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芳,裴中平,周 琴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武汉 430051)
长江流域是我国水资源配置的战略水源地、重要的清洁能源战略基地、横贯东西的“黄金水道”,也是连接“一带一路”的重要纽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经过多年建设,长江流域在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为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长江经济带以长江干流为依托,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直辖市),涉及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成渝城市群、滇中地区、黔中地区等区域。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以下简称《意见》),将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对长江经济带发展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意见》提出了“建设绿色生态廊道”任务,要求“切实保护和利用好长江水资源”“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1]。国内外关于入河排污口布局和整治规划的研究相对较少,王德军[2]等对广西省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规划开展了初步研究,提出了广西省入河排污口布局区划。单志学[3]对承德市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开展了研究,提出了入河排污口分区整治方案。
目前,长江经济带沿江部分城市的入河排污口缺乏科学、统一的布局规划,已设排污口位置不尽合理,废污水排放与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甚至威胁用水安全,部分地区尚存在污水未经收集处理散排入江的情况[4]。为适应新形势下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需要,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长江经济带的水质安全和用水安全,开展长江经济带沿江排污口布局与整治规划是十分必要的。
长江经济带沿江排污口布局与整治规划在拟定规划范围时同样以长江干流为重点,覆盖长江经济带11个省(直辖市)、长江流域范围内的92个地级以上城市和长江干流沿江的45个县级城市,规划范围城市名录见表1。
表1 规划范围城市名录Table 1 City names of planning scope
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普查成果基础上,对规划范围内排污口进行了全面复核,规划范围内现状规模以上(排放量300 m3/d或1×105m3/年及以上)排污口有2 726个,2013年废污水入河量1.60×1010m3。其中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指纳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水功能区)的入河排污口1 622个,占总数的59.50%,废污水入河量1.06×1010m3,占2013年废污水入河量的66.3%。入河排污口数量最多的是江苏省,其次为湖北、重庆、四川等省,四省排污口个数占总数的68.7%,废污水入河量占总数的61.42%。规划区内分省(直辖市)排污口现状统计见表2,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统计情况见表3。
表2 规划范围内分省(直辖市)排污口现状统计表Table 2 The statistical table of the sewage outlets in provinces(Municipality)within the planning scope
表3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分省(直辖市)排污口现状统计表Table 3 The statistical table of the sewage outlets in important rivers,lakes and water functional zones
(1)排污口布局不尽合理,部分江段点源污染依然严峻。
部分城市的入河排污口缺乏科学、统一的布局规划,已设排污口位置不合理,其废污水排放与划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和用水安全,部分地区存在污水未经处理,散排入江的情况。太湖流域由于工业化进程快、城市化水平高,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不足,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远超水域限排总量,排污控制难度大。
(2)排污口监督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强化。
一是配套法律体系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仅有少数省(直辖市)制定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且相当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并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排污口统计制度和年报尚未全面建立;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在入河排污口管理中的刚性约束作用未得到体现,部分水功能区内污染物入河量超过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求。二是监测计量覆盖面不足,信息共享机制未建立。部分排污口缺乏必要的计量设施,尚未建立有效的入河排污口监测监控体系,无论是监测覆盖率还是监测频率都达不到考核监管的要求,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尚未纳入管理部门的监控系统中,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三是监督管理能力不足,执法机制尚未建立。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受到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的制约,行政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不能满足强化管理的需要。
规划范围覆盖了长江经济带区域内长江干流沿线以及八大支流(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汉江、沅江、湘江、赣江)沿线及五大湖泊(太湖、巢湖、鄱阳湖、洞庭湖、滇池)湖周城市。其中长江干流沿江地级以上城市共24个。
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为依据,以规划区涉及的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成果为基础,按照“统筹协调、注重实效,强化保护、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排污口设置水域进行布局分区,划为禁止设置排污水域、严格限制排污水域和一般限制排污水域三类[5]。
禁止设置排污水域为各级政府批复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其输水干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主要功能区划中禁排入污染物或水功能保护要求很高的水域。
严格限制排污水域。与禁止设置排污水域存在水力联系的一级支流及部分二级支流,省界缓冲区,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保留区、现状水质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已超过或接近水域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等。
一般限制排污水域。除禁止设置排污水域和严格设置排污水域之外的其他水域为一般限制排污水域。
排污口设置水域分区共涉及953个水功能区,区划河段长16 557 km,湖库总面积6 795 km2。其中禁止设置排污水域共涉及188个水功能区,划分河长2 755 km,湖库面积6 380 km2;严格限制排污水域共涉及263个水功能区,河长4 110 km,湖库面积395 km2;一般限制排污水域共涉及532个水功能区,划分河长9 692 km,湖库面积20 km2。禁止设置排污水域、严格限制排污水域、一般限制排污水域划分河长分别占划分总数的16.6%,24.8%,58.6%,湖库面积分别占划分总数的93.9%,5.8%,0.3%。入河排污口设置水域分区成果汇总见表4。
表4 排污口布局分区成果分省(直辖市)汇总表Table 4 Summary of results of the outlets layout zone divided into provinces
(续表)
(1)对已设置在禁止设置排污水域的排污口,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拆除的,应限期关闭或调整至相关水域外;对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要求的,应视条件对排污口采取关闭、调整、削减污染物入河量等整治措施,以保护水质。对位于禁止设置排污水域内,其污染物入河量对水域水质影响较大且不具备关闭条件的排污口,应采取治理措施,改善水域水质以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
(2)重点治理严格限制排污河段和一般限制排污水域中水质不达标河段及城市河段的排污口。应采取调整、改造与深度处理、规范化建设等治理措施或综合治理措施。
