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冬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浙江地处我国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高技术、高新技术等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较快,教育资源也较为丰富,近年来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在全国排名靠前,创新能力较强。而高校作为创新的主阵地,有着经费、设备和人才等科研创新的重要资源,专利申请量较大。为更好地了解浙江高校近年来的专利状况及技术创新能力,本文以浙江省65所高校为研究对象,通过润桐专利检索,对这些高校2006—2016年申请的专利文献进行分析*检索日期为2017年12月21日,这65所高校的专利申请量为100件以上。,从专利授权率、专利有效率、专利寿命和失效专利四个指标进行研究,分析浙江高校的科技发展水平、科技创新能力,揭示浙江高校专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科技政策,为提升浙江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供建议。
一项专利的完整生命周期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授权及授权后的权利移转等阶段,涉及专利法律状态的多种变化。专利法律状态信息不仅可以全面反映技术差距、专利质量,而且在技术引进和转移、技术研发和专利战略联盟构建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内有学者围绕专利法律状态的定义、类型、分类体系的构建以及对专利价值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刘锐:《浅析专利文献法律状态对查新结论的影响》,《科技成果纵横》2012年第5期,第28-29页。*蒋君、凌峰、霍翠婷:《我国专利法律状态的清理及分类体系的构建》,《情报杂志》2013年第12期,第171-174页。*蒋君、凌峰、霍翠婷:《我国专利法律状态分析及实证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4年第3期,第171-175页。*邱洪华:《中国银行业专利信息的法律状态分析》,《电子知识产权》2012年第9期,第74-80页。,有从专利法律状态的角度分析某一地区产业的创新现状*王学东、汪园:《基于专利视角的武汉市信息技术产业创新现状研究》,《现代情报》2017年第9期,第144-149页。,也有从专利的角度分析某省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高校专
利的转化现状*张黎黎、顾晓禹:《基于专利分析的吉林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分析——以2006年—2016年专利数量排名前十的高校为例》,《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年第10期,第29-31页。*谢丹玫:《从专利申请情报分析看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创新能力——以上海电机学院为例》,《上海高校图书情报工作研究》2016年第1期,第39-43页。,还有从公共治理的视角分析高校专利转化的方式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专利转化的对策*项春媛、王瑞敏:《论公共治理视野下的专利转化策略——基于浙江省高校数据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第140-144页。。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更注重定量分析,对于专利数据样本的采集时间跨度更大、范围更广,力求分析结论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在整个生命周期中,专利的状态属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生变化,并且整个变化过程均被完整地记录在法律状态中。专利的法律状态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点,某项专利申请或授权专利在某一国家的权利类型、权利维持、权利范围和权利归属等状态*王景、余明九、梁子卿等:《法律状态对专利技术价值的影响》,《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101-106页。。专利的法律状态信息涉及专利申请公开、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权利的恢复、专利权的转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质押和保全及其解除、著录事项变更以及通知事项等诸多内容,贯穿专利产生到消亡的整个过程,反映一项专利的有效性、地域性及当前的权属情况。通过对专利法律状态及其相关信息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专利的申请量、授权量、维持时间、失效原因、转移和许可等要素,是专利权人实现专利技术转化的参考依据*赖院根、朱东华、刘玉琴:《专利申请信息与法律状态信息的整合分析研究》,《科学学研究》2007年第6期,第1083-1090页。。专利法律状态信息分析有助于对技术创新能力、专利的质量、专利地域布局和专利管理水平等指标的衡量*李春燕、石荣:《专利质量指标评价探索》,《现代情报》2008年第2期,第146-149页。。
