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茂远
(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山东 淄博 255000)
自西周之后,中国古人的治国思想主要有二,一曰以德治国,二曰以法治国,二者均源于周朝的礼治,在春秋后分野。其中,提出以法治国思想并付诸实践获得巨大成功的当首推齐相管仲。2500年前,管仲立足于齐国的国情民情,实行以法治国,为齐国的发展强盛乃至成为春秋五霸之一起到了重要作用。
管仲的治国思想深受西周礼治的影响,其逐渐形成的以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从对礼治观念的阐释和推崇开始的。他首先提出了立国“四维”之说。“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他认为:“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管子·牧民》,以下凡引此书只注篇名)即是说,“四维”是国家的支柱,缺了一维,国家就倾斜,缺了两维,国家就危险,缺了三维,国家就颠覆,缺了四维,国家就会灭亡。从而阐明国家的生命关键在“四维”。关于礼,他讲道:“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何谓义?他把“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心术上》)。礼和义都是人间伦理道德,人有人伦,事有事理,不可违背;国有国体,国有法律,让大家依据而行,不可偏,不可废,都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矩。他讲的礼和义都是国家的大礼,国家的大义,国家的公理和法度。在《心术上》中,他又讲了礼与理、理与义的关系:“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理,理出乎义,义因乎宜者也。”所谓礼,就是根据人的情感按照义的道理而规定的制度和标志。所以礼就是理。理是通过明确本义来表达义的。因而,礼从理产生,理从义中来,义是根据做事的情况而定的。所谓廉,就是廉洁奉公。一是个人清廉,二是家庭清廉,三是属下清廉。凡事以国家利益为重,不以中饱私囊为荣。不腐、不贪、不污。所谓耻,就是做错事,感到耻辱,羞耻。走正道,而不走歪门邪道。礼、义、廉、耻既是国法之纲,也是人伦之常。它本身虽属道德范畴,不是法度,却是制定法度的宗旨与渊源。它是齐国成为诸侯国后存在的一种必须遵守的道德理念。管仲认为,要使齐国走向强盛,必须以礼、义、廉、耻四维为纲,制定法度,实施法治,方可实现治国宏图,成就霸业[1]237。
管仲认为,欲治理国家,中兴社稷,必须实行法治。而实行法治则既要有认同以法治国的国君,又要有认同以法治国的能臣干将,再要有符合齐国国情民情的法治措施。简言之,一是要有认同以法治国的国君和重臣,二是要制定符合国情的政令、法令,三是要有一批推行以法治国的干才,他们公正办事,不徇私情,具有为以法治国和国家利益献身的精神。齐桓公所处的时代,本是一个乱世,但因为齐桓公不避一箭之私仇,任用管仲为宰相,管仲又在其身边为齐桓公聚集了一批贤人志士,才使得齐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又因为管仲周围有敢为国效力的能人贤人,才使得管仲以法治国的战略得以实现。如:鲍叔牙、宁戚、曹孙宿、宾胥无、王子城父、隰朋等人都是治国能臣,能干之将。其中,鲍叔牙是推荐管仲出任宰相之人,宁戚掌管农业,曹孙宿做思想政治工作,王子城父掌管军队。这些人都为齐国创立了很好的社会环境,而宾胥无则任大理司,是主管法律事务的官员。他公正无私,查案办案做事以法律为依据,不屈不冤,裁判适当,不枉不纵。他“决狱折中,不杀不辜,不诬无罪”(《管子·小匡》),营造了一个以法治国的良好氛围,取得以法治国的重大成效。
(一)管仲的治国论著具有丰富的以法治国内容,他的论著文件同时也兼有法治典籍的属性。《管子》一书,是管仲治国的要集。他在书中的《七臣七主》《明法》《任法》《七法》《形势解》《明法解》《心术上》《宙合》《法法》《版法解》《君臣上》《白心》《枢言》《八观》《轻重甲》《立政》等多篇论述中都不同程度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具体内容。如在《明法》中指出国家亡乱的原因,是因为法不通或没有建立法律制度。“夫国有四亡:令本不出谓之灭,出而道留谓之壅,下情本不上通谓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故夫灭、侵、塞、拥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怎样才能消除乱象,它在《君臣上》中从反面指出:“治国无法,则民朋党而下比,饰巧以成其私。