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

2018-07-12 08:27王昊元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消费导刊 2018年21期
关键词:工读学校犯罪教育

王昊元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距离1979年颁布已经过去了38年,即使距离最大的一次修订1997年也过去了整整20年。当今社会的未成年人犯罪,也与以前不同,主要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犯罪主体低龄化

过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年龄集中在16-18周岁,近年来,却集中在13-18周岁。《中国统计年鉴》中记载:“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4年在12个省区对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调查研究,研究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中约35%是16周岁犯罪,31.2%是15周岁犯罪,14周岁犯罪所占比例有所增加,达到20.11%,而在2001年,这一比例为12.3%。”[1]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正式表示:“过去只有成年人才可能实施的犯罪,比如贩毒、绑架、暴恐犯罪,如今也开始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抢劫等恶性犯罪也在增多。”据统计,从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起诉108万人。[2]

以上是荦荦大端,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大趋势。而论及个案,则不胜枚举。像“十岁女孩踢打2岁幼童并将其从25层高楼上抛下案”,“广西13岁少年残忍杀害3名幼童案”“三名十三岁少年轮奸幼女案”等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层出不穷。结合大趋势和个案,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鲜明的新特点,即:

(二)动机明确,犯罪预备充分,犯罪心理成熟

当今的未成年人犯罪越发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犯罪动机非常明确,其预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心理成熟度,并不亚于成年罪犯。例如“十岁女童将幼童从高楼抛下”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年仅十岁,犯罪心理却十分成熟,作案后目睹被害人的惨状而完全不感到惊恐、后怕、自责,而是极为冷静地向被害人亲属撒谎说被害人已被陌生人抱走,骗走亲属后高高兴兴地回家写作业,继续正常生活。耽误了被害人的抢救时间后,被警方追问,犯罪嫌疑人仍然面不改色心不跳地撒谎,自始至终无一丝一毫悔过之意,且其家长在案发后立即将犯罪嫌疑人从重庆转移至新疆,对被害人家属避而不见,后续赔偿一直未到位。案发至今已四年,仍未见犯罪得到任何惩罚或履行赔偿。

(三)校园暴力性质的犯罪频繁化,群体化,常态化

校园内发生的以多欺少、以大欺小为主要特征的学生对学生的暴力往往存在团伙作案、公开或半公开实施的特点。这些暴力大多数并非直接致命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而是以孤立被害人,侮辱被害人人格为主,给正值青春期的未成年被害人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由于这些暴力手段并不严重,侮辱罪是轻罪而且是亲告罪还要自行收集证据,警方通常不介入,校方没执法权,为了息事宁人也往往“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在此前提下,老师也惧怕加害方学生的人身威胁,老师的人身安全也无力保护(老师被未成年学生杀害也早已屡见不鲜)最后相当一部分被长期欺凌的青少年要么愤而报复杀人,要么只能走上自杀道路。前者等于是诱发了严重的犯罪,而后者,将人逼死的欺凌者们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

二、现状成因

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越发成为全社会共同面对的严峻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社会形态本身的巨变导致未成年人缺失双亲抚养教育的现象成为常态

至今中国已有五分之四以上的青壮年劳动力实际生活在城市(春运人次近十年来每年超过二十亿)。无论大江南北,农村的青壮年男劳动力已经十分罕见,女性青壮年也不多见。农村留守儿童2014年就已经达到7000万,占全国儿童总数的将近一半[3]。而全国离婚率多年持续走高,上海、北京等地个别年份已经达到31%,其余地区无论城市乡村,平均离婚率也达11%强。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之下,离婚导致的单亲家庭、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导致的留守儿童们是社会常态。这些未成年人普遍不同程度地面临亲情缺失,教养缺失的困难。给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具有普遍性和时代性的巨大阻力。长期缺失亲生父母陪伴成长的未成年人因缺乏关爱和正确引导教育,又在剧烈变革的社会之中不得不经常承受生活环境的剧变,如果再得不到社会和学校的正确引导,就容易走上害人害己的犯罪道路。

