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四川 南充63700)
《史记》三家注是古典注释学方面的典范之作,其中保留了大量的丰富文献资料,历来为学者所推重。三书前后递补,相辅相成,时间跨度大,从中可管窥由南北朝至唐的文献流传情况,对后世是一份尤为珍贵的文献遗产。关于三家注的研究一直在持续,近年来,又涌现出了诸多关于三家注引文的优秀研究成果。
三家注在注释学方面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近来多有学者对其分析探讨,考虑到研究成果繁多、驳杂,兹仅选取在文献、文学、文字等方面研究有代表性作品作简要叙述。如应三玉从整体上对三家注的价值进行了论述。其认为三家注在文献学、注释学、史料学及对后世影响方面无可替代,三家注在集结前人《史记》注释成果的基础上,考释辩证,阐发幽微,将古代《史记》注释推向顶峰[1]。叶文举从史实考订和文献辑佚方面,以三家注引《古史考》为例进行解析。其认为《古史考》不仅对史记的某些观点和史实作了纠偏和补充,而且就司马迁对某些史实的历史观作了深入的阐述和辩驳,除此之外,在君王的世系、相关封地与典章制度上亦多有考究。《古史考》现已亡佚,其幸依托三家注得以存留后世,今人可以借此约略看到其吉光片羽[2]。冯洁从校勘入手,详细分析了三家注校勘的内容、特点及对《史记》版本的贡献。其阐述了在三家注产生的时代,三家注校勘理论虽未成熟,但自注文内容可隐约观见古人对校勘的版本、语言及态度等方面的朦胧认识[3]。郑梅从文学角度入手,对三家注征引的文学性、注文语言的文学性、文章气势及感情色彩等进行阐释,认为其文学价值不容忽视。而从传统的音韵、训诂、语法等角度脱离出来,以注文的文学性为切入点进行探讨,不失为三家注研究的一个全新的学术增长点[4]。周振风从训诂学角度入手,充分肯定三家注在注释《史记》原文、引用书证、校证今本、保存古本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存在训释不当、句读语法错误、地理说明错误、前后自相矛盾等问题。其对《史记》训诂方面作了中肯的评价。
《史记》三家注虽为史籍注释史上的一部巨作,但由于文献本身有误或传抄者个人疏忽,致使其不免存在纰漏与谬误,学者在肯定其价值同时,亦进行了一定的订补修正。如赵保胜言,“三家之注,或百密而一疏;先贤之论,亦有时而可商”,其对18处注文作了辨正和纠误[5]。赵生群指出了三家注称引《左传》中存在79处错误(《史记》三家注称引《左传》考校);方向东就《史记》本纪部分,发现三家注中尚存22处问题(《史记》(《本纪》部分)拾误);谢秉洪发现三家注中有12条文献存在标点、文字之疑误(《史记》点校拾遗);吴新江将元刻彭寅翁本与今本对校,发现其中各存讹误,共有19例(《史记》彭寅翁本异文辨证)[6]。殷陆陆将三家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分别列举了断句、注音、释义、注山川地理、注人名、阐发义理、征引史料等八项问题,并举例考辨说明[7]。
历来三家注都受到学界的特别关注,其虽有疏误,但瑕不掩瑜,不论何时,都可从中发现新的学术价值。各家研究涉及诸多方面,通过以上研究成果,可见其文献价值及讹误情况之一斑。在三家注注文的研究中,虽有涉及注文引《左传》《国语》《山海经》等文献的著作,但不见对三家注引《水经注》的整体研究,故笔者以此为关注点,展开对三家注注释问题的探讨。此引用包含两种情况,一为三家注直引《水经注》内容,二为三家注引用《括地志》中包含《水经注》内容。