法制有常,则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纳其忠。”人人都遵从法律,国家就会达到长治久安。其内容对于后世以法治国都不同程度地提供了借鉴的意义和应避免的问题。国由家组成,无国则无家。国破家不在。从广义上讲,国家由社会各阶层构成,从狭义上讲,国家由每个家庭构成。以法治国,就是先在社会各阶层中理顺关系和调整利益,后依据法律治理社会的各个层面,从而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民族的兴旺发达,社会的稳定有序。齐国名相管仲,从对齐国社会不同阶层的分析把握出发,在实行国家大法的前提下,依据不同阶层的现状和所处的地位以及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以法治国,从而使齐国富国强兵。
(二)管仲主张,以法治国,应由国君及人臣,普遍适用。他在《明法解》中,提出了“明君之治”。他说:“明君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也。”即是讲要实事求是,弄清事情的原委。凡事以法为准,而不是以个人喜好为前提。合乎法的就推展实行,不合乎法的就变更废止,从而说明了君臣以身行法的重要性。他在《明法解》中又提出了君臣职分的分别:“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敢蔽贱,近者不可塞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从法的角度,分明了君臣职分不可混乱,阐明了君臣之所以不敢行私枉法,不能阻塞远人,是因君主以法治国,掌握运用了不可侵犯的法律。在《君臣下》中提出了治吏用人之法与用人原则,远小人,防诈伪。“为人君者,能远谗谄,废比党,淫悖行食之徒无爵列于朝者,此止诈、拘奸、厚国、存身之道也。”身为君主,若能远离谗言谄语之人,就能禁止拉帮结派,而不让那些淫邪悖乱游荡混吃的人入朝为官。这是防欺骗、限制奸邪,巩固国家的有效办法。《形势解》又讲:“小人者,枉道而取容,适主意而偷说,循利而偷得。如此者,其得之虽速,祸患之至亦急。故圣人去而不用也。故曰:‘其计也速而忧在近者,往而勿招也。’”因为小人,以歪曲正道来骗取他人的喜欢,以奉迎君主的喜好而取悦于君主,追求名利而靠不正当手段。以此做法,名与利虽得,祸患也就到来。所以圣人远离他们。因此说:这些名利来得神速而祸患也会随之而来的人,虽然他们前来也不能用他们。在明确用人之法和原则之后,而明确职责,《明法解》中提出:“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即君主管理百官,不但要明确他们的职责,还要监督他们把任务完成。给臣下定规矩,而不能逾越。《明法解》讲:“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君道则危。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臣下在君主领导下,就要执行君主的命令,严守本职,干好自己的工作。这就是下级应懂得的规矩。一旦君王以臣下的规矩去做就会乱朝纲,下级越规干预君主之事国家就有危亡。所以说上下关系理不清,君臣之道不分,就会导致根源危乱[2]360。
怎样使政令畅通,首先在《君臣上》中,讲明了君主对政令的作用:“明君顺人心,安情性,而发于众心之所聚。是以令出而不稽,刑设而不用。”即英明的君主,顺从民心所向,适应人民的性情,处理问题从人民大众关心的热点出发。这样,对于命令的贯彻执行,就不会遇到阻碍;刑法虽然设置了,因无人犯罪却用不着。其次,在《小匡》中,讲了政令畅通渠道。“举财长工,以足民用;陈力尚贤,以劝民智;加刑无苛,以济百姓。行之无私,则足以容众矣;出言必信,则令不穷矣。”开发财源,扶助工商,以满足人民需求;发挥才力,崇尚贤能,以鼓励人民求知;施刑不要严苛,以救助百姓。推行政令没有私心,就能够容纳众人了;说话算数,政令就不会陷入困境了。其三,在《君臣上》讲,要重用德才兼备之人。“其选贤遂材也,举德以就列,不类无德;举能以就官,不类无能。以德弇劳,不以年伤。如此,则上无困,而民不幸生矣。”君主选拔贤才时,要选那些有德行的人给以地位,不可使无德之人进入;选拔有才能的人授以官位,不可以让无才之辈混进。把德行放在功劳之上,不因为资历、年龄而受限制。这样,君主就不受困扰,而下面的人也就不会心存侥幸了。其四,在《立政》篇中谈了不可任用的人。“君之所慎者四:一曰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国柄;二曰见贤不能让,不可与尊位;三曰罚避亲贵,不可使主兵;四曰不好本事,不务地利,而轻赋敛,不可与都邑。此四固者,安危之本也。”君主需要谨慎考虑的问题有四个:一是对于只提倡道德而不做的人,不能授给他大权;二是对于见到贤能者而不让位的人,不能授予他尊高爵位;三是对于掌握刑罚而不实用于亲朋的人,不能让他掌握军队;四是对于不重视农业,不注重地利,而轻易收赋税的人,不能让他做地方的官。