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坤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我国现行的97刑法典已经施行了20年了,在这期间随着我国立法理念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刑法典进行修改,包括九部刑法修正案以及一部单行刑法,立法活动不可谓不频繁。晚近20年刑法修正除了时间短、次数多的特点外,最引人注意的就是犯罪圈的不断扩张,降低犯罪门槛,刑法犯罪化趋势加强。面对这一趋势,我国刑法理论界赞同与反对的观点皆有之。我们认为,对于我国犯罪圈扩张的现象必须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治理现状、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导下正确看待我国犯罪圈的扩张问题。总体而言,在我国目前法治语境和社会治理语境下的特殊要求下,犯罪化仍然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犯罪圈简单来讲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罪名的范围,所谓犯罪圈扩张是指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类型增加以及由此导致的刑罚惩罚范围的扩张。犯罪圈的大小就意味着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犯罪圈越大,刑法在人们社会生活中就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人们的很多行为就会被圈进这个犯罪圈;反之,刑法则不会过多干预人们的生活。97刑法施行以来,刑事立法活动主要以犯罪化为重心。九部刑法修正案共修改刑法条文达110条,修改之后我国刑法典中总计有罪名468个。罪名的增加是犯罪圈扩张、刑法犯罪化趋势加强的直接体现。总结刑法修改经验有如下两个特点。
第一, 增加刑法中原本不存在的新罪名。97刑法典共有罪名412个,其中116个罪名是基于1979年刑法典的规定,另有132个罪名来自于24个单行刑法和107个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还有164个新增的罪名。严密刑事法网最简单与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增加新的构成要件,设置新罪名,这些新增加的罪名原先可能只是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刑法修改之后则构成犯罪。以最近两次刑法修正案为例,刑法新增了27个罪名,典型的有危险驾驶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新增这些罪名主要为严重的新型危害行为,体现了我国刑法积极干预的作用,强化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刑法进入了“民生刑法”的阶段。
第二, 重新解释现有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内涵,扩张现有罪名的涵盖范围。通过这种方法重新设置某些罪名的构成要件,赋予新的内涵与其中,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刑罚的处罚范围,犯罪圈实现了扩张。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盗窃罪增加了三种构成犯罪的情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三种情形,它们无需像原本盗窃罪的规定一样,满足盗窃数额入罪门槛与行为次数入罪要求才可入罪,从而将许多过去只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一般盗窃行为予以犯罪化,这大大增加了盗窃罪处罚的范围。还有就是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
对于我国犯罪圈存在的扩张现象,理论界众说纷纭,反对者甚众,支持者亦有之。本文认为,对于我国刑法犯罪化的问题不能简单进行批判,应当在我国特殊的社会语境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我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强化法治思维,完善法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犯罪圈的扩张体现了我国刑法目前已经由刑事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刑法发展到建设法治国家、福利国家的民生刑法和安全刑法。关于我国刑法犯罪圈扩张、刑法犯罪化为主要趋势的问题,本文持赞同观点,主要理由如下几点。
学者们诟病犯罪圈扩张理由之一是刑法犯罪化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其实刑法犯罪化并不代表着自由刑法主义的法治国理念被抛弃,也不意味着刑法第二次法的定位和法益辅助保护机能不复存在。刑法谦抑是指我们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主义,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才能适用刑罚,不可以随便突破刑法的规定滥用刑罚,刑法必须作为最后的手段使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即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标准不变,原本属于普通违法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完全有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增加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既然该行为已经达到应受刑法保护的程度,并且也被规定在刑法之中,我们只要按照罪刑法定主义适用刑法就不违背刑法谦抑性。
储槐植教授指出我国刑法体系结构的特点是“厉而不严”,也即我国刑法罪名体系不严而刑罚严厉,不符合现代刑法潮流。因此晚近我国刑法立法目标都在努力从“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转型,严密刑事法网,进行刑罚轻缓化改革。增加新罪名、扩大犯罪圈是立法者根据社会治理的新需求作出的及时应对,我们不能强求立法者面对社会的新变化和犯罪的新形势而无所作为。
但是犯罪圈的扩张不能不受限制随意进行,否则就是对法治国家的损害。犯罪圈的划定必须将坚持一定的标准,犯罪圈的扩张也要在法治的限度内受到制约。犯罪圈的扩张必须遵守法益侵害原则,只有侵犯值得被刑法保护的法益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保护法益的同时也要遵守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