三家注直引《水经注》文字,据笔者统计共26处,其引用文字与今本略有差异,文字几近相同、文意无误者12处,在《史记》校勘记中纠正有谬误者5处,余9处有疑误者今详细分析如下:
1.《五帝本纪》:“其二曰昌意,降居若水。”[8]12
《索隐》:《水经》曰:“水出旄牛徼外,东南至故关为若水,南过邛都,又东北至朱提县为卢江水。”[8]13
今本《水经》“若水出蜀郡旄牛徼外,东南至故关,为若水也。南过越巂邛都县西,直南至会无县,淹水东南流注之。又东北至犍为朱提县西,为泸江水。”[9]824-825
按:《索隐》引此条文字乃总括性引用,省略较多。据《索隐》言,可知若水经过邛都县、朱提县两处地点为泸江水。据今本知,若水过邛都县、会无县,后淹水注入,又东北至朱提县,三处地点才为泸江水。文意表达虽无错讹,但对于读者理解若水整体流经情况易造成误解和偏差。《索隐》作“卢江水”,今本作“泸江水”。
2.《夏本纪》:“砥柱、析城至于王屋。”[8]84
《索隐》:《水经》云砥柱山在河东大阳县南河水中也[8]85。
今本《水经》:“砥柱山在河东大阳县东河中。”[9]950
按:《索隐》作“大阳县南河水中”,今本作“大阳县东河中”。今本《水经注》卷四《河水》:“河水……又东过陕县北,又东过大阳县南,又东过砥柱间,又东过平阴县北……”[9]114-118由此句可知,砥柱山当位于大阳县东面的河水中,故《索隐》言“大阳县南”当为误。
3.《夏本纪》:“(瀁水)又东为苍浪之水,过三澨,入于大别。”[8]87
《索隐》:《水经》云“三澨,地名,在南郡邔县北”。孔安国、郑玄以为水名也。今竟陵有三参水,俗云是三澨水[8]91。
今本《水经注》:“三澨地在南郡邔县北沱。”注云:“……《地说》:沔水东行,过三澨合流,触大别山阪。故马融、郑玄、王肃、孔安国等,咸以为三澨水名也。许慎言:澨者,埤增水边土,人所止也。……服虔或谓之邑,又谓之地。京相璠、杜预亦云水际及边地名也。《经》云邔县北沱。然沱流多矣,论者疑焉,而不能辨其所在。”[9]957-958
《水经注疏》:“三澨池在南郡邔县之北。注:赵(笔者按赵一清)作三澨池在南郡邔县之北,云《禹贡锥指》曰,《水经》三澨池,今本作‘地’字为是,然自郦道元时已讹。......傅寅《集解》引此亦作‘池’,明‘地’字乃近世所改。一清按:《水经》自明正、嘉以来,屡经各家校刊,改池为地,池虽误文,实古本也,故不从俗改作‘地’字耳,全与赵同。戴(笔者按戴震)据《注》称《经》云‘邔县北沱’,作‘三澨地在邔县北沱’。守敬按:‘北沱’实不成语,戴读《注》文不审,故臆改。”[10]3374
按:《索隐》引此段文字乃变抄其词,其文意与今本有部分差异,然对于三澨究竟为水名或地名,及其确切位置,尚有诸多争议,无一定论。段玉裁认为,《水经注》古本作“三澨沱在南郡邔县北”,谓“三澨”为沱名,故与“益州沱”“荆州沱”连类,后经转写,遂为“池”字。戴先生据《注》“邔县北沱”改《经》文为“三澨池在南郡邔县北沱”,既云“地”,又云“沱”,非是[11]。
4.《夏本纪》:“道沇水,东为济,入于河,泆为荥。”[8]87
《索隐》:《水经》云:“(济水)自河东垣县王屋山东流为沇水,至温县西北为济水。”[8]91
《正义》:《水经》云沇东至温县西北为泲水,又南当巩县之北,南入于河[8]92。
今本《水经》:“济水出河东垣县东王屋山,为沇水;又东至温县西北,为济水。又东过其县北,屈从县东南流,过阝贵城西,又南当巩县北,南入于河。”[9]189
按:《索隐》引《水经》作“自河东垣县王屋山东流为沇水”,今本作“出河东垣县东王屋山”,两者文字极相近,但文意略有不同。前者言河水出王屋山向东流,“东”表示河水流向,后者言河水出垣县东部王屋山,“东”表示王屋山之方位。
