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政策促进社会效益发展的建议

2018-07-09 13:51陈凤菊
商情 2018年26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社会效益个人所得税

陈凤菊

【摘要】自2011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升高,占据我国财政税收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缩小国内贫富差距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个税制度仍然不健全、不完善,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仍不显著。本文通过对我国个税的现状以及征收存在问题的分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社会效益提供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收现状 制度完善 社会效益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征收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1980年立法个人所得税征收起征点确定为800元以来,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在2011年调整之后,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案已经五年没有大的改动。随着2011-2018GDP高速增长的同时CP1逐年上升,生活成本逐步增加,个人所得税制度和个人收入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不相适应。从我国个税的现状以及征收存在问题的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现有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过于理想化

个人所得税制度一直以来实行分类税制形式,将个人的收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也就是2012年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优点是计算简便、管理方便,利于控制税源,防止税源流失,降低征收成本,对于我国早期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十分有效;缺点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且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扩大,高低收入之间差距悬殊。此时如果继续使用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就明显不利于税收公平,工薪阶层低收入群多纳税,也增加了更多的偷避税空间。

(二)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缺乏公平性

(1)纳税征管手段难以控制高收入者。我国个人所得实行的申报方式有两种,即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其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偷税漏税现象就会比较少。因计征方式简单,而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相对复杂,收入结构多样,许多高收入纳税人应用各种方式进行避税,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主要纳税主体。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所得税严重流失,高低收入者之间贫富差距更加明显,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2)税制模式不能准确区分个人收入状况。现行的税制模式为分类所得税的模式,制度陈旧、设计粗糙,不能准确区分个人收入状况及其实际纳税能力,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缺乏个人所得税的人文关怀。如各家各户负担不一致,抵扣方式过于单一,房贷、医疗、教育等等,高负担家庭和低负担家庭处于同一模式征税。炒房客的出现,也导致收入混乱无序,引发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分类所得税模式难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具有累退性,无法适应社会变化,不适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三)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容易造成税源流失

(1)贫富差距日益加大。拥有社会财富多的人,应该会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但中国现状是高收入群体缴纳的税额占个人所得税额总收入的6%,而中低层收入群体缴纳的税额居然占个人所得税额总收入的47.9%,而由此可见,中低收入群体负担过重、压力过大,社会两极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

(2)信息不对称造成偷避税空间。由于征管体制的局限,跨区域、跨行业、跨管理部門传递信息资料困难,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无法统计汇总,信息无法共享,欠缺获取外部信息的渠道,给偷逃税留下了不小的空间,产生的后果就是所得税严重流失,在征管手段落后地区易出现失控的状态。甚至同一级部门征管与征管、征管与稽查、征管与税政之间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导致征管信息不能准确传递。且由于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所以信息无法共享,欠缺获取外部信息的渠道,造成征管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纳税人不能及时纳税的现状。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政策促进社会效益发挥的建议

(一)建设以人为本为导向的税收制度

新形式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应该与本国国情相符合,人们应当摒弃单一的分类所得税的模式,以综合所得税为主,不能仅局限于个人免征额的提高和税率级次的微调,这样难以发挥公平的分配作用。调节企业及国民收入的均等化,是中国政府正在努力的目标,公平税收负担,校正收入分配,真正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体现社会公正,建设以人为本为导向的税收制度,从而促进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二)加强纳税监控,培养纳税荣誉感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监控,应分为事前评定规则、事中监督运行、事后惩处措施。第一阶段事前评定规则是依据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第二阶段要进行临时性的抽查,保证相关的法律规则的有效实施。第三阶段是事后的惩处措施,结合我国的特定情况适当加大惩处力度,人们进行犯罪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犯罪成本和惩处力度过低。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改变个人对税的观念,让其了解税收的功能,做到主动维护税法,在纳税过程中减少跟税务机关的博弈,主动去协税、护税,把纳税作为个人的荣誉感和对社会的责任感。

(三)将信息化技术融入税收管制,加强税务部门之间的协作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要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要全面推进信息化纳税管理平台的应用,可以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快速的进行信息传递,加大了信息共享力度,提高了效率也保证了准确性。当务之急是综合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建立税务部门与多个职能部门相联系的计算机联网系统,构建个人收入信息交叉稽核体系使得税务部门可更完整、更准确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另外,要建立部门的协作工作模式可以联合银行、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公安户籍部门、企业、税务、海关等单位,做到信息共享,信息联网,利用统一的税务登记号码对纳税人的综合收入全面监管,从而提高纳税管理水平,加大偷税、漏税的行为查处。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不按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款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宣传,使其认识到税法的严肃性,从而推动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和普及。

三、结语

总之,很多原因造成了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平的局面,找到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寻找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上的缺陷,重新架构个人所得税体制,甄别不同的纳税人来分别设定免征额、纳税期限和税率标准等,使个人所得税税制更加公平合理,并在经济调节中发挥更为有效的正面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洋.略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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