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铮 罗晨
【摘要】“一带一路”作为国家长期规划,从提出到落地并非一帆风顺,尤其是资金问题更是日渐凸显,影响着“一带一路”项目的方向性选择与战略有效落地。本文尝试对当前“一带一路”国际项目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政策建议,以期为中国企业后续“一带一路”项目融资提供借鉴。
【关键词】“一带一路”;融资;
对外投资
【中图分类号】F276
在“一带一路”倡议指引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有了明显的导向性。2017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的59个国家新增投资合计143.6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12%。在中企海外并购项目整体锐减5成、交易总额整体下降10.26%的情况下,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施并购投资额同比增长32.5%。“一带一路”根本核心在于互利共赢,推进方式在于沿线项目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土地、有资源也有充足的劳动力,项目落地的关键因素是资金。资金是项目的血液。因此,推动国家“一带一路”的重点在于如何解决融资问题。
一、“一带一路”国际项目融资存在的问题
五年来,“一带一路”建设在探索中推进,有经验也有教训。中资企业、中资银行、中信保是“一带一路”项目推进的关键主体,但复杂的审批结构、高额的资本成本、过重的企业主体担保责任已成为“一带一路”项目融资中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影响着“一带一路”项目的方向性选择与战略有效落地,而国家政府目前在“一带一路”项目主体后所担负的最终风险也成为“一带一路”项目融资现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亟需重视和研究解决。
(一)审批程序长,审批成本较高
开展“一带一路”国际投资项目融资所涉及中国政府审批,主要包括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国资委(针对国有企业)、财政部(审批政策性对外保险事项)。内容繁多,以下以发改委审批(备案)为例。对于“一带一路”国际项目而言,发改委的核准与备案通常是项目融资的首次放款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贷款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安排上会审议的必要条件。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需前期费用汇出时,发改委关于项目前期费用的事前批准也至关重要。另外,在“一带一路”项目实施主体为筹措项目资金而赴境外资本市场发债时,亦需要事前取得发改委的备案文件。
2017年12月26日,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原《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失效。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中对企业影响较大的是往往被人忽视的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原办法的规定中虽然对企业设置了较多限定但都局限于企业,而新办法将责任扩展至金融机构。看似限制了金融机构,事实上是对企业有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与之前相比,金融机构贷款审批难度陡增,保函、信用证的开立以及额度审批、融资意向函出具等的谨慎程度都有了质的飞跃。为保证不触犯该规定,许多金融机构都内定了“没有发改委审批或备案,就不与企业就融资事项做任何推进”的规则,对企业融资的审查也趋于严格。然而,企业就境外项目与外方政府沟通时,对方往往对项目融资有一定的意向要求。这间接形成了如下“死循环”:没有项目融资实质性进展,外方不给项目;没有取得项目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发改委不给审批或备案或无法形成有效备案材料;没有发改委审批或备案,金融机构不敢有任何项目融资的实质进展。
另外,发改委审批及备案对项目各个细节审查过于细致,企业项目融资关闭前往往难有此类细致的数据,进行过多的预计亦欠妥。
(二)资金成本高,压低了项目回报
目前,中资企业实施“一带一路”项目,通常项目中长期贷款成本的直接利息成本约5%~8%/年(采用浮动方式)、管理费约1%~2%、承诺费约1%/年,中信保保险成本为0.6%~1.2%/年,外加贷款的专业机构费用,项目贷款的综合费率达到7%~10%/年。
相对而言,项目资金成本高,为了确保項目财务可行,通常会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和工程毛利,或转移到下游定价中,降低了项目经济可行性,也加大了实施难度。
(三)风险分散难,中方担保偏重
目前,项目融资为了风险分担,通常会采取担保这一分摊机制。但实务中,中方投资者往往承担了过重的担保责任,项目成败往往依赖于中资集团资信。
