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

2018-07-04 11:39田宇斯
西部论丛 2018年3期
关键词:义务权利婚姻

摘要:作为男女两性间一种不同于婚姻新的生活共同体,非婚同居适应了人们对于不同形式的两性关系的需求。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目的不在于规制同居行为本身,而是调整非婚同居这种易散关系组合模式分离使产生的后果,避免出现打着私法自治的幌子扰乱实质正义的情况。法律的有效参与才能保证两性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在严肃的婚姻制度之外以法律的形式规制非婚同居,予以不同的规制,在法律价值理论和实践需求都有较强的意义。

关键词:婚姻;非婚同居;权利;义务

一、非婚同居之于“事实婚姻”、“非法同居”

事实婚姻则区别于法律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周围的一般公众也认为双方为夫妻。事实婚姻既包括仅缺乏结婚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也包括缺乏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事实上,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已有结婚的合意,而对外宣称为夫妻并被一般公众认为是夫妻,实质上已缔结婚姻关系但缺乏形式要件;而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其当事人没有达成相互一致结婚的意思表示。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区别于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和事实状态,其本质上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合意组成的相对稳定性的共同生活体。4这种概念上的非婚同居应当满足一定的实质条件:第一,双方均无现存的两性结合状态,没有同居的障碍,即在主体上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不能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如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第二,在主观方面,男女双方均具有对于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排除非自愿的同居和短暂的偶合,反对任何一方的欺诈、胁迫等不真实合意的非婚同居;第三,在客观方面,男女双方须稳定地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间,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往往不遮掩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有较为固定的同居场所,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二、非婚同居规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非婚同居有强烈的现实必要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一种方式,往往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喜好决定,反而需要综合门第观念、经济地位、工作环境、家庭背景等各种因素考虑,而相比于婚姻,非婚同居的建立和解除的程序簡单,没有强烈的身份束缚,当事人彼此与对方的家庭之间不会形成姻亲关系,受社会外部因素的影响较小。同时,由于非婚同居程序简单,涉及的关系没有婚姻关系那样纷繁复杂,作为处理男女关系的一种形式,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典型就如大学生同居、老年人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非婚同居具有合理的法学价值基础。首先,相对于婚姻而言,非婚同居的契约性表现得更为充分。近代以来婚姻一直被视为一种民事契约,被看作是婚姻当事人关于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约定,但这种契约的自主性主要体现在契约缔结与否、契约解除与否等程序中,这种契约更侧重的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一旦缔结,法律便会以其强制性的规定渗透到各个方面,从而限制了人们家庭生活的自治性;而非婚同居不同,其缔结和解除都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共同生活的内容也可以完全由双方协议约定;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均可更多依照当事人意愿,体现“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其次,设置非婚同居制度也符合公平正义理念。非婚同居期间也会发生财产债务等民事法律纠纷,特别是在此期间,同居男性对于女性施加暴力伤害、女性反复怀孕堕胎导致的伤害、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而无法得到补偿、一方抛弃对方使之生活窘迫等等。

三、对于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基本原则

为维护婚姻法的基本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非婚同居对于现代生活的积极作用,规制过程需要遵循两项基本原则。

第一,区分对待的同时鼓励婚姻优先。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两性关系的处理更加多元化,为全面解决现实法律问题,避免和减少社会矛盾的计划,法律应将非婚同居作为一种不同于婚姻的共同生活方式予以确立,对其存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予以合理的规范,区分对待婚姻和非婚同居。但是同时,婚姻还是家庭制度的基本制度,同居作为一种生活模式可以是对现行家庭关系保护局限性的补充。

第二,同居协议优先适用。非婚同居核心为男女双方的意思自治,而一般意思自治的合意主要通过协议,因此,男女双方通过协议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应成为男女双方解决同居期间各类问题的重要依据,不论人身还是财产关系。同时,承认同居协议不仅有利于实现同居男女实质上的平等,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同居协议优先适用,更进一步表明法律法律对于非婚同居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才予以规制,其效力和地位不及婚姻稳定。

(二)法律对于非婚同居期间重要问题的具体处理对于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问题,一方面,双方没有明确的份额,共同生活的密切性导致按份共有没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共同共有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基本形式。有学者建议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依当事人的协议加以解决,没有协议的情况下采用合伙原理处理,这有利于尊重男女双方的意思自治,对调整男女双方的财产关系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

继承问题和扶养问题是同居的男女双方之间主要的人身关系问题。对于继承问题,我国传统理论认为继承权的取得需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这样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由于不具有法定身份而无法享有遗产继承权,但随着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我国法律有必要建立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遗产继承制度。[7]对于扶养请求权,原则上夫妻间因为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享有扶养请求权,但在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对于非婚同居这样的家庭方式,当事人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彼此之间产生了紧密的人身信赖关系,法律应予以保护

作者简介:田宇斯(1992-),女,苗族,贵州铜仁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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