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晓蕾,陈雨生,Phetphanthong Sommaii,李中东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安全和饮食结构更加关注。水产品作为一种改善国民膳食结构、营养价值极高且易被吸收的食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所以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刻不容缓。水产品生产企业得到认证机构授予的地理标志认证是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多年来政府十分重视地理标志保护。自2007年农业部颁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来,我国正式启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同时,2016—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到“加强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截至2016年12月,经工商部门认证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已达3378个。但是,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递增也带来不少问题,生产企业和认证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共谋行为,存在地理标志假冒、滥用现象,水产品质量安全无法得到保护。因此,探讨影响生产企业与认证机构行为选择的因素十分必要。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也有文献译作“地理标记”或“地理标示”,但这一定名为我国目前官方法定称谓(冯寿波,2008)。目前学术界对地理标志达成一致的解释:“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地域或者该地域中的地区或地点的标识,该商品的特有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主要产生于该地理来源”。刘新录(2015)总结了2014年以来地理标志相关工作取得成效,发现地理标志产品质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Sepúlveda 等(2010)探讨了影响地理标志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包括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设施投入、地理标志认可度、自身特征等。其中,对地理标志认可度越高,越能激发农户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意愿(陈雨生、孙圆圆、李中东,2017)。同时,地理标志使用会促进生产者加大农资投入,采用环境友好型技术和生产资料(薛彩霞、姚顺波,2016)。Stallman 等(2015)认为,净收益对农户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意愿产生正向影响(Stallman et al.,2015)。占辉斌、俞杰龙(2015)运用OLS回归和分位数回归方法,实证分析了影响地理标志农产品经济效益的因素。邰秀军、杨慧珍、陈荣(2017)基于山西省110个县的实证分析,提出了地理标志农产品只有形成一定集聚程度才能对农民收入有减贫增收效应。另外,消费者的购买与支付意愿可以促进地理标志农产品长效发展。杨建辉、任建兰(2015)认为,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影响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购买,而刘增金、乔娟、王晓华(2016)认为,品牌可追溯性信任变量也是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重要因素。农产品包装上的地理标志能够帮助消费者降低搜寻成本,因此消费者对其支付意愿较高(Albayram et al.,2014)。同时,地理标志作为区域公用品牌重要载体,有利于提升区域竞争力。谢敏(2017)以四川省为调查对象,探讨了地理标志农产品营销竞争力的影响因素,证明了地理标志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品牌竞争力。刘金花、刘洁、吉晓光(2016)认为,大部分企业都承认地理标志所带来的市场价值是其品牌化的主要筹码,但多数企业未重视地理标志品牌的维护。目前,地理标志品牌建设仍处于探索期,尚未形成系统的地理标志品牌塑造体系(肖艳,2017)。
地理标志认证是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重要手段。1992年,欧盟建立一套完整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监管体系,自2005年以来,欧盟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逐渐增多,截至2014年已达1092个(王琼,2015)。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起步较晚,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3个部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但是三系统注册导致品质界定标准难以统一,注册名称不规范,监管难以协调,这种格局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统一(尚旭东、李秉龙,2013)。地理标志认证离不开法律制度支持,欧盟地理标志农产品受到欧盟委员会第510/2006号法规的保护(Kireeva,2011),而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本土法律缺乏,在借鉴国外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商标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双重保护模式,严重制约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发展进程(邱平荣,2008)。多年来,各国十分重视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工作,然而仍然无法避免假冒伪劣、滥用地理标志现象,不仅损害了生产者利益,也降低了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忠诚度。
