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及认定处理方法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提出,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办法》分别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串通投标行为进行了界定。《办法》强调,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应认定其有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并被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的,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投标人经调查核实认定其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定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办法》强调,在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时,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结果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