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批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同时废止。
《标准》适用于评价民用建筑的装配化程度,对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和评价等级划分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根据《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分为三等: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率建筑;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率建筑;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率建筑。《标准》明确,装配式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设计阶段宜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并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同时装配式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 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采用全装修;装配率不低于50%。此外,《标准》还明确,装配式建筑宜采用装配化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