《正义》在引用《水经》时,变抄其词,有所省略,但文意基本正确。《说文》:“泲,沇也,东入于海。注:‘《禹贡》曰:道沇水东流为济,入于河。’”[12]528故“泲水”“沇水”当为“济水”之别名,《索隐》《正义》所言不误。
5.《秦始皇本纪》:“陶山、北假中。”[8]323
《正义》:郦元注《水经》云:“黄河迳河目县故城西,县在北假中。”[8]324
今本《水经注》:“(河水)南屈迳河目县,在北假中,地名也。”[9]76
按:《正义》所引注《水经》文字与今本相近,内容无误。《正义》作“黄河”,今本作“河水”。郦道元注《水经》时,黄河仍名“河水”或“河”,而不言“黄河”。但此处《正义》言“河水”为“黄河”,据查考,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中已全称“黄河”,且二十四史中,唐修史书有多部在正文中提及黄河,此说明于唐朝,“黄河”一名已经广泛使用[13],《正义》所言不误。
6.《封禅书》:“薄山者,衰山也。”[8]1650
《索隐》:郦元注《水经》云“薄山统目与襄山不殊,在今芮城北,与中条山相连”[8]1651。
今本《水经注》:“《山海经》曰:蒲山之首,曰甘枣之山……蒲山统目总称,亦与襄山不殊。”[9]110
按:《索隐》引注《水经》作“薄山”,今本作“蒲山”。《水经注疏》:“《山海经》曰:‘蒲山之首,曰甘枣之山。守敬按:原书蒲作薄,二字通。’”[10]322《汉书疏证》:“《水经注》引《山海经》作“蒲山”(注:蒲、薄声之转)云统目总称亦与襄山不殊。”[14]故《索隐》言当为是,今本“蒲山”乃“薄山”之音转。“在今芮城北,与中条山相连”句,不见于今本《水经注》,或为佚文,或为司马贞之言语,暂无确论。
7.《封禅书》:“长水。”[8]1652
《索隐》:《水经》云“长水出白鹿原”,今之荆溪水是也[8]1653。
今本《水经注》:“霸水又北,长水注之,水出杜县白鹿原,其水西北流,谓之荆溪。”[9]456
按:《索隐》引《水经》内容与今本相符,但《索隐》所引为今本注文内容。
8.《匈奴列传》:“放逐戎夷泾、洛之北。”[8]3485
《索隐》:《水经》云(洛)出上郡雕阴泰昌山,过华阴入渭,即漆沮水也[8]3487。
按:今本《水经注》无此内容,应为佚文。陈桥驿在《〈水经注〉佚文》中已有指出[15]474。
9.《卫将军骠骑列传》:“按榆溪旧塞。”[8]3540
《索隐》:《水经》云“上郡之北有诸次水,东经榆林塞为榆溪”[8]3541。
按:《史记》校勘记言:“上郡之北有诸次水 耿本、黄本、彭本、柯本、凌本、殿本作‘上郡之北有诸次山诸次水出焉’。按:《水经注》卷三《河水》:河水又南,诸次之水入焉,水出上郡诸次山。《山海经》曰:‘诸次之山,诸次之水出焉。其水东迳榆林塞,世又谓之榆林山,即《汉书》所谓榆溪旧塞者也。’”[8]3565。《索隐》所言为今本注文内容。
在三家注引用的文献材料中,不仅有直接参引《水经注》内容,亦有通过〈括地志〉二次引用《水经注》内容,据笔者统计有23处。虽《括地志辑校》及《〈史记〉正义称引〈括地志〉考校》等著作有过研究,但仍不甚详细。今再考证,以求查漏补缺。其文字无错讹、文意无误者8处,在《史记》校勘记中已指明错误者3处,余12处引文分析陈述如下:
1.《夏本纪》:“砥柱、析城至于王屋。”[8]84
《正义》:《括地志》云:“析城山在泽州阳城县西南七十里。注《水经》云‘析城山甚高峻,上平坦,有二泉,东浊西清,左右不生草木’。”[8]85
今本《水经注》:“山甚高峻,上平坦,下有二泉,东浊西清,左右不生草木,数十步外多细竹。”[9]229
按:《括地志》所引与今本极近似,文意无误。《括地志》作“有二泉”,今本作“下有二泉”,又《肇域志》作“中有二泉”,由于不见原本,三者所言,未知孰是,但似作“下”者义长。《括地志辑校》据增改,当从之[16]。
