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茹艳
[摘要]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种专业性的调解组织,主要是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医患矛盾和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而建立。在当今社会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医患之间的关系并不容乐观,医患之间的各类矛盾冲突,对患者的利益、医院的利益等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同时也对医患关系的和谐造成了阻碍。为此,通过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应对此类问题,从而更有效地解决医患纠纷,提升医患关系。该文基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情况,认清其在运行中的角色定位,明确功能冲突的具体体现,进而采取有效的建议及具体举措加以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关键词]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角色定位;功能冲突
[中图分类号] R-0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8)07(b)-0101-02
[Abstract] The Medical Disputes 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 is a professional mediation organization and is mainly established to deal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conflicts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and the growing tens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In today's society,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the level of medical and health services and the quality of service are also increas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is not optimistic. The conflicts and conflicts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have caused certain losses to the interests of patients and the interests of hospitals. At the same time, they have also hindered the harmony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To this end,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medical disputes 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 specifically to deal with such issues, so as to more effectively solve the doctor-patient disputes and enhance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 of medical disputes, recognizes its role in operation, defines the specific manifestations of functional conflicts, and then adopts effective suggestions and specific measures to resolve them, so as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 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 Role orientation; Functional conflict
醫患关系是当今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总体来看,医患之间的关系正在不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医患纠纷仍时有发生。医院是专业的医疗机构,但在医患纠纷处理上能力存在不足,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对于医患纠纷也缺乏系统明确的处理方法,难以有效应对此类问题。因此,需要有一个专业的机构专门负责应对这种情况。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人民调解机制已经成为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方法之一。目前,医调委已经基本实现省级、地市级全覆盖,发挥了调处纠纷主渠道作用。与此同时,医调委在运行中的角色定位和实际功能之间的冲突逐步显现,影响了该组织更好地发挥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作用。
1 医调委的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在诸多专业性调解组织当中,医调委的快速发展尤为令人瞩目,特别是2010年1月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实施后,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起了各个层级的医调委组织。
2 医调委运行中的角色定位
2.1 医调委具有人民调解属性
在医调委出现之前,解决医疗纠纷的组织主要是卫生行政机构或医学会牵头的行政调解组织。这一调解组织最大的缺陷在于,难以摆脱与医疗机构共谋的嫌疑。医患冲突的频频出现,既与医患之间不信任以及患方对现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信任有关,也与患方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提高以及对国家回应措施的预判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化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冲突,国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节组织,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性质正式实现了从行政调解到人民调解的转型[1]。
2.2 医调委需要维护三方权益
医调委是国家为了更好化解医患矛盾的最重要的制度回应,因此它显然不是社会自发而成的组织,而是在国家的指导和推动下建构的。这就意味着,医调委必然承载着国家治理医患矛盾的政治需求,也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医调委的角色定位,即医调委作为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要具备3个功能属性:满足患方的权利诉求、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2.3 医调委运行中的角色缺陷
在医调委运行的实践中,存在有以下角色缺陷:①医调委不具备阻止或者处理患方“医闹”的强制权,只能尽力将正在“医闹”的患方引导到医调委,或者尽力避免患方去“医闹”;②医调委不具备将有胜诉预期的医疗机构加入调解程序的强制权;③医调委的调解意见很大程度上依赖权威的医疗鉴定报告;④作为新设立的组织,医调委还面临严重的人员编制短缺及资金保障。
3 医调委运行中的功能冲突
3.1 主体运行缺乏独立性
现阶段,各地医调委设立主体并不统一,有隶属于司法局的模式,如上海市各区县的医调委;有隶属于保险公司的模式,如广州市医调委;也有独立设置“群众性组织”的模式,如北京市医调委、天津市医调委。虽然绝大多数地区的医调委已经与卫生行政部门脱离了隶属关系,但一部分医调委依然缺乏独立性,依托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医调委往往被当事人视为其上级部门的“代言人”,其独立运行的中立性受到质疑。
3.2 调解过程缺乏透明性
除了医学鉴定的鉴定意见,由医调委调解人员和外部专家完成的专家评估意见也是调解过程中认定医患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一些地区的医调委虽告知当事人确切的赔偿数额,但不会向当事人披露专家评估意见书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他细节,包括医患双方的责任分配、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等。这种专家评估意见不透明的做法可能会引起患方的质疑,无法充分说服医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调解人员的工作难度。在调解结果与当事人预期不符的情况下,调解人员难以针对当事人的疑虑对调解结果的推断过程进行充分的解释,导致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度降低[2]。
3.3 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现阶段,大部分地区的医调委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具体而言,医调委工作人员的推荐、招聘、管理、培训、考核均由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然而,针对医调委调解人员和外部专家的鉴定评估工作,却缺乏充分、有效的监督,或者仅仅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专家评估意见与患者实际情况具有较大的差异,调解人员和外部专家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不会受到相关部門的处罚,这显然非常不合理。另外,医调委的外部监督力量明显缺位,调解过程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督。
4 医调委运行中角色定位和功能冲突的解决对策
4.1 规范医调委设立主体
《人民调解法》第7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鉴于现在大多数医调委身份的不独立,其依托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保险公司设立,可以借鉴天津市医调委以及北京市医调委的做法,出台相应的法律性文件,明确医调委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身份,处理纠纷不受其他机关、团体的干涉。医调委仅依据《人民调解法》,接受来自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以及来自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防止医调委的工作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扰,增加当事人对医调委的信任。
4.2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针对部分地区医调委调解过程缺乏透明性的问题,可以参考天津市医调委的调解模式。天津市医调委的调解模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天津市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组织医方、患方、医调委三方共同理清案件争议焦点,由其调解人员与外部专家根据医患双方对案件的陈述以及相关案件资料和证据,出具专家责任认定意见,并将责任认定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责任认定意见作为计算赔偿金额、说服医患双方接受调解建议的重要依据。这种调解模式将调解结果的推断过程展现在医患双方面前,增强了责任认定过程的透明度,减少了当事人对医调委的质疑,有效缓解了医患矛盾,最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3]。
4.3 加强对医调委的监管力度
针对医调委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应加大对医调委的监管力度,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专门的医调委监督机构,定期对专家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同时,可以建立医调委责任终身制度,完善调解人员及外部专家的考核评价机制,约束调解人员及外部专家的不规范行为。还可以借鉴北京市医调委的做法,对复杂、疑难、争议较大的纠纷,医调委可以召开调解听证会,对不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案例下,实施听证程序,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对医调委的监督权,进而督促医调委独立、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
5 小结
综上所述,在实际运行当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把握好自身的角色定位,致力于为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提供服务。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仍存在较多的功能冲突,需要在未来的事件中不断摸索,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靳凤娣.医调委:功能冲突与制度调适[J].医学与哲学,2014,35(7):64-66.
[2] 高晓喆.医务社工在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中的作用—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为例[J].今日健康,2015(11):491-492.
[3] 高维,程雪莲,何中臣,等.重庆市医患双方对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认知情况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2017,44(5):839-842.
(收稿日期:2018-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