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概念研究

2018-05-14 15:12徐蕾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8年3期
关键词:行政审批概念建议

徐蕾

摘 要:新一轮的行政审批改革形式化的痼疾仍未剔除,改革的实效令人担忧。摆脱困境的思路之一,是厘清行政审批概念,克服行政审批概念模糊不清的缺陷。通过逐步废除“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将归入“非行政许可审批”中的外部审批项目,纳入《行政许可法》的规制之中,应为必要之策。

关键词: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建议

2001年开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呈风起云涌之势。改革引起的热议以及通过媒体不断提升的关注度,使得改革的合法性和改革所面对的复杂形势和难症,被人为忽视。究其根本,现有的“行政审批”概念不清,“非行政许可审批”中的外部审批项目游离于《行政许可法》之外,不受法治控制。在此现状之下,常态化的规制机制即便建构成功,亦无法遏制行政审批的悄然无序增长。其中反映出的行政为主导的改革思路,粗放式的行政治理模式以及“领导决策启动――下达减放指标――排查论证――汇总公布”的工作程式。有鉴于此,理清行政审批概念,避免冗余、复杂的概念“游戏”,明确改革对象,是当务之急。

一、现有行政审批概念的发展历程

在全国人大官网的“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中搜索并综合相关文件发现,早期(20世纪中后期)的“审批”主要是“审查、批准”的意思,对“审批”与审查、批准、备案、许可等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并没有进行区分,在某些文件中混用乃至等同。同时,将审批的主体界定为行政机关,没有进行系统内外的区分。

进入21世纪后,唯一对“行政审批”一词进行明确界定的文件――《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国审改发〔2001〕1号),明确规定了包括审批前提、审批主体、审批内容和审批对象在内等内容。

现行行政改革中争议焦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质上是根源于国办发〔2004〕62号文件。该通知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中的211项暂予保留,并首次使用了“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该文件对国审改发〔2001〕1号文件进行了实质性颠覆,将行政审批项目“首创性”地划分为两类: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由此,行政许可出现了上位概念――行政审批。是否属于政府的外部管理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与“行政许可审批”两个概念之间关键性区别,被相对化和模糊化。这种模棱两可带来的是行政审批概念在理解和适用中的混乱。

二、现有行政审批概念缺陷

2004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许可法》,是唯一一部对“审批”概念进行界定的法律。将“行政审批”界定为“行政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查批准行为”,将其与“行政许可”进行分离。至此,“行政审批”的内涵与外延得以确定:行政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外部的审查批准行为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进行的内部审查批准行为便是行政审批。遗憾的是,国办发〔2004〕62号文件将这一体系打乱,将“行政审批”上升为“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在“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下,涵盖了许多行政机关进行的外部审批事项。这不仅引起了法概念体系的混乱,更导致这些外部审批事项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规范,直接带来全国各地有关行政审批立法的混乱。

其实,最早规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国办发〔2004〕62号文件规定的211项事项。但这其中并不完全是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如人口流动管理、特殊行业资格资质等。遗憾的是,该文件却带来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保留的后果,使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难以完全实现。

现行的行政审批概念使得实践中大量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游离于行政许可制度之外的行政审批项目存在。为规避《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制,既得利益部门以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形式变相增设行政许可,增加自身非法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和行政机关运行效率;“程序规定简便”便成为实质上的“无程序约束状态”,法治规则对审批过程难以控制,行政审批结果难以预料,增加审批成本;为行政权力滥用甚至个人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降低了廉洁度。同时,囿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作为与行政许可审批相对的概念,不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则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相对人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与救济,损害相对人利益。

三、规范行政审批概念的建议

“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概念有违法治要求,其内涵和外延不清楚,容易引起混乱,应该予以废除。但考虑其作为我国行政机关惯用行政术语,广泛存在于全国各地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彻底废除,笔者建议:

首先,设置相应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逐渐缩小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概念范围,理清非行政许可(转47页)(接48页)审批与行政许可审批的关系。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将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纳入《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严格限制或缩小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严格限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之中”。这一阶段,要逐步完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适用程序,避免“法外之地”的存在。建议由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进行规制。采取行政审批概念涵盖行政许可范围的省市,也应建立起本省市内部的行政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程序规则,避免权力寻租、明减暗增的情形的出现。其次,时机成熟后,删除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将之转化为内部行政审批。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基础上,保留真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事项。严格界分内部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同时,由于行政许可事项大量存在,从尊重上述事实角度出发,建议以现实为基础,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清理出事项清单,对行政许可概念定义、具体范围和判断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当然,随之修改现行《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事项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明确――留下的行政审批行为全部纳入行政许可法规制亦必不可少。从立法层面进行严格界定,明确法律调整范围,避免行政许可事项游离于法律之外。

新一轮的行政审批改革中,改革的实效令人担忧。摆脱困境的思路之一,是厘清行政审批概念,克服行政审批概念模糊不清的缺陷,统一相关概念。逐步废除“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将归入“非行政许可审批”中的外部审批项目,纳入《行政许可法》的规制之中,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行政许可内涵、外延和判断标准进行统一规定。

参考文献

1.赵明.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外延的成本效益分析.理论与改革,2014(01).

2.魏琼.简政放权背景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治与法律,2013(09).

3.沈岿.解困行政审批改革的新路径.法学研究,2014(02).

4.崔卓蘭,于立深.行政自制与中国行政法治发展.法学研究,2010(01).

5.顾平安.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二次设计.中国行政管理,2015(06).(责任编辑: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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