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区矫正是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是指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或者直接实施的解决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的困难的社区矫正活动,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社区矫正人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处于弱势,对其的帮扶与安置面临着诸多困境。本次研究主要从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问题的现状着手,运用社会资本理论进行分析并提出帮扶安置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帮扶、安置、再就业、社会资本
一、调查地点、对象及方法
中江县辖45个乡镇、837个村(社区),总人口141.8万人。中江县幅员面积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不平衡,区域性集中贫困和“插花式”贫困人口大量存在 。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众多,人员结构上农村人口与贫困人口居多,帮扶与安置难度较大,故选取中江县做为典型。
2016至2017年度中江县辖区内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近五千人,转化教育八千多人次,收监执行七十人,解除服刑三千多人。课题研究小组通过立意抽样方式抽取了中江县司法局轄区内的100名社区矫正人员,即那些基本生活较为困难且获得过社区矫正帮扶的社区矫正人员。同时,课题组还访谈了8名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10名社区居民。为了收集到准确深入且丰富的信息,课题组采取了问卷与深度访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收集资料。
二、社区矫正人员帮扶与安置的问题
(一)经济贫困、再就业较为困难
经课题组调查,从经济与就业情况来看,大部分社区矫正人员的收入较低,再就业形式严峻,存在工作不稳定、受歧视的情况。72%的矫正对象工资处于1500元以下,有27%的矫正对象工资在1000元以下,只有11%人的收入在2000元以上。贫困的原因主要有:1.大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在犯罪前就已经陷入经济困境,存在因贫困而犯罪的情况,到社区服刑后依旧无力负担基本的生活费用。2.服刑出狱后,难以找到工作而导致经济困难。3.因病致贫及因赌博、吸毒致贫。
就业困难的原因,社区矫正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33%,高中、中专学历的,占48%,大专及以上学历占19%。文化程度低、没有专业技能、缺乏工作经验是就业难的重要因素。在求职过程中,矫正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罪犯身份,使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对他们产生不信任,甚至是歧视与排斥。使其更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找到合适的工作。
(二)社会关系断裂
社区矫正人员,因其犯罪行为及罪犯身份,被社会贴上了“坏人”、“罪犯”的负面标签。周围的人会开始根据这一标签对其做出种种反应,如歧视、轻蔑等,这样时间一长,社区矫正人员就会在有意无意之中接受这一标签,形成新的自我概念,甚至对别人的看法表示认同,认定自己是越轨者,并开始做出相应的行动 。进而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排斥和疏离,造成社会关系断裂,如家庭破裂、父母排斥、朋友断交、他人歧视,所能获取的资源日渐减少。进而正如标签理论所言,社区矫正人员虽然无奈,但也渐渐接受了“坏人”、“罪犯”这一标签,容易出现再次犯罪的情形。
(三)家庭关系问题
家庭关系问题主要表现为家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冷漠、不接纳、看不起,觉得他丢了家人的脸;婚姻破裂,有妻子因其被判刑与其离的;难以养育子女,家庭贫困,养育子女非常艰难。家庭关系的恶化也是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
三、社区矫正人员帮扶与安置问题分析
当前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的经济状况、社会支持、家庭关系方面的困境,其问题的核心主要还是资源性贫困问题,资源性贫困的缓解能够极大程度的解决经济、社会、家庭方面的问题。而资源性贫困不仅包括经济资源、文化资源、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均衡,而且还突出地表现在社会资本的供应严重不足上。大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原本在犯罪前就生活在经济资源与社会资源的瓶颈中,犯罪服刑后经济、社会资源消耗殆尽,表现为物质上的贫乏以及缺乏改变贫贫困的能力,促使我们从社会资本的层面考虑社区矫正人员所面临的社会资本困境。
社会资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要素组成,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和结构之中,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 。这种资源不为个人所直接占有,而是通过个人的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关系而获取。拥有此种资源可以使个人更好地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一个分层社会结构中,当行动者的行动为工具性行动时,他拥有的“弱关系”将比“强关系”给他带来更多的社会资源(但前提是这种“弱关系”的对象处于比行动者本人更高而不是更低的社会地位) 。对社会个体或群体而言,社会资本的占有或缺失,对于个体或群体的生活方式、生活质量及其社会存在状态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资本先天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弱关系网络资源的严重不足。根据林南的“社会资源”理论,决定个体所拥有社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有下列三个因素:一是个体社会网络的异质性,二是网络成员的社会地位,三是个体与网络成员的关系强度。具体说来,就是一个人的社会网络的异质性越大,网络成员的地位越高,个体与成员的关系越弱,则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就越丰富。社区矫正人员在他们十分有限的关系网络中,网络成员的地位大致相同的,社会贫困群体(包括了家人、亲戚、朋友、狱友等)。而网络成员的地位比个体越高,个体从他那儿得到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就越多 。所以,社区矫正人员几乎不可能跟高层社会阶层发生任何联系,也就不可能从他们那儿得到任何资源。
