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海洋大学 a.管理学院;b.经济学院,广东 湛江 54088;.华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
2015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就我国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等做出指导,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国际产能合作的进程。按照此指导意见,在全球产业结构加速调整、我国产业发展向全球产业价值链高端转移、我国经济发展结构转型升级[1]、“一带一路”实施等国内外政治经济大背景下,我国积极抓住国际产能合作机遇,实施“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战略,推动优质产能“走出去”,引进国外高端产能,我国国际产能合作取得一定成就。现阶段,我国与发展中国家产能合作遍及亚非拉等各主要区域,合作项目不断增加,与发达国家在核电、高铁等领域也开展了合作[2]。这不仅推动了我国优质产能“走出去”,有效化解我国产能过剩的问题,也促进了东道国经济发展。但由于我国对促进国际产能合作的政策体系、体制机制等尚未形成相应体系[3],受现有制度安排的影响,我国国际产能合作效果仍不尽如人意。因此,我国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试点实施的外资准入制度——负面清单制度,较好地弥补了国际产能合作现有制度安排的不足,改善了我国国际产能合作中高端技术、资金要素引进不足和企业“走出去”政策支持不充分的现状。
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对进入我国投资的外资企业实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对外资管理由审批转为备案,简化了外资进入程序,便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2013年9月,上海市颁布并在上海自贸区试点实施负面清单制度。随着2015年天津、福建、广东自贸区的挂牌成立,负面清单制度也同步试行。负面清单制度的试点实施是我国政府转变职能方式,促进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制度体现。
我国学术界针对负面清单制度、自贸区的发展和国际产能合作进行了研究。①在负面清单制度研究上,张相文等认为负面清单制度在我国自贸区的实施对自贸区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影响不亚于我国加入WTO[4]。陈林等通过构建动态博弈理论模型,表明上海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制度具有合理性,带来积极的政策红利是可能的[5]。赫郑飞在解析负面清单模式内涵的基础上,指出负面清单制度需要置于良好的制度环境中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把握负面效应[6]。②在我国国际产能合作上,刘瑞等通过比较我国进出口与投资,结合地理位置、政治经济因素指出我国国际产能合作需借助“一带一路”契机,提出向东南亚、南亚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西亚北非、中亚转移资本密集型产业,促进与独联体国家产能合作的路径选择[7]。金瑞庭从政策层面提出了促进国际产能合作的几点对策[8]。张洪等以中哈产能合作为例,引入共生理论分析了我国国际产能合作现状与发展趋势,构建了中哈产能合作的共生机制[9]。③在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嵌入国际产能合作研究上,陈林认为自贸区是贸易和投资的双自由,而非仅贸易自由[10]。即投资自由是自贸区的特征之一,而负面清单制度是自贸区投资自由的制度保障。高健等在分析自贸区、自贸园区与“一带一路”关系的基础上,提出自贸园区是“一带一路”的内在落实基点[11],而国际产能合作是“一带一路”的重点。因此,自贸园区也是国际产能合作的落实基点,自贸区作为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区,有利于推动国际产能合作进程,吸引国内外高端产能技术和要素。陈爱贞等认为上海自贸区能吸引大量技术密集型产业,提升国内高级要素投入能力,推动要素市场开放,使企业以较低价格获得本国产业发展所需的要素和产品,提升本土企业价值链[12]。这体现了上海自贸区具有引进国际高端产能和技术要素,促进国际产能合作的作用。
当前我国学者对负面清单制度、国际产能合作、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嵌入国际产能合作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制度、自贸区和国际产能合作本身的发展上,将自贸区的实施对外资引进的效果与负面清单制度和国际产能合作分割开来,鲜有学者就负面清单制度、自贸区与国际产能合作联系起来,针对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对自贸区的经济效应与推动国际产能合作的作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较少。我国学术界在有关国际产能合作现有研究中,基本上都在阐述我国国际产能“走出去”,忽略了产能“引进来”这一环节的重要性。正如安晓明等所言,国际产能合作不能仅满足于将产能转移出去,还应在合作中积极学习国外先进技术,推动产能转型升级,提升我国产能的整体竞争力[13]。孙海咏认为我国应加强与发达国家合作,引进国外高端产能,有助于我国产业转型升级[14]。因此,负面清单制度在我国自贸区的实施促进了外资投资与贸易自由,能有效吸引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产品,加强与发达国家国际产能合作力度,切实落实国际产能“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推动我国国际产能合作。基于此,本文以负面清单制度在自贸区的试点为视角,以广东南沙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后国际产能合作现状为出发点,研究负面清单制度嵌入对国际产能合作的影响,并以此提出促进我国国际产能合作的路径思考。