这四条关系到国家安危的根本。其五,在《小匡》中讲了可以重用之人。“管仲曰:‘升降揖让,进退闲习,辨辞之刚柔,臣不如隰朋,请立为大行。垦草人邑,辟土聚粟多众,尽地之利,臣不如宁戚,请立为大司田。平原广牧,车不结辙,士不旋踵,鼓之而三军之士视死如归,臣不如王子城父,请立为大司马。决狱折中,不杀无辜,不诬无罪,臣不如宾胥无,请立为大司理。犯君颜色,进谏必忠,不辟死亡,不挠富贵,臣不如东郭牙,请立为大谏之官。’”统一用法律治理,贪者废,私者挞。设“五横”之官,纠察官员的不良行为。《君臣上》载:“上有五官以牧其民,则众不敢逾规而行矣;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明君设五官:大行、大司田、大司马、大司理、大谏,以治理国家,民众就不敢违法行事;在下面再设五横之官纠察官吏们的施政行为,掌权的官吏就不敢以权谋私了。
(三)管仲倡行法度一致和平等用法,是为法之威与信所在。管仲在《任法》中提出:“治世则不然,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治理社会,审查任何人任何事,一律以法律为尺度,一律平等,一切据用法令来做事。在吏治上,胜任者留任,不胜任者免职。《明法解》指出:“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对虚夸者、言而不实者,要予以惩罚。《明法解》:“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是故虚言不敢进,不肖者不敢受官。”说假话的,要给予杀罚。因此虚伪的话没人敢说,不肖的人不敢接受官职。对跑官要官的要严惩不贷,以免破坏纲纪。《揆度》曰:“自言能为司马不能为司马者,杀其身以衅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杀其身以衅其社;自言能为官而不能为官者,刖以为门父。故无敢诬能奸禄至于君者矣。故相任寅为官者,重门击拆不能者,亦随之以法。”对于自荐能做司马的官,但实际不称职的,就杀掉他用其血以祭鼓;自言可做管农业的官,但也不称职的,就杀掉他以此血祭祀社神;自推能做一般官吏,但也不称职的,就要砍掉他的双脚,罚他去守门。这样就不会有人敢在君主面前自我吹嘘而骗取禄位了。因而即使被人推荐当官的,即使守门小事都不称职的,也可以依法处理了。
(四)管仲制订并实施了法治思维下的“考核”机制,主张论功行赏。他在《君臣上》中提出:“以劳受禄,则民不幸生。刑罚不颇,则下无怨心。”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按劳动成绩授予一定的待遇,人们看到以后,就不会投机获利;刑罚公平公正而不偏私,人民就没有怨恨。他在《君臣上》中还提出:“有善者不留其赏,故民不私其利;有过者不宿其罚,故民不疾其威。”对于任何做了好事的人,都应得到奖赏,对于有过失的人,让他们得到惩治,就没有抱怨国家刑罚使用严厉。他要求用法分明,刑罚分别对待,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和人们遵法的广泛性。对普通人要奖罚分明,对官吏更是如此。《小匡》讲:“匹夫有善,故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诛也。”《小匡》指出:“凡县吏进诸侯士而有善,观其能之大小以为之赏。”凡县吏引荐其他诸侯国来到齐国做事的士人,引荐得好,看其引荐对象能力的大小,给予赏赐。要奖励具有一技之长之人,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山权数》曰:“诗者所以记物也,时者所以记岁也,春秋者所以记成败也,行者道民之利害也,易者所以守凶吉成败也,卜者卜凶吉利害也。民之能此者皆一马之田,一金之衣。”管仲说:“懂诗的可用来记述社会事物,懂时的可用来记述年景丰歉,懂春秋的可用来记述国事的成败,懂出行的可指导行路的顺逆,懂易的可用来掌握吉凶与成败,懂卜的则可预测凶吉与利害。百姓中凡有上述技艺者,都赐给一匹马所能耕种的土地、一斤金所能买到的衣服。”怎样做到赏罚分明,他在《七法》中作了进一步的论述:“论功计劳,未尝失法律也。便辟,左右,大族、尊贵、大臣,不得增其功焉。疏远,卑贱,隐不知之人,不忘其劳。”他认为:对于评定每一个人的功绩,都要以法令为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搞特殊,任何方面的有功之人也不能埋没。这是一律对待的问题,也是人人平等的问题。在分配问题上,往往出现特权,特权的要害,是使人们分配不公,而使社会出现分离现象。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实则蕴含丰富的治国理念。治国的关键是治心,法令的作用,在于平衡人们心态,进而使人们对法令尊重而顺应法律,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有度有序地向前迈进。
