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大松 薛惠元
摘 要:当前,大部分省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还处于省级调剂金阶段,养老金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余缺,急需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会面临财政分灶體制导致地方利益格局固化、打击基金有结余地区的征缴积极性、中央财政兜底压力大、易造成逆向转移支付、省际间养老保险政策差异较大等问题。建议:中央应下决心打破当前利益格局;先推行中央调剂金制度,再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实行“中央基础养老金+地方基础养老金”的模式;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划分,实行垂直管理;开征社会保险税;健全相关配套政策。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阻碍因素;中央调剂金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8)04-0103-10
DOI:10.3969/j.issn.1005-6378.2018.04.014
一、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导致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①总体呈下降趋势,1989年抚养比为5.39:1,1997年下降为3.42:1,2005年下降为3.00:1,2016年下降到2.75:1②。随着中国人口的进一步老龄化,未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还会继续下降,这将会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造成沉重的负担。如何破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压力,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另外,当前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在严重的地区失衡问题。《中国统计年鉴》上的数据显示,2013—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由1个增加到7个,2016年出现首个养老金累计结余为负数的省份,即黑龙江省;另一方面,一些省份(如广东、江苏、北京、浙江、山东等)已积累了规模庞大的养老基金。这凸显了养老金运行中的两极分化现象,急需通过养老金全国统筹来调剂余缺。此外,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因此,在此背景下研究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
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当前的热点问题,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有学者探讨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学理基础,认为最重要的学理基础是劳动力市场统一说[1]。部分学者研究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必要性,认为全国统筹有利于劳动力的自然流动、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2-5]。部分学者分析了阻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因素,认为省际养老保险差异和省际利益难以协调,阻碍着全国统筹的进程[6-7]。部分学者提出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建议,如郑功成认为可以直接一步提升到全国统筹,同时建立垂直经办体制[8];董登新等认为全国统筹一步到位的难度太大,建议优先考虑渐进式改革策略[9];卞听韵认为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需要对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进行严格分账管理,同时做实个人账户[10]。
国内外关于推进中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文献,为本文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但已有文献大都研究的是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而不是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并且对影响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因素分析得不够透彻。鉴于此,本文对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阻碍因素做出深入分析,并提出创建性的政策建议。
(三)相关概念界定
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又叫统筹养老金,它主要来源于社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缴费年限≥15年。虽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包含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但笔者认为,由于个人账户基金属于个人产权,不宜进行全国统筹。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部分。
统筹,顾名思义就是通盘规划。借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中确定的省级统筹标准,笔者认为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筹,需要做到“六个统一”,即“全国统一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待遇调整,统收统支,统一编制实施预算,统一经办规程、管理制度、数据标准和应用系统”。由于当前在省级统筹中大部分省份实行的调剂金制度,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省级统收统支),并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抚养比、历史债务、养老保险缴费率差异较大,因此,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六个统一”还有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短期目标是建立中央调剂金制度,长期目标是实现基础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的统收统支。
二、基础养老金统筹层次的现状和弊端分析
(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全国统筹阶段(1951—1965年)。计划经济时代,生产资料公有制,顶层设计都由政府大包大揽,自然养老金的统筹采取的是全国统筹的方式。但由于生产水平低下,保障水平也十分有限。2.企业统筹阶段(1966—1983年)。这期间,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遭受了不可磨灭的创伤,社会保障事业也被荒废停滞,中央政府将统筹层次“下放”到企业,由企业负责收发养老金,造成企业负担过重。3.县(市)级统筹和行业统筹并存阶段(1984—1997年)。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也得到了发展。该阶段养老保险县(市)级统筹和行业统筹并存,虽然统筹层次低,但是对推动中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4.省级统筹的建立阶段(1998—2009年)。《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要求,1998年底以前,各省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全部移交各省管理。此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均提出实行或实现省级统筹的要求。2007年,《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发布,将省级统筹的标准确定为“六个统一”。2009年年底,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建立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参见《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5.省级统筹的完善和全国统筹的探索阶段(2010年至今)。201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写入《社会保险法》。此后,党的十七届五中、十八届三中、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均提出“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2017年9月,《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发布,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不得自行调整费率”“不得自行出台待遇政策”。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二)基础养老金省级统筹现状