多维度政策红利:多维度政策红利理论是指自由贸易区内的贸易促进红利理论、投资自由红利理论、产业升级红利理论和社会福利红利理论的总和,是陈林[15]在梳理自贸区各种红利政策时总结的一种解释自贸区成立给各成员国带来的各种福利理论。该理论认为,自贸区内实施的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负面清单制度等政策会扩大自贸区内各成员国的贸易流量,增加成员国区域内的投资,促进区域内各成员国的产业升级并为自贸区内各成员国带来社会福利效应。贸易促进红利、投资自由红利和产业升级红利理论均是自贸区内关税等有益于外资引进政策实施产生的各种政策红利理论,而社会福利红利理论是在前三种理论共同起作用下衍生的理论,具体解释为:①贸易促进红利理论是指在自贸区内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能增加成员国的贸易量,且贸易创造效应大于贸易转移效应,以此带来贸易促进红利。②投资促进红利理论是指自贸区内的投资准入壁垒制度对外资进入的有利影响,由于外资准入制度放宽,大量外资进入带来投资创造效应,同时外资进入会挤出某些竞争力弱的本土企业产生投资转移效应。总体而言,投资创造效应大于投资转移效应,投资红利由此产生[16]。③自贸区的产业升级红利理论是指自贸区内贸易政策的放松能促进区内产业贸易加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④自贸区内的社会福利红利(图1)是通过投资促进红利、贸易促进红利和产业升级红利共同作用推动带来的,自贸区内贸易和投资自由能增加成员国的经济效益,进而增加各国福利。负面清单制度作为当前在我国各自贸区内试点实施的外资准入制度是政府转变职能、放松外资准入管制的体现,为国外投资者在我国自贸区内投资提供了更宽松的政策环境,方便外资在我国投资。外资的自由进入能增加自贸区内贸易流量、创造大量外资投资,有利于引进外国高端产品和生产要素,同时推动我国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产能质量。多维度政策红利理论正是诠释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后产生这些经济效应的基础理论。
图1 多维度政策红利理论促进国际产能合作的作用机理
制度基础观:制度是指一种影响企业决策和行为不可控的外部因素,这种不可控的外部影响因素会增加企业行为风险[17]。其中,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有成文规定并利用法律或政府权威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行为规范等;非正式制度是指社会文化、习俗等[18]。制度基础观理论作为战略管理理论之一,已成为广大学者分析企业战略选择的重要理论。它是基于制度经济学理论与成本交易学理论提出的一种阐述企业战略选择不仅受到产业条件和企业现有资源的影响,还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企业作为法人,其决策和战略管理行为必将受到国内外法律制度环境制约,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完全自由无限制的制度环境,国内外法律制度变化势必影响企业行为。我国实施的负面清单制度是由国务院以成文形式颁布的放松外资在自贸区内投资管理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它标志着我国自贸区内外资管理由“法无规定不可为”向“法无禁止皆可为”转变,放松了我国自贸区外资准入的管制。这一转变将给外资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更加宽松自由的制度环境,利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因此,从制度基础观来看,我国实施的负面清单制度影响了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市场的战略选择和对外开放程度,影响了我国国际产能合作力度,因此制度基础观是负面清单制度嵌入国际产能合作的直接理伦依据。
总之,制度基础观作为一种解释制度作用于经济发展的理论,能较好地解释我国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后多维度政策红利的产生。正是政策实施后在自贸区内产生的投资促进、产业升级促进、贸易促进和社会福利促进是推动自贸区内国际产能合作的直接推动力,见图2。
图2 制度基础观理论、多维度政策红利理论与国际产能合作联系
引进高端技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技术发展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但迄今为止,发达国家在技术发展与产业创新上仍居于世界领先地位,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产能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遭遇瓶颈。我国国际产能合作不能只局限于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产业,也应加大与发达国家的合作,在合作中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19],引进国外高端技术和先进产能要素,弥补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劣势,促进产业和产能转型升级。我国负面清单制度在引进国际高端技术要素、推动我国产业创新升级上体现在:①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减少了外资进入我国的阻力,吸引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引进国外高端技术产业,给我国带来高端技术和产能要素,促进我国装备制造和高端产能发展,推动产业创新升级。②我国在引进外资企业过程中了解国外文化习俗、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理念、管理经验、方法和先进专业技术,有助于为我国培养熟悉国外相关环境,具备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理念、方法和技术的高级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为我国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投资设厂、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人才基础,减少我国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风险,提高国际产能合作质量和水平。③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使我国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高端产能的同时,推动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国外高技术产业冲击着处于价值链低端的我国产业,我国相关产业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自发转移产业至其他发展中国家,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健全外商准入机制,助推企业“走出去”:2017年我国印发的《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制度,在原来放松外资准入标准的基础上,减少了外资在我国自贸区从事金融业的管制。