(二)问题家庭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效果凸显

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未成人犯罪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背后通常是一个问题家庭。例如:父母一方(离异)或双方(未离异)忙于生计对孩子疏于管教;文化程度低下、道德素质低下或人格缺陷导致简单粗暴辱骂殴打虐待子女,乃至性侵女儿;家长一方或双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家长因封建思想重男轻女等影响,遗弃、贩卖乃至谋杀亲生子女;父母双方已过世入狱患有重疾无法照料教育孩子,其余亲属无力或疏于管教孩子,导致孩子长期流浪沾染不良习气等等。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是孩子的不幸,而更加不幸的是法律缺乏对父母监护资格的监督。对未成年人持续加害的家庭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

(三)新媒体时代社会信息大环境对青少年缺乏正确引导

今天的中国社会已经进入新媒体时代,“每个网络用户都是一家电视台”,信息传播日趋无中心,无焦点式。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主旋律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与主流思想对他们的影响力确实是在不断地减弱。新兴网络媒体无论是专业的网络新闻还是非专业的微信朋友圈、微博消息都没有负担媒体作为“第四权”应有的良知和责任。网络新闻普遍沦为“标题党”“抓眼球”,甚至普遍出现违反新闻道德、违法违规发布新闻的无政府状态。这样的舆论环境和信息环境,对青少年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

以上种种现状,导致当今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困难重重。当家庭和社会都普遍无法全面充分地履行教育职责,光靠学校教育是苍白无力的。指望一向重智育轻德育的应试教育体制能够负担起全部教育未成年人,尤其是失足的、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责任也是不现实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治的新对策

在今天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面前,笔者认为,改进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治,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至十二周岁或十三周岁,并扩大十六岁以下负担刑事责任的罪名种类。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在只对七种严重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但是那是局限于1979年或1997年时青少年的认知水平。当今的未成年人认知水平比当年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以1979年的青少年认知水平来套用今天的青少年已经是刻舟求剑。如果真的要创造一个安宁和谐的校园环境,给祖国的下一代以平安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就必须严惩害群之马,对于寻衅滋事、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等校园暴力犯罪普遍涉及的罪名,不能再不列入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之中。对犯罪行为的及时严惩,就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最好的教育,也是对其再犯新罪最好的预防,是真正地对祖国的未来负责。

(二)充分发挥少年犯管理所、工读学校等收容教养机构的矫治作用。

校园暴力事件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违法犯罪帮派层出不穷、得不到有效矫治,应该充分发挥对工读学校和少管所等类似的未成年犯收容教养机构的作用。已经实施故意犯罪却因刑法典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中的重刑犯原则上应移送收容教养机构,其余轻刑犯原则上应移送工读学校,工读学校和教养机构应经过公安机关同意再接受学员,但如果学员本身是孤儿、失养儿童或出自父母没有能力、没有意愿管理教育子女的问题家庭,则无需经过未成年人家长同意。这是为了避免因为家长的无理阻挠而让未成年人继续留在问题家庭里得不到良好的矫治教育,日后无法正常回归社会,也同时避免少年犯没有得到良好矫治而继续危害社会。

(三)引入社区矫治、亲权矫治等新型帮教手段,让轻度违法或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教育和拯救。

并非每个有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都是主观恶性很强的,也有一些轻度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冲动、盲目模仿等原因失足违法犯罪。一律都将其送入监狱或少管所并不是最佳选择。而引入社区矫治则既可以避免对未成年犯罪的“一罚了之”“一放了之”,又是非监禁手段,避免给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造成终生烙印,有利于其改正错误后,重新融入社会。社区矫治与传统的少管所\工读学校相比,更可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少年犯进行帮教,并不局限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可以通过共青团、妇联、工会、各级村居委会、大学、中小学等组织。帮教形式也不是完全让少年犯脱离家庭(适合于较为正常,有能力也有意愿对少年犯进行管教的家庭),而是组织形式多样的各类活动让少年犯得到充分的教育引导,以深刻思想认识,反省自身错误,达到不脱管,不漏管,令少年犯在长期全面的矫治之中洗心革面、真诚悔过、不再犯罪、回报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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