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到治理: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财政监督的演进与完善

2018-06-04 09:35杨燕英
财政监督 2018年11期
关键词:财政监督财政预算财政

●杨燕英 丁 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以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赋予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特殊定位。财政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各领域改革、支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财政往往也成为改革的突破口和先行者,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财政监督作为保证财政优质高效履职的重要手段,在完善财政制度建设、发挥政策功效和实施财政管理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政府财政活动的目标、范围和方式等也相应地不断变化和调整,促使财政监督理念与模式随之不断演变。

一、改革开放四十年财政监督的历史演进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监督的理念和模式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以及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而变化,同时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而变化。为总结我国财政监督的历史演进,梳理财政监督的发展历程,根据四十年改革开放的时间脉络,将财政监督的发展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1978—1993 年:财政监督的重建阶段

1966—1976年,中国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政治局面动荡,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财政管理和监督的机构以及各种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文革”结束后,1978年召开的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由此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幕,整个国家回到了经济发展的主线上。

1、财政监督的主要着力点。1978—1993年这段时期,对于财政监督工作来说属于“重建、加强”阶段。此阶段,财政监督的体系与制度都在重建,财政监督的理念在于“重管理”,监督的模式则是“重检查”。此阶段财政监督的着力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建财政监督机构体系。经历“文革”破坏后,我国的财政机构需要重建,财政监督体系需要恢复。1978年,财政部恢复“财政监察司”,负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执行财政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办理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案件。财政监察司重建后,1980年国务院批转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机构设置的几项规定》,地方政府陆续在地方财政部门下设专职财政监督机构,财政监督机构体系由此重新建立起来,为改革开放后我国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2)财政监督“重管理、重检查”。 所谓“重管理”,是指此时的财政监督基本理念,是从政府对国营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角度出发的;所谓“重检查”,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地理距离与中央和地方的机构划分,决定了财政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检查来实现的。此阶段,财政监督着力采用事务性的行政监督手段进行。财政监督行政管理手段包括各种检查、驻厂专员监督等,这些成为当时财政监督的主要方法。1985年,国务院设立“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1986年更名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简称“大检办”,各地方政府也相应设立“大检办”。经过统计,从1985年到1997年,我国连续开展13次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为提高经济效益,1982年地方政府也陆续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1986年成立中央财政驻厂员处,专人监督国营企业、国营厂矿的财务运行与财务纪律。

(3)加强财政监督制度建设。这一阶段的财政监督除了“重管理、重检查”,还不断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198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财政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1990年财政部制发《财政监察工作规则》,都为财政监督工作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依据,财政监督制度建设逐渐走上正轨。

2、财政监督重建的重要作用。财政监督在这一阶段的理念重在“管理”,工作模式重在“检查”,是与我国经济状况和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与改革开放重大举措相辅相成的,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通过考察,我们也了解到企业面临着比较共性的问题,如材料来源的紧缺、材料成本的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劳工的不足和成本的提高;面对困难,他们采取各自的应对,但有一点他们是相同的,都有着大大书写的美好愿景和向愿景奋进的脚步。

(1)为我国财政监督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1978—1993年,国家处于改革开放起步阶段,这阶段的改革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实行“分灶吃饭、财政包干”体制。改革的基本政策,决定了中央财政监督扮演着为起步阶段的改革“保驾护航”的角色。因此,无论是财政监督的体系重建、制度建设,还是财政监督的理念与模式,都带有非常鲜明的时代色彩。事实上,财政监督体系和制度的重建,重新确立了财政监督在国家财政经济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为改革开放的成功起步和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也由此奠定了我国财政监督的框架体系和制度基础。

(2)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这一阶段的财政监督模式,与当时我国财政收入来源的主体结构相适应。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中全民所有制经济占绝大部分比重,国营企业占主导地位,财政收入来源大部分为国营企业利润上缴和国营企业所得税,其他所有制成分上缴财政的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例比较低。因此从财政收入管理的角度,通过大检查和派驻专员等方法,一方面与给国营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政策相匹配,另一方面也能够让财政监督机构掌握国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从而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