在实务中,对于“一带一路”中欠发达国家和地区项目,融资银行通常要求项目发起人投保中信保相应保险,覆盖政治险。对于政治风险中缺口部分及商业性风险,融资银行通常要求企业进行担保兜底。如果项目的合作外方的资信不佳,则融资银行对于外方持股比例应担风险也会要求中资企业予以承担,进一步加重了企业担保责任。
中资企业的对外保证担保额度过去直接受到国家法律限制,与企业净资产额及经营效益挂钩,目前该条款已从法律上废除,但担保额度作为企业重大或有事项,其规模也直接限制着企业的信用资源获取和发展,过高的担保比重将直接导致企业的主体信用评级下调及银行授信收缩。
企业如果要置换该担保额度,通常包括资金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措施,需要付出相应的担保置换成本。这些担保置换成本具体包括资金质押的资金成本、第三方担保费等。这些要素对项目融资行为构成约束。
(四)国家担负较大规模最终风险
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项目开发中,作为投资主体以资本金以及企业的信用担保投入项目开发,中资银行作为融资提供方参与项目,中信保作为政治险的保险方参与项目。而“一带一路”投资的成败并不是短期收获,而是全方面战略性互惠互利的长期合作,在合作初期,中方以投资方和出资的角色进入东道国,以资金促成项目建设,并以项目带动中国产品出口,消化国内产能,但投资所形成的沉淀资产真正的回收,在于东道国稳定的经济增长和实现项目商业化预期。如图1所示,中方的投资是3~5年,但实际回收往往在10年以上,这10年间,东道国政治经济的状况任何不利变化都是项目风险,中国政府作为中资企业、中资银行、中信保的实际控制者,实际承载了“一带一路”投资项目的大部分风险头寸。如果项目的资金来源不予分散给国际上其他国家和投资人,则该风险仍然集中。
二、政策建议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国的长期国策。推动构建“一带一路”国家命运共同体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提高认识、强化意识,推动“一带一路”国家树立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逐步减少政治价值附加,提高“一带一路”效益与真实资本回报率的重视程度。
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应重视主业经营和项目前期开发工作,把握国家对“一带一路”投资方向的政策安排,同时做好国际化资金筹措和分散风险工作。
从政府层面来看,需加强内部沟通,提高“一带一路”重大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协调、引导、支持力度,减少对微观主体的干预,加强多边政府与多边金融机构沟通,构建良好的项目融资法律环境,保障投融资权益,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化,加强安保合作与投入,保障中资财产安全,推进人民币在“一带一路”项目国际化应用,促进产融发展等。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境外项目规划与布局政策方面,要导向明确,在控制大局的基础上,将“一带一路”白名单企业、项目与一般企业、项目区分开来,对重点推进项目敢于开放“绿色通道”,发放统一证书,有力促进“一带一路”政策落地。
第二,在对外商务国际合作政策方面,要简政放权,发挥“滤纸”功能的同时注意控制好“滤孔”的大小,杜绝形式主义,减少重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对具有重大国际合作意义的项目,要注意适当放宽硬性指标,灵活处理。
第三,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际收支管理方面,对项目全周期考虑,正确处理“一带一路”国际融资与外汇管理的关系。不宜以一次性的外汇流出或流入判定整个项目对国家外汇的影响,而要从项目全流程总体判断国际收支,对于先投入、后回流的项目,可以适当减少资金流动管控和监测。
第四,在财税规划及国家预算管理方面,要适当倾斜,增加“一带一路”融资和保险额度,对于事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特殊项目在融资成本与收益方面予以更多关注。
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可以从构建国家风险管控体系、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和利用政策性金融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加强“一带一路”项目融资风险管理。
主要參考文献:
[1]陈甬军.“一带一路”战略的理论模型研究,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J],2016(2).
[2]王琰.“一带一路”海外基建项目融资模式分析,国际融资[J],2018(3).
[3]王一栋.“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外投融资担保现状、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国际贸易[J],2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