《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指出,在2009年中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設兵团已经建立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但是在201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乌日图带领一批社会保障领域的专家、教授,前往各个省市进行了实地调研,结果发现真正意义上实现省级统筹(以省为单位实行统支统收,养老金在省内进行余缺调剂)的只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西藏、青海、陕西7个省份,加上2017年刚实现统收统支的广东省 201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提出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全国实现真正意义省级统筹的省份达到8个。其余省份依旧停留在地市级的统筹层次上,基础养老金大部分由地市级政府管理,实现的仅仅是制度层面上的省级统筹,或是以一小部分省级调剂金形式补给结余不足的地市县,与全省范围相比还远远不够,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
(三)基础养老金统筹层次低的弊端分析
目前基础养老金的统筹层次大多还停留在省级调剂金阶段,统筹层次低是当前养老保险制度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其造成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阻碍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自由、合理的劳动力资源流动可以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目前基础养老金统筹层次偏低的现状下,各统筹区域之间的差异(如经济发展水平、社平工资水平、抚养比、基金结余)会导致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也呈现出不同的地区差异。另一方面,劳动力在某一地区领取养老金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满15年,其中在该地区累计缴费满10年。但是在劳动力跨地区流动越发频繁的今天,鲜有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群体,能够在一个地区累计缴费10年以上。同时,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如果劳动者跨统筹地区流动,只能带走实际缴费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全部转移,社会统筹部分转移实际缴费工资的12%),社会统筹的其余部分留在原工作地,这对转入地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另外,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会面临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复杂的问题,令流动人员望而却步,最终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2.不利于养老金调剂余缺功能的发挥。调剂余缺、互助共济是社会统筹基础养老金的重要功能之一。统筹层次提高到哪一级,哪一级政府就承担调剂余缺的责任。但是,由于目前中国未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无法在省际之间调剂养老金余缺,互助共济的功能也无从谈起。这样一来就会导致那些基金出现缺口的地区基础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和发放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3.导致省际之间缴费率不同和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根据规定,单位需按照20%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实际上在目前低统筹层次的状态下,国家允许各省份依据自身情况对缴费率做出调整。如表1所示,当前个人缴费比例均是8%,但单位缴费比例却不尽相同,如当前广东和浙江的企业缴费比例均为14%,山东和福建为18%,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西藏、陕西、青海9省为20%,其他18省为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由此,那些养老负担重、缴费率高的地区,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压力要比那些养老负担轻、缴费率低的地区的企业缴费压力大很多,从而导致企业的人工成本增加和利润减少,进而造成企业竞争力也下降。4.导致管理效率低、管理成本大。由于统筹层次低,中国现有2 000多个统筹单位,从图1可以看出,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数量庞大、结构冗杂,造成了管理分散化,无法集中统一管理。同时在责任的划分上也无明确界限,各统筹机构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管理职能交叉、机构重叠,从而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致使管理效率低下,也加大了管理成本。
三、阻碍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因素分析
(一)财政分灶体制导致地方利益格局固化,难以协调
“财政分灶吃饭”形容的是当前中国现行的以划分收支为基础的分级包干和自求平衡的财政关系。所以,在这样的财政体制下,中央负责制定养老保险政策,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和发放养老金,因此导致了各地区间养老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有巨大差异。表2给出了2016年各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可以看出不同地区间养老基金当期收支差额、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支付月数=基金累计结余/年度养老金总支出×12。有较大的差异。总体来看,广东、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6省市的养老基金累计结余较多,均在2 000亿元以上,基金可支付月数也都在10个月以上;黑龙江、辽宁、河北、吉林、湖北、内蒙古、青海等7省的养老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基金可支付月数均在9个月以下。具体来看,广东省养老基金当期收支差额为1 140.0亿元,累计结余为7 652.6亿元,可支付月数高达54.7个月,为全国基金结余和可支付月数最高的省份;黑龙江省养老基金严重收不抵支,其当期收支差额和累计结余分别为-327.0亿元和-196.1亿元,成为全国首个基金累计结余穿底的省份。
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后,将会由养老基金结余多的地区填补基金结余少或有缺口的地区,从而形成全国基础养老金的收支平衡。但是由于长期财政分灶的体制,地方利益格局已固化,难以进行协调,那些养老负担轻、结余多的地区不想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愿意牺牲自己的地方利益,不愿将养老金结余上交中央去补贴有缺口省份的养老金,这样就会形成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
(二)会打击基金有结余地区的征缴积极性
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后,地方政府负责养老基金的征缴,中央政府负责养老金的发放。这樣不管实行的是全国调剂金制度还是全国范围内的统收统支制度,所有的省份都要将征缴的基础养老金按照一定比例或全部上交中央。这意味着抚养比高、当期基金收支结余多的省份,其上解的数额较多,而中央下拨的数额较少;抚养比低、当期基金收支结余少或收不抵支的省份,其上解的数额较少,而中央下拨的数额较多。这样会打击抚养比高、基金有结余省份的积极性,因为你越努力工作,被中央拿走的钱就越多,地方经办人员千辛万苦扩面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结果被中央一把给拿走了,必定会造成地方养老保险经办人员的心理不平衡,打击地方的积极性,他们会认为既然全国统筹后中央财政负责兜底,地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何必那么卖力工作呢?这可能会导致地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出现怠工、不去努力征缴养老保险费而坐等中央转移支付、审批退休时放水和鼓励提前退休等现象。
