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尧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合法性”逐渐成为国内政治与学术领域关注度很高的议题。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虽然很少主动对接学术意义上的“合法性”话语,但合法性问题从未逸出执政党的视野,在其重要论述中以党建、科学社会主义等主流政治话语的形式呈现出来。当前中国的合法性机制呈现出以意识形态为主,以政绩、法理为辅的复合型结构特征。执政党与学术界关于绩效合法性的共识度较高,而对意识形态合法性、法理型合法性的功能定位以及合法性机制的序列关系存在一些认知分歧。在各类合法性机制的表象之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始终遵循的是以先进性和纯洁性获致合法性的独到逻辑。
[关键词]
合法性;意识形态;政绩;法治-参与;先进性;纯洁性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8)03004408
2015年9月9日,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会见出席“2015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的外方代表时,阐述了对执政党“合法性”的理解。他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于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1]由于党内最高层领导鲜有关于合法性问题的公开论述,王岐山的谈话引起了媒体和学术界的浓厚兴趣。有评论称之为话语体系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从理论发展的层面看,这一论述无疑是探索思考的深化,彰显的是党执政的自信;从执政党的角度提出“合法性”的问题,背后是对长治久安、生死存亡的现实的、理性的体认与警醒,蕴含着深刻的危机意识、忧患意识[2]。尽管王岐山是从历史选择、执政绩效等维度正面解读党的执政合法性的,但也释放了三点信号:一是历史选择,并不等于现实选择,因时间而变化;二是区域选择,并不等于整体选择,因空间而变化;三是人民选择,并不等于一次选择,因合法而变化[3]。这类解读强调的是合法性机制的可变性。
党的领导人首次对接“合法性”话语的确引人关注。过往一部分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讨论是以自由主义作为学理支撑的,乃至默示选举政治为获得合法性的主要途径,因而执政党对这一概念表述向来态度谨慎、存而不论,也自有其道理。其实,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虽未明确使用过“合法性”话语,但他们在不同时期的重要论述显示,合法性的逻辑从未逸出党的视野,王岐山的破题正是执政党对合法性的理解因时而变、不断深化且更为自信的表现。本文拟在政治和学术的视角切换中探讨对合法性机制的序列、功能等重要问题的理解,进而阐释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获得合法性的独到逻辑。
一、合法性的概念阐释
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忠诚[4](P440)。换言之,合法性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合法律性——(统治权力)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运行即可,合法性的要义指涉统治权力获得统治对象认可的权威性根据,或者说通过怎样的机制来向统治对象证明权力自身的正当性,因而合法性并非掌权者的自我评价,它主要涉及统治对象的认可。统治权力能否得到逻辑自洽的“合法性”证明,历来就是政权稳固的必要条件。
韦伯认为,任何支配的持续运作,都有通过诉诸正当性之原则的、最强烈的自我辩护的必要。这些根本原则包括:一个具有(经由协定或指令所制定的)合理规则的制度、传统的神圣性以及对非日常性事物的依归、对卡里斯玛的信仰。韦伯据此对合法性做出经典的范型划分,包括:传统型、魅力型、法理型[5](P1920)。施米特亦指出:“所有国家政权行使的普遍合法性就包含着对这样一种国家体制的辩护。一个完整的合法性体系说明了要求服从的理由,并且表明排除任何抵制的权利是正确的。……对国家强制的特殊辩解就是合法性。”[6](P248)李普塞特对合法性议题做了开创性研究,将合法性定义为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7](P55)。可见,“合法性”是一个受多学科重点关注的概念,多与对政治权力的合理性、正当性论证有关。
国内学术界在20世纪80年代重启政治合法性研究。周光辉较早关注合法性的功能,将其概括为:有利于政治权力关系的稳定和持续;有利于实现社会动员, 使政治权力的效能达到最大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8]。对于合法性的产生和维持,有学者认为必须通过政策绩效和政治社会化这两种途径。鉴于合法性更多地基于道义和信念的力量,因而政治社会化的手段更为重要[9]。关于统治合法性的理由,有学者归纳了现代化、市场化、民主化、法治化、民生幸福(福利化)等主要指标[10](P282)。另有学者在韦伯范型的基础上提炼出“法治选举”、“意识形态”“政绩”等要素作为政权合法性的三个来源,并且形成了新的分析框架。即当一个政权将法律作为全体社会群体包括国家精英的约束原则,以及高层领导是通过定期选举而产生时,它就是构建在法治选举合法性的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合法性是指一个政权统治权利的合法性来自于某种价值体系,如传统、宗教、政治理念。政绩合法性则来自于该政权经济绩效和/或者道德功绩以及捍卫领土的能力[11]。显然,“意识形态型”是对韦伯“传统型”的部分替代,“法治选举型”源出于“法理型”,这一新框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以“政绩型”替换了“魅力型”:一方面,“魅力型”往往产生在革命或重大历史变迁的背景下,而“政绩”对于秩序稳定时期的政治合法性更具有解释力;另一方面,“魅力型”只能说明掌权者个人获得拥护的缘由,而“政績型”可以延伸解释政党、政权、体制的合法性。
