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剑辉
(黄山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黄山 245041)
户帖制度起源于唐代晚期,宋代继续沿用。宋太祖建国之初,即于建隆四年(963年)十月下诏要求全国建立和完善户帖:“如闻向来州县催科,都无帐历。自今诸州委本州判官、录事参军点检逐县,如官元无版籍,及百姓无户帖户抄处,便仰置造,即不得烦扰人户。”*徐松辑,刘琳、刁忠民等点校:《宋会要辑稿·食货》,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6215—6216页。宋代学者吕中认为这是宋太祖解决五代以来“民产不均、税钱不登”的重大举措:“盖民产不均,则业归大家而产留下户;税钱不登,则官失其利而必多取于民。国初经界之法未行,则度田之使不可以不遣,版籍、户帖、户钞不可以不作也。”*吕中:《宋大事记讲义》卷3,《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86册,台湾商务印务馆1983年版,第217页。户帖由此成为宋代的重要制度,也是今天重要的学术研究课题。
葛金芳首次全面考释宋代户帖制度,认为户帖以民户田产及其税额为主要内容,基本功能是通知民户应纳税额,民户可以依此确认产权,并作为诉讼中的法律依据*葛金芳:《宋代户帖考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并明确指出宋代户帖是租税类文书,与户籍无涉,从而纠正了长期以来望文生义,以为户帖即是宋代户籍的误解,对宋代户帖研究有拨乱反正之功。尚平认为宋代户帖是一种产税凭证,在以土地买卖管理为主的日常性据产定税过程中实际上很少使用,它与户籍、田契既有相似处又有区别。*尚平:《宋代户帖的性质及其使用》,《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刘云认为宋代户帖是产税文书,也是赋役推排的主要依据之一,而不是纳税通知书。由于两宋时期不同阶段财政制度改革的需要,以及户帖自身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户帖在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年)以后逐渐被砧基簿所取代。*刘云:《宋代户帖制度的变迁》,《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税役文书与社会控制:宋代户帖制度新探》,《保定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宋代户帖是一种土地产权和税收凭证,已经得到了较多学者的支持,但在其性质、内容、功能、存废等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认识。其根源,除了对存世文献的不同解读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原始材料的缺乏,若干重要问题仍不够清楚。笔者在整理徽州文书资料时,发现了一件由休宁县富溪程氏保存下来的宋代宝庆元年(1225年)开化县户帖抄件,且有多件宋、元、明契约文书可资参照,通过对这些文书与其他存世文献相互对照释读,可以进一步深化相关领域的研究,并对其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予以评析。
宋宝庆元年开化县户帖抄件,保存在明代弘治、正德年间富溪程氏主仆诉讼案卷抄本中。该诉讼案是由程汝砺墓的守坟世仆刘氏家族企图摆脱程氏控制而引发的,户帖抄件则是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因事涉宋元明三朝,对该案的经过和户帖抄件的由来应作简要叙述。
休宁县富溪*富溪,又名阜溪、大阜、大阜营,今为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东临溪镇大阜村。程氏是徽州望族。据其家谱记载,程汝砺(1153—1223年),字用之,南宋时期富溪儒士,好风水术数之学。其墓志铭中称,他“尤力学,中岁弗售,乃宗老氏,移心吐纳,且用力济施……不幸嘉定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亡,得年七十一。次年重九日,思礼奉其柩窆于开化县崇化乡高岭之原,治命也。”*程珌:《程端明公洺水集》卷14,明嘉靖三十五年刻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另据歙县人吕午所撰程汝砺之子程思礼(字子容)墓志铭称:“用之好阴阳家风水之说,自营地于衢之开化,未毕而卒,子容竭力负扶土护葬焉。”