(五)管仲制订了“以法选吏、以法治吏”的选人用人措施,其中还开创性的将“民意”考虑了进去。《侈靡》讲:“视其不可使,因以为民等。择其好名,因使长民;好而不已,是以为国纪。”察明是不胜任的官员,就要把他们罢免。选择那些名声良好的人,以才录用为官;他们若一贯表现良好,就可作为治国人才使用了。其中其谈到的“好名”,即是民意口碑。他在《版法》中提出:“喜无以赏,怒无以杀。喜以赏,怒以杀,怨乃起,令乃废。”执行要严,不能以个人喜好行其赏,擅其杀。若是以个人的喜好执法,背离法令要义和公平,就会导致政令废弛。
(六)管仲主张对于不执行法令者当从严惩处,唯有从严执法,才能使法律得以遵行。法律是国家制度的最高准则,一旦制定形成公诸于社会,上到国君下到黎民百姓都不可违反。《任法》指出:“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以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法律不能不长久,不能不稳固,它是一个国家治乱存亡的根本,是君主治理天下的最高规范。无论君主还是下僚,在上还是在下,尊贵还是卑贱,都要遵守,所以才叫做“法”。《心术上》又讲:“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戮禁诛以一之也。”可见法律是用来规矩人的,所以要用杀戮禁诛来划一。他在《立政》中提出:“宪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令,罪死不赦。”对于留令、不从令、专制、亏令者都要治死罪。目的是扫除执法路上的障碍和绊脚石,使国家有一个政令畅通,有法依法,执法严格,行法有果的法治社会[2]14。
(一)思考。由管仲以法治国的思想与实践结合我们当今的现实进行思考,不难发现:管仲在为相齐国时期的以法治国实践,成就无疑是巨大的,但是也有教训;在我们今天看来,其中有大量可以学习借鉴者,也不乏应予批判与摈弃者。其经验在于,一是实行以法治国是使国家走向强盛的重要途径与可靠保障,二是以法治国语境下的“法”,应是善法良法,应符合国家、时代与社会的实际,如此之“法”与如此法治才能真正够起到助力国家走向强盛的作用。其教训在于,由于齐国实行的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为同一人,因而造成了立法与执法的随意性。管仲在“以法治国”实践中制定的法律、法规,随着管仲的离世而人亡政息,齐国衰败了下来。究其原因,是因为管仲们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缺乏监督、制衡机制与发展、继承的制度安排。管仲的以法治国,在当时的齐国,只有当代,而无后继。后人改变了管仲的以法治国思想,齐国的命运也就随之发生了改变。
溯研管仲的以法治国思想,据之而论当今之治国方略,就其题中之义而言,应作广义解,不仅指成文的法律,也包括了宏观指导层面上的方针、政策、纪律在内的一系列治国规则。实现以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应当首先确定方向,有规划,有途径,有措施、有目标,使法治思想与法律制度切实成为国家、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普遍信奉与身体力行的行为规范。与此同时,加大制法力度即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普及。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可行,指的就是法在人们头脑中的地位。依法治国,首先要有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具有战略全局观念的人,着眼世界和国家发展的未来,制定法。其次,制定的法要依据现实、要符合国情、民情。其三,制定的法要在全国上下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
以古鉴今,从管仲的法治思想与法治实践,与我们今天的治国治世实际相对照,可以发现,古贤与今人,至少以下法治的基本内容上认识一致。法治与以法治国,应先有思想观念的前导,后有立法的跟进,再是推行与实践。三者应有机统一,形成规范体系。以法治国的出发点在于实现法治昌明,创造安定社会环境,实现国家富强,经济繁荣,民生改善。作为今天我们实行的“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虽仅一字之差,其内涵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以法治国”思想从管仲及至后世,强调的是用法度、法律去治国,法律充其量是治国者的工具。这种“法治”,治的主体是国家和手握权力的统治者,被治的对象是人民群众。对照今天的表述,这种“以法治国”的实质更贴近我们所表述的法制而不是法治。而“依法治国”则是一种政治主张,体现的是控权主义的法律观念,是一种现代治国思想。其主张治国必须依法,即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在依法治国的观念下,国家的管理者必须依照人民按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出来的法律来行事,并且不得违反这样的法律。