按照时间顺序划分,专利的法律状态可以分为授权前(在审阶段)和授权后(有效或失效阶段)两个阶段。专利申请从递交开始,首先经历在审阶段(发明包括公开、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初步审查);经过审查程序后,进入“有效或失效”阶段(包括授权、权利恢复和无效)。专利在审阶段的法律状态一般包括专利申请公开、实质审查生效、专利申请的驳回、专利申请的撤回(主动撤回和视为撤回)、专利权的放弃(主动放弃、自动放弃和视为放弃)和权利的恢复等。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后,一般会出现被撤回、被驳回和被授予三种状态。在授权后,专利法律状态一般包括授权、转让、许可、无效宣告、终止、恢复、变更、更正和保护期延长等。最终,只有授权后没有出现专利权无效、专利权终止和专利权有效期届满等情况的专利,才是有效专利*王学昭、赵亚娟、张静:《专利法律状态信息组合分析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13年第2期,第81-84页。。我国专利的法律状态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上公布和公告的信息。根据《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专利公报主要公布/公告: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恢复和转移,专利权的授予以及专利权的著录事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恢复和专利权的转移等内容。因此,专利的法律状态是从公开阶段开始计算的,主要包括公开、实质审查、撤回、驳回、授权、权利终止和权利转移7种(见图1)。
图1 专利法律状态阶段图
专利法律状态主要涵盖专利授权率、专利有效率、专利寿命和失效专利。
专利申请量的多少反映出专利申请意识的强弱,专利增长率反映出科技创新的活跃度。对这
两项指标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大致了解浙江高校授权专利的总体状况以及创新活跃程度*丁海德、綦晓卿、周晓梅:《青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分析——基于专利信息视角》,《科技管理研究》2012年第21期,第103-107页。。专利授权率是专利授权数量与专利申请数量的比值。专利申请只有通过审查程序,满足专利授权的实质要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才能获得授权,即一项发明创造越先进、创新性越高,专利质量越高。因而,专利授权率是衡量技术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的指标之一。
浙江高校11年间专利累计申请达124 096件,累计授权85 885件,申请量和授权量总体上呈逐年递增趋势(见图2),这说明浙江高校专利申请意识较强,创新较为活跃。 其中,申请发明专利为60 425件,占总申请量的48.69%,授权量为26 191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为44 298件,占总申请量的35.69%,授权量为41 063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为19 373件,占总申请量的15.61%,授权量为18 631件。可见,浙江高校更注重申请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
图2 浙江高校专利申请和授权状况/件
浙江高校专利授权率在2007—2013年呈递增趋势,2014年出现下滑,之后几年则较为稳定。11年间专利总体的授权率为61.56%,其中2013年的授权率最高,达83.30%(见图3)。从授权率看,浙江高校专利质量较高。
图3 浙江高校专利年度授权率/%
专利有效率是有效授权专利数量与授权专利数量的比值。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要想维持其效力,需要从授权公告之日起缴纳专利维持费,而且费用随着年限的增加逐渐增多。这成为专利权人的一项重大支出,只有当专利权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专利年费时,专利权人才会继续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权。如果专利权人不再续费,专利权将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失效。另外,专利保护意识差或者专利管理水平低,也会出现因未缴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情况。授权专利可能因为未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而被宣告无效。因此,专利有效率有助于人们了解技术成熟度、专利质量和专利保护意识等相关信息。
浙江高校11年间有效专利量为39 101件,占总申请量的31.51%,占总授权量的45.52%;无效专利为65 620件,占总申请量的52.88%,占总授权量的76.40%;处于审查中的专利量为19 375件,占总申请量的15.61%。可见,浙江高校专利有效率不高。
专利寿命是指专利授权后到失效的存续时间,即有效专利的维持时间。有效专利维持时间是指在专利检索日仍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已经维持的时间,即检索日与有效授权专利申请日的
时间差。专利寿命是评判一项专利质量的有效性指标。维持时间长的专利,通常是一些技术含量高、具有良好市场价值和较高质量的专利。
浙江高校大部分专利的存活期为2~3年,占授权量的40.47%(见表1)。高校申请的专利大多是职务发明,学校设立专利基金,用于资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权维持等费用,通常情况下学校会缴纳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以及相应的监控管理费、手续费,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大部分专利存活期维持在3年左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前3年因国家给予专利申请补助能按时缴纳,3年之后若专利仍未能产生经济效益,高校就会放弃缴纳专利年费。
