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鹤
摘 要: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言,是我国初中教学的重要内容。然而,传统的初中英语课堂教学,以教师为课堂主体,忽视了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了弥补传统教学模式的缺陷,竞赛法被广泛应用于初中英语教学当中。鉴于此,本文首先对初中英语教学中合理应用竞赛法的重要性进行了簡要分析,兵详细探讨了竞赛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竞赛法;初中英语教学;应用
初中生处于成长的叛逆期,具有活泼好动、好奇心强的特点。竞赛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有效应用,符合初中生学习特点,能够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学习活动中来,促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得到听、说、读、写等基本技能的全面锻炼。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加强竞赛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初中英语教学中合理应用竞赛法的重要性
要想从根本上提升学生的学习效率,采取有效措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至关重要。学生针对所学的内容产生浓厚学习兴趣的基础上,才能给积极主动、全身心投入到学习活动中来,对知识内容产生更加深刻的探索,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会对知识内容产生更加深刻的认知,同时还能够提升学生的探索能力、思考能力,有助于学生在长期学习过程中逐渐形成较强的自信心,最终有效提升学习效率与质量[1]。竞赛法同传统的单一化教学模式相比,具有一定趣味性,能够有效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同时还能够利用初中生的好胜心,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对英语知识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最终成为初中英语课堂的学习主体,创造良好的学习效果。
二、竞赛法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途径
(一)竞赛法在初中英语词汇教学中的应用
在初中英语词汇教学中应用竞赛法,可以以一种更加生动、有趣的形式引导学生进行英语词汇的记忆和背诵。在这一过程中,初中英语教师可以将竞赛法与联想法进行融合,鼓励学生在进行英语词汇记忆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想象力,在对英语词汇产生深刻记忆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参与竞赛,提升学习效率。
例如,在对“灰尘”这一单词进行学习的过程中,教师就可以引导学生结合单词“dust”的形和音,充分发挥自身的想象力进行词汇的记忆。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学生发现该词汇的发音同“打死他”相近,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想象力,发现灰尘是会让人产生反感的,因此会产生“打死他”的念头;而在对“寒冷的”这一词汇进行学习的过程中,由于“chill”词汇本身中,“chi”字母组合的发音同“吃”很像,在此基础上可以将“ll”想象成两根冰棍,在“吃了两根冰棍”的过程中,会产生寒冷的感觉[2]。这就能够对英语词汇产生深刻记忆。通过竞赛法,学生可以更快更好的记忆更多英语词汇。
(二)竞赛法在初中英语课文教学中的应用
初中英语教学以英语课文为主体,通过英语篇章的学习,不仅能够促使学生掌握更多的词汇与词组,同时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英语语感以及理解能力。将竞赛法应用于初中英语课文教学当中,对于全面提升初中英语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Can you come to my party?一课教学中,教师可以将学生平均划分成若干小组,以小组的形式引导学生应用英语自编自导自演情景画面,此时不放学生可以扮演成卖菜的阿姨,还有学生扮演负责在场景更换的过程中读旁白等。在此基础上班级学生都可以参与到小组的评比当中,从肢体动作、英语口语表达等多个角度出发,评选出最佳小组,最后该小组可以参与到学校比赛当中。竞赛法的有效应用,符合初中生的特点,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英语学习积极性,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初中英语课文的了解,从而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三)竞赛法在初中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
写作学习是初中英语学习的难点和重点内容之一,传统的初中英语写作教学模式具有单一化的特点,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写作练习积极性[3]。而在应用竞赛法展开初中英语写作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以竞赛的方式任意发挥想象力,创作出写景、写人等作文,整个写作练习中,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参与写作练习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初中英语写作教学质量。
结束语
综上所述,传统初中英语教学,以教师为课堂主体,学生只能够被动的接受知识,这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不利于提升初中英语课堂教学有效性。竞赛法符合初中生的特点,能够利用初中生的好胜心,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课堂学习活动,对英语知识产生更加深刻的认知,整个学习活动中,初中生会对英语知识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对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申.初探翻转课堂方式下的初中英语阅读个性化教学策略——以一堂优秀初中英语翻转阅读课为例[J].中国校外教育,2016(25):71-73.
[2]林锡钦.浅析初中英语课堂教学中的提问技巧——新课标下英语课堂教学的有效提问策略[J].广东科技,2017,22(12):224-225.
[3]薛娴.初中英语任务型教学中的“有效阅读”——培养学生英语阅读的技能与策略[J].英语广场(学术研究),2016(09):13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