(3)形成了特定历史阶段的财政监督基本模式。这一阶段的财政监督“重管理”,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情况下的必然选择。经历“文化大革命”后,我国法律体系仍然在重建恢复过程中,国家财政没有一部基本法律,大部分税收制度不是以法律形式出现,而是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颁布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出台,如1984年颁布的《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都属于法规而不是正式的法律,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都比较低。因此,在法律基础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财政监督只能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方式作为主要手段,参与到经济改革活动中去,由此形成了特定历史阶段的财政监督基本模式,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各项财政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1994—2002 年:从“管理”到“治理”的过渡阶段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此,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强调政府通过计划决策对资源进行配置,转向市场经济时代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新阶段。此时,财政监督也随之转变为以市场为平台,由“管理”向“治理”的过渡。从国内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出发,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提下,我国于1992年实行“分税制”改革试点,至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分税制”改革,财政监督也必然随之进行新的调整。特别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成立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这三大事件,标志着我国财政监督进入了从“管理”到“治理”的过渡期。

1、财政监督的过渡性特征。通常,财政监督的“管理”,是指为使财政收入顺利取得,财政监督部门以“监督者”的角色,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对被监管对象采取的约束性监督的做法。而财政监督的“治理”,则强调财政部门以市场“参与者”的角色,在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实现监督,以确保财政宏观调控作用的充分发挥。在此阶段,财政监督的理念转变为“宏观治理”,具体监督模式由“检查”逐步转向为“调控”和“治理”,其过渡性特征具体表现为:

表1 1978—1992部分年份财政收入来来源的所有制格局

(1)财政监督机构逐步集中。1994年,财政部将原来的财政监察司、商贸司中企处和“大检办”三个机构合并,成立“财政监督司”,集中指导和协调全国财政监督的职能。1995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派驻中央企业的驻厂员,改为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简称“专员办”),由财政部垂直管理,财政部的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集中。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专员办在职能上由对中央企业的收支监督转变为对财税执法部门和中央预算支出的监督,进一步退出对微观主体的“管理”,加入市场的“治理”中。

(2)逐步转变财政监督工作方式。此阶段,财政监督工作逐步由全国规模的专项检查和大检查,向日常监督转变,突出“参与”市场、“调控”市场。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政大检查转为针对特定事项的专项检查,例如1995年对“小金库”的清查,1996年对预算外资金的专项治理,1997年财税大检查、专储粮专项检查等。1998年之后,全国范围的年度财政大检查结束,财政部门开始积极探索加强日常监督工作,通过对征缴、审核、内部制约等的监督,从市场参与的角度对财政行为进行日常化、制度化的监督,从而逐步实现了监督方式的转变。

2、过渡期财政监督的实践效果。从“管理”到“治理”的过渡,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密切关联,同时也和我国在公共管理领域引入政府治理理念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此期间,财政改革不断展开,包括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试行部门预算制度、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等重大改革措施相继进行,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被重新调整,新的政府治理体系开始构建。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在其中发挥着促进改革和保证政策落地实施的重要作用。

(1)实现了财政监督的角色转变。1992年我国明确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政府起宏观调控作用。这就要求财政不能独立于市场之外,成为超越市场的主体对市场资源进行调配。财政一方面代表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获取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要落实宏观调控职能,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工具,弥补和消除市场自身的弱点与消极因素。特别是1999年修订宪法第七条,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之后,将国家掌握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变为国家只掌握所有权,经营权放归企业,从而弱化了政府在公有制企业日常经营中的管理角色,使之转变为“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国家控制的重点在所有权,而不在经营权。因此,如果财政监督再采用深入企业进行直接检查的驻厂专员制度等,就不再适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了。此时,退出对微观主体“主人翁”式的驻厂专员监督方式后,财政监督的角色就开始转变为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保障者了。为此,财政监督依照各种制度、规则,努力规范利用财政资源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同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财政监督还有效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和有效实施。

(2)改变了传统的微观管理财政监督模式。在这个阶段,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丰硕成果,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在这期间获得快速发展,数量增多,国有企业数量减少,再执行驻厂制度的财政监督工作模式已经不再合适形势发展的需要了。首先,传统的“检查”模式工作量大并且非常繁琐,深入微观主体细致“管理”的监督模式,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力,会阻碍经济发展。其次,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崛起,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大大增加,导致对大量微观主体的“管理”、“检查”不再具有可行性,需要采取更加宏观的方法执行财政监督。因此,这一阶段的财政监督模式从传统的微观管理,逐渐转向更加宏观的制度监督治理模式,实现了财政监督模式的改变。