齐国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以法治国,不适当今,现在必须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制定的法律,必须具有现实性、指导性、前瞻性、普遍性、一致性。依法治国,就是运用法律规范社会,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解决道德解决不了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用法自律,二是用法他律。即是个人不能用法律自律的时候,法要进行他律,要使他律转化为自律,达到运行的自觉,此为依法治国要做的事情,也是法要达到的行为治理。历史发展进入了二十一世纪,春秋齐国名相管仲以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对于我们可以作为一面镜子。今天治国平天下的历史责任,已经义不容辞地落在了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身上。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是在世界历史和中国历史数千年发展的大背景下的宏大事业,要立足于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实际,必须“坚持党的领导”[3]50并须臾不可离开。为今之道,唯实之策,就是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51。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和运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治国理论的重大贡献。
为何现在要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更不是单用以德治国,概因为以法治国,不具时代性,缺乏人民性,疏失社会性,形不成广泛的社会参与,不能解决社会的公正公平问题。依法治国,由历史治国的经验教训发展而来。单用的以德治国,更接近于“无为而治”,其不用法律,而是以人的意志作用于社会,尤其是按执政者的意志进行,是为人治。它的基础,全赖于所谓的“有德之人”。一旦其德不配位,便会出现思维倾斜,误国误民。以法治国,即用法律作为武器治理国家。它相对以德治国来讲,出现了刚性的法,使社会前进了一步。但问题是,“以法治国”强调的是法律作为武器,作为工具,往往只体现统治者的意志,而难以体现民众的意志,由于缺乏民意基础,加之常常是立法、执法集于一体,缺乏监督制衡和承继机制,如此法治,人亡政息亦顺理成章。而依法治国,从思想层面上是一种对于法治的信仰,从实行层面上是一种制度体系。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我们党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的战略需求。它体现我们既从实际出发,又从国家的未来考虑,是一种深远的战略自信。这其中包含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道路自信,是指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采用的依法治国之道。理论自信,是指我们形成的依法治国的理论是先进的,是正确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自信,是指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而采取依法治国的制度,是能够达到目的的。文化自信,是我们国家经过历史沉淀的文化,已经形成了依法治国的文化底蕴和渗透于人们血液中,而运行于心目中的文化已深入人心。