综上所述,大多数学者对地理标志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农产品利益主体行为的单一方面研究,而对地理标志水产品利益主体博弈行为研究较为缺乏。本文运用实验经济学分析方法,设计生产企业、认证机构、监管机构之间博弈实验,探讨影响生产企业与认证机构行为选择的因素。
与普通水产品相比,地理标志水产品是某一特定地域的产物,以该地域的自然因素和社会人文因素为基础。地域的特殊性,使得水产品具有差异化,所以地理标志水产品与同类普通水产品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更容易得到市场认可,获得消费者青睐。同时,地理标志认证可以赋予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垄断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水产品市场价格,将市场价格控制在边际成本之上,从而获得垄断收益。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地理标志水产品能够产生溢价效应,获得更高利润。因此,本文提出:
假说1:较高的市场溢价能够促进生产企业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
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具有有效性和强制性,不仅可以监管生产企业,对其起到震慑作用,而且能够监管认证机构,对其进行惩罚。生产企业和认证机构之间为了各自利益,存在共谋行为,即生产企业在地理标志认证下生产普通水产品;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未实施有效监管,收取生产企业共谋金或超额罚款,但不撤销生产企业地理标志认证资格。监管机构通过抽查生产企业的水产品,能够促进生产企业继续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督促认证机构有效监管行为,避免生产企业与认证机构的共谋行为。因此,本文提出:
假说2: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能够有效避免生产企业与认证机构的共谋行为。
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的建立能够帮助消费者提供真实完整的关键食品安全信息,为生产者指明食品流向,有效跟踪、追溯、管理食品安全。但是,食品供应链的数据和信息在收集过程中存在缺失、伪造现象,导致无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可追溯机制的完善程度依赖于关键可追溯信息的真实、完整。一方面,消费者通过关键可追溯信息增强或减弱对生产企业的信任度,另一方面,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通过真实完整的关键可追溯信息,不仅可以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也可以追究认证机构责任,从而促进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的有效监管行为。因此,本文提出:
假说3:关键可追溯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有利于促进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的有效监管。
在简化认证机构与生产企业利益关系前提下,设计一个实验模拟认证机构和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核心决策行为。假设所有生产企业都已获得水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资格,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对水产品进行抽查。如果水产品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一旦抽查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监管机构能够追究生产企业和认证机构的责任,即监管机构可以取消生产企业地理标志认证资格并实施惩罚,而且监管机构能追究认证机构中相关认证人员责任;如果水产品关键可追溯信息非真实完整,即可追溯信息包含生产企业信息尚未包含认证机构信息,一旦抽查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则不能追究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责任,但是能够追究生产企业责任,即监管机构取消生产企业地理标志认证资格并实施惩。生产企业通过认证之后,可能继续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或者可能生产普通水产品。如果在后续生产中生产普通水产品,可能选择与认证机构寻求共谋或者交纳超额罚款给认证机构,从而保有地理标志水产品认证资格。认证机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对生产普通水产品生产企业采取违规行为,共谋或者超额罚款。
假设市场上有两类水产品:A类,地理标志水产品;B类,普通水产品。(1)普通水产品市场售价为100/箱;(2)市场上同类食品,地理标志水产品市场售价,相对于普通水产品的溢价为P1,则地理标志水产品售价为(100+P1)/箱。市场上水产品类型及其市场售价见表1。
表1 市场上水产品类型及其市场售价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生产企业(已通过水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有两种可能决策,一种是继续生产具有地理标志水产品(A类水产品);一种是生产普通水产品(B类水产品)。不管生产企业生产A类还是B类水产品,这些水产品都具有地理标志认证资格,市场售价均按照(100+P1)来销售。假设(1)生产企业生产普通水产品(B类水产品)成本为50/箱;(2)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A类水产品),需要额外付出成本15/箱,则A类水产品总成本为65/箱。生产企业生产水产品类型、成本及售价如表2所示。