2.《秦本纪》:“自将伐茅津。”[8]237
《正义》:《括地志》云:“……注《水经》云茅亭,茅戎号。”[8]238
今本《水经注》:“河北对茅城,故茅亭,茅戎邑也。”[9]114
按:《括地志》引《水经注》与今本有些许差异。《括地志》言“茅戎号”,今本言“茅戎邑”。《读史方舆纪要》:“虞城,县东北四十五里,亦曰吴城。……又有茅城,在县东南茅津上,春秋时晋邑也,亦曰茅亭。”[17]故今本《水经注》所言当为是,《括地志》所言“号”为“邑”形似之误。
3.《秦始皇本纪》:“为吾遗滈池君。”[8]330
《正义》:《括地志》云:“……郦元注《水经》云‘滈水承滈池,北流入渭’。今按 :滈池水流入来通渠,盖郦元误矣。”[8]331
今本《水经注》:“渭水又东北与鄗水合,水上承鄗池于昆明池北,周武王之所都也。……鄗水又北注于渭。”[9]449-450
按:《括地志》引《水经注》此段文字为概括性引用,文意无误。《括地志》作“滈”,今本作“鄗”。陈桥驿《〈水经注〉校证》校记中有言:“鄗池,《大典》本、吴本、何校明抄本、项本、张本、《疏证》本、《雍录》卷一镐引《水经注》、《通鉴地理通释》卷四‘武王徙都镐’注引《水经注》、《名胜志》陕西卷二西安府属县咸阳县引《水经注》、《春秋地名考略》卷一《周》‘作都于酆’引《水经注》均作‘镐池’,《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有人持璧遮使者曰为吾遗滈池君’《正义》引《水经注》、《诗地理考》卷三《雅》镐京引《水经注》、《关东水道记》卷三丰水引《水经注》均作‘滈池’。”[9]469
《说文》:“滈,久雨也。引申为水貌。《上林赋》:‘翯乎滈滈’。《吴都赋》:‘滈汗六州之域。’借为京兆镐水字。”[12]558《荀子·王霸》:“汤以亳,武王以鄗,皆百里之地也。”杨倞注:“鄗与镐同,武王所都京也。”[18]故“滈”“鄗”为“镐”之假借字,此处三者意义相同。
4. (1)《项羽本纪》:“项羽军漳南。”[8]393
《正义》:《括地志》云:“……注《水经》云漳水一名大漳水,兼有水之目也。”[8]394
(2)《项羽本纪》:“于是项王乃欲东渡乌江。”[8]424
《正义》:《括地志》云:“……注《水经》云江水又北,左得黄律口,《汉书》所谓乌江亭长檥船以待项羽,即此也。”[8]425
按:此两条文字,不见于现传世本《水经注》,当为佚文。陈桥驿在《〈水经注〉佚文》中已提及[15]459,500。
5.《齐太公世家》:“以渔钓奸周西伯。”[8]1790
《正义》:《括地志》云:“……郦元云‘磻磎中有泉,谓之兹泉。泉水潭积,自成渊渚,即太公钓处,今人谓之凡谷。石壁深高,幽篁邃密,林泽秀阻,人迹罕及。东南隅有石室,盖太公所居也。水次有磻石可钓处,即太公垂钓之所。其投竿跪饵,两膝遗迹犹存,是有磻磎之称也。其水清泠神异,北流十二里注于渭’……”[8]1790
《水经注》:“渭水之右,磻溪水注之,水出南山兹谷,乘高激流,注于溪中,溪中有泉,谓之兹泉。泉水潭积,自成渊渚,即《吕氏春秋》所谓太公钓兹泉也。今人谓之丸谷,石壁深高,幽隍邃密,林障秀阻,人迹罕交。东南隅有一石室,盖太公所居也。水次平石钓处,即太公垂钓之所也。其投竿跽饵,两遗迹犹存,是有磻溪之称也。其水清泠神异,北流十二里注于渭。”[9]433
6. 《楚世家》:“于是王乘舟将欲入鄢。”[8]2059
《正义》:《括地志》云:“……《水经》云蛮水即鄢水是也。”[8]2060
今本《水经注》:“夷水,蛮水也。……又谓之鄢水,《春秋》所谓楚人伐罗渡鄢者也。”[9]667
按:《括地志》所言文意与今本相符,但其所言属今本注文内容。
