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转移问题的研究

2018-05-14 08:55孙建峰
财讯 2018年20期
关键词:意外事件卖方买方

孙建峰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近一段时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对外贸易活动十分的频繁。自21世纪初加入了国际贸易组织以后,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一直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在货运贸易中,有一些自然灾害或者是人为因素可能会导致货物运输中出现各种问题,随之产生了国际货务贸,易中的风险问题,但是由于例如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每个国家对于这种风险的处理又存在着很多的不同。所以,在处理这种问题上会不可避免的产生矛盾。为了防上这种情况的发生,在1999年,我国制定了关于风险转移的方法,在这些规定中明确的说明了如果货物产生了风险,需要遵循哪些原则与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转移,同样也做了相对丰富的条例说明。本文主要通过各国的风险转移法进行比较,从而比对出其中的相同点以及不同点,来不断完善我国的货物风险转移相关的法律规定。

国际 货物 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现在的发展越来越快,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货物的交付,大部分都要经过较为复杂的流程。尤其是国际贸易,涉及到的方面有很多,例如海运空运等。在这些流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对货物的损害或者遭遇一些自然灾害例如水灾,火灾等。所以货物产生的损失到底应该由买方或者是卖方所承担是都关心的利益问题,同样也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关键部分。风险转移也是一个相当容易产生纠纷的行业。在国际贸易进行过程当中,如果买方与卖方都没有对这种风险作出相应的约定,那么货物如果发生了损坏,这种问题往往会成为两方争论的焦点。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风险转移问题也是每个国家立法中非常重视的一方面。

风险以及风险转移的相关概念

(1)风险的界定

风险的含义十分复杂,各个国家以及各个地区的相关立法中大多数都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概括。例如在德国的民法典当中,主要是指物的意外灭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在日本对其分析是不应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损毁等。从上述的这些表述可以看出,对风险的定义可谓是各不相同。

而在我国,风险主要分为广义与狭义,在广义上主要是指一系列非正常的损坏,既可以将責任归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时也可以不归于双方当事人。在狭义上是指,不能把责任归咎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而产生的非正常的损坏。我国的专家对于风险所述的概念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任何意外损失,例如盗窃火灾等。有的人认为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各种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变质短小的损失。

根据不同人对于风险的不同概念,笔者认为,国际货物交易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是指因为不能把责任归咎于买卖双方当事人而产生的让货物遭受损坏的一种客观事情。第一,风险是指在合同以外产生的事件,包含意外事件与损害两种事实。产生风险的原因并不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而犯下的错误。换句话说,笔者认为风险是不能把责任归咎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外界力量导致的事件。第三,导致风险发生的因素是没有办法预料到的,同时也是不能克服的。上述的这些是笔者对于风险所做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知道本文所论述的风险应该具有以下的特点:

风险应该发生在双方当时已经定下合同之后。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也就是卖方根据合同向买方转移货物的这一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问题。因此风险发生的时间段很重要,如果风险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前或者在订立合同之中,那么风险很显然是由卖方一方承担,但是如果风险的时间段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之后,那么显然是由买方一方承担。这两种情况下,对于风险的处理是非常确定的,但是有很多的风险,恰恰的发生在这两个时间段之外,因此风险的归属问题才值得争议,因此本文才会探讨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

所谓风险,风险的产生并不是由于买方或者卖方故意而为之,而是由于不可控的因素所造成的,例如水灾,火灾等。所以风险主要是指在客观因素之后所发生的一种后果。如果没有产生客观原因或者客观原因产生的是没有造成货物的损坏,这种情况下应该认为风险没有发生。

(2)风险的来源

1.不可抗力

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当中,有时候会发生一些不能抗拒的因素而导致合同的一方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种当事人不能够控制的因素,同时也是在签订合同当中考虑因素之外的,和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没有很大联系。不可抗力一般情况下会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自然原因,例如火灾水灾,风暴的。另一方面,主要是指社会原因,例如战争,骚乱。

不可抗因素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同时与风险也不能画等号,两者所造成的后果是不一样的。不可抗力主要涉及的方面是免责,但是风险产生与之不同。所产生的后果能不能够依据法律免除责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为不可预见性,也就是指这一事件的发生在当初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将其考虑在内,也就是依照现在有的技术水平,将普通人的预见能力作为标准来判断某种现象是否能够被预见。

第二个特征为既不能避免同时不能克服。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够被预见,同时对于不可抗因素所产生的后果也没有办法解决。虽然当时已经尽最大程度采取解决措施,但是仍然不能预见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后果。由于不能够避免,同时不能够克服,也说明这一事件的发生以及损失都是必须的。

第三个特征表现为行为的客观性,这一点是指不可抗力是由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因为不可抗力是不能够预见并避免的一种特殊情况,所以因为这一因素所产生的货物损坏风险发生时,不能够把责任归咎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因此不可抗力应该是造成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2.意外事件

顾名思义意外事件主要是指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产生的事故,比如碰撞,搁浅等。

意外事件的定性也应该符合以下的几个特点,第一特征俄日意外事件同样是不能够预见的,同样是以一般人的思考能力为标准。第二个特征为意外事件的发生,主要原因应该是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因素。双方当事人都已经接到了本身的义务,或者已经使用了适当的解决措施但是同样不能够避免意外事件的产生。第三意外事件应当是偶然事件。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主要分别应当是意外事件是双方当事人已经合理的注意,但是仍然不能够避免,而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当事人虽然已经进行高度注意与警惕但仍然不能避免。

风险转移的含义以及法律后果

(1)风险转移的含义

风险转移主要是指货物风险什么时候能够把卖方承担转移到买方承担上。主要的问题在于时间。风险转移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义务,所以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2)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卖方承担以及买方承担的法律后果。

1.卖方承担风险的法律后果

假如货物的风险没有转移到买家一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就不能够被免除。卖方应当按照标准向卖方履行交货的义务,也就是说卖方应该交付货物同时还要承担违约金,这是现階段关于卖方承担风险的相关规定。

按照这些观点,其实是存在一定片面性的。也就是没有把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问题进行区别对待。笔者认为,所涉及的货物不同,承担风险的法律后果也应当随之不同。

2.买方承担风险的法律后果

如果风险已经转移到买房,也就是指货物即使遭受了损坏,买房仍然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同时买房也不能够要求,卖方重新交付货物。但是如果货物的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所造成的,那么就应该另当别论。

总结

货物的风险以及转移都应该在一个基础之上,也就是卖方在风险转移,应该把货物进行特定化。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货物的风险转移更加偏重于保护卖房,主要是由于合同一旦被签订,无损失的风险就被转嫁于买房,所以买方应该及时的收到货物。不然买方很有可能因为货物没有在掌控之下而产生更大的损失。尤其是货物还在卖方手中发生了一些损失,就很难分辨出是属于风险,还是由于卖方的错误操作而产生的损失。同时又因为合同已经被定下,所涉及的货物风险已经转移到买房,卖方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任何补偿与风险。因此关于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还需要更多相关知识的研究。

[1]常凤梅;货物风险转移规则的立法例[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04)5:11-12.

[2]丘国中;;《公约》框架下根本性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J];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4)9:14-16.

[3]吉利剑;;论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0条为视角[J];经济研究导刊;2012(17):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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