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消费税理论及对完善我国消费税的思考

2018-05-14 12:19粟莉雅
山西农经 2018年3期
关键词:进项税务局消费税

粟莉雅

摘 要:消费税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对委托加工、生产、零售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本文通过对新加坡现行消费税条例的简单对比分析,找出新加坡与我国消费税规定中存在的不同之处,以及对完善我国消费税的思考。

关键词:消费税;新加坡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3-0026-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1 新加坡的消费税理论

1.1 新加坡消费税的一般规定

1.1.1 消费税(GST)的范围。商品及服务税的范围是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7条规定的。商品及服务税在货品或服务供应方面须满足下列四项条件:

1)供应必须在新加坡进行;2)供应是应税供应;3)供应是由纳税人提供的;4)供应是在纳税人进行的任何业务的過程中或进行中进行的。

1.1.2 商品进口。所有进口商品(无论是国内消费,销售还是再出口)均需征收消费税,不管进口商是否注册了商品及服务税。进口商在进口新加坡货物时,需要拿取适当的进口许可证并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1.2 新加坡的特殊消费税规定

1.2.1 消费税注册。如果公司主要经营的应纳税货物及服务的营业额超过100万新币,或在未来会超过100万新币,就必须强制注册消费税。如果该企业主要经营的是对外出口商品,或向其他国家供应税法规定的零税率供应品,则可不用注册消费税。

1.2.2 取消注册消费税。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在税务局取消消费税的注册登记:如果想自愿注册自愿消费税,除非停止生产应税物资或停止工作,否则在注册后的头两年内不能取消注册;在未来的12个月内,应纳税供应品的年营业额少于100万新元,且没有再生产应纳税供应品。

1.2.3 惩罚条例。注册消费税的企业需要在会计结算后的一个月内支付消费税,如果到期仍未支付,该企业将面临所欠款额5%的罚款,在该惩罚的60d后仍未支付,税务局将会针对逾期税额部分增加2%的额外罚款。

2 新加坡与我国消费税的差异比较

2.1 覆盖的范围

除了一些特有规定的项目豁免消费税,在新加坡境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均属于应纳税供应的范畴,都是要缴纳消费税的。相比较而言,新加坡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要更广一些。但是我国的消费税征收对减少“奢侈品、有害品”等物品的消费上具有更强的调节作用。

2.2 税率

新加坡现行的消费税规定,商品及服务税的税率为7%。我国的消费税共设置15个税目,包括25个征税项目。从税率这一点来看,我国的消费税税率设置更有合理性和针对性,对高污染、高耗能或者高档消费品收取的高税率的消费税更能体现税制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引导社会合理消费。

2.3 征收的环节

相关的文献资料显示,在新加坡,消费者在已经注册消费税的公司,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以及进口货物到新加坡时,需要交纳消费税。因此,新加坡的消费税征收是在商品的销售环节。

2.4 消费税的进项抵扣

在新加坡,在税务局进行消费税注册后的公司可以用向消费者所收取的消费税来补回购买货物时所缴的消费税。当进项税超过销项税,公司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消费税退款补回差额,当销项税超过进项税时,需要将差额交付给税务局。而在我国的消费税规定,企业当购进向其他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后再出售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并不存在有消费税进项抵扣这一说法。

3 对完善我国消费税体系的思考

3.1 从税制方面来分析

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征税范围仍然较小,税基相对较小,征税环节及税率的调整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因此,消费税的改革需要推进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调整,以进一步优化消费税体现的对消费结构和消费内容的调节职能。

3.2 高档品的消费不止局限于物品

消费将逐渐个性化、多样化以及高水平化,奢侈品的消费也可能会从商品实物转变为享受高档的服务。这就要求我们对高档消费品提出新的界定。对购买奢侈高档品的规定延伸至享受奢侈性、高档性消费行为,将其也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更好的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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