合法性的至关重要在古今的政治实践中不断得到证明,党的历任领导人曾从不同的角度触及和解读过合法性的内涵。例如,在革命战争年代,刘少奇就论述过“政府合法和不合法”问题[12](P175176),并已深刻认识到“保护民族利益”、“大多数人民承认”、“人民选举”等要素对合法性的基础意义。新时期中共中央一再强调,“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13]。“人民的拥护”就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合法性表述,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党群关系是执政党获得人民拥护的必要条件。
二、政治与学术视角中的合法性机制
(一) “继替”抑或“复合”:合法性机制的两种序列判断
一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所重点依托的合法性机制包括意识形态、政绩、法理等,然而关于不同类型合法性机制的序列判断尚存一些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是继替性的变迁关系。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和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基础之上;1978年以来发生了重大转变,截至20世纪90年代前期,中国政府致力于建设政绩合法性基础;进入90 年代后期,“政绩合法性困境”逐渐显露,中国政府认识到最终将把合法性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14]。也有学者做过类似的历史序列分析,认为在毛泽东时代是以意识形态资源为主导的合法性模式,而邓小平时代形成了以经济绩效资源为中轴的合法性模式,随着经济绩效合法性模式面临困局,应转向构建法理型合法性模式[15]。 上述观点形成了“意识形态→政绩→法理”的合法性机制变迁的判断,而这一判断也能对应党的十二大以来针对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议题依次做出重要论述的轨迹。
另一种观点强调合法性机制在时间序列上的平行、在结构形态上的复合关系。有学者认为:一个政权绝不可能凭借单一的合法性来确保其生存,但在特定时期,往往存在一种主导性的合法性,来决定该政权的性质[11] 。有学者从组织学角度做出实然判断:当代中国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以法理权威为表、以卡里斯玛权威为实的混合型基础之上,法理权威根基肤浅而卡里斯玛权威强势以行[16](P69)。笔者认为,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而言,可供选择的合法性机制固然多样化,但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是意识形态合法性。例如,邓小平时代提出党的基本路线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强调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四项基本原则标志着执政党将意识形态置于立国之本的高度;“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表明党对执政绩效的重视;党的基本路线对意识形态、政绩等元素的兼顾也意味着执政党关于合法性机制形成了复合化的理解。
部分学者分析了合法性机制的复合型结构特点。
有学者认为邓小平对中共执政的合法性资源的论述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绩效合法性,重视经济发展对于合法性的作用。第二,执政目标合法性,即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以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为目标。第三,法理合法性,邓小平深刻认识到建立在民主认同基础之上而对法律的自愿服从,才是获得执政合法性的基础[17]。也有学者强调有越来越严密的程序、越来越稳定的业绩、越来越革新的理念,使党的合法性基础不断扩大和稳固[1]。显然,若将人民的拥护建立在单一的合法性机制上,对政权是难言稳固的,对执政党来说也是不明智的——各项合法性机制绝非继替性选择关系。以下就绩效型、法理型、意识形态型合法性展开进一步的讨论。
(二)绩效合法性议题的兴起
改革开放以来,“绩效合法性”作为理解中国政治的一个重要概念进入人们的视野。在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关系上,李普塞特做过精到的分析:有效性是指实际的行动,即政治系统满足政府的基本功能的程度;有效性主要是工具性的,而合法性是评价性的[7](P55)。国内有学者称:当韦伯谈论合法性的时候,其实就是合法律性与有效性(即有效性政府),其中合法性离不开有效性。李普塞特继承了韦伯的有效性思想,认为政府的有效性有助于合法性,而长期的无效性则伤害合法性[18]。有效性主要是指作用,而合法性是确定价值,有效性只是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不是其充分必要条件[19]。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而言,政绩(有效性)本身尚不足以证成其长期执政的合法性,但缺乏政绩更会消解合法性。
经济发展的成就属于政绩的重要内容,可帮助执政党巩固人民群众的拥护;反之,执政党就很有可能遭到质疑和抛弃。邓小平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他告诫全党“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穷”,强调“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20](P375)。邓小平点出了政绩对于执政党巩固政权的基础性意义,这在当年苏东剧变的政治背景下尤为凸显。在胡锦涛的政绩观论述中也包含着对有效性与合法性的辩证思考:“一切工作都要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衡量政绩的最终标准是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21](P510511)简言之,“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既是中国特色的合法性表述,也是衡量有效性的重要标准。
