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程
为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近年来,黔南州水务局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黔南州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南水发〔2015〕231号)、《黔南州水务局黔南州环保局关于开展黔南州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黔南水发〔2015〕299号)、《黔南州水务局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的通知》(黔南水发〔2016〕150号)、《黔南州水务局关于加强2017年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的通知》(黔南水资〔2017〕22号)等相关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文件[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贵州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我州规模以上的入河排污口补充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相关手续[2]。
目前,我州所辖12县市(市)县城污水处理厂基本均已开展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下一步将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排放量较大的工业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
我州入河排污口主要类型是工业废水排污口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其中北部地区工业较发达,工业排污口相对于南部地区要多,瓮安、福泉磷矿业矿井退水共计5处,煤矿业矿井退水14处。排污口入河方式主要为明渠排放,排放方式大多为连续排放。经调查,我州入河排污口共计247处,按照规模大小统计:规模以上111处,规模以下136处;按照排污口类型统计: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共计181处,混合废污水排污口20处,工业废水排污口46处[3]。
目前我州已编制完成黔南州水资源保护规划,启动黔南州取水口、排污口、应急水源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入河排污口布局的总体要求和新建、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限制条件等。提出入河排污口布局方案,根据方案,结合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入河排污口量状况等,提出需进行入河排污口整治的水域,并明确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①设置论证:在《贵州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出台之后,我局已下发文件要求各县市对新建、改建和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查。目前,我州已有都匀、荔波等5个县市的22个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委托黔南州水资源管理中心审查。其余有部分县市自行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查;②监测监控:我局于2016年委托贵州省水环境监测中心黔南州分中心对我州的12个重要入河排污口水质状况开展2次监督性监测,并于2017年继续开展此项工作;③台账和信息登记:2016年底全州登记在册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共101个,并建立台账;④水行政执法:近年来,州水务局水政支队和各县市水政大队重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开展清理整顿工作[4]。
在全面排查摸清我州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现状的基础上,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关事项处理方式的通知》(黔水资〔2017〕73号),各县(州)补充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手续及“一户一档”材料。全州111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中,属于2012年1月12日以前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33个,全部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登记;余下78个均已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完成批复,我州入河排口设置审批率达到100%。境内河流水质明显好转,列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22个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2016年的90.9%提升到2017年的100%,整治工作初见成效[5]。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作为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
(2)入河排污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未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否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没有明确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导致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与审批制度推进缓慢。
(3)由于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有编制提纲,也没有开展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导致目前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水平参差不齐,不能很好的支撑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决定。
(4)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目前入河排污口审批主要集中在县级,由于县级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导致不能很好的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把关。
(5)《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但是没有明确对水功能区影响轻微如何界定。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与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入河排污口监测,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入河排污口登记。
结合《黔南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加强河流日常巡查和保洁,组织开展“十百千”清河行动,并纳入河长制考核评估。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对相关部门对主要河流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启动“清畅整治行动”;聘请巡查保洁员负责河流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
协调水务部门内部的分工与合作,在审查带有排污口的取水许可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的申请报告时,邀请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专家和代表参与审查。
为了有效落实对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水利厅要求各县(州)水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的开展,形成了专人专项负责的制度,定期向我局报送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我州正常运行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共86个,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的共86个,实现了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率100%的目标。
(1)准确把握新时代的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很重要的部分在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的保护方面,必须充分认识到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应该切实提高履职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把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因此建议重新修订《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使之更具权威性,并上升到法律高度,增强法律效力。
(3)水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有共同的目标,因此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环保部门,建立行政审批的互通机制。对于设有入河排污口的工程,未取得水务部门的行政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不予受理。
(4)目前无论是设计单位的编制人员,还是水务部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人员,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相关专业知识不太了解,建议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
(5)建议明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规定“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具体标准,同时从技术层面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导则。
(6)重视入河排污口监测,建立排污量档案。各地应高度重视,安排相应预算,按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监测。对排污量超过国家标准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应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并建立排污量档案,规范入河排污口的信息管理。
通过对入河排污口的实地监督检查,比较系统、深入地了解了地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进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地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