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希梅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清晰地记录着个人的网络生活轨迹,触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这是网络信息时代与生俱来的社会特征,也是大数据时代信息开发要秉持伦理价值的必要所在。在大数据信息开发中嵌入伦理价值需要多方合力,要以技术为支撑,发挥政府的主体监管职能,规范企业的逐利行为,帮助更多开发者和使用者清晰认知、反思在信息开发过程中所应坚守和秉持的伦理价值。
【关键词】大数据 信息开发 伦理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我们带来了“大数据”这一性能优越的新式工具。借助大数据技术对数据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应用,能够让我们更加精准地预测和应对社会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挑战。然而就当前各国实践而言,可以说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秩序紊乱和伦理失范。
大数据已经发展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手段,每一个网络信息终端、每一次网络行为都已经融入到大数据的世界之中。尤其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成熟,人们利用大数据的能力不断提升,观念也在逐渐改变,并且日益适应或者默认了大数据时代的一些衍生规则。事实上,在一个理性的大数据时代,越来越多的信息趋向透明和共享,整个社会也更加公开、公正。
在社会行为数据化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这些个人行为都会留下“数据足迹”,这让每个人的行为都变得更加透明,其中难免会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等内容。个人数据依附在群体数据中,超脱了个人意志所能控制的范畴,只能靠数据使用者和外部监管制度加以约束。因而,如何开发、利用这些透明“数据足迹”,就成为大数据时代信息开发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伦理问题。
作为一种技术工具,大数据本身没有对错之分,如果大数据开发使用者能够将其合理使用,那么这个工具才能扬长避短,发挥出最大效能,为社会生产生活提供动力,为企业创造效益,为公众的便利生活提供技术支撑。大数据技术在多个领域的应用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如在医疗领域就对攻克癌症的方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选择。但是在大数据使用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些社会伦理失范的现象,如,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领域就常常会存在一些关乎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安全隐患。大数据在提升人们的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同时,也使得诸多个人行为纳入到了某种“监控”之下而变得透明、公开。由此,在技术工具崇拜的同时产生了理性经纪人和资本逻辑之间的博弈,这一过程尤其需要数据理性来支撑伦理价值的回归。
众所周知,科学预测是大数据技术的最大价值所在,然而大数据在商业化发展过程中却暴露出了一些負面影响。作为大数据生产者的公众,很多时候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制造的数据信息拱手让出,在大数据的商业化过程中,逐利行为让隐私边界越来越模糊,进而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伦理风险。因此,我们要以数据理性来认真权衡其中的风险收益比,采取积极措施规避和管控这些风险。大数据信息开发需引入伦理价值概念,制定伦理框架和行为基础。
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开发中体现伦理价值,就是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将伦理价值嵌入到数据信息之中,帮助更多开发者和使用者清晰认知、反思这一过程中所应坚守和秉持的伦理规制。为此,在大数据信息开发中嵌入伦理价值需要多方合力,要以技术为支撑,发挥政府的主体监管职能,规范企业的逐利行为。
政府要加强立法规范和正向引导。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开发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蕴藏着极大的管理风险,在这方面,政府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强化信息社会的监管责任。首先,要建立健全大数据时代信息开发管理的法律规范。事实上,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仅存在于《宪法》较为笼统的若干规定中,散见于网信办、质检总局以及各地政府发布的一些文件之中,且存在概念、权责界定不清等问题。因此,政府立法部门应该承担起责任,进一步在法治层面深化、细化网络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开发规制,从实践需求出发,逐渐在网络大数据世界树立起伦理价值取向。其次,政府在“管”的同时,也要注重“疏”。通过有效的政策引导使人们明确数据信息开发使用的原则和价值取向。要进一步权衡在何种信息开发中应该嵌入何种伦理价值,哪些价值可以开发、哪些价值限制开发或者禁止开发,将“惠民”“社会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必要的伦理价值理念嵌入其中。再次,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自身所掌握的数据资源,率先开发一些人口、经济、环境、产业等领域的数据库,成为大数据技术的先导者、领头人,更好地引导大数据信息的商业化应用行为。
企业要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企业同大数据信息开发之间的联系在于,这些信息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可以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获利需求。尽管逐利是企业的“本性”,但是,从功利伦理视角审视,企业在大数据信息开发中嵌入伦理价值,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能否规范合理地开发、使用大数据信息,关系到企业客户群和市场对企业品牌形象和经营理念的认同度。坚持必要的伦理价值显然是一个企业能够长远发展的必要因素,更是企业要必须重视和坚守的底线。
网络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企业提供了更多攫取利润的空间,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毫无节制地对大数据信息进行开发和滥用,就可能出现“涸泽而渔”的现象,不仅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也无法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从责任伦理视角审视,企业应该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得以构建和存续的重要价值因素。因而,企业在网络大数据信息开发过程中,也要坚持必要的伦理规制。在企业大数据信息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隐私、伦理秩序、价值规范等问题上,企业要承担法理责任和社会责任。企业要在数据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等各环节嵌入伦理价值。
从技术层面发力强化伦理价值。相比于政府和企业的外部规范,从技术层面发力,从内部强化伦理价值,则是网络大数据信息开发中更加有效、也更有必要的举措。数据挖掘、开发技术是数据信息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在大数据技术中,数据流通过各类算法得以应用,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论是网络社交选择、出行选择、购物选择,乃至种种个人网络行为偏好选择,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数据流算法加以实现。同时,数据清晰地记录着个人网络生活的轨迹,触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这是网络信息时代与生俱来的社会特征,也是大数据时代信息开发秉持伦理价值的必要所在。
在技术层面上,大数据信息开发所依赖的信息收集、归纳技术与伦理道德核心的“实践智慧”高度契合,也决定了大数据信息开发在技术层面上必须要加入伦理考量因素,嵌入必要的伦理价值。要利用技术对数据实施分级处理,对信息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合适的策略,设置必要的管理权限,尤其要坚持“知情同意”原则,杜绝信息误导和信息滥用现象的发生。这种对数据进行分级、评估和管理的工作十分必要,只有将伦理价值嵌入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开发管理全过程,才能保证数据价值最大化,才能保证大数据时代信息开发应用的健康发展。
(作者为赤峰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①杨善林、周开乐:《大数据中的管理问题:基于大数据的资源观》,《管理科学学报》,2015年第5期。
②于浩:《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管理的机遇、挑战与对策》,《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3期。
③陈仕伟、黄欣荣:《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治理》,《学术界》,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