(二)治理。以德治国,以法治国,是靠人治来完成治国目标;依法治国则是靠法律靠制度去实现治国理想。依法治国是一种挺民意、体现群众意愿、面向未来的政治主张与制度体系。关于依法治国的实现途径,反观与借鉴管仲的思想与实践,及至今天,我们认为,在中国,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就是要在我们党的领导下进行,形成一套完备、科学、符合国情的依法治国方案。治什么?主要从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进行治理,要有一套完备的治国方案。既要治理现实,又要考虑深远,着眼于未来。社会治理,一要依法治党。依据党规,搞好党员的思想建设,规矩党员按党章和党的要求做事,一切听从党中央的指挥,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体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前进,发挥自己的先锋作用。二要依法治政。对行政的治理,要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法律,规范行政行为。三要依法治教。青少年学生是国家的未来,社会的未来,只有他们成为国家的有用人才,社会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勇往直前。依据教育法规,依法治理学校环境,使教育工作者从党和国家、民族利益出发教好学生,让学生依据校规、法律规范自己。通过系统治理,改变社会诚信缺失的现象,达成讲诚信光荣,不讲诚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借鉴管仲以法治国的思想与实践,实现法治的基础应是制法亦即当今之谓立法。依法治国,立法是前提,司法与执法是关键。如果有了好的法律,却束之高阁,并不落实,则无从谈及以其治国。如果有了好的法律,只是止于文字上,口头上,而不落实于行动上,那是空谈,空谈照样误国。唯既有善法良法,又得到了充分落实,才能达到治国的完美成效。
制定善法良法并用之于治国,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立法机关,要制订好法律,即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在这方面,首先要用有德之人,所谓有德之人,就是所选的人应具有国家意识、全民意识,能够从整个国家的现实和发展前景出发,吸收前人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形成系统治理国家的法律。要选精通国内、古今法律之人,借鉴有关经验,排除有关教训,依据本国国情、民情,制定适合本国家、本民族的法律政策。要选用公道正派的人执法。第二,国家领导者和司法与执法机关要切实按照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律,依法治国。依据制定的法律政策,治理国家。在执法的过程中,以法行律、依法办案、不偏不倚、严正有度,既不滥用法律,又不曲解法律,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准确到位。第三,法律监督机关和立法机关中的监督部门,要多做调研,对于过时的法律条文,要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和现状,建议立法机关修改法律,使法律与时俱进。第四,地方立法机关,要以全国法律为依据,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好地方法规。
(谭玉伟 篆刻)
“徒法不足以自行”,与立好法同样重要的是,使法深入人心。要做好法的宣传工作,做到人人懂法律,人人自觉执行法律。作为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的普法教育,有力的保障了法治的宣传与彰行。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我们的法治宣传也应一直在路上,努力使法治精神深植于公众的内心,成为社会信仰。
实现依法治国,还必须充分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在司法和执法中要依法处理问题,平等对待任何人。要先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给社会一个良好的环境,确保国家沿着党中央指引的道路前进[4]。
参考文献:
[1]陈书仪.管子大传[M].济南:齐鲁书社,2008.
[2]宫源海.德法之治与齐国政权研究[M].济南:齐鲁书社,2004.
[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M]//《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4]蔡春玲,王卫东.中国古代德法与法治浅探[J].管子学刊,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