表2 1998—2002不同所有权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

(3)丰富了财政监督的主体和手段。在此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不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1994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这期间修订的《会计法》、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等,从治理的方法上赋予了财政监督更多的法律工具。因此,财政监督不必再依靠单一的行政检查手段来完成,财政监督完全有条件上升到更加宏观的层面,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各种财政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由于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以更好地吸引多元主体参与到财政监督体系中来,特别是对市场主体的财务行为,可以更多地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执法机构、司法机构依法执行,进一步丰富了财政监督的参与主体和监督手段。

(三)2003年至今:全面加强财政监督治理阶段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 《决定》),要求继续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指出财政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政府职能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决定》对财税改革提出了要求,明确财政监督要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严征管”,统一税制;在财政资金的收支方式上,实现收支“两条线”,能纳入预算监督的尽量纳入预算监督,加强审计监督,预算监督要实行绩效评价体系。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赋予“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重要定位,指出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由这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对财政改革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财政监督已经进入全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个新的历史阶段,财政监督必须配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实现新的突破。

1、进一步夯实财政监督的法律基础。全面加强财政监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为财政监督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法制依据,2004年国务院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财政监督提供制度依据。财政部在2006年出台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8年出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和《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2010年出台《关于加强财政监督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2012年出台《财政部门监督办法》,都从制度层面规范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在企业会计这类基础性规章制度方面,2006年修订并颁布了 《企业财务通则》、2009年颁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14年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为财政监督奠定了比较坚实的法律基础。今后,随着财政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财政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会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治理将进入法治化轨道。

2、全面拓展财政监督范围。全面加强财政监督治理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将全部财政收支活动都纳入财政监督的范围,不能有遗漏或例外,以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如果还有财政性资金没有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范围,那么就不能说全面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财政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财政监督的全面性也就随之大打折扣。因此,2011年,我国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将所有政府性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这是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使财政预算朝着全口径预算管理迈进了一大步。此外,通过全面实施部门预算制度、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进行政府会计改革、试编政府财务报告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逐步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范畴。特别是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实行全口径预算,从而在法律上为实施全面财政监督、保证财政监督范围的系统性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3、大力推动财政预算公开透明。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标志,是强化财政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施有效财政监督的重要保障。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严格监督公权力的使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求必须强化财政预算监督机制。只有财政预算公开透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财政活动才能够处于阳光之下,才能够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从而促使其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流程,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财政资金的浪费和低效使用,尤其是防止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可以说,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不仅是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财政制度的一个重要抓手,也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近年来,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下,财政部在大力推动建立财政预算公开的制度体系、指导中央本级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初步实现了以财政预算公开透明促进深化改革、以财政预算公开透明促进规范管理,以财政预算公开透明促进财政监督高效有力的良好社会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使政府信誉不断提升,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心。

4、全面实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全面实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是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财政资金运行质量效益的重要保证,也是评价政府行政成本和行政效率的重要工具。全面实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全面实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近几年来,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领域积极探索,已经初步构建了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基本框架。在中央层面,已基本形成以项目支出为主的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绩效目标管理已经作为制度覆盖到所有中央部门的本级项目预算、中央对地方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预算,以及部分中央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项目预算,并将逐步覆盖中央部门所有项目预算管理之中。特别是新修订的《预算法》颁布之后,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积极探索预算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将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当作财政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的事前评估和绩效评价,不断积累经验,试图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模式。随着全面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政府部门“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意识不断增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朝着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不断前进。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在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方面的积极参与,又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促进了财政决策的透明和民主。

二、继续完善和创新我国财政监督机制的基本路径

2018年恰逢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财政监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迈入新时代,国民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政府职能也从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转向“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改革的方向着重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这些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以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大方略的实施,无一不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与倾力推动。在这一过程中,财政承担的职责任务是光荣而艰巨的。为了保证上述重大战略的实施,一方面财政要坚持依法取得收入,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运行绩效;另一方面,还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财政运行机制,防范各类财政风险。因此,不断完善和创新我国财政监督机制,就成为当前和未来财政部门十分重要的责任。笔者认为,在现有财政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监督的基本路径,就是建立基于主体责任的全过程财政监督新机制。

