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苏凡博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有声读物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然而有声读物播读的理论研究与评价体系的建设却相对滞后,这非常不利于有声读物播读的健康良性发展。有声读物播读具有很强的艺术属性,因此,对其进行评价不能用一套固定的、刻板的、单一的评价标准进行衡量。其评价体系应该是具有包容性的、多层次的、有机的、互动的、动态的。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应该既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播读水准,又有利于推动有声读物市场的繁荣,并最终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进而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新时代文化繁荣兴盛做出贡献。
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厘清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谁是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实施者?第二,谁是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评价对象?第三,如何推动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实施?在解决了这三个问题的基础之上,进行有声读物播读评价标准细则的制定便豁然开朗。基于此,笔者着重分析有关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实施过程中的以上三点。
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实施主体的不明确,会导致其评价标准的不明确。实施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必然要对实施主体有正面的推动作用。我们可以预设的实施主体不外乎以下三个: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从事有声读物生产和传播的组织机构。
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建立和实施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能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能促进有声读物艺术水平的提高,能更好地发挥有声读物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主流价值观上的作用。但政府主管部门作为评价主体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以下问题:以往,对于传统出版社出版的有声读物,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其上级主管部门,但对于网络平台上出现的网络有声读物,则并非如此。2000年9月20日,由国务院通过并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原文化部于2016年7月1日发布了《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中指出“本通知所称的网络表演是指将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技法展示或解说等,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供用户在线浏览、观看、使用或者下载的产品和服务。”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有声读物的音频作品传播是包括在网络表演之中的。网络有声读物同时也可以看作是网络音频节目,按照以往传统其是由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管理的,2017年6月1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播出提出进一步要求。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创作导向、语言文字要求、审核标准、把关机制和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网络有声读物本应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原文化部和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个部门进行管理。多部门可以各自进行监督管理,也可以组建联合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但这种多部门管理也会导致主管部门不明确,从而使得有声读物评价体系的实施者难以落实。其次,网络有声读物的生产和传播主体大部分为民营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对于这些民营企业可以在宏观上进行管理,但有声读物评价涉及大量的微观管理的职责,政府主管部门难以推行。最后,一套评价体系的提出并不难,但要在国家层面建立并实行一套评价体系却需要面对各种困难。原广电总局2012年提出了《关于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广发〔2012〕76号),2016年全国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才开始全面启动。本属垂直管理的广播电视行业尚且如此,对于管理主体和市场结构错综复杂的有声读物行业来说,其播读评价体系就更难在行政层面推动了。
在此背景之下,是否可以依靠行业协会来建立和实施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呢?我国研究者和研究机构引用的有声读物的定义大部分是直接引自美国音频出版商协会对有声读物的定义,即有声读物是指“其中包含不低于51%的文字内容,复制和包装成盒式磁带、高密度光盘或者单纯数字文件等形式进行销售的任何录音产品”。美国有声书市场每年由音频出版商协会(Audio Publishers Association,APA)帮助整理和公布产业数据。我国传统的有声读物出版并未形成规模,因此没有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新型的网络有声读物的生产和传播机构大多并非传统的出版商,也还没有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因此,以行业协会为主体来提出和推行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在目前来看还不现实。但行业协会通过评选等方式往往能对行业发展起到引导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通过研讨、评选等方式对有声读物播读评价标准起到引导作用。
随着手机等移动互联网终端的普及、移动互联网络的发展,数字有声读物在移动互联时代实现了快速发展。以懒人听书、喜马拉雅FM、荔枝FM等为代表的音频传播平台成为有声读物生产和传播的主要机构。这些机构都会有专门的审核人员,如喜马拉雅FM的审核部门的员工就有100多人。对有声读物的评价各个机构都有相应的标准,如懒人听书对有声节目的响度上就有明确规定,“关于懒人听书最新出台的一个响度标准:有声小说读物的目标长时响度值应为-23.0LUFS(EBU标准中规定的响度单位,等同于LKFS);整个节目的最大真峰值音频电平应不超过-2dBTP。我们的建议是:使用WAVES公司的WLM PLUS插件来检测。”对于播音水平,懒人听书根据播音个人的经验、水平、粉丝数、是否独家等指标,将其签约播音分为五个等级,具体等级划分详见下表。
对于演播水平的评价,懒人听书平台并未发布具体标准。笔者根据对其负责人的访谈了解到,其标准有审核组自行把握,并未形成文字。通常演播水平的判定相对较为主观,因此其播音等级的评定标准主要是由演播经验、粉丝量与独家与否三条相对客观的标准来确立。根据笔者的调研,其他几家具有一定市场规模的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也都建立了适合各自需要的类似的审核评价体系。
从现实来看,从事有声读物生产和传播的机构目前是有其自身的一些评价指标的。从管理上考虑,这些公司机构对于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建立也有自身的内在需求。因此有声读物评价体系由这些公司机构来实施是可行的。