对位于严格限制排污水域的现有排污口,对水域水质影响重大的,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结合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规划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必要的合并与调整。重点考虑污水集中入管网,并与城市的污水截流系统相协调;截污导流一般采取将入河排污口延伸至下游水功能区,或延伸至下游与其他入河排污口归并等形式。对于无法实施集中入管网或截污导流的入河排污口,如具备条件,可进行调整,调整后排放水域的排污口设置须符合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
对位于严格限制排污水域和一般限制排污水域的现有排污口,对水域水质影响较大的,应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废污水特性、防洪排涝要求及景观需求等,采取人工湿地、生态沟渠、净水塘坑、跌水复氧等污水深度处理措施,降低入河污染负荷,改善水域水质。对若干分布较为集中的排污口,应归并后统一进行深度处理。对于排污量大、严重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的排污企业,若采取上述整治措施仍不能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应提出关闭或搬迁企业的整治要求。
(3)对建设不规范的现有排污口及规划进行调整和改造的排污口,应完善公告牌、警示牌、标志牌、缓冲堰板等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对重点水域及时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近期应将单一企业和集中产业园区的排污口、大型综合排污口全部纳入监测、监控体系,远期实现所有排污口的全覆盖监测监控。
(1)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入河排污口的污染物入河量应控制在其所在水功能区的限制排污总量范围内,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浓度与总量双控制。入河排污口的布局应充分考虑水功能区资源环境承载力分布情况、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总量等,科学合理确定。
(2)禁止在禁止设置排污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严格限制排污水域内在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未削减至水域限制排污总量范围内之前,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大入河排污口。对污染物入河量已经削减至限制排污总量范围内或者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小于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域,原则上可在不新增污染物入河量的前提下,采取“以新带老、削老增新”手段,严格限制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在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未削减到水域纳污能力范围内之前,该水域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一般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原则上可在水体纳污能力容许的条件下,采取“以新带老、削老增新”等手段,有度地限制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要求和水功能区功能定位都较高,一般限制排污水域已无纳污空间,原则上不应再增加污染物入河量。在严格限制排污水域和一般限制排污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需采用数学模型模拟预测其对排入水域水质的影响,充分论证,严格审批。
(3)严格整治特殊行业排污口。禁止在规划区新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水量大、污染重的建设项目新建排污口。
(4)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应按有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制定明确的回用方案。对于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达标尾水主要考虑企业内部循环回用;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尾水主要考虑深度处理后的厂外中水回用。
(5)长江经济带各省(直辖市)未纳入规划范围的其他区域应以已批复的各省水功能区划成果为基础,根据本规划排污口分区原则与方法完成辖区内排污口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6)适时调整分区方案。随着地方经济社会条件或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确需对排污口布局分区进行调整,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分区设置方案待论证后进行相应的调整。
(1)建立入河排污口统计制度,积极推进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通报制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统计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统计结果报送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汇总后上报水利部。
(2)合理划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明晰入河排污口管理的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细化入河排污口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工作程序。流域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超标排放或水功能区水质未达标的,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继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3)严格按照排污口优化布局方案,对禁止设置排污水域提出排污口关停方案;对严格限制排污水域应结合河段区位功能、生态功能以及水功能区要求,优化产业结构布局的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对一般限制排污水域应合理安排产业结构布局,提出入河排污口布局的总体安排。开展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加强项目调整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确保排污口按优化调整方案要求实施,建立排污口优化调整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新时期“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要求顺应自然,保育生态,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稳步提高长江流域水质,显著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从而对沿江排污口布局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首先要认真分析长江大保护背景下入河排污口设置、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次要明确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布局方案,按照“禁止区、严格限制区、一般限制区”的分区方案对入河排污口布局进行整体优化,在优化布局成果的基础上,对禁止设置排污水域、严格限制排污水域、一般限制排污水域内的排污口分别提出整治措施,对禁止设置排污水域内的排污口主要采取关闭和搬迁,对严格限制排污水域内的排污口主要采取深度处理和提标改造,对一般限制排污水域内的排污口主要是加强监督性检测和达标排放监管。
优化布局长江经济带沿江入河排污口,加大入江源头治理力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功能区主要污染物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改善江河、湖泊水质,将提高长江经济带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程度,对实现长江经济带沿江地区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建设长江绿色生态廊道具有重要作用。
[1]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R].北京:国务院,2014.
[2]王德军,姜传勇.广西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规划研究[J].广西水利水电,2015(4):15-18.
[3]单志学.承德市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研究[J].内蒙古水利,2014(6):117-118.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长江经济带发展水利专项规划[R].北京:2015.
[5]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总院.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R].北京: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