(三)中央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中央财政压力较大
一般来说,统筹层次提高到哪一级政府,哪一级财政就要承担兜底的责任。因此,在实现全国统筹后,中央财政将承担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的兜底责任。即基础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统筹互济后,如果有些省份的基础养老金仍然收不抵支,中央政府将负责补缺口。由图2可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逐年增加,1998年只有24亿元,2016年达到6 511亿元,各年度增长率均在两位数以上,其中2004—2016年的年均增长率高达21.3%,大大超过同期GDP增长率和财政收入增长率;另外,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贴为4 630亿元,占到71.1%。可见,随着财政补贴总额的不断增加,中央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压力也不断增大。
(四)易产生穷帮富现象,造成逆向转移支付
“穷帮富”指的是欠发达但养老金尚有结余的地区去填补养老金有缺口的发达地区的现象。下面以分别处于东、中、西部的天津、山西、贵州三省为例进行分析(表3)。天津作为发达的一线城市,2016年,人均GDP115 053亿元,月人均养老金2 997亿元,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为2.06:1,养老负担重,基金结余少(当期收支差额只有1.3亿元),基金可支付月数少(仅为6.4个月,居全国倒数第5)。2016年,山西和贵州的人均GDP分别为35 532亿元和33 246亿元,月人均养老金分别为2 874 元和2 375元,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金水平远不及天津,但其养老负担轻(抚养比分别为2.51和3.25),基金结余多(基金累计结余分别为1 305.6亿元和527.8亿元),基金可支付月数高达21.0和22.3个月。因此,在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后,可能会出现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养老金结余(如山西和贵州)去填补经济发达地区(如天津)的养老金缺口的现象,产生“穷帮富”和逆向转移支付,不利于社会公平。这可能会造成养老负担轻、基金结余多、平均养老金水平低的欠发达省份职工的强烈不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省际间养老保险政策差异较大,实现“六个统一”有一定难度
目前,多数省份养老保险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导致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和管理的分散化,不仅省际之间制度不一,甚至省内各地市也差异很大,不易进行统一管理。虽然按照要求企业缴费比例为20%或19%,但是中央也允许各地政府依据自身特点、经济状况以及居民收入水平自行设定,因此各地费率水平也有所不同。比如,浙江省和广东省的企业缴费比例为14%,在全国来说最低,这对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旦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则意味着浙江、广东两省企业缴费率要提高5~6个点,统一提高到19%或20%,这对当地企业和地方政府来说是一大挑战,可能会导致当地企业的撤资,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其次,由于各地养老保险信息化水平不同,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统收统支,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短期来看有一定的难度。再次,各地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尤其是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差别较大。有的地区缴费基数就设一个档次,即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有的地区设为若干个档次,定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100%、60%~100%、60%~300%等。最后,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方式也有较大差异。目前,部分省份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另一部分由税务部门代征,征收机构已经固化并形成路径依赖,若强行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一个部门来征收,还需要协调好各方之间的关系。
四、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政策建议
(一)中央应下决心打破当前利益格局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到哪一级,矛盾就集中到哪一级。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能否尽快实现,主要还是看中央政府的决心。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涉及方面诸多,制度的设计和方案的实施都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中国基础养老金统筹层次低的弊端也日渐凸显,如果让地方利益继续固化下去,各地区之间养老金运行差距将会越来越大,最终导致那些养老负担重的地区亏空穿底,丧失给付能力,阻碍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唯有中央政府以强大的勇气和魄力,尽快下定决心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改革,全面设计,周密部署,果断施行,才能破除地方及相关利益方的反制措施,打破地方固化的利益格局,将改革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二)先推行中央调剂金制度,再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
由于当前中国大多数省份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且各省之间的养老金收支运行状况和历史债务差异巨大,想要一步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难度非常大。因此,选择一个过渡性的方法相对来说是较为稳妥的对策,而中央调剂金就是一种良好的过渡性政策。即先建立中央调剂金制度,逐渐地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再过渡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筹。
类似于省级调剂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中央调剂金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筹,但它却对缩小各省份之间的养老金收支差距,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央调剂金制度是指各省根据自身养老金历史债务和当期收支以及结余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向中央上解基金,再由中央统一建立调剂基金,然后再根据每年各地养老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统筹和调剂。以此对养老金累计结余少、基金缺口大、收不抵支、可支付月数少的省份进行补贴,从而保障那些养老负担较重的地区的给付能力,确保它们能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从而达到均衡各地养老负担,逐步实现基础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统筹的目标。
关于中央调剂金的测算公式,可以有两个方案。方案一为:当期各省上解调剂金总额=(本省单位缴费总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数额)×上解比例;当期各省上解中央调剂金的比例=(全国基础养老金缺口-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全国单位缴费总额;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维持现行办法。方案二为:当期各省上解调剂金总额=(本省单位缴费总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上解比例;当期各省上解中央调剂金的比例=全国基础养老金缺口/(全国单位缴费总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政府应承担的视同缴费权益。
(三)改革计发办法,实行“中央基础养老金+地方基础养老金”的方式