执政党和学术界对于绩效合法性已有基本共识。有学者认为执政党能否长期执政,归根结底取决于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执政活动和执政成效的满意度[1]。除经济发展之外,“政绩”还包含外部安全、秩序稳定、分配公正、福利保障、政府清廉等重要内容,于是“在有效性中累积合法性”就成为一个呼之欲出的命题,林尚立对此进行了系统阐述,主张在政治体系结构与功能的自我完善、有效推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预防危机和驾驭风险中累积合法性[22](P159163)。
党要巩固长期执政地位还须妥善应对一系列关键问题。中国共产党面临着长期、复杂、严峻的四大考验(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和尖锐的四大危险(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四大考验”揭示了内外环境的显著变化,而“四大危险”无疑对党的执政能力构成了直接挑战,能否经受住考验和克服危险关乎党执政绩效的累积乃至合法性的巩固。
尽管政绩是执政党获得人民拥护的重要機制,但并不具有唯一性,“把合法性建立在政绩基础之上的努力产生了可以被称作政绩困局的东西”
[23](P59)。有学者将合法性的“政绩困局”解读为:在政绩成为合法性唯一来源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好的政绩,政治体系会失去合法性;如果有了好的政绩,那么民众很可能就会关注其他问题,比如公平、民主、自由等,而这又是政治体系根本无力解决的问题,因而迟早也会失去合法性[19]。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以有效性累积合法性仅仅属于工具而非道义层面的选择,况且绩效合法性自身的短板非常明显,政权的稳固仍需借助其他合法性机制。
(三)法理型合法性建设的检视
除了政绩以外,法理型合法性也是现代政治体系的重要基石。韦伯意义上的法理型合法性被视为理性化时代的政治必需品,也时常被理解为对传统型、魅力型合法性的历史替代。有学者认为执政绩效、意识形态等要素对合法性的支撑都有局限性、可变性、虚拟性、不稳定性,而以制度规则为基础的合法性是最稳定的,进而强调当前中国共产党合法性建设的关键所在是制度规则、民主授权[24]。有学者指出,正是李普塞特把韦伯的合法律性要素置换为选举授权,有了选举授权才有合法性政治[18] 。也有学者论证了中国共产党具备韦伯意义上的法理型合法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选举和立法等环节确立了与民众的联系,并使党的政策主张和人事安排建议得以合法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通过人民代表在县乡两级的直选以及上层的间接选举,确立了民主的代议制度,为中国政治提供了基于人民主权原理的合法性[25]。
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主导的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展现了强化法理型合法性的努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十二大党章首次写入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确立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原则,党的十七大则将这三大执政原则写入党章;党的十八大又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16字方针,标志着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反映了执政党对法治的理解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对法理型合法性的建设做出总体部署,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在党的十九大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九大报告同时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此外,海外一些学者也观察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体制所取得的制度化进展,重点包括:权力继承的日益规范化、政治精英晋升过程中功绩性因素增加、政体中的机构分化和功能专业化、政治参与和诉求表达制度的建立(加强了执政党在公众中的合法性)[26],这些进展体现了执政党面对内外环境变化的适应性。需要指出的是,执政党寻求通过法治建设和制度完善来巩固党的领导,并不等于执政党会认为法理型合法性将取代意识形态合法性。
另就现实层面来看,笔者认为,“法治-参与”较“法治选举”的表述更贴近中国的法理型合法性实质。有海外学者指出,在毛泽东时代,吸纳群众进入政治体制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合法性的最佳方式,因为在毛泽东看来,合法性必然来自群众的参与[27](P41)。对于执政党而言,坚持群众路线是其获得人民拥护的根本途径,所要实现的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有学者认为执政党近年引入了意义深远的政治参与新模式,包括基层民主、协商民主、通过社团安排和协商机制吸纳新兴的利益相关者、由民意测验形成的政策反馈机制等,这种重新配置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谨慎尝试使政权的合法性稳步加强[28](P326)。在突出法治的引领和规范背景下,当前更强调法律、制度、程序轨道内的有序参与,这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题中之意。“法治-参与”的理想状态应为“有序参与”和“有效回应”的良性互动,即公众能通过制度化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实现“有序参与”;党委、政府能及时吸纳民意,进而以制定公共政策和问责制形成对社会的“有效回应”,强化公众的参与效能感及对体制本身的认同。
(四)意识形态合法性的重申