建立基于主体责任的全过程财政监督新机制,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提出的,因此必须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突出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以及各方参与者在财政活动中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并对财政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尤其是要强调对监督结果的运用。

(一)充分体现政府公共受托责任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现代国家治理中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说,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承担着代表国家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系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责任,是社会公众的代理人;而社会公众将向自己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事务委托给政府,成为委托人。同时,由于社会公众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受者,则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由此,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政府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内部的职能机构,专门负责管理财政资金的筹集和分配,因而必然承担着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管理的公共受托责任。因此,在建立全过程财政监督新机制时,必须充分体现财政部门的公共受托责任,突出其在财政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和监督职责,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制度,充分保障财政监督的权力和地位,以保证财政监督具有高度的法律权威性。为此,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财政监督法》,使其在财政管理基本法律《预算法》的基础上,用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财政监督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地位、作用、权利、责任、义务,监督机制、监督工具、监督方法、监督流程、协同机制和奖惩机制等,从而为我国的财政监督提供专门的法律规制和法律依据。

(二)促进实现多元主体协同监督治理

首先,财政活动的参与主体众多,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这些参与主体在财政收支活动中都对财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有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责任。如果缺乏有效的财政监督参与机制,财政就成为单一的监督主体,其在纷繁复杂的财政活动中必然会显得力不从心,财政监督的效率自然不高。但是,如果通过构建基于主体责任的全过程财政监督新机制,明确上述各方财政活动参与主体的监督责任和义务,使其在财政活动参与过程中主动进行监督,就会构成有效的、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财政监督协同治理机制。其次,随着政府治理现代化理念的逐步深入人心,社会各界对政府财政活动运行情况越来越关注,公众要求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透明、财政决策科学民主、财政管理规范高效、财政资金使用结果讲求绩效的呼声日渐高涨。越来越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愿意参与到财政监督活动中来,而这正是实现财政监督协同治理的最佳社会环境条件。通过广泛吸收多元主体参与财政监督,能够更好地扩大财政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有效地预防各类财政风险,从而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节约和高效的运转和使用。

(三)对财政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现代财政制度既包括顶层设计的财政决策、政策制定、权力分配、制度建立,也包括具体的制度实施、工作流程、收支行为等,既宏观又微观,既关乎全局,又直达个体,是一种全方位、多层次的财政资金管理活动,涉及各方切身利益。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着政府的公共责任和政策导向,同时又关乎着公共权力的运用,是一种影响广泛而深远的政府活动。如果不对财政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极易在监督空白的环节或监督力度很弱的环节出现公权力滥用、设租寻租等道德风险以及代理人的逆向选择问题,并由此形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政府财政活动本身,一方面带有极强的政策性和行政性特征,另一方面在一些领域又兼具市场性特征,这种复杂性和利益相关性,决定了财政监督不能采用碎片化的监督方式。财政监督必须从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开始,直到最终的绩效评价,对整个财政活动过程实施全过程监督,从中发现各种问题,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因此,只有对财政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没有遗漏,财政监督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财政监督履行的公共受托责任也才能够充分展现出来。

(四)必须强调财政监督结果的运用

财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使各方参与主体能够规范进行各种财政活动,防范各种显性和隐形风险,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财政监督是否能够受到各方的重视,最终实现上述目的,其关键还在于监督结果的运用。如果财政监督结果得不到有效运用,那么财政监督就只能走过场,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进而也就缺乏实际的效果。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初期的财政监督重建阶段,连续13年进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全国各地每年都会查出大量违纪问题,而且一年比一年多。其原因就在于财政监督的结果缺乏实际运用,财政违法违纪的成本太低,特别是缺乏对直接责任者、尤其是领导者的处罚,使人们产生了对财政监督“不怕”的心理承受能力,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建立基于主体责任的全过程财政监督新机制,必须强调财政监督结果的运用。通过强化对监督结果的运用,使其与主体责任密切挂钩。要制定具体的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无论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预算单位、有关企业、社会组织还是个人,一旦发生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一律追究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财政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财政监督经历了几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财政监督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和保障重大民生问题的解决、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需要继续完善制度建设,不断进行体制机制创新,进而为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和有序运行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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