这一举措以更宽松的环境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金融业,外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投资管制均进一步放松。在这种情况下,外国金融资金的入驻能为我国企业发展提供债券融资、融资租赁和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不但可缓解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且拓宽了我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并购的融资渠道,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基本的资金支持。资金是企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向外转移产业或并购海外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就无从谈起。对外资投资金融机构管制放松,扩大了我国对外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资金来源,体现了负面清单制度对我国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作用。
形成产业集聚,促进企业抱团出海:一方面,负面清单制度给外资在我国投资提供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自贸区建立为各企业在自贸区内共用相关基础设施提供了平台,某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共同落户自贸区不但有利于产业规模化发展,而且能较好地耦合产业发展要素,使部分相关产业形成集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投资运营成本。产业规模化发展是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表现之一,在经济全球化国际环境下,我国“走出去”的产业应是具备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产业,否则产业在海外无法正常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壮大,不利于我国参与国际产能合作。此外,产业在自贸区内集聚化发展可加强我国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合作,学习外资企业先进的知识和技术,提升本土企业的创新能力。形成集聚的中国企业,通过集聚合作,整体竞争实力增强,可集体“走出去”,形成“抱团出海”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产能合作中的国际竞争力。
2013年,随着我国第一个自由贸易区——上海自贸区的试点实施,负面清单制度随之在该区试点,初衷是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放松市场管制,释放市场活力。初见成效后,于2015年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区挂牌成立的同时,我国批准将负面清单制度推广到这三大自贸区,并决定2018年开始在全国推广实施。当前,我国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效果明显。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大自贸区虽然因其地理位置等原因承担不同功能,但在负面清单制度推动下,四大自贸试验区在外资、技术引进、推动国内企业走出去等效果明显,极大地提升了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广东省在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同时实施了内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国内首个实施内资负面清单制度的省份,双“负面清单制度”管理模式叠加,更能体现负面清单制度对国际产能合作的影响效果。南沙自贸区作为广东自贸区三个片区之一,处于珠三角几何中心,拥有广州国家中心城市综合优势,连通港澳、服务内地,地理位置优越、港口岸线资源丰富,发展空间广阔。2017年5月,“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国家级战略平台落户南沙自贸区,进一步推动了南沙自贸区内国际产能合作。因此,以南沙自贸区作为研究负面清单制度嵌入国际产能合作的研究为出发点具有典型意义。
广东自贸区于2015年4月与天津、福建自贸区一同挂牌成立并同时试点负面清单制度,广东自贸区分为广州南沙、深圳前海蛇口和珠海横琴新区三个片区,南沙为其一。南沙自贸区总面积60km2,是广东省面积最大、地理位置最优越、最被外界重视的自贸区,南沙的一大要务就是在全面推动珠三角转型升级、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构建我国在开放型经济新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要求是: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尽可能放宽投资市场的准入条件,从根本上提高市场准入的自由化程度,引进国外高端技术要素,优先发展高技术产业、金融业和高科技服务业。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南沙自贸区改革的一大核心,跨出了我国政府继上海自贸区之后与国际贸易体制接轨的关键一步,为我国参与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了政策机遇。
2015年7月,广州市政府审议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草案)》,规定南沙对内外资项目均统一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执行,内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根据省政府制定的负面清单执行。
