以坚持法务会计准则可以维护法务会计师的职业信誉。
(一)《公司法》缺少对会计准则的明确支持。我国的《公司法》已经对财务和会计的相关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内容不够in过去,尤其是仅仅规定了公司报表种类以及呈报的事件。目前缺少的是会计报表生成基础,比如财务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等内容没有明示。有些规定比较笼统,虽然强调了会计法律等可以作为公司制定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编制以及财务报表需要遵守属于行政法规性的会计准则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种不明确的支持影响力会计准则的法律效率。
(二)证券交易法缺少对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内容的定义。目前的《证券交易法》中缺少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概念的明确界定,导致财务报告缺少明确的依据。虽然民间机构制定了会计规则或者尊则,但是法律上缺少严格的内容支持,会影响会计造假案件的正常审判,无法有效保证会计准则的法律效率。
(三)税法没有明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属于计税额的依据。虽然我国的税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会计制度和税法的逐渐分离,影响了会计法规的使用。税法和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中地位突出,导致了会计制度等内容在税收会计业务处理中处于从属地位。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仍然依照会计准则做出会计处理,但是这种处理模式却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影响了会计准则的权威性。
(一)促进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合作。《会计法》制定的依据容易受到影响,尤其是经济立法采用了部门立法的方式,你次财政部门在起草法律的过程中影响了立法的科学行,很多人不了解会计专业,就会导致最终的会计准则不适用。《会计法》没有引起法律界的足够重视,影响了其相关制度的合理制定,甚至会导致会计界对会计准则失去信心。基于这一问题,需要不断加强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建立一个解决信任危机的机制。比如可以参照美国会计界的成功经验,会计界的权威人士和法律界进行合作,具有明显的优势。财政部可以借助部门权力发挥组织优势,我国会计可以鼓励专家参与,发挥其影响力,不断将会计准则的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二)加大会计法规的宣传力度。虽然我国的《会计法》以及会计准则等在出台的时候得到了支持,但是由于缺少足够的宣传,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因此在传统宣传工作的基础上,会计信息的生成以及会计标准的制定都不应该仅仅让会计人员掌握,更要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获得和掌握。所以不断提高会计法、会计准则的宣传力度,保证其宣传的科学行和有效性,让服务对象更好的了解会计准则并且接受,是当前提高会计准则法律效率的有效措施。
(三)重新审视会计界和法律界的差异。在不同的领域中,人们对于会计准则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不能简单的判断是因为会计界和法律界对会计准则认识的差异,而是要深入分析会计准则的法律效率低下的原因。一般的法律原则与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相似行,但是法律界与会计界在运用原则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同的术语,比如法律界的“自由裁量权”,对应的是会计界的“会计职业判断”,不同的解释,影响了案件的科学处理,不可因为概念界定的不同,就简单的判定会计准则的偏离,影响会计准则的法律效率。
总结:总之,在未来的会计准则使用和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更加重视会计界和法律界的区别,才能为其找到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要注意在不断完善会计准则的同时,努力提升会计准则的法律效率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