表2 生产企业生产水产品类型、成本及售价
认证机构的管理费用均来自政府拨款。生产企业向认证机构缴纳的费用包含在生产水产品成本中,无需再扣减。认证机构对已获得水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有两种决策可供选择。(1)有效监管或者无效监管。(2)选择有效监管,即取消生产普通水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资格,并对生产企业罚款ω(C1+P1)=3/5×(15+ P1)。(3)选择无效监管,即认证机构不取消普通水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资格,但采取共谋或者超额罚款。认证机构选择共谋时,愿意接受的最小收益值为t(t<15+P1)。如果生产企业愿意支付的共谋资金t’且 t’=α(15+P1)(0<α<1),当t’≥t,共谋成功,共谋金为t,共谋成功的企业数H;如果t’ 表3 认证机构监管选择、监管成本 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有两种决策行为可供选择,抽查生产企业水产品(概率为p)或者不抽查生产企业水产品(概率为1-p)。如果监管机构进行抽查,当生产企业生产普通水产品时,若认证机构有效监管,则监管机构无需惩罚生产企业和认证机构;若认证机构无效监管时,监管机构开始发挥作用。(1)生产企业需要支付的罚款金额为ω(C1+P1)=3/5×(15+ P1),同时被取消地理标志认证资格。(2)当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时,认证机构将受到惩罚U'=10,需要从上缴共谋金t或者超额罚款s中扣除;当关键可追溯信息不真实、完整时,认证机构不会受到惩罚。认证机构或者生产企业在各种监管情况及生产情况下的收益函数如表4或表5所示。 表4 认证机构在各种监管情况及生产情况下的收益函数 表5 生产企业在各种监管情况及生产情况下的收益函数 本次实验的目的:(1)市场上地理标志水产品价格高于普通水产品价格的溢价大小是否影响生产企业决策行为。(2)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的抽查力度是否影响生产企业的决策行为。(3)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性是否影响认证机构的决策行为,进而是否对生产企业决策行为有影响。 Falk等(2013)通过信任实验提出,学生是参与社会偏好行为研究的重要人选。因此,本文选择25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本科学生作为被试者,他们具备较扎实的经济学和管理学专业知识,通过简单学习,较快掌握博弈理论。现从25个参与者中,随机选出1个担任监管机构,剩余的人随机分为8组,每组3个人。两名担任生产企业角色,一名担任认证机构角色。其中一名生产企业水产品包装上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另一名生产企业水产品包装上关键可追溯信息非真实完整。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各自扮演的角色,角色确定后不再更改。 实验共分为三个阶段,实验变量为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市场价格高于普通水产品价格的溢价率P1%,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实验,P1%取值分别为5%、10%、15%。每个阶段共进行5次实验,实验变量为监管机构的抽查力度,监管机构的抽查概率分别为0%、25%、50%、75%、100%。现以第一阶段第一次第一组实验为例进行阐述。 第一组共有三个被试者包括两名生产企业和一名认证机构。生产企业M水产品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生产企业N水产品关键可追溯信息非真实完整。当关键可追溯信息非真实完整,如果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监管机构可以惩罚生产企业,但是不能惩罚认证机构;当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如果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监管机构既可以惩罚生产企业,也可以惩罚认证机构。 在实验中,认证机构需要做出如下决策:(1)有效监管或者无效监管。(2)如果选择有效监管,则取消生产普通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认证资格。(3)如果选择无效监管,则不取消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认证资格,但需要决定最小共谋金额t或超额罚款金额s。生产企业需要做出的决策如下:(1)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A类)或生产普通水产品(B类)。(2)生产企业生产B类水产品,选择与认证机构共谋还是不共谋。(3)如果共谋,确定共谋金额t’。 t、t’和s的取值,当t≤t’时,共谋金额为t;当t> t’,共谋失败,超额罚款s。在本次实验中,认证机构有3种共谋金额选择分别为8、12、16,生产企业有3种共谋金额选择分别为8、12和16。 监管机构需要做出的决策:(1)不抽查;(2)抽查2个组;(3)抽查4个组;(4)抽查6个组;(5)抽查8个组。 实验第二阶段P1取值10%,实验第三阶段P1取值15%。从第二阶段第一次实验开始,对被试者实施现金奖励。按照实验最终收益排名,给予前三名生产企业50、40、30元的现金奖励,给予前3名认证机构60、50、40的现金奖励。 以溢价率为标准,实验共分为3个阶段,第一、二、三阶段的溢价率分别为5%、10%、15%。实验共有8个组,每个组有3个人,一名具有真实完整关键可追溯信息的生产企业M、一名不具有真实完整关键可追溯信息的生产企业N(监管机构无法通过其追究认证机构责任)、一名认证机构。表6总结了不同溢价率、抽查力度下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的生产企业的数量及比例。图1为不同溢价率、抽查力度下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的生产企业比例图。 