南沙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的具体做法是:①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投资准入措施。一方面,广东南沙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的制定依据是我国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文件。此外,南沙自贸区复制了上海自贸区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②改革自贸区内行政审批制度。据统计,南沙区开展广州市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时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行政审批67项、备案43项,决定转移、调整行政审批15项、备案7项,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了37.6%,减少了区内企业投资的政府管制。③建立全区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南沙自贸区在减少市场准入的同时,建立了全区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形成了“各司其职、联动监管、全面共享、信息公开”的监管信息化局面,初步形成了“宽进严管”的工作机制,并实行“先办理后监管”改革。自挂牌以来,南沙自贸区全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实现了统一网上全程办理,极大地提升了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投资便利化水平,对外开放水平显著提升。
根据多维度政策红利理论和制度基础观理论,南沙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能在南沙自贸区内形成产业投资红利、产业升级红利、贸易促进红利和社会福利红利,主要表现在:①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后,大量外资涌入自贸区内,促进国际高端产能项目集聚;对金融业内外资准入管制放松,促进自贸区内金融业发展,南沙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业发展更为迅猛,呈现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发展态势。②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吸引了国内外企业进入,产业集聚形成,国内外科技、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进入,产业升级促进红利产生,推动区内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国产业发展水平和产能质量。③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是对贸易管制的放松,增加贸易流量。④在前三种政策红利作用下,负面清单制度的试行能促进南沙自贸区与产能合作成员国的社会福利。
外资引进增加,国际高端产能集聚:自南沙自贸区挂牌成立以来,大批国内外企业落户该区,外资引进成效明显,高端产能项目逐渐集聚于此。2017年南沙自贸区内固定业户登记数量为5.5万户,比挂牌前的2.2万户多1倍以上;自贸区新设企业累计34558万家,超出挂牌前的2倍。2015—2017年4月,自贸区内累计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逐年增长见表1。2017年自贸区内实现合同利用外资13.71亿美元,同比增长37.9%;实际利用外资3.66亿美元,同比增长7.9%。可见,自贸区成立与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后,内外资引进迅速,企业成倍增加。截至2017年10月,自贸区已集聚87个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103家总部型企业。中远海运散货、中国—挪威碳纤维建造项目、微软、美国AA冷链物流等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先后落户南沙自贸区,形成国际高端产能项目集聚效应。
表1 2015—2017年南沙自贸区各年累计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
注:根据资料整理,下同。
金融业发展迅猛,提供产能转移保障:负面清单制度在自贸区的实施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大量国内外金融企业落户南沙自贸区。截至2017年3月31日,南沙自贸区金融企业由挂牌前的100多家增加至1844家;我国首个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首家保险系金控资产管理公司、广州首家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和南沙区首家中外合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先后落户南沙自贸区,当前已落户融资租赁公司279家,其中外资租赁公司240家。2014—2016年南沙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合同余额逐年增加(表2)。南沙自贸区金融业的发展给自贸区内企业融资带来了便利,为我国产能“走出去”提供了资金支持。
表2 2014—2016年底融资租赁企业合同余额
产业集聚化发展,推动产业转型:近年来,大量内外资企业落户南沙自贸区,逐步形成集聚态势。首先,南沙自贸区金融业发展如火如荼,大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投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落户于此,促进了自贸区内资金要素集聚,提供了产业升级资金。其次,大量高端技术产业的集聚,推动了自贸区内科技要素集聚,促进了区内科技创新发展,推动了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此外,2017年南沙与我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签订了合作协议,致力于通过发挥服务平台优势,吸引更多的风险投资机构和创新创业企业落户南沙,以推动资金、科技要素集聚,有助于推动区内产业集聚,促进产业创新升级。
国际产能合作作为以国家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开展的一种对外合作经济活动离不开国家政策和制度的支持,需要完善的国家制度安排,在国内为参与国际产能合作的产业和企业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一是完善国际高端产能要素引进制度安排。为了促进国际高端产能合作,政府应完善国际产能引进制度。我国在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制度作为外资准入制度是影响我国引进国际高端产能的重要制度,对引进国外高端产能技术要素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负面清单制度处于试点探索发展阶段,在制度安排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负面清单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政府职能转变观念问题等。