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商业人身保险杠杆提升军队的保障水平

2018-05-25 05:40中国人寿绵阳市分公司高争争
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 2018年7期
关键词:人身保险军民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绵阳市分公司 高争争

军事科学院 栾大龙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新时期军队使命任务的多样化发展,我国军队执行处突维稳、抢险救灾等多样化任务的能力不断提高,而同时,我国军队在执行各项任务过程中的伤亡问题,以及军人退役后的养老问题也引起了我国军队及国家的重视。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工作,有利于军民融合发展在保险服务领域推进,有利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有利于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商业人身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商业人身保险服务军队建设,是保障军人权益和提升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军队是国家的坚强柱石,担负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保障国家稳定与和平发展的神圣使命。近年来,围绕“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的强军目标,军队官兵认真履行使命责任,不断加大训练难度、强度,风险保障需求日益提升。

推进商业人身保险服务军队建设,有利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商结合、多层次、多渠道军人保险制度保障体系,有利于完善对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服务,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维护军人权益,增强军队凝聚力、战斗力,服务军队建设。

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是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契机。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商业保险介入军人保险,将商业保险的机制和资源运用于军队保障,一方面,可为军队提供低成本、高效率、责任广的保障选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充分利用保险资源,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扩大和创新保险服务,提高保险运行效率,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人身保险所具有的四大特性有助于提升军队保障水平。

一是经济性。保险本身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即:可以以确定的小额支出防范不确定的大额风险损失,其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通过为军人投保商业人身保险,一方面,可以尽快实现军人的大额保障,无需逐步积累而即时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以较小的投入实现较大的保障,有效且快速地放大军费保障效应。

二是保障性。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但这种效益必须首先体现在合法、诚信的基础上,是通过合同建立而又受合同制约的。一旦保险合同建立,投保方的利益就能够得到最大的保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确保军人的保险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三是及时性。由于商业人身保险机构是专门的人身风险保障服务机构,其拥有完善的人身保险运行系统和机制,在风险发生后往往能够以最高效率提供人身保险服务,尤其是那些特大型保险公司,其地域、人员、服务覆盖和系统运行均能够满足随时提供保障支持的需要,能够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反应,第一时间提供保障支持,及时、有效地为投保军人提供保险支持,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是覆盖广泛性。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是针对全民的保险服务机构,其分支机构和定点联系的救助、医疗等服务机构也遍及其经营区域,尤其是特大、骨干保险机构,基本上实现了国内服务的地域全覆盖,通过与国际救援机构的联系还可实现全球重点覆盖。加上保险机构的系统网络,以及与其它保障系统(如社保系统、医疗机构等)的合作,形成了军人保障的开放性系统,而不再局限于军队系统内部的医疗保险系统,使军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治保障和保险服务。

基于上述特点,运用商业保险为军人提供保险服务,可极大地延伸保险范围和提高军队的保障能力,有效地提升军队保障水平。

利用商业人身保险杠杆提升军队保障水平

保险杠杠即为保额与保费的比值,在相同保费水平情况下,保额越高,保险杠杆越大,被保险人的保障水平也就越高。建议国家为军队人员统一采购高杠杆的医疗险、意外险和稳健收益的养老年金保险,在不影响军队整体军费开支的情况下,提升军队保障水平,增强军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军人医疗保险

军人医疗保险是指军队团体投保人身保险类健康险医疗保险产品。此类保险主要解决军人及随军配偶门诊及住院费用问题,其具有高杠杆特征,针对20~30岁人群的保险杠杆可达到1万倍以上。

目前,人寿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推出了一系列面向市场的低保费、高保额的全能型医疗产品(30岁年龄,缴费300元左右,保额可高达600万元,且包含自费药、进口药,以及靶向药的报销)。如果为军队人员配备此类保险,将满足军人及随军家属更加合理的手术、门诊,以及住院等医疗费用需求,使军人更加容易获得医疗服务,同时,推动我国军人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此类保险可以采用以下模式运作:国家指定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依据所签订的合同,参保军人患病后到商业保险公司指定的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保险公司建立专门的军人保险风险数据库,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和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某部队与中国人寿某分公司签订了商业医疗保险协议。此次协议签署的险种包含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定期体检保险,为1万余名官兵及其家属提供了保障,在一年半的时间里,理赔金额达到上百万元,理赔率为180%。这不仅是军队引进人身商业保险的一个缩影,更是商业保险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一个缩影。

二、军人重大疾病保险

军人重大疾病保险是指军队团体投保人身保险类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主要解决军人及随军配偶遭遇恶性肿瘤、脑溢血等重大疾病时的资金给付问题。此类保险与一般医疗保险最大的区别是,医疗保险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最大报销额度,而重大疾病保险保额是合同约定的,一旦确诊为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即可得到合同约定的保额的给付,可解决被保险人由于罹患重大疾病收入中断的问题。此类保险同样具有高杠杆的特征,针对20~30岁人群的保险杠杆可达到500~1000倍,500元的保费对应的保额可达到10万元~50万元。

