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意见》要求,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负责提名市级环保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市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提交市级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级人大任免;市级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由省级环保厅(局)党组审批任免。直辖市所属区县及省直辖县(市、区)环保局参照市级环保局实施改革。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涉及厅级干部任免的,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环保局任免。
这是三年来全面深化改革在生态环保领域进行的新探索,旨在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