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怡玮
【摘要】法务会计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法务会计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存在着极大的研究空间。本文归纳、评述了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鉴定相关理论的研究成果,从法务会计鉴定概念出发,归纳阐述法务会计鉴定涵义与要素,延伸讨论法务会计鉴定的基础——鉴定证据。
【关键词】法务会计鉴定;鉴定证据
安然财务丑闻案和世通舞弊案使美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受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公众信任危机,与此同时,在安然案诉讼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务会计人员开始为人们所熟知。本文根据有关研究文献,对国内外学者对法务会计鉴定理论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评述。
一、法务会计鉴定的概念与要素
(一)法务会计鉴定的概念
国外有关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而法务会计实践行为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四十年代。二战期间的美国FBI雇佣500多名会计师检查与监控财务交易,可将其视为历史上最早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国内大概在上世纪末才系统开始有关法务会计的研究,时问较国外偏晚,法务会计鉴定相关的研究更是在近几年才开始兴起,为学者们所关注。
谈论法务会计鉴定的概念一定绕不开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的争论,张蕊(2013)认为法务会计鉴定从属于法务会计知识理论体系,是法学和会计学两大学科“知识融合”的结果,但在具体的法务会计鉴定概念划分问题上,由于本身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这两大领域之间的关系界定就比较模糊不清,该概念的具体界定现状层出不穷。
而在司法会计领域,章宣静(2012)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资料的经济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委托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的勘查检验、分析论证、鉴别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其主要着眼点在于诉讼活动,将法务会计鉴定视为司法机关处理经济案件时使用的工具。
具体的法务会计鉴定概念划分问题上确实层小不穷。但是总结各种对法务会计鉴定概念的阐述,我们可以提炼出法务会计鉴定的一般概念,即法务会计鉴定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法学与会计学为一体的专家性工作。
(二)法务会计鉴定要素
认识一个新理论最基础的方法就是分析理论的构成要素,将一个问题分解成具有逻辑关系的相关部分,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清晰、更进一步地了解该理论的基本情况。
在“一元”司法会计理沦研究中,于朝(2009)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主体仅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鉴定意见的结论范围涵盖财务会计事实的所有要件,包含行为的背景、行为人、成因、手段、后果、法律属性等: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事实或经济违法行为。
之后文章大致都沿用这种分类阐述方式,但郗建设(2016)认为法务会计鉴定对象是涉及诉讼的财务会计问题,包括: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可见,法务会计鉴定相关的概念界定存在着法务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两种不同的表述,但具体分析两大类的相关表述不难发现,其沦述的本质其实大致都围绕着鉴定主體、鉴定客体、鉴定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展开。鉴定主体一般被认为是具有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鉴定客体一般被界定为涉及财务的法律案件和相关案件所提供的各式证据:鉴定内容一般被认为是专业鉴定技术的运用和结沦的给出;鉴定意见是可作为证据的总论式观点。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现如今理论界针对法务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分类仅仅是名称上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
二、法务会计鉴定基础
法务会计鉴定作为一种具有专业技能要求的专家性工作,其具体的实施和判断都需要有据可依,而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诉讼的核心基础就是证据。所谓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区别于普通的证据,法务会计证据具有其自身的特色。
在“二元”司法会计理论中,于朝(2009)认为鉴定证据应划分为基本证据和参考证据。同时,提出了鉴定证据的基本运用准则,即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的,没有基本证据或基本证据不足时,司法会计鉴定人不得受理鉴定或出具鉴定意见,参考证据不得作为鉴定意见的事实依据。
但是,郑谊英(2010)针对上述将鉴定证据划分为基本证据和参考证据的理沦提出质疑,认为参考证据不应被视为鉴定证据。无论是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意见等直接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还是将其作为做出鉴定结论的“参考证据”,都会在鉴定人大脑中先人为主,破坏鉴定人主观判断的科学性,对法务会计鉴定的实务发展产生极大危害。
黄臻(2011)在之后的研究中又进一步具体阐述了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内涵,其认为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划分为基本证据和参考证据。基本证据,是指在司法会计鉴定中,能够采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对其内容进行检验分析,并能够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结沦基本依据的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参考证据,是指在司法会计鉴定中,能够说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内容,并对检验鉴别分析和制作鉴定结论有参考意义,但不能作为鉴定结论基本依据的司法会计鉴定证据。
可见在现如今的法务会计鉴定证据分类上大致可以分为基本证据和参考证据两大类,参考证据仅仅能作为基本证据的侧面补充,而不能作为鉴定结论的基本依据在形成鉴定结论时发挥基础性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蕊.杨书怀.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J].会计研究,2013,08:89—95+97
[2]王通,陈磊.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规则研究[J].会计之友,2012,03:33—34
[3]章宣静.“排除法”在司法会计鉴定中的应用探析[J].会计之友, 2012.20:112—114
[4]韩飞.周晨.司法会计鉴定在我国应用现状的实证考察——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的期间样本分析[J].财会通讯,2016.10:104—109+4
[5]于朝.论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兼谈“法务会计”的误解[J].中国司法鉴定,2009.06:38—43
[6]郗建设,张允光,樊永流.浅析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思路[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09:115—117
[7]黄臻.浅议司法会计鉴定中“言词证据”作为“参考证据”的使用[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10:7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