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服务的政策发展情况分析

2018-06-22 10:14朱海鹏段元萍
中国林业经济 2018年2期
关键词:混业条款负面

朱海鹏,段元萍

2016年,全球经济增长3.1%,同比下降0.1%;实际的国际贸易成交量下降,年度商品与服务贸易增长为1.9%,同比下降0.8%。全球经济复苏较弱;美联储正式进入加息通道;地缘政治冲突持续发生;反全球化和民粹主义又下一城;国际金融市场风险加剧,影响实体经济增长。国内金融风险频现,亟需“脱虚向实”。然而,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习近平总书记倡议的“一带一路”顺应时代潮流,将全球经济再次紧密联系,即全球化2.0版。

1 上海金融服务贸易开放

1.1 上海近年出台的金融改革政策措施

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正式挂牌成立,随后其经历了三个阶段的金融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集投资、贸易和金融等领域的开放与创新为一体,与国际规则对接,全面提升试验区内的综合监管能力、治理能力、大幅提高了行政效率0。上海自由贸易区的金融改革政策就是上海金融服务改革的缩影,近年上海出台的金改政策措施可以整理并简要概括为表1。

1.2 上海金改政策分析

金融改革一直是上海自贸区的重中之重,自2013年挂牌以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一行三会”陆续出台了金改的具体计划和相关实施细则。这些政策涉及以下三个方面:①使用分账管理模式开放自贸区与海外市场之间的流通渠道;②允许海外投资者在区内从事原油和黄金期货的投资和套期保值业务;③自贸区内存款利率市场化,允许设立民营金融机构。

2 上海自贸区的发展

上海市政府在2013年9月29日颁布了负面清单(共计18大类)。自从2013年版的负面清单发布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负面清单制度的改进,目前共有4个版本,2013年版、2014年版、2015年版及2017年版。可以看出,无论是行业分类,还是具体准入标准都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本文以《中国(上海)自贸区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修订)》为例,来分析上海自贸区金融业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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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负面清单对金融业的要求

①银行服务。2017年版的负面清单对境外机构投资银行业的的行为有所限制,首先,对境外机构的主体身份有所要求,比如,外商独资银行股东应为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投资农商银行、农村合作信用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等[3]。其次,境外机构投资银行服务,负面清单对于其总资产也有一定要求,资本充足性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次之,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货币经纪公司要求从业期限至少20年,且必须具备全球机构网络和通信网络等其他必备条件。再次,负面清单对于境外机构的投资比例也有要求,单个境外机构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其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共同方投资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最后,除了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负面对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和准备金也有额外要求。

②资本市场服务。2017年版的负面清单对于资本市场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与要求,对于境外机构投资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单个境外投资者投资于上市券商的比例不得超过20%,所有外资投资于上市券商的比例不得超过25%。负面清单还规定外资不得成为证交所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③保险业。2017年版的负面清单对于保险业中外资比例、股东要求和设立条件都做出了相应的要求。比如,负面清单要求对于寿险类保险公司,其中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不得低于75%。

2.2 上海自贸区2017版负面清单

上海自贸区2017版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8项具体措施,其中金融也减少了4项具体措施,银行业减少了三项,相比之前银行业更加开放了,首先,取消了对外国银行分行经营业务的限制,现在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券”业务;其次,取消了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最低时间的要求;最后,对于投资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的总资产的要求业取消。负面清单对于保险业取消了一项措施,即以后外资的保险公司可以和其相关联的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负面清单经历了四个版本的轮换,从2013年版的190项调整至2017年版的95项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越来越少,自贸区越来越开放,金融领域更是如此。截至最新版本的负面清单,对于金融领域的限制仅有14条,上海自贸区改革与开放同行,上海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也稳重求进,并不断服务于上海先进制造业,促进制造业的发展。本文着力与研究金融服务对于上海先进制造业的影响。

3 负面清单与TPP、KORUS、BIT的对比

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复成立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共计7个自贸区,中国逐步形成了“1+3+7”的自贸区格局。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17版的负面清单,适用于现有11个自贸区[4]。

