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
案例》》》
养父的遗产
还有没有良心,人死了就马上跳出来争遗产!”
可怜他们父子,到头来还要把房分给一个外人!”
“这世上总有个说理的地方吧,请法官一定主持公道!”
……
一起遗产纠纷案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法官判案多年,第一次看到现场来了这么多被告一方的朋友邻居,且群情激动。
被告陈浩勇(化名)看着眼前的原告——养父的妻子巫梅(化名),想起刚去世的养父,悲从中来。
女方婚后不见踪影
1989年,陈振声(化名)收养了一个男孩,取名陈浩勇。为了给养子更好的成长环境,陈振声选择了单身。直到这个孩子18岁长大成人,陈振声才开始接触一个名叫巫梅的女人。
据陈浩勇说,刚相识时,巫梅对陈振声体贴入微、关心备至,两人感情迅速发展。不久之后,陈振声便与巫梅登记结婚,并在自己的房产证上添上了女方的名字。
陈浩勇说,原本他想劝养父对房产的处理慎重些,但一想起养父独自抚育他长大,且好不容易找到个自己喜欢的人,就没说什么,只希望养父晚年能有个老伴陪伴。
可是,陈浩勇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自从陈振声在房产证上添上巫梅的名字后,巫梅就常常不回家了。
“绝对是个骗婚骗财的!也不知对老陈说了些什么花言巧语?”“对对对,估计结婚前就跟老陈商量好了,不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就不结婚。”……老街坊们时常聚在一起议论巫梅。陈振声最开始还解释几句,后来就只是悄悄避开。
陈浩勇说,巫梅离开后,他和养父相依为命。他经常听到养父在电话里催促巫梅回家,巫梅总推说有事,过几天就回来,但却一直不见踪影。再后来,老人干脆电话也懒得打了。
老人临终立下遗嘱
就这么,巫梅离开了7年,陈振声日渐衰老。2014年,陈振声病倒了。
养子陈浩勇担起了照顾老人的责任。看着进出病房忙碌的养子,陈振声老泪纵横,想到之前自己还分了一半房子给巫梅,后悔不已。
陈振声感觉自己时日无多,便将亲朋好友、街坊邻居请到了病房里。
“我,陈振声,年近七十,今年已经多次住院,这次病情比较严重。我想在清醒的时候,立个遗嘱,请大家给我作个见证……”2014年1月13日,在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现为重庆市人民医院)肿瘤科的一间病房内,陈振声在同事陈林(化名)、邻居赵树(化名)等人的见证下,口述遗嘱,将自己的房子交给养子陈浩勇继承,并录音录像。
口述完成后,陈振声又在一份标题为“遗嘱”的打印材料上签名捺印,上书内容为:“立遗嘱人:陈振声,男,……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陈林和赵树作为见证人,廖飞作为代书人,立下遗嘱:本人年老多病,现在神志清楚,对我名下房产,特立遗嘱:1.我名下房屋一套,面积46平方米。2.如果我本人死亡,上述房屋由我儿子陈浩勇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分割。本遗嘱一式三份,由陈浩勇、陈林、赵树各持一份为凭。立遗嘱地点: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肿瘤科。立遗嘱人:陈振声2014年2月18日;代书人:廖飞2014年2月18日;见证人:陈林2014年2月18日;见证人:赵树2014年2月18日”。
同年6月,陈振声去世。他卧病在床期间,养子悉心照顾,原以为能够老来相伴的巫梅却从未出现。
女方出现讨要房产
让陈浩勇没想到的是,养父的后事刚料理完,巫梅就现身了。她一纸诉状将陈浩勇告到法院,要求继承陈振声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并要求陈浩勇立即搬出该房屋。
对于长年不回家的事实,巫梅在法庭上辩称,陈浩勇仗着是陈振声的养子把她撵出去,导致她有家不能归,只能在外租房。
“老陈早就在房产证上加了我的名字,陈浩勇凭什么说房屋的所有权都是他的。”巫梅与陈浩勇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我们有遗嘱在手里,白纸黑字,房子是你的,她抢不走。”亲朋邻居很笃定地安慰陈浩勇,因为这么多年来,他的忠厚孝顺大家看在眼里。
代书遗嘱无效 幸有录音为据
庭审现场,办案法官的一句“代书遗嘱无效,不予采信”让陈浩勇等人如坠泥沼。
那么多人见证,又是手书又是录音录像,遗嘱怎么会无效呢?众人想不明白。
正当一筹莫展之际,案件又迎来转机。
法官认为,立遗嘱时全程录音录像,视频清晰连贯,能够反映老人当时意识清楚,故予采信作为录音遗嘱。
最后法院判决,巫梅所诉房屋的75%产权被驳回,她只能获得登记在她名下的50%的房屋产权,其余50%房屋产权由被告陈浩勇继承。
判决后,仍然有朋友和邻居不明就里:为什么骗婚的巫梅还能分得一半房产?为什么有人见证下的代书遗嘱会无效?
析理》》》
应尊重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利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肖一航表示,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并依法定程序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否则对房屋产权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故我国对于房屋产权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在本案中,陈振声在生前与巫梅登记结婚后,房屋产权证上增加登记有巫梅的名字。因陈振声已经去世,现在很难证明当初陈振声同意增加巫梅为产权人时存在受胁迫或受欺诈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可确认无效的情形,故巫梅享有房屋50%产权已成既定事实,其享有权利的依据是身为房屋产权人,而并非继承。
此外,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内容有着明确规定。公民在立代书遗嘱时,必须由两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在现场进行见证,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另一名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的遗嘱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代书人并不是见证人之一,代书人和见证人所陈述的代书时间和过程也有矛盾之处。虽然综合现场的视频资料来看,可以确定代书遗嘱内容确系死者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也神智清楚,但作为代书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有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可见对录音遗嘱见证人的要求,与代书遗嘱是相同的。与此同时,录音遗嘱也需要审查是否真实。本案中,有陈林、赵树两名在场见证人且老人立遗嘱时全程录音录像,视频清晰连贯,能够反映老人的真实意愿,故予采信作为录音遗嘱。根据老人的录音遗嘱,将“自己的房子交给养子陈浩勇继承”,因此,属于陈振声的50%的房产便应判给养子陈浩勇。
支招》》》
代书遗嘱需两人见证,其中一人代写
肖一航法官: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虽然严格,但是并非苛刻,并不需要立遗嘱人付出太大的代价即可实现,即立遗嘱人意图通过代书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身后的财产,只须找到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人来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即可。如果这一相对简单的形式要求都无法满足,该代书遗嘱是否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就值得怀疑,遗嘱自由的原则也就会落空。因此,法官对于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予以从严掌握。对于违反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均不认定为有效。
隨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录制视频影音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普及开来。我国继承法颁布施行时间是在1985年,基于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仅规定了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对影音资料是否作为遗嘱并没有规定。但相较只有声音、没有影像的录音,影音资料能够更加直观有效地证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故通过视频录影的形式所立遗嘱也能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