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所有制结构调整及发展方向研究
——基于兵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

2018-06-01 09:09马彦梅
新疆农垦经济 2018年4期
关键词:企业法人内资国有经济

马彦梅

(兵团党委党校,新疆 五家渠 831300)

所有制结构调整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主要取决于生产力状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变革,所有制结构是否合理要以能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衡量标准[1]。兵团要发展,要继续成为新疆稳定和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顺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调整所有制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兵团经济创造一个多元市场主体互相竞争、充满活力的体制环境,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所有制结构的合理化调整,才能保证兵团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近年来,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有效地促进了兵团持续经济增长,增加了兵团经济总量,增强了兵团维稳戍边的综合实力。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兵团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兵团所有制结构调整和明确其发展方向。

一、改革开放以来兵团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一)从就业的所有制结构变化看,就业人员分布多元化

从就业人员分布分析兵团的所有制结构,可以大致看出,兵团改革开放以来就业人员分布的所有制结构的基本特征是:1981-2014年,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从业人员比例呈现降低趋势。其中,国有企业从业人员比例由1981年的95.8%下降到2008年的 57.4%,到 2014年又下降到40.4%;集体企业从业人员比例由1985年最高的6.0%下降到2005年的0.1%,后继续不断下降;集体企业通过企业改制,从业人员在2008年全部分流完毕;从业人员结构变化最大的是从1985年兵团经济中出现了个体经济和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从业人员比例由1985年的3.5%增长到 2014 年的 26.8%,增长了 21.8 个百分点;2014年股份制企业从业人员比例占14.9%,较 2004年增长 8.4个百分点,其他企业从业人员比例从2008年10.7%增长到2014年的17.9%,增长 7.2 个百分点(见表 1)。

表1 兵团从业人员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构成 单位:%

(二)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所有制结构变化看,投资趋向多元化

从1985年起,投资开始流向集体、股份制、个体经济领域。国有经济投资比重从1984年的100%下降到2008年的66.7%,到2014年下降到40%;集体经济投资比重从1985年出现时的1.9%上升到1995年的7.3%,随后下降到2000年的0.1%,至今变化不大;个体经济投资比重从1985年出现时的9.2%下降到2000年的3.5%后回升至2008年的8.9%;自2008年以后又下降到2014年的0.4%。1995年兵团的所有制结构又出现了其他经济类型,其中股份制经济投资比重增长速度较快,从2004年的23.3%增长到2014年的32.0%。这种投资结构从一个侧面说明,国有经济仍然是兵团投资的主要趋向,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但其他经济特别是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开始占有相当的份额,并且投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所有制成分的投资比重。

(三)从兵团工业总产值的所有制结构看,工业总产值分布多元化

由于各种不同类型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兵团工业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表现在兵团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份额不断下降,1984年国有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98.4%,到1994年比重为93.9%,下降了 4.3 个百分点;从 1994-2004 年下降了59.6个百分点;2014年较2004年又下降了29.1个百分点,到2014年下降到了5.2%。集体工业总产值份额先升后降,2004年下降到0.6%,2008-2013年仅剩0.1个百分点。非公有制经济、股份制经济在工业总量中的比例从无到有不断上升。股份制工业经济由2000年的14.7%快速上升到2014年的85.8%,其他工业经济由1994年的 1.3%上升到 2013 年的 7.0%,2014 年下降到3.8%。这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股份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兵团工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兵团工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从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看,单位结构多元化

与2008年兵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兵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总量变化较大,而占比变化不大,企业法人单位7469个,增加4713个,增长1.6倍;按登记注册类型分,内资企业7426个,增加4603个,增长1.62倍。其中国有企业784个,增加了517个,增长了2倍;集体企业18个,减少2个;股份合作企业23个,增加了18个,增长了4.6倍;联营企业增加到15个;有限责任公司1912个,增加了1201个,增长了1.69倍;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了48个,私营企业4112个,增加2402个,增长1.4倍;其他内资企业414个,增加了398个,增长了22倍;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6个,增加10个,增长1.6倍;外商投资企业27个,增加10个,增长0.58倍。2013年内资企业单位数占99.4%,其中国有和集体企业单位比重仅占10.7%,有限责任公司占 25.6%,私营企业比重较高,占到55.1%。而外资企业单位数仅占0.6个百分点。

(五)从第二、三产业的部分行业来看,非公经济从业人员比重较大

2013年末,全兵团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67974人,比2008年末增加232081人,增长69.1%,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86830人,增长95.6%,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81144人,增长49.5%。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27718人,比2008年末增加40929人,增长21.9%。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制造业157264人,占27.7%;建筑业100084人,占17.6%;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9184人,占12.2%。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批发和零售业106572人,占46.8%;住宿和餐饮业43936人,占19.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8614人,占8.2%。在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房地产业,教育产业方面个体经营户基本没进入或进入很少。