3.1 条款数量的比较

对比 TPP(部分国家)、KORUS、BIT(美国)以及2017版的负面清单中相关条款的数目,可以发现各个国家金融负面清单的条款数量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图,KORUS所缔约的美国与韩国,其发展水平有一定的相似,因此其金融负面清单条款数目也接近,均为18条。而TPP的缔约方在经济和金融发展上差异较大,因此其条款数目差异也相对较大。其中,曾遭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越南就显得格外谨慎,在外商投资准入方面限制条款数目较多。相比之下,澳大利亚、日本和加拿大这类金融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其金融负面清单条款则少得多[5]。此外,TPP和KORUS使用了较为常见的两部分负面清单模式:第一部分(Section A),即现行的负面清单,包括分部门和具体部门现行中的不符措施;第二部分(Section B),对于相关行业保留现有的限制措施进行修订或者设立更严格限制措施的权利,即有权采取措施的负面清单。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墨西哥、新加坡、马来西亚和越南等国家使用第二部分有权采取措施的负面清单比例较高,越南使用第二部分的比例甚至超过第一部分。我国2017版负面清单在金融方面共有13个条款,与2015和2014版相比数目上有了较大增加,但是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自贸区清单并未采用两部分负面清单的形式。

3.2 涉及行业的比较

目前,金融负面清单在产业上普遍使用两分法进行划分,将其分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业和保险业,但也有一些条款涉及金融服务下的所有分行业。在KORUS和BIT中,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业的不符措施占了很大比重,在TPP中,涉及所有产业的条款相对占比较大。而我国2017版的负面清单中,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业相关的条款占11条(金融负面清单共计13条),现行的负面清单中没有涉及所有产业的“兜底条款”。

4 政策建议

4.1 加强混业经营管理,调整金融服务业结构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主要采取的经营模式为分业经营,这主要是为了规避混业经营所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分业经营会使得金融机构出于相对隔离的市场之中,加上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对缓慢,金融中介机构数量相对较少,这一切削弱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纵观国外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是经历了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过程。这是一个金融市场高速发展到出现风险,然后严格监管转为“分业经营”,随之发现此模式限制金融发展又转变为“混业经营”的过程。不难发现,监管水平对于模式的选择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应当学习国外成熟的监管经验,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引导我国金融市场逐步走向“混业经营、混业监管”。这样可以减少金融业的相关束缚,提高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进而加强我国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4.2 使用“负面清单”模式发展上海金融服务贸易

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我国货物贸易增幅大幅下滑,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然而服务贸易却成为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新引擎,逆势增长。中国应当以“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发展服务贸易,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以上海、广东等自贸区为基础试验的“负面清单”模式已经为服务贸易的发展创造出了良好的环境,即法未禁止即可为的方式,只要不是禁止项目均可获得审批,因此降低了服务贸易的审批门槛。与发达国家的服务业相比,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还有很大差距,需要在这个基本情况的基础之上,同时考虑动态审批来制定“负面清单”,以提升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推而广之,需要尽快地建立“负面清单”的全国版,全面提升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地持续健康发展。

4.3 通过“一带一路”参与全球新贸易规则的制定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与全球经济沟通的有效桥梁,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的思潮之下,各种区域贸易协定层出不穷,诸如TPP、TTIP,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到贸易规则的制定当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一方面要积极学习了解全球贸易的新规则,其中,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规则应当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积极应用,从而提升中国在全球贸易规则制定中的主导地位。其中,对于明显带有歧视,偏向于发达国家贸易新规则,应当制定新的更为行之有效的贸易新规则,并运用于“一带一路”战略。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与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发达国家的贸易协定,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新规则制定中的地位。最后,还要充分发挥WTO的作用,适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1]张新.深化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J].中国金融,2015(9):9-11.

[2]李光辉.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田[J].国际贸易,2017(6):4-6.

[3]赵蓓文.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上海实践与对策[J].上海经济研究,2017(5):28-33+60.

[4]杨嬛,赵晓雷.TPP、KORUS和BIT的金融负面清单比较研究及对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启示 [J].国际经贸探索,2017,33(4):69-81.

[5]林乐.从TPP金融规制看中国自贸试验区的金融创新[J].国际经济合作,2016(11):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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