7.《郑世家》:“声公五年,郑相子产卒。”[8]2140
《正义》:《括地志》云:“……郦元注《水经》云‘子产墓在潩水上,累石为方坟,坟东北向郑城,杜预云言不忘本也’。”[8]2141
今本《水经注》:“潩水出河南密县大騩山。注:大騩,即具茨山也。……潩水出其阿,流而为陂,俗谓之玉女池。东迳陉山北,《史记》:魏襄王六年,败楚于陉山者也。山上有郑祭仲冢,冢西有子产墓,累石为方坟。坟东有庙,并东北向郑城。杜元凯言不忘本。”[9]523
按:《括地志》引此段文字乃总括性引用,文意表达基本正确,但细读会发现,两者存在些许不同。(1)《括地志》言“子产墓在潩水上”,今本言子产墓在潩水旁陉山上;(2)《括地志》言“杜预云言不忘本也”,今本言“杜元凯言不忘本”。杜预,字元凯。前者强调子产“言不忘本”,后者强调子产“不忘本”,据文意分析,子产死后,其坟墓朝向故国郑国,由此可知子产本人不忘本,而言语不忘本据此不得而知。杜预《遗令》有言:“其造冢居山之顶,四望周达,连山体南北之正而邪东北,向新郑城,意不忘本也。”[22]据此可知,《括地志》所述“子产墓在潩水上”乃因概括引用致文意错误,非注者主观理解有误;“杜预云言不忘本也”中“言”乃衍字。
8.《魏世家》:“而攻冥阸之塞。”[8]2244
今本《水经注》:“《音义》曰:冥阨,或言在鄳县葙山也。”[9]704
9. 《仲尼弟子列传》:“澹台灭明。”[8]2680
《正义》:《括地志》云:“……注《水经》云:‘黄河水至此为之延津。昔澹台子羽齎千金之璧渡河,阳侯波起,两蛟夹舟。子羽曰:“吾可以义求,不可以威劫。”操剑斩蛟。蛟死,乃投璧于河,三投而辄跃出,乃毁璧而去,亦无怪意。’……”[8]2680
今本《水经注》:“河水又东北,通谓之延津。石勒之袭刘曜,途出于此,以河冰泮为神灵之助,号是处为灵昌津。昔澹台子羽赍千金之璧渡河,阳侯波起,两蛟夹舟。子羽曰:‘吾可以义求,不可以威劫。’操剑斩蛟。蛟死波休,乃投璧于河。三投而辄跃出,乃毁璧而去,示无吝意。”[9]132-133
按:《括地志》引此段内容为总括性引用,文意表达基本无误,唯几处与今本有异。(1)文始《括地志》言“黄河水”,今本言“河水”。据此可知唐朝时“河水”已有“黄河”之称。李泰引用《水经注》非原文引用,乃是变抄其词。(2)《括地志》言“为之延津”,今本言“谓之延津”,据文意此处之“为”当有称谓、称呼之意,故《括地志》“为”当改为“谓”。(3)《括地志》作“亦无怪意”,今本作“示无吝意”,据文意分析,将璧玉毁坏,接“示无吝意”,更为恰当合理。此故事初载于张华《博物志》。后人以“斩蛟破璧”为不畏强权、鄙弃财宝、刚正豪迈之典。故可推知,《括地志》所引当为误。
10.《扁鹊仓公列传》:“太仓公者,齐太仓长,临菑人也,姓淳于氏,名意。”[8]3379
《正义》:《括地志》云:“……《注水经》云‘淳于县,故夏后氏之斟灌国也,周武王以封淳于公,号淳于国也。’”[8]3380
今本《水经注》:“又北过淳于县西,又东北入于潍。注:故夏后氏之斟灌国也。周武王以封淳于公,号曰淳于国。”[9]629
按:《括地志》所引内容与今本几近全同。但其所引文字有一处标点似为不妥。“《注水经》”当为“注《水经》”,据《括地志》所引《水经注》观之,有同样言语,其均作“注《水经》”,故此处当改之。
11.《匈奴列传》:“筑长城。”[8]3490
《括地志》云:“……案《水经》云白道长城北山上有长垣,若颓毁焉,沿谿亘岭,东西无极,盖赵武灵王所筑也。”[8]3491
