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薪燕
摘 要:集体林权登记发证是以集体林权制度为依据,确定林业物权归属的一项工作,所发放的林权证具有法律效应,可以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我国林业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在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亟需解决,对此应采取后续建设措施加以改善,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有效落实。文章以此为核心展开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集体林权;登记发证;重要意义;问题;后续建设措施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9-0055-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6.2 文献标志码:A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以《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后发放的证书。要想推动我国林业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林权证在调动民众积极性,规范林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作用,这就需要切实落实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1 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内容及重要性
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内容是明晰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将其落实到每一家农户;准确地勘定宗地界线,规范地发放林权证;放活经营权,农民可依法经营商品林,对公益林的开发利用,应保护好其生态功能;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依法出租、入股、抵押和转让,保障收益权。通过开展并落实该项工作,可以从法律层面上明确林权归属,为林权流转和处置提供法律凭证。林权证的有序正确发放有利于确保我国林业资源的科学开发及合理利用;有利于林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最大化地实现森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利于充分调动林农及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造林、护林工作,这对加快我国林业工程生态建设意义重大,所以必须重视并做好该项工作。
2 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工作重视力度不足
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属于一项长期性工作,任务艰巨且工作复杂,但有的政府和主管部门错误的认为林改验收的通过便意味着工作的结束,之所以保留三两个工作人员,只是为了应付群众,使任期内不出乱子而忽视了发证后续工作的重要性。由于重视力度不足,集体林权登记发证没有常设机购编制,缺乏相对固定的工作队伍,人员皆从各部门,科室临时抽调借用,而林权登记查缺补漏及后续配套改革工作繁琐,抽调借用的工作人员常产生畏惧、懈怠和厌倦情绪,工作态度不端正,守摊思想严重。
2.2 林权分离发证和遗失补发、变更问题
当前集体林权发放的林权证是将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发证。林地使用权包含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承包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和内部成员所拥有,流转或抵押是不能改变集体林地的所有权和家庭承包(承包权)的关系,但是經营权是可以通过流转或抵押的途径转移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第三方拥有的。现阶段开展的集体林权登记工作时,并未实施林权分离,无法明确区分开林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户如果想用林权进行贷款,林权证是不可以作为抵押的。
另外,针对林权证遗失变更问题,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办理程序,也对该项工作的持续推进造成影响。
2.3 林权登记发证质量问题
林权登记发证质量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在乡(镇)与乡(镇),县与县,乡、县与林场等相邻单位之间存在有图层交叉、重叠,即一地多证或重复、交叉发证的问题;在同一经济组织内,存在外业勘界误差过大甚至错误,宗地划分不准确,各调查因子填写随意甚至错漏,四邻错误,面积不准等。
3 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后续建设措施
在推进依法治林建设过程中,必须落实好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科学、有效措施来改善当前工作现状。
3.1 提高重视力度,加强工作领导
在推进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要明确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落实到位。必须认识到林权证的发放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的事,林农作为林业经营主体的地位需要得到有效保障,在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方面,在林地林木流转、林地征用占用等方面,也需要将林权证作为可靠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林权证准确发放方面负有法定职责,必须提高重视力度,将林权证登记发放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加强政府领导,成立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强林业、民政、国土、财政等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确保工作中的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设置林权登记发证常设机构,落实常设机构编制,充实一批了解法律、懂得政策、熟悉业务的队伍,使林权登记发放、变更注销,抵押登记管理等工作常态化,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3.2 规范林权分离发证、遗失补发及变更程序
各个地区在开展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时,结合当前准备发放不动产登记证的好时机,实施林权分离,明确区分开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完善林地经营权功能,使其能够被用作贷款、抵押等,实现林业资产向资金的顺利转变。林权证遗失变更问题也比较常见,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便需要及时补发林权证或进行变更,所以应制定规范的办理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经核实无误后给予办理;补发的还要在报刊上刊登信息,声明所遗失的林权证作废,不具备法律效应,然后再向权利人补发林权证。
3.3 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认证
发放林权证时应严格把关,确保林权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证工作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妥善处理存在纠纷的林地,在纠纷未决,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双方都不能抢发林权证.妥善解决县乡、场等相邻单位之间存在有图层交叉、重叠,一地多证或重复、交叉发证的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求宗地确权发证的,由林农本人到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权登记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调查机构对其拥有的宗地开展权籍调查;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航拍成果及新版“林地一张图”,解决用比例尺过小的地形图进行勾图造成的界线不清晰问题;对“四至”有争议的,要按程序依法确权后再进行实地勘界勾图。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外业勘测精度进行监督管理,做到图表册一致和人地证相符,确保已确权的每一宗林地界线清楚、面积准确、 程序完善,已颁发的每一本林权证都符合政策要求、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结束语
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与我国林业产业的良好、稳定发展密切相关,在提高林业管理水平,确保林业资源合理开发及有效利用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只有将该项工作落实到位,明确林地及林木产权,才能加快我国林业产业法制化建设,确保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1]王泽智.浅谈林权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技服务,2016,(8):9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