(六)从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构成看,非公比重加大

2013年末,全兵团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2399个,从业人员18.66万人,分别比2008年末增长2.2倍和1.2倍。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2365个,占98.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1 个,占 0.5%;外商投资企业 23 个,占 1.0%。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193个,占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 8.0%;集体企业 8个,占 0.3%;私营企业1258 个,占 52.4%。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 97.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0.4%,外商投资企业占2.2%。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7%,集体企业占0.1%,私营企业占30.7%。

(七)从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看,私营比重较大

2013年末,全兵团共有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288个,从业人员10.01万人,分别比2008年末增长1.2倍和72.3%。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100%。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的12.2%,私营企业占44.8%。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100%。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16.7%,私营企业占18.2%。

(八)从第三产业中的部分领域看,非公有经济已经居于主体地位

1.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 99.9%,其中,国有企业占 8.4%,股份有限公司占1.1%,有限责任公司占 18.1%,私营企业占62.7%。外商投资企业占0.1%。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9.8%,其中,国有企业占 18.0%,股份有限公司占 6.7%,有限责任公司占30.4%,私营企业占34.1%。外商投资企业占0.2%。

2.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企业占17.6%,有限责任公司占 21.3%,私营企业占据了56%的比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占34.6%,非国有企业占比达到50%以上。

3.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 99.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1.0%。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30.8%,股份有限公司占2.9%,有限责任公司占24.0%,私营企业占39.4%。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占36.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占 35.5%,私营企业占 27.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6%。

4.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企业占3.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占 25.9%,私营企业占 60.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3.4%,外商投资企业占1.8%。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占22.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占48.6%,私营企业占18.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7.1%,外商投资企业占 3.5%。

5.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企业占16.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占27.5%,私营企业占52.1%。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占56.7%,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占28.0%,私营企业占 14.2%。

6.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 99.0%,其中:国有企业占 17.5%,有限责任公司占34.9%,私营企业占40.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0%。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9.9%,其中,国有企业占 20.9%,有限责任公司占 56.2%,私营企业占 21.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 0.1%。

7.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100.0%,国有企业占12.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占21.1%,私营企业占63.3%。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100.0%,国有企业占12.9%,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占37.1%,私营企业占 48.5%。

(九)各师所有制结构调整不平衡

1.从地区、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法人单位数看,各师所有制结构调整不平衡。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总数的60%集中在第八师、第六师、第一师、第四师、第十师5个师。国有经济占34.7%,其中,第三师、第五师、第九师、第十师、第十四师和兵团直属国有经济比重占50%以上;集体经济数量和占比很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占比17.9%,其中,第八师、第六师、第一师、第十二师、第十三师占总量的61.9%;私营企业占36.6%,其中,第八师、第六师、第一师、第七师4个师占私营企业总数的6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占比较小,总共45个,主要集中在八师和六师。

2.从按师分组的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看,各师个体经营发展不平衡。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4.19%,比2008年末增加了0.6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 95.81%,下降了 0.67个百分点。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8.59%,比2008年末下降了2.9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1.41%,提高了2.97个百分点。个体经营户数量前5的师分别是:第八师30705户,第六师15517户,第一师13462户,第四师10533户,第七师9735户;而第十四师和建工师不足千户。

二、目前兵团所有制结构调整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兵团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主要是通过在国有经济之外发展壮大非国有经济实现的,结果不但使国有经济本身的改革滞后,而且也使非国有经济发展受到约束,影响了兵团经济进一步快速、稳定的发展。

(一)国有经济比重仍然较大,产出效益不高

2014年兵团国有经济的生产总值占GDP的61.5%;而2014年全国国有经济生产总值占GDP的40%以下,兵团高于全国近20个百分点。从投资结构看,兵团国有经济的比重高于全国。2014年兵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1509.89亿元,其中国有经济投资 656.47亿元,占 43.5%;股份制企业占37.2%;而全国201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1.2万亿元中,国有经济投资占24.41%。从就业范围和就业领域看,兵团国有经济就业比重高于全国、自治区。2014年,兵团国有经济从业人员53.34万人,占单位就业人员的69.7%。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82亿人,其中,国有单位从业人员 0.63 亿人,占 34.5%。

比较兵团、新疆及全国国有工业企业2008-2013年5年间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发现,兵团国有工业企业在此期间全员劳动生产率平均值为13.1万元/人、年,新疆国有工业企业在此期间为 31.9万元/人、全国国有工业企业为 26.8万元/人、年的平均值,兵团国有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

(二)集体经济比重和实力不断降低

兵团集体经济资产总体规模表现出明显的持续缩减态势,1995年固定资产的投资比重最高时达到7.3%,2000-2014年以来仅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的0.1%,集体企业的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由 1999年的 5.9%下降到 2008年的0.1%,集体企业就业人员不断减少,占比重几乎为零。集体企业资产实力的逐年减缩,导致集体经济在全社会经济中的实力逐年下降。

