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诚信评价标准的价值取向探析

2018-05-14 10:01陈静
新课程研究·中旬 2018年11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诚信评价

摘 要:评价标准的确立是大学生诚信评价的前提。评价标准应该是主观评价标准与客观评价标准的统一、局部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发展性与稳定性的统一。在价值取向上,评价内容标准应明确“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的取向,评价表现标准明确从“对”学生的评价到“为”学生的评价,评价成就标准追求底线合格与追求高标相统一。

关键词:大学生;诚信;评价;价值取向

作者简介:陈静,广东财经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广东 广州 510320)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编号:12JDSZ2013)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8)32-0015-03

相对于传统以“道德自律”为核心的诚信教育,以评价的方式及时反馈大学生诚信状况和纠正大学生失信行为,以他律促进自律,从规范和制度层面破解大学生诚信“知行分离”的现实难题、增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实效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大学生诚信评价首先应该解决评价标准的问题,诚信评价不是为了评价结果,而是回归人的本真生活形态的愿望和要求。“评价是评价主体以一定的标准衡量客体意义的活动,而这标准,从其基本方面来说,是先于价值客体,先于当下评价活动的。这个先在的标准成为评价活动的核心,成为制约评价结果的直接因素。评价结论的不同,最主要的原因是评价标准的不同。”[1]如果没有评价标准,就没有诚信评价;如果评价标准模糊或者有缺陷,诚信评价就可能不合理、不客观;如果评价标准科学且有操作性,诚信评价才有可能公正合理。评价标准是大学生诚信评价的“参照物”,既影响整个评价活动,也影响到评价的最终结果。评价标准的产生总是受特定的价值取向所制约,这是大学生诚信评价标准的大前提,在大前提的基础上形成大学生诚信评价的价值取向,从而形成具体的评价标准。

一、大学生诚信评价标准的基本矛盾

1.主观评价标准与客观评价标准的统一。诚信的主观评价标准是诚信的客观评价标准的反映,因而其内容是客观的,而形式则是主观的。诚信评价需要诚信评价标准,诚信评价标准需要将客观标准以主观的形式表现出来,用语言等被人感知、认识、理解,通过制度、规范、准则来衡量。这样一来可能出现两个矛盾:一是诚信评价标准的主观形式是否正确反映了客观内容。大学生诚信评价标准要通过语言、文字、规章、制度表现,于是就可能存在偏差,必须不断纠正这种偏差,甚至谬误。这个过程在实践中逐步实现主观评价标准与客观评价标准的统一。二是主体对诚信主观评价标准能否正确认识。从认识主体看,不同主体对诚信评价标准的认识都可能有差别。从认识内容看,大学生诚信问题涉及学业、就业、经济、交往等领域,而且这些不同领域也不是无序的堆砌,而是有主次、缓急的有机统一。因此,诚信评价标准要有全面性和整体性的把握。主体的不同认识不能否定客体的属性和根本规律,否则,这样的评价就不是准确、公正、合理的评价。“评价及其标准的主观形式具有片面性和随意性,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这种缺点和偏差必须由主体的实践来不断地克服……所以,能够永远不受价值的客观内容和标准检验、修正的主观评价标准也是没有的,有只能是按照主体的客观实际不断修改和发展的评价标准。”[2]

2.诚信评价标准的局部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大学生诚信评价包括大学生自我评价,但根本上是属于社会评价。社会为价值主体,基于社会主流立场,对大学生关于诚信的问题进行考察和评定。这种评价不是随机的个人自我评价,也不同于对人类历史人物和事件的评价,是超越个人的现阶段的公共评价。大学生诚信评价作为社会评价,“这里的‘社会身份,表明评价者不论是社会的代表机构、公众还是个人,都站在一定社会公共体的立场上说话,以该社会的价值标准为评价标准。”[3]社会评价需要评价主体代表社会总体,需要评价主体自觉地站在社会公共立场,代表社会发展方向,代表大多数人需求和利益,这样才是符合社会中占主导地位人的共同评价标准。但是,大学生诚信评价主体的“社会身份”也可能被隐蔽,从而使大学生诚信评价的标准不是体现为公共性,而是局部性,最终使大学生诚信评价结果形成偏差。任何评价总是需要评价主体的,大学生诚信评价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其评价“代表者”之间、“代表者”与个体之间、“代表者”与社会舆论之间可能出现评价标準的个体性立场、局部性立场、公共性立场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一致的,也有不一致的时候。“社会主体的价值评价标准,是最根本的标准。”[4]归根到底,大学生诚信评价标准要符合公共性的要求,实现局部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3.诚信评价标准的发展性与稳定性的统一。首先,从大学生阶段本身看,大学生诚信评价过程中的评价主体和价值客体是不断变化的。大学生面对的学业、交往、经济等诚信问题在不同年级和阶段各不相同。因此,诚信评价标准的领域、要求要有所调整,并有一贯性和稳定性。同时,“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的成长过程和特点,也有自己成长的规律。了解青年、了解真实的青年,是我们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前提。”[5]其次,从人生阶段看,大学生成长经历了不同阶段,并准备进入社会经历其他的人生阶段。大学生诚信评价标准与中学生诚信评价标准、小学生诚信评价标准要统一衔接,同时与社会生活中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衔接。最后,从社会发展历程看,大学生诚信评价问题是社会诚信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诚信问题包括大学生诚信问题。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社会诚信的评价标准会不断发展,大学生诚信评价标准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因此,从宏观、中观、微观来看,大学生诚信评价标准都要求流变性与稳定性的统一。

