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乐乐种的类属特征及其保护

2018-05-14 08:59单林
北方音乐 2018年21期
关键词:音乐特征民间音乐器乐

【摘要】器乐乐种作为中国民间音乐的重要组成,形成过程及功能表现也有着各自的特点,这给具体的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文从相关领域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方法。

【关键词】民间音乐;器乐;乐种;音乐特征;保护

【中图分类号】J60 【文献标识码】A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乐种概念被提出,相关研究也开始启动,但真正较大规模的研究是近十多年的事情。与歌种、剧种等概念相比,乐种概念的运用并不广泛,这与乐种本身概念的未完全确认有一定关系。综合多方观点,笔者认为乐种的基本概念应该是指具有特定表现特征的乐器组合形式,其音乐陈述手法及形态表现具有一定相似性,有着相当的历史传承,有代表性曲目和传承人,等等。从理论层面看,具有如上原則的独奏曲也可归类为乐种,但事实上在学术作业中一般涉及更多的是多件乐器的表演形式,即合奏。中国民族器乐可以分为丝竹类、丝弦类、吹打类、吹管类、锣鼓类、鼓乐类、铜器打击类等,每一类型中又可以分为多个乐种,有的生存于南方,有的流行于北方,大多地域性鲜明,只在某一地区流传。乐种与流派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但乐种的内容更为丰富,涵盖面更宽。乐种的形成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戏曲和说唱音乐的伴奏、独奏曲的发展、曲牌的扩展等。在这样的形成背景下,造成了不同乐种之间的差异性,包括历史、曲目数量、乐器的组合程度、表演形式、音乐形态、音乐表现内容、表现功能、器乐化程度的高低等等。

乐种形式在形成过程中,往往有着较为明确和突出的功能,其中包括娱乐、各种仪式、其他艺术形式的伴奏等,这些功能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它们后来的发展,甚至包括当今的传承和保护。

与民间音乐中的戏曲剧种、说唱曲种、民歌歌种相比,器乐乐种有着较大的特殊性。随着宫廷音乐在历史上的消失,目前所指的乐种一般是指向民间音乐的器乐形式范畴,民间器乐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性质,并且由于自身的非语义性,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其在社会中的生存、发展、表现、作用、意义。由于器乐本身的特殊性,即需要一定的演奏技巧,以及民间乐器本身的组合问题,因此在中国民间相对成型、成熟的乐种并不多。

随着各地区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不同种类的民间音乐形式均得到不同方式和程度的重视和保护,但同样不同种类的保护也遭遇到不同性质的困难和问题。在这些类型中间,器乐乐种的生存和保护更为艰难。

1949年以后,国家对民族器乐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由于当时并无乐种的概念,以及特殊历史时期众多原因的影响,大量民乐创作并未按照乐种的形式编制进行,大量创作均给予明确的主题标题,这与乐种自身的表达方式也有着本质的差别,加之民间乐种本身的仪式表现在当时也受到排斥,等等原因导致了乐种形式的流失和消亡。即使二十世纪末开始重视及恢复,也已困难重重。根据目前的乐种分布情况,一些丝竹乐形式的发展和保护较好,如江南丝竹和南音等形式,这与生存地区的经济也有关。虽然近年来学术界对多个乐种进行了材料收集、梳理和研究,但大部分也只是以理论的方式开展,很难从实际层面涉及到保护和相关发展。当然这些工作已经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了。中国民族器乐乐种在整个民间音乐系统中是一种特殊的形式,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也辅助于其他民间音乐形式;因此既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对于民歌戏曲的研究、保护和发展也有帮助。作为1949年之前民族器乐生存的主要形式,无论其成熟度的高低及表现力的深浅,都是中国音乐史和民族音乐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

针对目前大部分地区乐种的生存现状,相关部门应给予特殊的关注,结合多部分的力量进行挖掘性保护。

首先,针对器乐乐种的专业性特征,应利用高校和音乐团体的资源进行相关的乐谱记录和整理,从已知情况看,专业人员对于现存乐种的相关工作的作用很大,相反有些乐种则是一筹莫展,逐渐消亡。在具体调查中了解到,许多专业人员觉得这些乐种音乐性太弱,表现力低下,无必要收集研究;专业者常常会认为这些艺人的水平低,常常连谱子都没有,又觉得有很多相似的曲目……事实上这些在乐种中是常见的现象,许多文化就是这样不经意的失去的。因此某个乐种如果有较多曲目的话,就应该重视收集整理。

应对这些乐种或“准乐种”的历史脉络、乐器组织、曲目、音乐形态等方面内容进行细致完整的采录,包括进行相关的访谈。对于多数地区,乐种的生存或传承已无可能,因此应尽可能将一些现有的材料保存。

研究者应该对某一地区的戏曲和曲艺说唱中的器乐情况进行梳理和认识,因为许多地区的乐种形式并不突出和明显,独立性弱,常常是依存于其他艺术形式中,一方面自身的器乐属性值得认识,对于相关戏曲说唱音乐的创作与研究也具有明显的价值和作用。因此对一个地区乐种的梳理应该扩展到相关其他艺术领域之中,并且通过整体性的把握也更能了解和认识其艺术性。

应多关心乐种音乐的形态特征与表现。近年来许多乐种研究多关注乐种形式所对应的民间仪式,内容有大量对仪式过程描写和陈述,但过于强调乐种仪式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淡化了乐种形式的音乐性和意义,也容易引起对乐种非独立化存在的理解。虽然乐种在民间仪式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作用是如何通过具体的音乐体现,其中的必然性是什么,这都是研究者应该关注和结论的问题,因此关注到具体的音乐形态是认识和研究乐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视角。

与剧种、歌种等民间音乐形式相比,乐种的研究、保护要困难许多,这是乐种本身的特质所致;并且部分乐种的成熟度也不高,音乐性弱,也难出成果,这些都容易使研究者缺乏兴趣。客观地说,传承和保护部分乐种只是一种舆论,是不现实的说法,许多乐种的消失是事实。对于乐种所在地区来说,如何在既有的基础上,吸收一定的专业手段,对仅存的乐种进行音像录制,对相关的人员进行采访记录,相关工作十分迫切。目前还能够从事乐种形式演奏的艺人多为六十岁以上,除了一些国家大力扶持的如江南丝竹之类的乐种外,多数乐种形式几乎无人继承。因此应该针对此种背景做最后的工作。

由于知识结构的困难,目前也难有学者从乐种、剧种、曲种及歌种的综合系统中入手研究其中某一门类具体形式,然而结合其他门类的研究方法、手段、成果则是科学合理的,因为民间音乐的存在往往并不是单一性的,在横向上往往有着具体、明确的音乐形态联系,如何从这中间寻找切入点,也许是获得一定成果的选择。

参考文献

[1]袁静芳.乐种学[M].北京:华乐出版社,1999.

[2]田青.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个案调查与研究[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2012.

[3]张振涛.吹破平静——晋北鼓乐的传统与变迁[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单林,上海大学音乐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音乐学理论及中国民间音乐理论研究。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项目“建立于田野调查基础上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实践研究”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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