(三)兵团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所占比重仍然较低,经济带动力不足

1.从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看,兵团实际利用外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低于全国。2013年,兵团共实施各类招商引资项目1580个,引进兵团外到位资金757.2亿元,较2012年增长20%;实际利用外资2.17亿美元,增长75%,占全兵团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509.89亿元的0.8%。而同期全国实际利用外资1175.86亿美元,折合人民币7278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1.2万亿元的 1.4%。

2.从企业发展状况看,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少、规模小。2013年全兵团519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非国有企业所占比例42%,完成的工业企业产值占兵团工业总产值比例为33.6%。

3.从行业结构看,大多分布在批发零售、交通、住宿和餐饮业,仅这3个行业的个体经营户就占总户数的83.5%,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为74.6%,从事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这些行业,基本上对资金和人员素质要求不高,是技术含量较低的产业。而房地产、金融业和公共服务业领域由于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非公经济涉入较少。

(四)兵团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滞后,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尚未真正成为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兵团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证券市场、产权市场和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市场化方式参与兵团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但就产权股份的构成来看,主要还集中在兵团企业内部,吸收外来资金特别是优势资金少。据统计,在兵团改制的国有企业中,只有20%的企业引进了外来资本和民营资本,外来资本总额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本总额的1.6%,其中外商及港澳台资本仅占0.5%。

三、兵团所有制结构调整及发展方向

(一)继续保持国有经济主导地位,提高其资产质量与控制力

国有经济是兵团承担卫戍国家安全的载体,控制着兵团经济命脉,对兵团全社会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企业对兵团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下大力气搞好。因此,作为兵团国有经济调整的方向,不仅仅是一个国有经济比重不断下降的过程,同时更重要的是一个国有经济效率提高、竞争优势更加突出的过程。

1.兵团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基本原则

战略性调整是通过战略性重组和战略性进退来实现的。通过重组和进退,打破和改革国有经济原有格局,有意识地对国有经济从战略上重新布局[2]。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担负着维稳戍边的特殊使命,不能完全效仿其他省市国有经济调整的方式,兵团要依据自身发展的特点,来确定国有经济的调整与布局,以求更有效地履行屯垦戍边的历史使命。

(1)着眼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兵团要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边疆安全和兵团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关系兵团履行维稳戍边的特殊使命和影响兵团经济社会全局利益的重要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关系兵团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兵团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兵团国有经济的调整,更多的是注重对兵团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2)以效益为中心,以提升兵团经济整体竞争水平为目标。兵团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应当坚持以服务于兵团经济发展大局为基本出发点,以提升兵团经济整体竞争力为目标。尤其在处理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比例和领域方面,不是简单地进行产业和领域划分,而是根据二者的综合效率进行判断[3]。在领域选择上,国有经济的效率高就继续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其进一步发展,私有经济效率高就重点让私有经济发展。如果二者结合效率更高,就采取混和所有的方式[4]。

(3)国有经济进退并重,目前以退为主。从长期来看,国有经济必然是有进有退,但在目前来说主要是以退为主,因为兵团国有经济比重大,行业分布范围广,必须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力度,使国有经济从资本运营效率明显低下的行业和领域中坚决有效地退出,以便可以更有效地集中财力,加强国有经济必须控制的、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行业和重点企业及其产品[5]。

(4)做大做强国有经济并重、目前以做强为主。国有经济必须要做大做强,但在短期内应该做强[6]。随着世界经济的低迷,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高速发展之后进入了新常态,供给侧改革同样影响到兵团企业,兵团国有经济既面临着激烈的国内竞争,又面临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挑战,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和起控制作用的行业也会受到挑战。充分运用兵团的资源优势和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组织优势,引导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聚集,培育和发展壮大一批潜力产品的企业,使其成为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各项产业的快速发展。

(5)市场化与兵师管理层推动相结合。所谓市场化,就是国有经济的进退都必须公开化,按照市场原则操作,引入竞争机制,例如在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上公开交易国有资本。同时兵团国资委是国有经济所有者的代表,掌握着国有经济的退出与进入的决定权,而且在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中,需要兵师各级推动市场化进程。

2.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思路

(1)在行业分类和职能分类的基础上,确定保留、退出和进入清单。兵团除了国家规定的“三大行业、两类企业”,即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等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之外的其他行业和领域,都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兵团要立足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构建农业发展体系,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重点发展纺织、食品、医药、配套发展农用装备制造业;拓宽建材工业发展领域。对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兵团国有企业,要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拍卖出售等方式,对其进行资产重组,让国有经济从一批行业、企业中退出来。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并不意味着国有资本单纯地退出,在一些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和产品上还要有选择地适度进入,要加快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紧建设一批石油化工、矿业等重大项目。目前主要是确定保留和退出的清单,该退的坚决退、可退可不退的坚决退,该进入的努力进入。