笔者认为,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以后,应借鉴国外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验,设立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它相当于国外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其计发公式为:中央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地方基础养老金相当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地方政府提高和加发的基础养老金,其计发公式为:地方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5)×1%。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均来自全国统收统支的社会统筹基金,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地方基础养老金体现效率(长缴多得)和地区差异。
(四)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划分,实行垂直管理
长期以来,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导致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划分不明确。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则是一次中央和地方在基础养老金收支管理上的权责重新划分。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后,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都将发生变化(表4)。在政治关系上,中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全国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和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的制定;中央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监督和基金监督职责;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与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并上报中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省级以下派出机构负责经办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在经济关系上,中央负责当期养老金缺口补助、保证中央基础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地方基础养老金进行转移支付;地方政府负责按照中央预算征收养老保险费、按照比例上解中央、确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开征社会保险税,提高养老保险的实际征缴率
当前,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名义缴费率虚高,但实际缴费率较低的现象[11]。目前,除广东(22%)、浙江(22%)、山东(26%)、福建(26%)的缴费率较低之外,其他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均为27%或28%。但从表5可以看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率一直都低于28%,2003—2016年实际缴费率的几何平均值仅为21.7%。出现此现象的原因在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实。可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力度尚有提升的空间。若将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利用税收的固定性、统一性、强制性,将会大大地提升养老保险的征缴力度,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社会保险税包括养老保险税、医疗保险税、失业保险税、工伤保险税等税目。从技术层面上来说,改养老保险缴费为征税是一种具有可行性、操作性的选择。“费改税”不仅可以解决劳动力流动造成的转移接续问题,还可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大大地减少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阻力。从税收层面上来说,作为一种中央税,养老保险税易于征缴,保证发放,方便中央在各省之间的基金调配,从而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同时也是增加财政收入、减轻中央财政负担、实现中央政府兜底保障功能的重要途径。
(六)建立健全养老金调整、延迟退休、基金投资、户籍改革等配套政策
虽然推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困难重重,但相关配套政策制度的出台和落实可以为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提供有力的支撑。养老金的“14连涨”已给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带来沉重的压力,成为造成养老基金收支缺口的重要因素之一,急需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虽然已经出台2年多,但由于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大部分省份尚未具体实施,急需尽快落实该政策,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改善养老基金的收支状况;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出台将从增收、节支两个方向促进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目前该政策尚处于论证过程中,急需尽快出台该政策。因此,建立健全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基金投资管理政策,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可以为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提供良好的收支环境。另外,从长远来看,打破户籍壁垒,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把每一个劳动者都纳入权利保障视野,也有利于解决劳动力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从而推动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进程。
[参 考 文 献]
[1]何文炯,杨一心.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学理基础辨析[J].中国社会保障,2015(7):30-32.
[2]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设计适当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中国继续取得成功至关重要[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5):20-21.
[3]塔玛拉·特林.中国的养老金体系——陷于攀升的遗留债务和不利的人口状况之中(下)[R].德意志银行研究报告,2006-02-17.
[4]郑功成.实现全国统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既定目标[J].理论前沿,2008(18):12-15.
[5]郑秉文.中国社保“碎片化制度”危害与“碎片化冲动”探源[J].甘肃社会科学,2009(3):50-58.
[6]李珍,李海東.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益率与替代率关系定量分析[J].公共管理学报,2009(4):45-51.
[7]林毓铭. 体制改革: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J].经济学家2013(12):65-72.
[8]郑功成.尽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J].经济纵横,2010(9):29-32.
[9]董登新,周亚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变迁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7(2):116-119.
[10]卞听韵.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的思考[J].财政研究,2014(4):52-55.
[11]穆怀中,范璐璐.产业结构升级对养老保险降费空间影响效应研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6):9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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