二、大学生诚信评价标准的价值取向

1.评价内容标准取向: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涉及诚信评价的社会取向,还是个人取向,抑或是两个兼具的问题。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6]人类需要经济发展,需要文化发展,需要交往生活,为了实现这些基本需求,就需要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有序。因此,从社会的角度看诚信,它是社会的一部分,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要求,是社会存在的一种要求。相应的,诚信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存在发展的需要,是为了社会每一个人的发展的需要。因此,诚信评价的根本标准是看一个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发展的需要,是否有利于每一个的发展的需要。正如涂尔干认为,“教育在使它们得到发展时,初看起来似乎一向只是迎合个体本性自身发展的需要”,然而“无论在哪里,教育首先是在满足一些社会需要”。[7]

但是,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内化与心、外化于行时,这种道德规范也成为人的一种高尚的品德。康德说:“诚实是理性教义的一种神圣的绝对命令,不应受任何权宜之计限制。”[8]也就是说,诚信本身是最高的义务,诚信是一种品质,诚信本身也是一种内在价值。换言之,大学生诚信评价不仅指向社会,也要兼具主体。“进步教育运动”倡导者杜威认为:“受教育的个人是社会的个人,而社会便是许多个人的有机结合。如果从儿童身上舍去社会的因素,我们便只剩下一个抽象的东西;如果我们从社会方面舍去个人的因素,我们便只剩下一个死板的,没有生命力的集体。”[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中的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不是冲突的,而是辩证统一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要办的教育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10]基于此,大学生诚信评价是为了促进大学生人格完善,使其成为高尚的人,但归根到底是为了使大学生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更好地成长成才,成为“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1]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12]的社会主义新人。

至于“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一是要培养促进人类发展的人,为人类谋福利的人;二是要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三是要培养各个学校的优秀学生,这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因此,诚信评价的标准既要避免普世主义的诚信评价观,忽视评价标准的历史性和特殊性;同时,也要避免相对主义的诚信评价观,即不同的主体基于个体需要产生的不同的评价标准,“每个人的目的,无疑只是衡量他的行为的价值之标准,却不是衡量他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之标准,更不是衡量他的行为道德价值之终极标准。”[13]

2.评价表现标准的取向:从“对”学生的评价到“为”学生的评价。“对”学生的评价表现为管理主义。管理主义是一个管理学的概念,也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在这里是指将大学生诚信评价中教育管理主体权力绝对化,并将大学生诚信评价这种手段当成目的,成为管理者为了提高学校管理效率的需要。管理主义是为了管理方便而要求学生服从权威,“服从为负责之本”代表了管理主义的规训。大学生诚信评价有有利于学校管理、构建和谐的校园和教育者教书育人,这是大學生诚信评价的“副产品”,不是“主产品”。但是,大学生诚信评价中的管理主义倾向背离了大学生诚信评价的初衷,诚信评价是为了学生发展,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而不是培养“臣民”。因此,“对”学生的评价要进化为“为”学生的评价。“为”学生的评价表现为发展主义,这是对管理主义的纠偏。评价者仍然扮演着质量检验员的角色,但评价者与被评价者之间不是单向的,而是互动的,也就是说不是统治关系,而是治理关系。评价标准也会有等级之分,但不仅仅为了管理的方便,而是为了促进学生发展,有则改过,无则加勉。

3.评价成就标准的取向:底线合格与追求高标相统一。习近平指出: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修德,既要立意高远,又要立足平实。大学生既是学生,又是社会公民。大学生诚信评价标准的底线包括大学的规章制度和社会法律及规章制度。我国法律对诚信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教育主管部门也明确规定了诚信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与之对应,各个高校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章程、制度、规范。这些规定是大学生诚信评价的明确标准,也是底线要求。

诚信是一种品德,既是人生追求,也是人生境界。因此,大学生诚信评价标准也需要“高标”,追求美德境界。美德境界可以分为美德他律境界和美德自律境界。“所谓美德自律境界,也就是以美德为目的的美德境界,是为了美德而求美德的美德境界,说到底,也就是一个人长期的为了美德而求美德的遵守到底的行为所形成和表现出来的美德境界”。“美德他律境界则是为了美德之外的他物——亦即利益和幸福——而追求和获得美德的美德境界”。[14]美德他律境界和美德自律境界的当代标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大学生诚信评价要以核心价值观为旗帜,不断引导大学生追求高尚的道德。

参考文献:

[1] 冯平.评价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40.

[2][3] 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87-188,194.

[4] 王玉樑.价值哲学新探[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304.

[5] 冯刚.互联网思维与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8,(2):5.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19.

[7] 张人杰.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C].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9.

[8] SisselaBok,Lying. Moral Choicein Publicand PrivateLife[M].NewYork:VintageBooks,1989.269.

[8] 杜威.杜威教育论著选[C].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3.

[9] 习近平.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同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9-10.

[10] 毛泽东文集(第7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26.

[11] 邓小平文选(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0.

[12][13] 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462,590-591.

[14]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68.

责任编辑 秦俊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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