*吕午:《竹坡类稿》卷4,《续修四库全书》第132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页。可见,位于开化县高岭*高岭,今为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马金镇高岭村。的这处墓地,是程氏父子极为看重的风水宝地。为了保护好墓地,程思礼在开化县申请立户,并在当地建造了房屋,命家仆刘四二驻守看护。刘四二及其后裔遂成为富溪程氏的守坟世仆*世仆制度在徽州地区曾长期流行,相关研究成果丰富,参见邹怡:《徽州佃仆制研究综述》,《安徽史学》2006年第1期。,历经宋元两代,并无异词。
明代,刘氏坟仆试图寻机摆脱程氏控制,双方不断爆发冲突。洪武十四年(1381年),开化县丈量土地,当地不愿意为程氏隔县立户,最终以刘氏后裔名义立户纳税。虽然程氏与刘氏另立合约,再度确认主仆关系,并在永乐元年(1403年)再度立户成功,收回坟地,但程氏对刘氏的控制已然松动。弘治十八年(1505年)五月,浙江清理田粮,刘氏族人趁机上告,称该处坟地本为刘氏所有,程氏祖墓系盗葬,永乐元年程氏户头下坟地系刘氏诡寄,要求清理时将坟地从程氏户下并入刘氏。程氏知情后,于正德元年二月(1506年)向开化县起诉。在诉讼中,程氏族人提交了宋、元、明三代的大量文书契据,最终胜诉,维持了双方主仆名分,确认了程氏地权。
程超宗是当时富溪程氏中书房(即程汝砺后裔所属支派)的族长,在官司中出力最多,明代家谱中称他“告理开化坟产,既直,编辑开化祖陇渊源录一卷,闻官钤印,以为后据”。*程鸣球:《十万程氏会谱》卷5,明嘉靖二十八年刻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程超宗编辑成的这卷渊源录,正式名称为《高岭祖墓渊源录》。该墓地在正德元年之后,还曾有过几次诉讼,程氏族人将相关文书续编成《高岭祖茔渊源续集》。至清宣统三年(1911年)夏,富溪程氏五知堂将渊源录、续集及清代雍正、光绪年间有关保护祖墓的资料,与历代祖训、家规合编抄录成册,定名为《富溪程氏祖训家规封邱渊源合编》,今藏于上海图书馆家谱馆*馆藏编号:STJP002380。,笔者所见即为上图所藏抄本。此本虽抄成于清末,但历代流传有序,与存世宋人文集、明清程氏家谱可一一印证,因而是较为可靠的史料。《高岭祖墓渊源录》记载了正德年间诉讼案的详细经过,并收录了作为证据的宋元明三代契约文书14件,宋宝庆元年户帖抄件即是其中的文书之一。通过对该抄本所载有关文书的考释,可以对宋代户帖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个案研究。
《高岭祖墓渊源录》收录的宋代文书,首先是嘉定年间签订的两件土地交易契约,内容如下:
买郑悔地屋契
崇化乡郑悔今同嫂侄等商议,情愿将户下高岭七十八号二等山桑地一片,计两角一十一步……今将前项四至内地并火人茅屋三间两落门窗户扇等,一概出卖与休宁县程学正名下,取价钱官会二百二十贯文,其官会立领字交足,即无少欠,其地一任买人迁作风水殡葬,今立卖契为据。
嘉定十三年九月 郑悔亲书契 同契阿汪 侄郑景星 郑月 同契郑泰 保人徐子祥
价钱一百六十九贯四文 朱批
今领去出卖高岭地三片契内价钱官会二百廿贯文前去过讫,即无欠少分文,今立领字为照。
嘉定十三年九月 郑悔 阿汪 郑景星 郑月 郑泰 徐子祥
还价钱人程学正
买余监税山契
余监税干人郑泰,今奉本官有山一段,在九都崇化乡土名高岭里邵大坞口北头山二坞……四至内山地出卖与休宁程学正名下,取价钱官会三百贯文,其官会当日交领足讫,即无少欠分文,别不立领文字,其山一任作风水使用,今从卖后如有人拦占,自在卖主抵当,不及买人之事,今立契为据。
嘉定十五年二月 业主余监税 契 汪氏 干人郑泰 代书郑远
价钱二百卅一贯文 朱批*程超宗:《高岭祖墓渊源录》,《富溪程氏祖训家规封邱渊源合编》,清宣统三年抄本。
这两件嘉定年间的契约,与目前已经发现的宋代徽州土地交易文书,在格式和交易习惯方面完全一致。抄件末尾的“朱批”字样,是指两契已经在官府过割交税,由官府钤印,即通常所称的“赤契”。钤印后的赤契具备法律效力,这也是程氏确立高岭墓地产权的开始。至于契内所称买受人“程学正”,应是程汝砺之父程卓,家谱记载他“学行闻于时,本州聘为学正……财殷产广,徽、衢、严郡皆有创置”。*程纯素:《新安富溪程氏本宗谱》卷4,清顺治八年刻本,上海图书馆藏。可见程卓既具备官绅身份,又相当富有,他死于绍熙三年(1192年),订立契约时已经去世三十年,以他的名义订立契约,有可能是为了借用他的官绅身份,争取官户在税收上的优惠,因而两契钤印朱批的价钱都低于契内实际交易的价格。
宝庆元年(1225年)十月,经开化县批准,程汝砺墓地获准立户,并颁发了户帖,其抄件全文如下:
立程竹山知县户帖
权县事 据程尚书宅竹山知县位干人汪胜赍休宁县牒,称昨来本使宅新竹山知县位,买到本县崇化郑悔等桑地等,乞招割产税,立竹山知县户,逐年输纳,乞给户帖照应事。奉判:给须至给户帖照应者。