此类保险可以采用以下模式运作:国家指定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依据所签订的合同,参保军人罹患重大疾病并经商业保险公司所指定的当地医疗机构确诊后,即可得到保险金的给付。同样,与医疗保险一样,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军人保险风险数据库,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和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例如,某军区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为全军区近万名未就业随军配偶统一办理重大疾病保险,确定缴纳保险费为200元/人年;初次诊断为重大疾病的,可获得20万元的保险金赔付。另一军区部队与中国人寿某分公司达成投保方案:偏远地区官兵,以及随军家属身患20种重大疾病或意外身亡,即可申请保险理赔,最高可得到15万元的经济补偿,截至当年年底已有9名官兵和患病随军家属获得各类赔偿补助百余万元。这两个案例充分说明,重大疾病保险大幅提升了边防官兵家庭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三、军人意外伤害保险

军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军队团体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在军人执行救灾等非军事任务时,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对其本人进行医疗费用补偿,对其家属进行身故金的给付。此类保险使军人在得到国家补偿的同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商业赔偿保险金额,减轻军人及其家属的负担。意外伤害保险同样具备高杠杆的特征,保险杠杆在2000~5000倍之间。

此类保险可以采用以下模式运作:由国家指定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军人的伤亡评定、残疾确定及保险金标准等,最后,由保险公司办理保费的给付和划拨。

事实上,2012年,原总后勤部下发了《关于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简称《通知》),确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军队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现役军人购买交通意外保险。根据《通知》精神,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按照军队休假探亲规定探亲,乘坐飞机、汽车、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等民用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的,给予一次性军人交通意外保险金。此次调整现役军人购买交通意外保险办法,是按照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的目标要求,深入推进军队后勤保障方式向社会化拓展的又一举措,是将市场资源转化为军队保障力的重要实践成果。与此前军人出差时个人分散购买保险、单位报销保险费相比,军队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交通保险后,不仅减少了经费开支,更提高了保障水平。建议国家在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基础上,为现役军人购买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军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四、军人养老年金保险

军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军队团体投保军人补充养老保险,主要解决军人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的问题。目前,军人退役后参保的通常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目前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养老金替代率仅有45%左右,生活水平将比退休前明显下降。因此,为军人建立养老年金保险刻不容缓,养老年金保险的建立将确保军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会显著下降。养老年金保险为储蓄型保险,具有收益稳健的特征,与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高杠杆特征有着显著的区别,但国家可以建立激励型的缴费制度,撬动军人个人的缴费积极性。

此类保险的运作模式可参照目前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制度,由国家和军人两方面各缴纳一部分保费,委托给保险机构进行保值增值。建议国家缴纳部分可采用阶梯激励型缴费,即按照军人个人缴费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缴费越多,国家补助比例越高。这样,既可以激发军人个人缴费的积极性,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实现一定比例的收益,为军人的养老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不下降。当然,保险公司要在数十年期间达到较高比例的年化收益绝非易事,建议国家可给予运营养老年金的保险公司优质投资项目支持。

目前,大型保险公司已为很多国有军工单位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其运作模式可为军人养老年金保险提供借鉴。

综上所述,按照上述四类保险的模拟缴费水平,国家或军人个人每年仅需支出少量的费用,即可解决全军的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一揽子保险服务。这也再次佐证了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有利于完善对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服务,同时对于创新保险服务方式,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运行效率,促进保险业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绵阳市商业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军民融合发展的试点建议

2016年,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已经率先开始服务于军民融合发展:全国首家军民融合保险支公司——人保财险绵阳军民融合支公司在绵阳成立,并且发布了“军融宝”系列产品,旨在满足军民融合企业多样化的风险管理需求,包括财产类、责任类、信用保证类,以及员工保障类保险。我们认为,中国人寿作为寿险行业的龙头,在人身保险承保、理赔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也应尽快涉足军民融合领域,设立军民融合支公司,承保军民融合企业和军队的各类人身保险。中国人寿绵阳分公司已经对人身保险所有险种都进行了全覆盖,有能力为军民融合企业和军队提供涵盖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等相关保险的一揽子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寿绵阳分公司将向四川省公司申请建立军民融合支公司,以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为抓手,成立专业团队、创新人身保险产品、配套专项政策,力争在绵阳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与做法。特别是,人身保险产品要针对军民融合企业和军队的需求量身定制,为军民融合企业及军队提供高性价比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Global Defence Spending to Hit Post-Cold War High in 2018, Jane's by IHS Markit Says[EB/OL]. http://www.janes.com/article/76463/ global-defence-spending-to-hit-postcold-war-high-in-2018-jane-s-by-ihs-markit-says

2 付秋实. 保险迈出军民深度融合重要一步[N/OL].金融时报, 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bx/xw_99/201508/t20150805_81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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