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综合
案情回顾:
刘玉荣系某药业集团天然滋补品公司职工。2008年8月起,公司因经营亏损而停止为刘玉荣交纳社保费。2013年11月5日,刘玉荣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欠资社保费而未能办理退休手续。而在此前,天然滋补品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9月12日被注销。注销清算报告载明:公司注销后出现的债权债务由股东朱某与马某按比例承担责任。
无奈之中,刘玉荣只得于2016年1月5日自行缴纳2008年8月至2013年11月养老保险费35000余元,其中个人缴纳金额为4435.56元。缴费后,刘玉荣又自行办理了退休手续。刘玉荣退休时间为2013年11月,月退休金额为2841元,办理退休时间为2016年1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16年2月起按月向刘玉荣发放退休养老金。而对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退休工资社保局不予补发。
事后,刘玉荣就自己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5000余元,以及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退休工资损失为由,以原公司股东朱某与马某为被申请人,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此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为由不予受理。
案情分析:
刘玉荣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时,原公司股东朱某与马某认为,公司注销后,其作为该公司的原股东没有义务为刘玉荣缴纳养老保险费,刘玉荣其因未及时缴纳社保费而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与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刘玉荣退休后未能及时享受退休金待遇,应与退休金管理发放交涉,与被告无关系。
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玉荣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药业集团天然滋补品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刘玉荣自1996年起放假休息至今,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最低生活保障的义务。原药业集团天然滋补品公司欠缴刘玉荣的社会保险费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补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药业集团天然滋补品公司被注销后出现的债权债务由股东按比例承担责任。因此,刘玉荣可向原公司的股东主张权利。刘玉荣是因公司及股东原因导致退休延误,故公司注销后应由股东对其延期退休的各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