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了吗?

2018-05-14 12:57张双山
公民导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市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张双山

近年来,针对审计工作中存在屡审屡犯、审而不改的问题,重庆市各级人大正探索采取多种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这些举措,进一步推动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到位,让老百姓的每一分钱用在刀刃上。

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花开遍地”

2018年3月3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区政府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手中都有一份《大渡口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大渡口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区政府2017年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调研报告》。

记者注意到,这份调研报告不仅展示成绩,更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工作提出建议。如:就追责问责的力度不够大的现实情况,区人大建议区政府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议区政府督查室在审计整改时限内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同时建议,进一步推进审计信息公开,审计部门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后,要依法将整改情况报告、问题整改清单、问题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无独有偶,3月28日,綦江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2016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专题审议。审议认为,审计整改工作仍存在部分问题整改不到位、整改结果运用不充分、重处罚轻问责等问题。对此,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要求政府限时落实。

像大渡口、綦江这样,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开展强力监督的例子在重庆市各区县人大中已不鲜见。

更令人欣慰的是,除抓好此项监督工作的落实外,其相关制度也在建立、探索中。

“赞成24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2017年 9月11日,在璧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重庆市璧山区人大常委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暂行办法》通过施行。

该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分别就监督审计整改事项的范围、区政府和被审计单位以及审计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及报告方式、重点问题整改的监督方式以及整改监督结果的运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有效防止了审计工作虎头蛇尾。

璧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强表示,按照办法规定,区人大紧盯审计查出问题中的预算执行、重大项目建设,紧盯屡审屡犯、整改不彻底的重点单位,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询问,真正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快改、真改,不留死角。

去年近九成审计查出问题完成整改

2017年11月28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6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记者从报告中了解到,截至2017年9月底,审计查出的12类830个问题中,完成整改733个、正在整改97个,整改完成率88.31%。有关被审计单位已上缴及归还财政资金53.68亿元,核减工程投资11.55亿元,对需逐步整改到位的问题制定了整改计划。

其实,早在2017年7月底,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就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6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在第175次常务会议上专题研究相关工作,并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对审计发现问题列出清单,严格实行整改销号。

时任市审计局局长袁天长介绍,市审计局于是年8月18日向社会公告了2016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并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深入分析未完全整改到位的原因,联动开展跟踪检查。

在市人大强有力的跟踪监督下,市政府全面督办整改,针对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发现的问题,印发了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三个办法。“这意味着政府部门对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再到绩效评价到最后公开整改结果进行了全链条重大改革。” 袁天长说。

在记者看来,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重庆市已形成“人大跟踪监督整改,政府全面督办整改”的双向联动机制,全市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也形成了一套环环相扣的工作流程,从制度上推动了一些屡审屡犯问题的有效解决。

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问责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是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和预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为地方人大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

在加强地方人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前期实践中,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工作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结合起来,能更好地督促政府加强财政收支管理,从而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基础。

但随着这项监督工作的深入開展,一些具体问题也浮出水面。

新修订的预算法虽强调了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但尚未规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具体程序、方式、措施等,也没有提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具体要求。虽然一些地方人大出台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但各地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执行起来也较为随意。

又如,在实践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存在信息获取不够全面,信息公开力度有限;监督形式不够丰富,刚性监督手段较少;问责追责机制缺位,监督强制力不足等问题。有的地方人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制度虽已基本确立,但实际操作效果不理想,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大监督力量不足。

如何改变这样的现状,记者认为,可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有关规定,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或法律解释,更好地为人大全过程参与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提供法律支撑。

在具操作方面,重庆市綦江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陈安平建议,应在明确报告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整改主体责任、完善整改报告内容,明确由政府委托审计局局长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工作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实行“谁的问题谁报告”制度,并将重点整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作为总报告的附件提交审议。此外,还应把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同开展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监督形式结合起来,对审而不改、屡审屡犯、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责任人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关键还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预算工委主任毛玉树认为,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审查批准政府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重要依据。还应把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作为政府部门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政府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效果与对部门单位的考核评价挂钩,加大奖惩力度,切实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到位。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对此也强调,应通过对屡审屡犯问题的分析研究,探索开展对财政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评估,切实推进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力情况的责任追究,着力建立长效机制,推动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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