但是,从事有声读物生产和传播的机构目前对各自平台有声读物作品的评价有其弊端。主要表现在过于强调有声读物的商业属性,而忽略了有声读物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这会导致在有声读物的内容选择上,一味迎合受众需要,不能起到价值观的引导作用。当前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主要建立在作品点击量和粉丝量的基础上,但很多平台的作品只要题材和内容吸引人,就能吸引点击量和粉丝量,建立在点击量和粉丝量基础上的评价标准并不能反映出播读者的播读水平。
表 懒人听书根据不同指标将其签约播音分为五个等级
笔者根据调查和访谈了解到,近两年随着行业发展的加快,参与到网络平台进行作品演播的人数增长较快,很多专业播音员主持人也加入到网络有声读物的播读当中来,网络平台有声读物的播读水平有大幅提高。同时,听众对播读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网络平台也希望能建立和完善各自的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
综上所述,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统筹,推动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制定基本标准,并通过评选和研讨等形式加强对有声读物播读评价的引导,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情况进行细化,并在各自传播平台实施。
传统有声读物的生产和传播主要是通过广播电视台和出版社。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有声读物的具体类型又根据其形式不同可以分为诗词散文朗诵鉴赏节目、广播剧、小说播讲、电视散文等多种节目形式,其生产是以广播电视节目的要求操作的,传播渠道也主要是传统的广播电视媒介,播讲者通常都是专业的播音员主持人,对播讲者的普通话水平和播讲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会有相应的节目评价体系对其进行评价。出版社出版的有声读物通常是由出版社请专业的播音员主持人进行配音录制的,其质量也有一定的保障。
然而,近年来发展迅猛的互联网有声读物生产和传播的状况较为复杂,目前的互联网有声读物类应用的内容生产模式大体分为两种:UGC与PGC。
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指“用户生产内容”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内容生产交给了用户,用户上传自己作品后由平台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放在平台上进行传播。这种模式使得用户的参与性大大增强,生产的作品数量庞大,但因为绝大多数用户都不是专业人士,作品的质量上难以保证。
PGC(Professionally Generated Content)指“专业生产内容”的模式,近年来兴起的PUGC(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模式可以看作是这种模式的拓展。这种模式通常是专业生产团队与互联网平台合作进行内容生产和传播。具体的合作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有的团队完全受雇于平台,有的团队由平台提供有声读物的文字版权,制作出成品后在平台独家传播共享收益;有的团队自己购买版权录制作品,通过平台传播并与平台收益分成。这种模式生产的作品品质较高,近几年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也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精品。
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具体终端实施者为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以各生产传播机构生产传播的有声读物为评价对象。
有声读物是具有艺术属性的产品,也是具有市场属性的商品。各个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有各自的市场定位和产品生产传播策略,因此,在评价细则上就不能要求完全一致,但大体上应兼顾专业性评价和市场性评价。其中,专业性评价必然会包括响度标准、普通话语音标准等客观性指标,也会包括引导力、艺术性等主观性指标。同样,市场性评价会包括收听率指标、点击量等客观性指标,也会包括满意度、美誉度等主观性指标。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传统电台电视台,评价体系通常是淘汰性的,如作品品质不能达到基本要求则不能播出。而在互联网传播当中,大量的用户生产内容是互联网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对有声读物的评价应该是非淘汰性的、引导性的,其目的是繁荣有声读物市场、提高有声读物作品质量。
结合上文的调查和分析,笔者认为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实施步骤应分为以下几点。第一,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导下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有声读物播读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组成应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播出机构负责人、其他媒体代表、专家学者、专业机构代表、广告商代表等各方代表。
第二,可由专业委员会制定相对宏观的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并每年举办一次有声读物评选活动。
第三,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落实有声读物播读评价体系的建设、实施:一是制定实施细则,在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有声读物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各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有声读物播读评价实施细则,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开展自评工作,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根据各自实施细则对本平台生产传播的有声读物进行评价;三是做好申报评优,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按照有声读物专业委员会的评优要求,在自评基础上,确定参加年度评选的作品,向协会申报。
第四,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要注重运用综合评价结果,激发生产者的创作热情,引导和鼓励更多的有声读物作品提高创新创优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评价情况备案,有声读物播读专业委员会将综合评价的实施程序、评价小组构成、评价结果、具体应用等情况,向同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还需将评价情况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是通报表彰,行政管理部门对评选出的优秀有声读物作品予以通报表彰,抄报当地党委、政府;三是奖惩挂钩,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综合评价结果提供给党委宣传部门,作为其对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强化有声读物生产传播机构日常管理相结合,与平台的业务申请、业绩审核、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等相结合。
有声读物播读评价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操作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综合评价的内容、方式、程序。待条件成熟时,探索运用大样本数据测量分析等科技手段,建立更加全面、更加科学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综合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