关于意识形态及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功能,罗伯特·达尔、戴维·伊斯顿等做过深入的研究,并且产生一定共识。正如迈克尔·曼所言,意识形态权力源于人类需要找到生活中的终极意义,需要与他人共享规范与价值,需要参与审美与仪式实践。内在性意识形态可以强化既定权力网络的情感与道德团结,制度化的意识形态往往隐藏在制度之后,所支持的价值、标准与仪式有利于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29](P910)。郑永年将意识形态的功能简要归纳为:论证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引导执政党的政策、作为人民评判执政党成绩单的标准[30](P13)。贝淡宁则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建立在被列宁和毛泽东修改和重新解释的共产主义或马克思主义原理的基础之上,它的合法性大部分源自是否能践行这些原则[31](P121)。
改革开放40年来主流意识形态的話语特征,大致显现了从超越性到世俗性、从排斥性到包容性的变迁轨迹[10](P264265)。意识形态作为精神教化力量,往往受到物质力量和诸多实际问题的制约,特别是在社会日益开放民主的情况下,意识形态对合法性的支撑能力日趋弱化[24]。关键问题在于,主流意识形态一旦衰落,执政党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政治位置,其他替代性的意识形态及认同这些意识形态的政治社会力量就会崛起,对现政权构成竞争甚至挑战,因而意识形态始终是中国政治中最敏感的领域[30](P14)。为了避免意识形态核心教条的僵化并论证党的先锋队角色,党的理论必须不断重塑和创新,必须与更广泛的社会现实相适应并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并且要避免宣传受众的接受疲劳,从而强化主流意识形态的大众动员功能[28](P93)。
执政党对于意识形态及其重要功能亦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导权,坚持正确导向,提高引导能力,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习近平也明确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32](P153)。《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点题,正是对意识形态合法性的重申。“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牢记党从成立起就把为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而奋斗确定为自己的纲领,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断把为崇高理想奋斗的伟大实践推向前进等,这不仅是执政党自身的警醒,也是向人民群众重申党的奋斗目标和历史使命,以获得他们一如既往的支持和拥护。“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宣示也表明,执政党在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面前,必须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具备与时俱进地阐释意识形态、使党的理论不断焕发生机的能力;必须使主流意识形态能有效回应不同群体最关切的问题,巩固全社会的基础性共识,强化政治、社会诸领域的整合。
可见,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获得人民的长期拥护,不断巩固执政地位,从根本上最需要的是具有感召力的、能够为人民群众明确历史目标和发展蓝图的意识形态。换言之,意识形态才是社会主义国家占主导性的、决定政权根本性质的合法性机制。也正是出于这一点,执政党不可能认同合法性机制历史继替的观点。
综上所述,执政党以自己的话语和表述方式对主要的合法性机制都做了重点论述。不难发现,主流意识形态、政绩(秩序、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等)、法治-参与等机制间并非线性发展的替代关系,如意识形态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功能就是政绩、法理等机制所无法替代的,故而合法性机制呈现出以意识形态为主、以政绩、法理为辅的复合型结构特征(见图1)。
图1 当代中国的合法性机制
三、以先进性和纯洁性获致合法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逻辑
在意识形态、政绩、法治-参与等合法性机制的表象之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独到逻辑其实是以自身的先进性、纯洁性获致合法性。
政党的先进性取决于指导理论的先进性、阶级基础的先进性、组成成员的先进性[33]。执政党有一套关于自身先进性的论述,这种先进性乃基于马克思主义对客观的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使得中国共产党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执政党也通过先锋队的论述确立了自身和民众的关系(根本利益代表与政治领导)[25]。申言之,马克思主义政党以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角色登上历史舞台,是有别于一般“选举型”政党的“使命型”政党,其奋斗目标并不止步于取得政权,而是肩负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使命;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并非以选票来证成其合法性,而是在先进理论的指导下,以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前瞻性把握和建设理想社会的伟大承诺来获得人民群众对其长期领导地位的自觉拥护;执政党自身的先进性、纯洁性乃是巩固其执政基础最为重要的基石。
新世纪以来的中共领导人居安思危,对于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做出了精准的分析,深刻认识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党要承担起人民和历史賦予的重大使命,必须认真研究自身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领导改革发展中不断认识自己、加强自己、提高自己[34]。习近平曾专门论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问题:关键是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先进性,其意义是“先”,要务是“进”。保持先进,走在前列,就必须学习在先、调查在先、研究在先、实践在先[35](P143)。