表6 不同溢价率、抽查力度下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企业的数量及比例 续表6 0%比例25%比例50%比例75%比例100%比例P1=15%M:5N:562.5%M:8N:687.5%M:7N:893.75%M:7N:893.75%M:8N:8100% 图1 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的生产企业比例图 从表6和图1中可以明显看出,第一阶段实验中,地理标志水产品相比同类普通水产品的溢价率为5%,生产企业预期收益未能弥补生产成本,因此第一次实验中只有18.75%的企业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随着五次实验中监管机构监管力度增大,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的企业数量呈递增趋势。第二阶段实验中,地理标志水产品溢价率为10%,五次实验中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的企业数量分别高于第一阶段实验中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企业数量,但是前两次实验生产企业数量增幅明显高于后三次实验增幅。第三阶段实验中,地理标志水产品溢价率为15%,生产企业预期收益足够弥补生产成本,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企业数量进一步增加,但是增幅趋缓,尤其在第三次实验之后,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的企业数量达到饱和,未呈现增长趋势。由此看出,当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监管力度较小时,市场溢价率是影响生产企业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行为的主导因素,显著促进生产企业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当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监管力度较大时,生产企业能够自觉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保证水产品质量,市场溢价率的影响减弱,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成为影响生产企业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行为的主导因素。 为了进一步探讨水产品“溢价”与监管机构“抽查力度”对生产企业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行为,通过Stata14软件进行双因素方差分析。设Quantity、Premium、Supervison三个变量分别代表“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生产企业数”、“溢价率”、“抽查力度”,输入命令“anova Quantity Premium Supervision”得到方差分析表(如表7所示)。 表7 双因素方差分析表 其中,Prob>F=0.0298<0.05,说明溢价率对企业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行为的影响在5%水平上显著。Prob>F=0.0012<0.01,说明抽查力度对企业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行为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 当生产企业在地理标志认证下生产普通水产品时,认证机构有可能撤销其地理标志认证资格并施以罚款。所以,生产企业为了保留地理标志认证资格,并以较少的生产成本获得地理标志认证带来的溢价,选择与认证机构进行共谋。但是,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通过抽查水产品能够发现生产企业的共谋行为,并对其进行惩罚。表8统计了不同监管环境下选择共谋的生产企业数及其比例。图2为不同监管环境下采取共谋行为的生产企业数量变化折线图。 表8 不同监管环境下生产企业的共谋行为选择 图2 不同监管环境下采取共谋行为的生产企业数量变化折线图 从表8和图2中可以明显看出,在不同监管环境下,选择共谋行为的生产企业数量变化。当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抽查力度为0%时,选择共谋行为的生产企业共占56.25%;当抽查力度为25%时,选择共谋行为的生产企业共占22.92%;当抽查力度为50%时,选择共谋行为的生产企业共占8.33%;当抽查力度为75%时,选择共谋行为的生产企业共占6.25%;当抽查力度为100%时,生产企业不存在共谋行为。因此,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抽查力度越大,生产企业的共谋行为越少,杜绝滥用、冒用地理标志现象。 为了进一步探讨监管机构“抽查力度”对生产企业选择与认证机构共谋行为影响,通过Stata14软件进行双因素方差分析。设Quantity、Premium、Supervison三个变量分别代表“选择共谋行为的生产企业数”、“溢价率”、“抽查力度”,输入命令“anova Quantity Premium Supervision”得到如表9的方差分析表。 表9 双因素方差分析表 因此,Prob>F=0.1483>0.1,说明溢价率对企业选择与认证机构共谋行为没有显著影响。Prob>F=0.0024<0.01,说明抽查力度对企业选择与认证机构共谋行为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 当地理标志水产品包装上标有可追溯码,一旦监管机构抽检到水产品质量不合格时,则可以追究生产企业和认证机构的责任。但是由于关键可追溯信息完整程度不同,导致无法追究部分认证机构责任,即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则可以追究认证机构责任,关键可追溯信息非真实完整则不可以追究认证机构责任。在实验中,生产企业M的水产品包装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生产企业N的水产品关键可追溯信息非真实完整。表10统计了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与非真实完整时认证机构监管行为选择及比例。 表10 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与非真实完整时认证机构监管行为选择及比例 从表10中可以看出,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时,相对于关键可追溯信息非真实完整,认证机构选择有效监管的比例上升。