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实务

2018-07-13 02:06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8期
关键词:政策性范畴所得税

陈 静

在当前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背景下,企业获取政策性搬迁收益现象逐渐普遍。2009年,我国相关部门就根据政策性搬迁现象,颁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所得税处理相关体系,同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在2012年,正式对现有企业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方案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并于2012年年末全面落实。本文将进一步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基本概述

于2012年8月10日,我国税务部门结合当前我国基本国情,颁布了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在总体规划中,主要是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进行了明确,同时结合我国税务部门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相关标准,制定一系列处理方案。企业搬迁收入主要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而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的所得税问题的分析

(一)对政策性搬迁范畴加以明确

在40号公告中已经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含义进行了概述,其主要凸显了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具备的社会公共效益,而该环节中所指的社会公共效益主要是刨除国家相关表中明确指出的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因素之外,还涉及了因为科技、教育、医疗等公共性服务事业建设而产生的搬迁现象,已将现有政策性搬迁应用范畴不明确问题进行了补充。

(二)对政策性搬迁税务处理方式加以明确

在40号公告中,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在现有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内容进行了独立税务处理和核算,这也预示着我国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的管控力度,给企业财务核算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因此,这就需要企业财务部门分别对企业搬迁业务以及常规企业进行处理,从基础上避免两项业务混淆现象出现。

(三)对政策性搬迁收入范畴加以明确

通常情况下,政策性搬迁收入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搬迁补偿收入,另一个是搬迁资产处理收入。其中,搬迁补偿收入又划分为两部分,第一个是政府补偿;第二个是其他单位补偿。从实际角度来说,最大补偿在于土地被国家征用之后而获取的补偿。而搬迁资金处理补偿也就是企业将自身具备的资金进行转让之后获取的补偿。该项补偿一般包含在搬迁补偿范畴中。企业在获取搬迁补偿时,通常涉及了征用资产补偿、因为搬迁或者占用或缺的补偿、企业停业得到的报偿以及资产遭受损坏而获取的补偿等。由此可见,搬迁补偿收入主要还分为两部分,一个是货币性补偿收入,另一个是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四)对搬迁损失税务处理方式加以明确

在40号公告中已经对企业搬迁过程中损失税务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通常情况下,税务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个是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损失补偿;第二个是搬迁完毕之后当年计算开始到第三个年度中,平均分摊在税前实现抵扣。这种搬迁损失税务处理方式往往更具备人性化。在相关标准的作用下,企业可以执行进行税务处理方式的选择,以此给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条件。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真实状况,合理选择对企业有益的税务处理方式。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对策

(一)企业异地重建的所得税处理

结合118号文相关标准得知,企业需要结合搬迁要求,异地重新建设之后并恢复原来的业务形式,凭借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进行重新建设和搬迁之前类型一致的资产或者土地应用权,或者对其他资产进行改造,允许其搬迁或者处置收入抵扣安置支出的资金,均纳入到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范畴中。根据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在进行税负核算的过程中,货币补偿部分,将其作为搬迁补偿收入,如果在扣除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支出,有结余缴纳企业所得税;搬迁期间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则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采用资产置换方式进行的异地重建,即企业不收取政府补偿资金,由政府采用“先建设新区,后腾空旧区,整体置换”的方式进行还建安置。在税负核算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11号公告第二条款“企业政策性搬迁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的规定,置换资产不产生增值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无异地重建的所得税处理

所谓的企业无异地重建主要指,也没有重新购置或者改善固定资产等情况下,把搬迁收入与各项搬迁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等融合之后的折余价值,以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尽可以纳入到企业当前应支付的所得额范畴中,实现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核算。通常情况下,核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搬迁收入+∑资产变卖收入-∑资产的折余价值-∑资产处置费用。在40号公告中,对资产处置损失情况进行了独立阐述,也就是当企业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进行抵扣之后,数额呈现出负值时,应该将其纳入到搬迁损失范畴中。而搬迁损失能够在搬迁完毕之后,一次性当作损失实现抵扣;也可以在搬迁开始到第三个年度之前,进行税前抵扣。这两种方面均是企业选择的税务处理方式。

(三)企业搬迁期购置改良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针对企业凭借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进行固定资产采购或者改造,在40号公告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也就是根据当前颁布的税务处理政策和规定,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或者摊销价值进行核算,同时在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前进行抵扣。在该税务体系的作用下,处理方式更具合理性,得到了各个企业的一致认可。在该公告中,对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理收入本质进行了明确,也就是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而获得的搬迁收入以及资产处理收入,均不包含在免税收入中,也不包含在不征税收入中,仅仅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2012年我国全面落实《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这给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进行了阐述和明确。从实际角度来说,其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可以将原始企业所得税出现中的问题进行规避,以此让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更具严谨性和规范性,对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现实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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