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适当的集中教育相结合,是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加强自身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习近平曾向基层党员干部提出四点要求:一要做发展带头人;二要做新风示范人;三要做和谐引领人;四要做群众贴心人[36](P438439)。“四个人”集中体现了对基层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要求,涵盖了政治观念、组织纪律、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等方面。
与先进性同等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纯洁性。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纯洁性建设”,并且和“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一同作为“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主线,纯洁性方面若出现问题将会直接动摇甚至否定党的先进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领导人也将反腐败的措施纳入国家合法性的范畴之内[11]。有海外学者认为,要获得更深层次的政治合法性,中国要认真对付诸多挑战,政府机构腐败的猖獗也许是最危险的挑战,如果中国领导层和政治机构能更有效地遏制腐败的蔓延,中国的老百姓就会更有耐心并重新树立对于政府的信任[37](P7)。
先进性和纯洁性问题被习近平提升到了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前途命运的高度。他强调: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贯穿于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全部工作中,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实际行动上;这种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是固定不变的,始终保持、发展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在人民群众中就会有崇高的威望,党和人民事业就兴旺发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保持和发展,也不断面临着各种困难和风险的挑战与考验[38]。
“先进性”要求党占据历史发展规律的制高点,能为人民群众指引前进方向,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相对于其他政党所需具备的特性和优势;“纯洁性”则要求党占据思想道德的制高点,必须严格要求自身,防微杜渐,同腐败行为做毫不妥协的斗争,彻底清除肌体上的毒瘤。
习近平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正是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分别是实现战略目标的动力源泉和法治保障,由此执政党必须全方位地体现其先进性;全面从严治党是这项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也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必由之路。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
以先进性和纯洁性获致合法性的独到政治逻辑,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政党针对党员的纪律规矩必然要严于面向公民的法律法规。党员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成员,其日常行为关联着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倘若党员的表现与先进性、纯洁性的要求严重不符,或者党员仅仅是以普通群众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归根结底就会损害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因此,“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一定是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应有之义。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都集中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义。
四、结 语
“合法性”原本是一个学术概念,近年来逐渐成为国内的热点议题,从学术界的译介、研究进一步扩展到大众传媒和公共领域中的讨论,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场。与之反差明显的是,执政党的主流话语中依然慎用“合法性”这一表述。尽管执政党公开论述过相关的问题,但并没有与学术界达成合法性的话语分享及对话研讨。从目前的一些论述来看,双方关于绩效合法性的共识度较高,而对于意识形态合法性、法理型合法性的认知以及合法性机制的序列关系,执政党与部分学者存在一定分歧。未来政学两界可通过适宜的方式就“合法性”问题展开更深入的讨论,以避免各执一端式的争议,获取基本的共识。
随着“合法性”议题的持续升温,执政党已经意识到这一概念本身及掌握阐释权的重大意义,进而可从中发掘有利于巩固执政基础的思想资源,类似的情况曾发生在“协商民主”、“治理”等学术概念向政治概念的跨越上。可以预见,执政党也会对合法性的内涵与机理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修正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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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