程竹山知县户
一、割郑悔户土名高岭二等平桑地二角一十一步,又二等平桑地乙么三角十步,火人基地二角五十三步,合起产钱七文、绢三寸 分、盐九勺三抄、绢一寸二分,加四贯五百八十文。
一、割余监税户坟边茅山一十么,经界均二税,已上折科实纳本税绢四寸二分。
右给户帖付竹山知县宅干人汪胜,照应输纳
宝庆元年十月 日 帖 户帖 官印*程超宗:《高岭祖墓渊源录》,《富溪程氏祖训家规封邱渊源合编》,清宣统三年抄本。
此抄件,是笔者所见国内发现的第一件宋代户帖,其内容值得详考,以下诸点尤其值得注意:
其一,此件户帖开立时间为宝庆元年,在宋理宗继位之后,已经是南宋晚期了,说明此时户帖制度仍在运作,并未废止。
其二,此件户帖中的户主“竹山知县”,既不是程汝砺,也不是其子程思礼,而是程汝砺之弟程汝迁,据家谱记载,程汝迁曾任房州竹山县知县*程纯素:《新安富溪程氏本宗谱》卷4,清顺治八年刻本,上海图书馆藏。,这显然也是一种以官绅身份在外地设立的寄庄户。明代正德元年,程氏后裔在诉状中称:“祖于宋年间契买邻界开化县郑悔、余监税等山地一段……随立本家竹山程知县庄户收税”,而坟仆刘氏后人在后来的供状中也承认“有界邻休宁县廿都程起敬上祖于宋年间契买本都郑悔等山地一段……随立寄庄知县程竹山户收税”*程超宗:《高岭祖墓渊源录》,《富溪程氏祖训家规封邱渊源合编》,清宣统三年抄本。,足见主仆双方对寄庄一事都心知肚明。寄庄起于唐代,经常被官绅势豪之家用于避税,这与前述土地交易契约中借用已去世程汝砺父亲的官绅身份,是同一种手法。宋代官府对此多加防范,绍兴年间推行经界法的时候,曾经明令:“如外乡人户寄庄田产,亦合关会各乡保甲簿有无上件姓名。如有,即行将物力于住居处关并作一户,其外州县寄庄户准此关会。若后来各乡有创新立户之家,并召上三等两户作保,仍实时编入保甲簿,庶得永远杜绝诡名挟户之弊。”*《宋会要辑稿·食货》,第6108页。可见,当时法令对外地人设立寄庄户,要行文原居地进行清查,已有立户的要并入原户头,不得另行立户,以杜绝诡名挟户。但是,在此次立户时,无论是原居地的休宁县,还是寄庄地的开化县,都未对原居地的开户情况进行清查,相关公文内甚至根本没有提及此事。不过此种情形在当时是具有普遍性的,容后文再作讨论。
其三,土地交易后必须按照规定通过户帖进行产权和纳税人变更登记。程氏申请开户时称“乞招割产税,立竹山知县户”,而户帖中则称“割郑悔户”“割余监税户”,即将原属郑、余两家户头登记的土地,割出载入新立的程氏户头名下,相应的税赋也一并推割。这种户帖上的变更登记,是土地交易完成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因为涉及到纳税。从宋代元丰年间开始,土地交易不仅要交纳契税,而且在户帖进行变更登记时也要交税,称为“定帖钱”,通常与发给完税凭证的钞旁钱在一起征收,称为“钞旁定帖钱”。靖康年间此钱一度废弃,建炎年间再度恢复。绍兴五年(1135年)三月四日,将定帖钱改称“勘合钱”,仍依原来体制收纳,每贯收取十文,即税率为1%*《宋会要辑稿·食货》,第6756、5964—5965页。,这是宋代财政一笔不小的收入。
其四,户帖中须载明土地类别,即帖中所称“二等桑地”“火人基地”“茅山”一类。这是因为宋代征收土地税,除了按田亩征税之外,还存在着按照土地性质另行设立税率的单独税种,例如桑税。已有学者推测宋代桑税是区别一般土地税的特殊税种,其税率和计税方式都有所不同,从此件户帖所记载的情况看,证明该推测是有道理的。*关于宋代的桑税,可参见吴树国:《宋代桑税考论》,《史学月刊》2006年第11期。
其五,关于宋代户帖记载的内容。过去由于缺乏实物,曾有学者依据宋徽宗时期农田所的一道奏疏进行过推测,该奏疏保存在《宋会要》中:
宣和元年八月二十四日,农田所奏:“应浙西州县因今来积水减,露出田土,乞每县选委水利司谙晓农田文武官,同与知佐分诣乡村检视标记,除出人户己业外,其余远年逃田、天荒田、草葑茭荡及湖泺退滩、沙涂等地,并打量步亩,立四至坐落、著望乡村,每围以《千字文》为号,置簿拘籍,以田邻见纳租课比扑,量减分数。出榜限一百日,召人实封投状,添租请佃,限满折封,给租多之人。每户给户帖一纸,开具所佃田色、步亩、四至、著望、应纳租课,如将来典卖,听依系籍田法请买印契书填交易。”从之。*《宋会要辑稿·食货》,第6756、5964—5965页。
细核史料,这道奏疏涉及的土地,属于水后露出土地和各类荒地,都是无主之地,由官府招佃。涉及土地没有原来户帖做底,记载的内容与一般土地会有差别。
从开化县户帖中可以看出,宋代户帖主要登记如下内容:户主姓名与居地;立户缘由;原户主姓名;土地地名、类别和面积;应纳税额(包括正税和附加税);批准立户的政府机关和时间。这与农田所奏疏提及的“田色、步亩、四至、著望、应纳租课”诸要素相比,本件户帖中没有涉及土地的四至和著望,可能是因为这些要素在原主户帖中已有登记,新立户帖只需指明原主就可以了。