(2)通过国有资产的进退促进兵团企业的改制、改组,完善治理结构。国有资本的进出不是简单的国有资本数量的变化,而是企业的改制、改组就是国有资本的进退具体途径,本身就是改革。兵团除了少数行业和重点领域保持国有独资外,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都要实行股权多元化,同时要加大国有股减持的范围和力度,降低国有股的比重,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渐改变大多数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绝对控股的局面,才能够从根本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要把国有股的进退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起来。

(3)通过国有资本的退出、进入,进一步提高兵团的产业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国有资本的进退和分布的调整是提高产业水平,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国有资本退出一些领域后,再进入一些具有“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企业,必然提升产业水平。随着国有资本的进退和分布的调整,可以实现属于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在不同产业合理分布,就业结构和产值结构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7]。

(二)进一步创新集体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

兵团的集体经济无论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就业比重还是在三次产业中所占的份额都比较小,但不能因此忽视它在兵团国民经济的发展中的作用。

1.股份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重要实现形式。集体企业要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造。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把传统集体归大堆、非人格化、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改造成以职工个人股为主、人格化、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

2.家庭农场和股份合作制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坚持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土地确权颁证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使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和股份合作制逐渐成为主导形式。

(三)加快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

1.进一步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兵团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向文化事业、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领域拓展,在引进外资企业发展第二产业的同时,为私营经济创造条件加大其对第二产业的投资比重。同时依托兵团自身发展农业的优势,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农业,积极参与兵团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提升兵团农业发展的水平。

2.积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规模、上档次。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积极开发质量好、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实现企业上规模、产品上档次。

3.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提高非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私营经济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体,他们善于发现市场空白,提供有效供给,尤其是在生活消费品方面,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市场主力军。因此要充分发挥私营经济资产规模大、产值贡献大、吸纳就业能力强、科技进步贡献率高、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的特点,提升兵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提高非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4.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非公有制企业主要集中在传统产业和依附于传统产业,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高起点、跨越式地发展国内正在起步、市场前景广阔、本地有条件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以新工艺、新设备、先进的新技术改造嫁接传统产业,拉长产业链条,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品。

5.积极支持、引导各类团场小城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师要运用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职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参与团场小城镇公益设施建设。积极培育团场小城镇的经济基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及外商到团场小城镇投资兴办企业,参与团办企业的改组、改制,进行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发展各类综合或专业性批发市场,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小城镇聚集,引导农业职工到小城镇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带动团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采取各种形式,鼓励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混合所有制企业。

(四)推进所有制形式多样化,使混合所有制成为兵团未来所有制结构重组的方向

1.加强对兵团上市公司的规范股份制改造,使其成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上市公司是兵团通过国有企业改革与市场经济接轨、获得新的生机与希望之所在。上市公司通过改制重组、深化内部制度改革,初步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制度现代化、监督机制社会化和人事任用市场化。上市公司在兵团经济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这类企业,一方面要积极努力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另一方面要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参股等途径,真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经营机制转换。

2.结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发展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兵团要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经营状况,分别采取控股、参股形式进行重组改造。对关系兵团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纺织、食品、建材、支农、重化工等领域,国有资本一般要保持控股;特别是在没有政府工商管理、税收权的师,对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需要控股;按照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和贸、工、农一体化的企业组织模式,通过重组建立起的跨师、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需要控股;在有政府职能的师、团,企业国有资本作为普通股东参与可以不用控股。对非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形成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多元投资的公司制企业,兵团可以控股,也可以不用控股。对规模小的企业,可以将产权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但是对特许专卖行业、政策垄断行业的企业实行改制,国有资本要控股。

3.新建企业原则上都应采取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参股的股份制形式。除了兵团出资外,要多方吸引社会投资,组成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中,也可吸纳非国有资本投资,以解决国有资金不足等问题。

4.必须打破地区、行业、部门乃至所有制的限制,把全社会分散的资金按市场效率的原则聚合运作,并实现所有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单一的所有制形式由于不能使不同性质的所有权相互兼容,因此其吸收和调动社会经济资源的能力便受到种种限制[8]。只有混合所有制,才能做到使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经济要素自由组合、任意配置,并在不断运动的过程中达致最优。在迅速把社会闲散资金吸聚为大规模资本的能力方面,混合所有制具有其他单一所有制不可比拟的优势[9]。与此同时,混合所有制还造就了资产所有权的流动机制,使资产的存量结构和增量结构遵循市场效率原则,在动态中不断得以优化,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和稳步发展。

[1]陈然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有制结构的与时俱进转向[J].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01):64-66.

[2]卫兴华.坚持和完善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10):5-13.

[3]周新城.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02):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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