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本质上就是放松外资准入管制。但外资引进后如何监管,使其符合我国的市场环境,在我国领土上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政府应考虑的问题。现实监管中,我国政府仍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三大传统监管手段,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应创新监管方式,为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国内监管环境。二是国内产能输出制度的健全和推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能增加同类企业间的竞争,使企业间形成竞争态势,打破部分企业垄断局面,从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我国国际产能输出提供优质产能和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支持。我国政府应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优化我国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的国内政治环境。为了保证我国海外企业的质量,我国对国内企业进驻海外市场要有项目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管。
国际产能合作的有序开展需要建立健全的国际产能合作机制:①国际产能合作多方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国际产能合作本身是政府、企业、市场和社会四方有效联动才能有序开展的一种经济合作。政府作为国际产能合作的主导方,要建立一种以政府、企业、市场和社会四方为主的联动合作机制,明确规定四方主体在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如政府应明确自身在国际产能合作中应起的主导作用,其责任和义务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优惠政策,为国家间的企业合作提供桥梁作用等,同时具备监管企业在合作中经济行为的权力。企业除了享受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和国家提供的参与国际产能合作便利的权利外,还具有合法合理参与国际产能合作的责任和义务。市场则应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运行规律,调整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具有协助国家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义务,同时兼具分享国际产能合作成果的权利。②国际产能合作服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政府应健全国际产能合作服务机制,搭建相应的国际产能合作平台(图3),为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提供平台便利。第一,政府搭建政治对话平台。政府应加强国际政治交流,搭建政治对话平台,加强与产能合作国的沟通,为我国产能走出去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此外,我国政府应增强与投资当地政府的联系,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保护企业的海外权益。第二,我国政府应积极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一方面,建立国内投资信息服务平台。该平台主要用来向外资企业公布我国对外资进入的准入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优惠、产业投资需求状况等信息,为有意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建立国外投资信息服务平台。我国产能不能盲目“走出去”。由于民营企业获取国外信息的渠道有限,部分民营企业对国外政策等了解信息不及时或了解不充分,导致一些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受阻,或由于信息了解不全面,在国外经营艰难。③建立投融资平台。针对我国产能“走出去”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应为民营企业搭建融资平台,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通过政府搭建融资平台,一是过滤不合法、无资质的不良融资企业,提高融资质量和效率;二是以政府为主导,给相关融资企业安全放贷,减少融资流失,达到企业“双赢”的目的。第四,政府应搭建网上监管平台。不论是外资企业走进来还是国内企业走出去,在负面清单制度等放松企业进入市场准入标准的情形下,事后监管都显得尤为重要,但政府的力量毕竟有限,对企业的监督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政府应搭建网上监管平台,对进入国内的企业和走出的企业进行监督,提升引进企业和走出去企业的质量。
图3 政府搭建国际产能合作平台
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由于政策、历史、地理等因素的不同,适合其国际产能合作的模式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应该根据其时空特征选择适合其发展的最佳国际产能合作模式。迄今为止,我国与周边和多边国家开展的国际产能合作模式主要有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点对点”建立工业园区模式、中国与马来西亚的“两国双园”模式、中国与拉美国家的“3×3”模式、中国承建埃塞俄比亚—吉布铁路的“亚吉”模式等国际产能合作模式。实践证明,这些国际产能合作模式是成功的,且可根据合作国、合作地区与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复制到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合作项目中去,但切忌随意生搬硬套。同时,在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现有国际产能合作模式不适应合作双方或项目的当前国际产能合作的需要是正常的,这就需要根据本国国情及合作国和合作项目的现实情况,创新国际产能合作模式以适应新的合作国家、合作地区和合作项目国际产能合作的需要,开创国际产能合作的新征程并为其他国际产能合作提供新的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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