2.体制性因素导致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资本困境。不平等和贫困是社会各群体之间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争夺有限资源的结果。个体资源贫乏的弱势群体必须联合起来,结成一致行动的联盟才能更多地影响政府的社会政策,更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但是社区矫正人员不仅贫困,更带有“坏人”、“罪犯”的标签,根本不可能建立起一个广泛而有力的联盟组织。从而也就失去了与那些既得利益者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和条件。加之社区矫正告知制度的影响,我国《刑法》第 10 0 条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 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会计法》、《公司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律师法》等法律都对从业资格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作为了限制条件,特别是限制了部分犯罪类型取得职业的从业资格。这项制度造成许多社区矫正人员很难正规就业,许多人都处于打临工的半就业状态,并且工作很不稳定,再次失业的风险很大。几乎无法取消的烙印封闭了他们上升的社会通道,把他们的一生牢固地封闭在犯罪的生涯里,再也看不到摆脱这无形牢笼的希望。
3.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不足加剧了社会去矫正人员社会资本的缺失。非政府组织是社会资本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桥梁和纽带。通过自愿组织,联系得越频繁,越能够形成共识与信任,越能形成有机的团结,而社会资本就会越丰厚。我国是缺乏社会中间组织的社会,社会协调呈“哑铃型”——一端是强大的政府,另一端是弱小的个人和家庭,缺乏中间组织。
四、社区矫正人员帮扶与安置的相关建议
(一)转变观念
转变“重刑主义”思想,营造帮扶救助氛围在我国的传统刑罚观念中,“重刑主义”一直占据主导地位。“重刑主义”表现为社会民众普遍认为,犯罪人作为道德恶的表征,其基本人格与尊严理应受到全面否定,“犯人在公众传统观念中都是坏人、恶人,从原始的情感上对犯人的态度就是鄙视他、憎恨他,甚至以打压他、消灭他为快事。” 重刑主义理念造成社会成员强调矫正对象的罪犯身份,而缺乏必要的宽容、接纳与信任,形成不利于服刑人员改造的社会氛围,进而导致他们发展空间小。社会在追究社区矫正人员刑事责任,处以惩罚的同时,也负有教育、挽救、帮助其重新融入主流社会的责任。因此,我们有必要将“重刑主义”思想转变为“帮扶救助”理念,给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二)完善制度
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制度,推加强再就业帮扶。目前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支持和保障政策尚未出台,对矫正对象就业的帮扶是司法所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整合社区力量的情况下开展的。立法机关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维护社区矫正人员再就业的权利并同时兼顾雇主,使其利益不受损害。在美国,联邦和州的法律通常会要求各机构或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应聘者犯罪人的身份而拒绝雇佣,一些州的《矫正法》或《公平雇佣法》以及联邦《1963年民权法》为之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目的是帮助刑释人员及其家庭解决生存问题并防止其重新犯罪。如果雇主违反了该规定,求职的刑释人员就可以起诉其就业歧视。任何时候只要是雇员伤害了该机构或企业以外的第三方,雇主都必须基于过失雇佣而直接对受害的第三方承担责任,为避免雇主因此不愿雇佣犯罪人。这种制度刺激了雇主聘用刑释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刑释人员就业和社会安定。
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社区矫正人员中的困难群体往往因生活窘迫犯罪,成为社区矫正人员后又因为罪犯身份难以获得工作来养活自己和家人,低保这一社会救助金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一旦他们就业,其低保就要被取消,但是领低保的收益却与重新就业后的收益相差无几。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就业的积极性。因此,可以改革现行社会救助制度,让一些从事低端行业且收入水平接近最低工资的社区矫正人员依然能够全额或部分领取低保。
(三)扩大社会网络
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资本是从自身所处的社会网络关系中获得的,是对其就业有帮助的各种社会资源的总和。关系网络是获取就业资本的基础,特别是在重视关系运作的中国社会。倡导社会志愿力量参与,建立全面支持制度。社会参与性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重要特征。首先,政府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建立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的资金支持制度、合理的激励与奖励制度、社会志愿力量与政府机构的沟通制度、志愿者受到伤害的保障制度等,以此为社会志愿力量提供必要的物质与精神上的支持。例如美国的阿拉巴马州社区矫正立法规定缓刑、假释部门等政府社区矫正机构需要与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私人机构等社会志愿力量签订合同,并提供资助 。其次,要倡导市场组织和民间组织加入到社区矫正人员帮扶中来。如不仅要倡导国有企业参与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帮扶,而且还要倡导国有企业在其他方面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还可以倡导更多资金充足的国内外民间组织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再次,要向社会公众宣传社区矫正人员帮扶工作。宣传社会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使他们认识到投身于社区矫正人员帮扶中的作用,增强他们的主动性与责任感。
参考文献
[1]中江简介.中江县人民政府http://www.zhongjiang.gov.cn/zjzww/zjxq/201708/4096ebf7756d471aa6312c697de67e7f.shtml[引用日期2018-3-24]
[2]Lemert, E. M. Social Pathology[M]. New York: Mcgraw-Hill. 1951.
[3]Jiang, Shanhe and L.Thomas Winfree Jr. Social Support, Gender and Inmate Adjustment to Prison Life: Insights from a National Sample. in 86 The Prison Journal[J](2006),pp.32—55.
[4] 林南.社会资本一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5]包亚明.布迪厄访谈录:文化资本和社会炼金术[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7]左登豪. 透视人文关怀下的新理念——对监狱工作几个基本概念的认识[J].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8]施余兵. 论美国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中的雇主过失雇佣制度[J].《中国司法》2009年第2期。
[9]譚恩慧、卫嵘.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引导及参与路径研究[J]. 《生产力研究》2011年第4期。
[10]刘晓梅. 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几点设想[J].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9期。
作者简介:姓名:王鹏性别:男 民族:汉 籍贯:浙江温州 出生年月1988.12.6
研究方向:社会学 工作单位: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单位所在城市: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