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9月19日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原则要求、主要任务和监督保障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工作流程,由各政务部门依据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分别编制并维护、更新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此基础上,形成动态更新的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办法》还要求,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尽快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原则上通过统一的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同时,要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办法》将有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