按:《史记》校勘记言:“白道长城 ‘长’字疑衍。按《水经注》卷三《河水》:‘又西南,迳白道南谷口。有城在右,萦带长城,背山面泽,谓之白道城。自城北出有高阪,谓之白道岭。’‘顾瞻左右,山椒之上,有垣若颓基焉。沿溪亘岭,东西无极,疑赵武灵王之所筑也。’颓毁:张文虎《札记》卷五:‘(毁)《河水注》作“基”。’”[8]3529《括地志》所引为今本注文。
通过以上比勘研究,可知:
(1) 三家在引用《水经注》时,为使行文简洁明了,多变抄其词,摘取有代表性的语句,其虽方便行文、避免冗杂,但客观上造成了文意的错误,对读者阅读产生不必要的困惑(三家注引《水经注》例1、《括地志》引《水经注》例7),亦不利于后代学者查考文献原貌。
(2) 各家在引《水经注》时,称谓不一。《索隐》言“《水经注》”“《水经》”等,《正义》言“郦元注《水经》”“《水经》”“《水经注》”“注《水经》”等,《括地志》中引《水经注》言“注《水经》”“《水经注》”“郦元云”“郦元《水经注》”等。虽称谓有差异,但注者还是将经、注文字分得比较清楚,可推测唐时经、注当是分离的。此观点在李贤《后汉书》注中得到了证实[24]。但经、注淆乱的情况也有多例。如三家注直引《水经注》中的例7、例9,《括地志》引用《水经注》中的例6、例11,据文字特征分析,其确实当为注文内容,而非经文。笔者认为其当为注者之误或转抄致误,而非今本经注混杂之误。
(4) 注者作注时变抄其词亦非全无益处。于本文中,张守节将原注文中的“河水”改为“黄河”,无疑向今人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唐朝时“河”“河水”已有“黄河”之称。此当是三家注在《水经注》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价值。
(5) 三家注引《水经注》文字有3处不见于今本,且在现存文献中亦难寻觅类似引用,此对于《水经注》原貌的恢复是极为重要的资料。
在研究中可以发现,现今我们所见到的三家注引《水经注》的注文,与今本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仅注者概括引用就使得唐时《水经注》文字面貌大改,再加之传抄过程中产生的讹误,难以想象注文所引较唐时相差究竟有多大,此对于今本的校勘甚为遗憾!囿于此种情况,笔者在考证时,也多只能从文意方面进行辨析,如“人迹罕及”与“人迹罕交”,“跪”与“跽”等,则不能细究文字之别。再者如“三澨”的考释,虽有少许文献提及此处,但也只是旁枝末节,对于其究竟是地名还是水域名的判断少有帮助,此类问题在三家注中当不在少数。但我们仍需竭力搜寻现今所能见到的相关文献资料,披沙拣金,考辨证实,以求最大化恢复注文与今本之原貌,为他者学习与研究提供裨益。
注释: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至于《经》文《注》语,诸本率多混淆,今考验旧文,得其端绪:凡水道所经之地,《经》则云‘过’,《注》则云‘迳’;《经》则统举都会,《注》则兼及繁碎地名;凡一水之名,《经》则首句标明,后不重举,《注》则文多旁涉,必重举其名以更端;凡书内部郡县,《经》则但举当时之名,《注》则兼考故城之迹。”《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史部》二十五《地理类二》,(清)纪昀总纂,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文中几例所引文字其言多旁涉,而非统举都会,故其当为注文,而非经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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