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例由执行裁判庭审结的拒执罪案件。
秦某2004年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后陈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2011年,秦某诉至大兴区法院,要求陈某将房屋腾空并返还。陈某称自己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系房屋实际所有人。法院认为,陈某不具有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现房屋登记在秦某名下,秦某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故判决陈某将房屋腾空后返还秦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2年,秦某向大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陈某拒不执行,期间双方多次发生冲突。
因陈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阶段,双方达成和解,秦某支付陈某一定补偿款,陈某在家属配合下将房屋腾退,秦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刑事立案侦查后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秦某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陈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