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纪律”在身边

2018-07-04 10:49
党员生活 2018年11期
关键词:纪律处分责任者刘某

落实主体责任不力

【典型案例】宋某,中共党员,某单位党组书记。作为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其任职期间,单位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设立“小金库”,违规“吃空饷”等问题。此外,其任职期间,單位多名党员干部因违纪问题受到纪律处分,宋某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本案中的宋某作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应尽职责,对单位存在的严重违纪问题不治不纠,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缺失,受到纪律追究理所应当。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切实把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担当起来,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带好队伍,真正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不仅要保证自己“干净”,也要确保所带领的干部队伍廉洁高效。

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典型案例】贺某,中共党员,某单位党政负责人,违规干预插手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在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承接工程建设,并收受他人财物。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纪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工作纪律中,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项目审批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这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各级执纪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排除执纪执法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实现执纪执法公平公正。割断行政权力干扰经济、司法、项目审批等活动的利益关系,彻底剪断权力寻租链条,实现公平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有效避免权力寻租滋生腐败问题的土壤。

不及时传达贯彻扶贫工作精神

【典型案例】孙某,中共党员,某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孙某在收到上级扶贫攻坚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后,未进行认真研究且不及时按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导致工作滞后,被上级组织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孙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脱贫攻坚是重大政治任务,也是第一民生工程。扶贫工作传达落实落后一分,困难群众脱贫步伐就落后一丈。脱贫攻坚是民心工程,更是检验宗旨意识和党性修养的“试金石”。然而,在打赢扶贫攻坚战役的关键阶段,还有些许党员干部漠视上级指示,忽视群众利益,对扶贫工作贯彻落实不及时、不重视。本案中的孙某,作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肩负着脱贫攻坚的特殊使命,承载着组织的嘱托和人民群众的期盼,本应以身作则,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时贯彻落实扶贫攻坚各项惠民政策,然而其辜负了组织的重托和人民群众的期盼,最终受到纪律处分。扶贫攻坚越到关键阶段,越要撸起袖子加油干,每位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前面,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关于扶贫工作的指示政策,及时将惠及人民群众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切不可消极怠慢,贻误打赢扶贫攻坚战役的时机。

不如实报告应当报告的事项

【典型案例】刘某,中共党员,某单位党组书记。刘某在担任单位负责人期间,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时,不如实汇报单位工作情况,且指使他人故意瞒报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刘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纪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本案中的刘某,对待上级的检查工作瞒报漏报,对应当及时向组织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反映,反倒想着怎么去隐瞒、怎么去掩盖存在的违纪事实,奈何机关算尽依旧逃避不了纪律的利剑,最后留给自己的结果只能是纪律的严惩。工作纪律关乎党的事业兴衰成败,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党员干部应牢记职责使命,强化自我管理,履行好各项应尽职责,切不可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违反保密工作纪律

【典型案例】洪某,中共党员,某区领导干部。洪某在参加会议时,将一份关于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文件用手机拍照后发送至家人微信群,后该内容被扩散至网络,引起网络舆情,造成不良影响,洪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看似随意之举,都可能会给党组织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本案中洪某的行为,看似事小,实则事大,以为只是拍了一张照片,实则是纪律观念淡漠的表现,随性而为,引发社会舆论,造成不良影响。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严格规范言行,有损党的形象的话坚决不说,有损党和群众利益的事坚决不做。

党组织执行纪律失职

【典型案例】刘某,中共党员,某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刘某因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当年底,刘某不顾组织提醒和纪律要求,违规领取奖励性工资4700余元,且不及时退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刘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纪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对于组织的决定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是全体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应当知错改错,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本案中的刘某,违规领取几千元奖励工资看似金额不大,实则危害不小,所折射的是漠视上级组织决定、知错不改、阳奉阴违的心态。在受处分期间,依旧我行我素,不认真执行党的决定,最终只能自食其果。好的党风政风,不仅要靠监督执纪问责,更要靠每个党员干部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时刻将纪律挺在前面、立在心头,切不可对上级组织决定搞阳奉阴违,做“两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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