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超 罗 兰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江某赔偿原告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2242.14元的35%,扣减已支付的3000元,即25784.75元;被告李某赔偿各项损失82242.14元的15%,即12336.32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江某在南昌市某广场承接了一个店面装修工程,于是请李某找人拆除天花板。李某找到邹某等人进行施工。来到施工现场,该广场工作人员见邹某年龄较大,让其出示身份证登记,邹某说没带。后在施工过程中邹某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了17天,花费医疗费45904.54元(其中江某垫付了医疗费3000元)。原告出院后经鉴定,认定为伤残等级10级,后续治疗费1.2万元。其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李某找邹某一起做事时,邹某告诉李某自己56岁,在医院治疗时,才得知邹某的真实年龄是67岁。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江某雇请李某并要其找人拆除天花板,故江某应为实际雇主,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而原告受伤时已年满67周岁,在明知自己年龄较大已不宜从事该类施工的情况下仍然在高处进行拆除作业以致摔伤,且隐瞒真实年龄,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对自己受害承担过错责任。此外,被告李某在接受江某雇佣后,选任施工人员不当,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经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82242.14元。综合各方过错大小,法院认为由原告自行承担50%,被告江某承担35%,被告李某承担15%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