已有对宋代户帖的研究中,还有相当多的问题没有解决,在一些问题上还有很多分歧,以下对其中的若干关键问题进行论述。
从开化县户帖抄件的内容来看,没有登记任何与人口有关的内容,可见,宋代户帖与户籍制度无关。它也不是年度或临时性质的纳税通知单,其所登记的主要是土地产权、税额及其变动情况,这说明宋代户帖的性质,就是由官府发给户主的土地产权和赋税凭证,它的诸多功能是由此种性质决定的。
其一,宋代户帖作为土地产权和赋税凭证,最主要的功能是官府依之征税,民间确认产权,其他一切功能都是在此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当然,对于官府和民间来说,各自的关注点还是有所不同的,官府着重于确保税源,民间重点在于保护土地产权。
其二,户帖作为一项产权凭证,可以成为诉讼中的证据。以富溪程氏主仆诉讼案为例,宋代户帖是诉讼中的重要依据,法律效力甚至可以跨越宋元明三朝。
其三,政府通过户帖掌握土地产权的真实状况,依产定税,既可以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实现相对税赋公平,这也是宋代户帖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
自唐德宗时杨炎行两税法开始,政府收入中土地税的比重不断加大,掌握土地的真实状况就显得尤为重要。户帖对土地的详细记录则是宋代政府掌握土地真实状况的重要依据。因此,宋代皇帝对户帖制度一直都很重视。天禧四年(1020年)八月,宋真宗就曾下诏要求县官认真注意户帖的登记和发放,对有成绩者要予以升奖。*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6,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214页。宋神宗熙宁变法时,对通过户帖维护赋税公平尤为注意:“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宋史》卷174《食货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813页。从《宋史》的记载可以看出,宋神宗因为“患田赋不均”,在变法时推行方田法,详细清查土地以确定赋税,然后将清查状况及赋税登记在户帖上付给户主,确保将田赋落实到有力之家,防止少地无地之家承担过重的负担,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政权稳定。
曾有学者认为户帖在以土地买卖管理为主的日常性据产定税过程中实际上很少使用,从宋代户帖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此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从宋代户帖抄件来看,在订立契约并经官府钤印之后,仍然需要申请户帖,才能确保土地产权,因此,户帖不可能是很少使用的。这在宋代文献中也有反映,绍兴二年(1132年)闰四月三日,姚沇针对战乱之后民间户帖大量亡失的状况上奏,要求允许失帖户经本保邻人证实后,向本县重新申请领取户帖。*《宋会要辑稿·食货》,第6219、6220页。绍兴十六年六月,就民间典卖田宅推税问题,户部立法:
从上述立法内容看,户帖是民间土地买卖过割推税时必须使用的文书,如果不在户帖内载明推税状况,书手要遭受刑罚,告发者则会受到奖赏。这也说明户帖是一种经常使用的文书。
因此,在没有宋代官方废止户帖的明确证据以前,不能断定其废止的具体时间。从宋太祖至宋理宗,户帖制度一直在运作。考虑到户帖所具有的敛财功能,宋代官方也应该不轻易废除这一制度。
综上所述,户帖是宋代长期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土地和税收管理制度。依据文献记载和实物考证,可以确认户帖就是由政府发给民户的土地和税收凭证,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官府依之征税、民间确认产权。此种功能,即便是在南宋实行经界、推出砧基簿之后,也没有被取代。由于政府通过户帖能够掌握民间土地产权的实际分布,也就便于政府掌握切实可靠的税源,同时实现依产定税,保证相对赋税公平。但在政府财政严重恶化时,户帖也会成为政府摊派敛财的有效工具。同一项制度,基于不同的政治目的,可以产生完全不同乃至相反的效果,这正是在传统人治制度下,“有治人而无治法”的具体表现吧。
[本文为国家社会基金项目“稀见徽州宗族文献整理与研究”(17BZS037)和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徽州稀见村落文献整理与研究”(AHSKY2016D14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