当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时,监管机构能够追究认证机构责任,认证机构选择有效监管的次数为83,占69.17%;当关键可追溯信息非真实完整时,监管机构不能够追究认证机构责任,认证机构选择有效监管的次数为74,占61.67%。 本文运用实验经济学分析方法,设计生产企业、认证机构、监管机构之间博弈实验,探讨影响生产企业、认证机构、监管机构行为选择的因素,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地理标志水产品市场溢价率能够影响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选择。相比普通水产品,地理标志水产品融入了某一特定区域的自然特色和社会文化特色,并按相关标准进行生产,不仅可以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而且具有产品差异化优势,能够得到消费者青睐,所以能够产生溢价效应。当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监管力度较小时,较高的市场溢价率显著促进生产企业选择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当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监管力度较大时,生产企业能够自觉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保证水产品质量,市场溢价率的影响减弱。第二,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抽查力度影响到生产企业与认证机构的共谋行为。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抽查力度越强,生产企业选择共谋行为越少。第三,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程度能够影响认证机构行为选择。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程度决定了监管机构是否能够追究认证机构责任。在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情况下,一旦获得地理标志认证的水产品生产企业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则可以追究到认证机构的责任,在责任连带关系下督促认证机构及时有效监管生产企业,并对违规生产企业施以惩罚。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首先,激发消费者地理标志水产品支付意愿,增强地理标志溢价效应。一是满足消费者健康消费的心理需求。通过发展生态渔业模式生产地理标志水产品,充分发掘其健康元素,适应消费者需求,从而增强消费者对地理标志水产品支付意愿。二是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水产品认知。通过新闻媒体、会议、电视广告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使消费者掌握更多地理标志知识,从而增强消费者对地理标志水产品认可度,提高地理标志水产品溢价水平。三是建设优秀的地理标志品牌文化。加强地理标志所蕴含的独特历史文化建设与传播,悠久的历史人文积淀能够使地理标志水产品获得更高溢价。其次,加大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抽查力度,坚决打击滥用、假冒地理标志现象。我国假冒伪劣地理标志农产品时有发生,为了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地理标志使用,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机构应加大对水产品的抽检力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打击假冒伪劣地理标志水产品行为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提高水产品检测技术水平。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引进现代化质量检测设备,保证检测高效运行。最后,积极完善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保证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在可追溯体系建设时,将认证责任人信息纳入可追溯信息范围,通过生产企业与认证机构的责任连带关系,督促认证机构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 陈雨生,孙圆圆,李中东,2017:《渔户地理标志水产品生产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Heckman样本选择模型的分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第5期。[Chen Yusheng, Sun Yuanyuan and Li Zhongdong,2017:Production Bbhavior of Fishermen’s Geogrphical Indication Aquatic Products and Its Influencing Factor—Based on Analysis of Heckman Sample Selection Model,JournalofOceanUniversityofChina,5.] [2]刘新录,2015:《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质量和能力提升研究》,《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第2期。[Liu Xinlu,2015: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Quality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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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验结果分析
(一)不同溢价环境下的生产企业行为选择
(二)不同监管环境下生产企业的共谋行为选择
(三)关键可追溯信息真实完整程度不同时认证机构监管行为选择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