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研究

2018-07-08 14:16陈婷婷
商情 2018年25期
关键词:问题及对策

陈婷婷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的保障农民的利益。在此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信托产生,它最大的特点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前提下,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功能,实现了农村用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推进农村快速发展。

【关键词】土地流转信托 土地使用权 问题及对策

一、原有土地流转模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来己久,《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但这些方式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土地流转通常依靠村干部的协调或血缘、邻里关系来达成;二是土地流转难以达成;三是流转的范围只局限在村里,难以实现大规模流转等,在此种情形下,土地流转信托应运而生。

二、土地流转信托

土地流转信托是将农村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實现土地受益权的精细化、标准化和凭证化,农民凭受益凭证定期领取收益。土地流转信托成功地将农民的土地资源、投资者的金融资本、专业公司的管理技术三者高度融合起来,架起了资源、资本与技术之间的桥梁。土地信托制度具有的特殊优势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的高效利用。信托具有财产隔离的功能,能够降低经营风险,避免让农民独自承担损失,更好的保障农民的权益。

第二,为土地流转开辟了新的模式。土地流转信托坚持在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不变的情形下设立信托,并以财产权信托为基础发行专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样既解决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又有效的吸纳了社会闲散资金,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

第三,有利于推动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升农业效益。曾经我国很长一段时间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包产到户的模式固然存在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个人个户的力量毕竟有限,无法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而通过土地信托,大片经营权高度分散的农地被整合成了规整的良田,由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队伍引入先进的经营理念,实施高效的种植方案,为提高农业生产力、提升农业效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四,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城乡分割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土地流转信托一方面借助国家政策的激励,鼓励社会资金流向农村,另一方面带动了农村土地发展优势产业,提高农业整体规模效益,缓解城乡分割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土地流转信托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土地流转信托的实际发展。虽然《宪法》、《土地管理法》、《信托法》等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总体上还只是停留在政策或是中央指导思想的层面,这种现状使得土地流转信托无法在明确的法律制度与框架下运行,不利于土地流转的长远发展。

(二)土地使用人利益最大化问题

现今我国土地流转信托的期限通常在10~15年之间,土地使用期限的短期化与使用人追求的利益最大化存在冲突。作为土地流转的经营者,必然希望在信托期限内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这种目的的驱动下他们往往会忽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无序地利用土地资源,破坏生态平衡。那么在信托计划到期后,返还给农民的土地可能己经是受到严重破坏的土地,这是对广大农民和我国农业发展的极大伤害。

(三)土地流转信托后期融资难度大

土地流转信托不仅是为了实现农业土地合理高效利用,还希望通过配套融资来推动农业的发展,解决农业行业融资难的问题。然而由于农业发展存在高投入、慢收益、经营周期长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很难满足追求稳定且高回报的金融机构的投资目的。此外,市场上充斥着短期投资获利的风气,因此决定了土地流转信托难以获得耐心资本。

四、完善土地流转信托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机制

首先针对己有的法律需尽快修改,增添与土地流转信托相关的规定,其次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单独制定一部《农村土地流转法》,明确在流转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使土地流转信托能够有序、合法的推行。同时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尽可能的实现确权到户,努力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市场化机制建设并且建立与之相对应的信托登记制度。

(二)选择合适的农业经营主体,降低农业经营风险

土地流转信托盈利的关键在于经营主体,对于经营主体的选择应着眼于其综合能力,包括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的选择,都将对后期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经营的过程中要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尊重自然规律,既要保护农民当下的收益,也要保护农民长远的利益。

(三)严格限制土地流转信托的土地用途

土地流转信托应当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在进行土地流转信托的过程中,首先要在信托合同中明确土地的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其次就农业生产低收益且受多种因素影响而不稳定的情况来说,国家可以采取一些农业财政补贴来鼓励经营者进行粮食作物的种植,避免所有经营者都去选择种植高附加值的作物而引发粮食危机。最后还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用途的监管,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综上,在新一轮的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土地流转信托无疑是一项全新的尝试,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产物。然而正因为它“新”,所以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它,使其成为真正利民利国的制度。

参考文献:

[1]祁宏亮.土地资本化之路——土地流转信托诞生[J].现代商业,2014.

[2]钱仁汉.土地流转信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方式的新探索[J].华北金融,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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