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记者 赵青
我国的独董制度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其核心在于要让独董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并逐渐建立合理的社会诚信档案制度
4月8日凌晨,万科独董、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姝威在其公众号发表文章《宝能的“颜色革命”》,将矛头对准宝能,指责其控股南玻、举牌万科格力等行为是动用巨额保险资金和银行资金损害实体经济。尽管该文章因违规已被删除,但依然带给市场巨大的震动。
舆论震动,是因为刘姝威直接给宝能扣上“颜色革命”的大帽子,让资本市场见识了“大字报”的威力。
一石激起千层浪,文章一出立刻引发了众多网友和业内人士的讨论,反对声音不绝于耳。
质疑的观点认为,刘姝威作为万科独董,倾向性明显,俨然成为万科代言人,这更引发了深层次的思考:独董究竟该如何履职?
刘姝威在文章中指责,宝能空手套白狼式掠夺实体经济控股权,赶走南玻创业团队,宝能的人担任董事长和董事,致使其业绩恶化;宝能通过控股的前海人寿保险资金和银行借款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独资控股前海人寿、得到浙商银行违规出资;华润置地2015年把土地出让价109亿元的地块以4亿多元转让给宝能后,后者开始大量买入万科股票,仅用半年便夺去了华润第一大股东位置。在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后,宝能立即提议罢免万科全体董事和监事。宝能已经开始经济领域的“颜色革命”。
刘姝威建议,相关部门调查宝能行为,依法没收其所获上市公司股份及获利,上缴国库,交全国社保基金管理。
之后,针对刘姝威指责华润置地将109亿元的地块以4亿出售给宝能集团,以及和宝能共同开发地块亏损4.25亿一事,华润置地回应称:“已关注到刘姝威发布的相关言论,其中涉及华润置地的相关内容断章取义,与事实严重不符,缺乏基本逻辑和常识,对我司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宝能集团则未对此做出回应。
应指出的是,这已经是刘姝威最近两个多月来第二次“炮轰”宝能,而在4月5日,万科前独董华生也曾通过微博发文称,宝能系收购万科主要是违规使用保险资金,包括改头换面后再配以高杠杆。
业内人士认为,在宝能资管计划启动清盘的敏感时点,近日宝能遭到连番炮轰,难免会引起市场重新对万科独董“独立性”的审视。
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必然面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经营发外界诸多质疑,其依据是万科股权之争期间,刘姝威曾公开多次抨击宝能持股资金来源、增持万科股票等方面存在问题,属于万科管理层的“代言人”,存在独董不独的问题,应当避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汪涌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大多数时候都被批评是“花瓶独董”。在本次万科股权之争过程中,万科现任独立董事华生多次开炮令人耳目一新。对独立董事而言,保持其具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法制环境、舆论环境对于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至关重要。
汪涌说,一些质疑的声音仅仅基于刘姝威公开发表过反对宝能行为的言论,就推导出反对宝能就是支持管理层,并进而得出支持管理层就是丧失独立性的结论,不仅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反而可能扼杀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的主动性。
汪涌说:“我更愿意相信一名曾公开抨击过大股东的候选人,在当选后会更敢于为中小股东代言,更加坚守独立的立场,更严肃、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则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发表了不同的观点:“当代独董制度的核心是在于‘独立性’,必须确保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无任何利益关系。否则,独立董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可以取消了。刘姝威教授一边拿着万科的高额独董年薪,一边建议严惩宝能,谈何独立性?若刘姝威教授仅仅是高校的一名学者,我还相信她说话的分量。她现在是万科的独立董事,身份性质变了,言论方向可能就会跟着变化。”
宋清辉认为:“刘姝威教授的万科独董身份,是她炮轰宝能的最大‘硬伤’,她可能维护的只是一部分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但是宋清辉指出:“从客观角度而言,刘姝威紧密关注宝能动向进展以及潜在风险,可看作是其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勤勉尽责的一种体现,也起到了一定积极的监督作用。”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雅婧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刘姝威质疑2015年至2016年期间,宝能利用保险资金和银行资金,仅用一年就成为南玻A和万科A的第一大股东,其中涉及大量不当操作,同时建议国家监察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调查宝能。有人认为,刘姝威作为独立董事应当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刘姝威的公开信导致了万科股价下跌,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质疑刘姝威的行为损害了独董的核心原则。
“但如果可以把股价等同于投资者的利益,股价下跌就是损害投资者利益,那独立董事就只能报喜不报忧了,这并非是客观、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刘雅婧表示。
证券业协会前副会长林义相也评论称,万宝事件中独董们的言行,可能是迄今为止最值得人们深度思考的独董行为:独董的职责是什么?独董履责的方式是什么?边界在哪里?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要求,独立董事的相关职责主要是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特别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董履责的方式应该是客观、公正地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独立董事如何做才算是真正“独立”和“懂事”,已成为独立董事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宋清辉对《法人》记者表示,不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创新,“独立”和“懂事”也就无解。独立董事在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应发挥作用,而不能成为有名无实的“花瓶”。
独立董事于上市公司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独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效率;二是独董能以其专业知识及独立的判断,帮助公司管理层提高决策水平,有利于上市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和持续发展能力;三是独董设立是制衡公司管理层伤害股东利益的一把尚方宝剑。
“我国的独董制度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其核心在于要让独董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并逐渐建立合理的社会诚信档案制度。”宋清辉说。
财经评论员郭施亮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独董应该对股东负责,强调第三方判断的态度,强调独立性效果。我国独董制度,长期存在花瓶以及缺乏独立性的问题,而一旦脱离了普通股东,反而偏向于大股东、上市公司,却导致独立性偏失,成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枪手。很显然,独董应站在投资者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一旦脱离了投资者,则独董效果大打折扣。
刘雅婧补充道,独立董事不当履职或不履职的法律责任缺失。法律制度的实施是以责、权、利相统一为前提的,虽然目前规定了“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但是对于独立董事怠于履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完善的规定,很难保证独立董事客观、公正、独立履职。
“体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除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独立董事进行资格审查外,独立董事应当尽力发挥自身专业能力,对上市公司及可能影响股东利益的事宜进行独立判断。”刘雅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