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要生产经营,就会签订各类合同,就要缴纳印花税。对印花税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合法避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本文主要通过三个印花税案例来探讨印花税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印花税;纳税筹划;探讨
一、巧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当遇到上述情形时,应巧签合同,使得不同税率项目适用各自税率,避免一律适用高税率。举例如下:
例1:合肥市某服装厂2018年5月接受本市某星级酒店的委托,负责加工一批工作服,总价值为20万元,其中加工所需原材料为14万元,辅助材料为1万元,加工费为5万元。
因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3‰,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5‰,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其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1)按总价值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不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服装厂或星级酒店应缴纳印花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5‰=0.1(万元)
(2)按总价值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但合同中分别记载材料费和加工费的,服装厂或星级酒店应缴纳印花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5×0.3‰+5×0.5‰=0.07(万元)
(3)由委托方星级酒店提供原料和辅料,只就加工费部分签订合同,则服装厂或星级酒店应缴纳印花税税额为:应纳税额=5×0.5‰=0.025(万元)分析:
第1种合同签订方式下因为材料由受托方服装厂提供,且合同中没有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依照税法规定需对材料费和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的税率计缴印花税,税率为0.5‰,税负最重;第2种合同签订方式下因为材料由受托方服装厂提供,但合同中分别注明了材料费和加工费,依照税法规定相当于受托方服装厂将材料卖给委托方,因此材料费按购销合同计缴印花税,税率为0.3‰,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缴印花税,比第1种的税负轻;第3种合同签订方式下就是传统的委托加工合同,依照税法规定仅对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税负最轻。可见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会对企业的印花税税负造成影响。
二、巧用模糊金额
在现实中,各种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时会遇到计税金额无法最终确定的情况发生。此时,纳税人应纳的印花税税额也就相应地无法确定。
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法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法。税法规定,有些合同在簽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其实现利润多少进行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模糊金额筹划法由此产生,该法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少缴纳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
例2:合肥市某设备租赁公司2018年5月欲和某生产企业签订一租赁合同,由于租赁设备较多,而且设备本身比较贵,因而租金每年200万元。这是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租金200万元,则两企业均应缴纳印花税,其计算如下:
各自应纳税额=2000000×1‰=2000元
这时,如果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仅规定每天的租金,而不具体确定总的租赁期限,则根据上述规定,两企业只需各自先缴纳5元的印花税,余下部分等到结算时才缴纳,从而达到相对节税的目的。
三、巧减合同签订环节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应按照新的分包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缴纳印花税。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印花税的行为税特征。
例3:合肥市某城建公司A与某商城签订一建筑合同,总计金额为5000万元,该城建公司因业务需要又分别与建筑公司B和C签订分包合同,其合同记载金额均为2000万元,B和C 又分别将1000万元分包给D和E。则各方印花税应纳税额分别为:
(1)A与商城签合同时,双方各应纳税:5000×0.3‰=1.5(万元)
(2)A与B、C签合同时,各方应纳税额:A应纳税额=(2000+2000)×0.3‰=1.2(万元),B、C各应纳税额=2000×0.3‰=0.6(万元)
(3)B、C与D、E签合同时,各方应纳税额为:1000×0.3‰=0.3(万元)
(4)五家建筑公司共计应纳印花税为:1.5+1.2+0.6×2+0.3×4=5.1(万元)
分析:如果这几方进行合理筹划,减少分包环节,采取商城分别与A、B、C、D、E五家建筑公司签订1000万元承包合同的策略,则这五家公司共计应纳印花税为:1000×0.3‰×5×2=3(万元),从而可以节省2.1万元税款。
可见,这种筹划策略的核心就是尽量减少签订承包合同的环节,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EB/OL].1988-09-29:http://www.gov.cn/banshi/2005-08/19/content_24836.htm.
[2]柳光强.企业纳税筹划[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刘阳(1975.10—),男,汉族,安徽合肥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财税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