发明专利的授权需要经过实质审查,通常是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发明创造,稳定性较强,更能体现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发明专利的维持时间越长,说明该专利价值越高,越具有市场价值。一般来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专利稳定性较差,因此分析发明专利的寿命更具有意义。浙江高校大部分发明专利的维持年限为1~4年,占76.43%;维持年限在4~5年的专利为6 889件,占5.56%;维持年限在9~10年的专利为713件,占0.57%(见表1)。可见,浙江高校专利维持时间相对较短,质量和价值总体不高。需要说明的是,专利寿命与高校的专利管理意识、专利运用转化能力、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和商业化水平、政府的专利奖助政策以及专利交易服务发展水平等存在一定的联系。
表1 专利类型寿命分析表*12~20年的专利数量为0。
失效专利是指由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失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失效专利都已失去技术和经济价值,失效专利利用得好仍可创造出巨大的价值。广义的失效专利包括授权前失效和授权后失效两种情况,前者指在专利授权的过程中失效(包括专利申请驳回和撤回),后者指获得专利权后失效(包括全部无效、终止、有效期满、放弃及未缴年费)。失效专利可从失效原因和失效率两方面进行分析。
专利失效原因大致有为避免重复授权而主动放弃专利权、专利申请公布后驳回、专利申请撤回(主动撤回和视为撤回)、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权的全部无效)以及专利权终止(未缴年费和有效期届满)等。通过分析专利失效的原因,可大致了解专利的平均质量、专利保护意识和特定技术领域的研发状况等。
专利失效率是失效专利数量与专利申请数量的比值。通过失效率的分析,可以大致了解行业发展状况、技术成熟程度和申请人的专利质量。浙江高校11年间的有效专利共39 101件,占总申请量的31.51%,在实审、公开阶段撤回的专利为6 634件,占5.35%;被驳回的专利为3 814件,占3.07%;授权前失效的专利为10 448件,占8.42%,即授权前的失效率为8.42%;终止的专利为55 172件,占44.46%,即授权后的失效率为44.46%。因专利申请撤回、申请驳回和专利权终止等原因而无效的专利共计65 620件,占总申请量的52.88%,即专利的失效率为52.88%。
综上,浙江高校专利的失效率较高、专利质量偏低。在失效专利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专利权人的主动放弃:有的是因为专利维持费用相对较高,而专利的经济效益较低;有的是认为专利已无市场商业化前景,不愿继续缴纳维持费用;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研发时忽视商业化前景,不具备专利产业化的基础。
浙江高校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在过去的11年间保持增长趋势,且增长较快, 授权率较高,专利创造非常活跃,但提前终止率也较高,生命周期短,放弃现象较普遍,未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笔者认为,浙江高校专利工作存在的问题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第一,管理机构配备不合理。各高校负责专利管理的机构大多设置在科研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和社会合作处),由管理科技成果的人员兼任专利管理岗位。而专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没有充足的人力很难确保专利工作的有序运行。第二,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专利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推进需要政策的支持、科研人员的参与以及外部环境的助益,而当前各高校对专利的管理水平较低,对专利的申请、维持也缺乏约束机制。第三,立项前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分析,授权后又缺乏管理、维护的规章制度。第四,缺乏有效的专利激励政策。专利的奖助政策应更多地向专利技术的转化倾斜,而不应过多地关注量的多寡。
大部分高校职称评审和科研考核实行量化政策,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晋升主要以学术论文和奖项的数量、级别为参考依据,形成“重学术轻市场、重成果轻转化”的考评体系*郭梁、郑雪葳、陈哲等:《陕西高校专利转化现状及对策研究》,《技术与创新管理》2015年第1期,第19-23页。,束缚了科研人员的创造力。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归国家所有,高校和科研人员未能从成果转化中获得收益,也是造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不高的原因。科研人员更多关注专利的申请量,而对专利的质量和后期的转化关注较少,使得一些本具有市场开发潜力的专利被束之高阁。
知识产权管理侧重于促进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和知识产权向生产力的转化*葛莉、王先锋:《陕西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存在问题浅析》,《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第132-134页。。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不利于成果的有效转化,繁琐的审批手续带来转化的滞后。知识产权权利分散制约了专利的转化,国外一些基于技术标准的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运营企业,为企业提供一揽子许可协议,实现了知识产权的有机组合,极大地提高了转化运用的效率,而我国尚未有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的许可企业*宋河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运用》,《光明日报》2015年2月6 日,第10版。。当前,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大多是简单的第三方模式,专业性不强,缺乏转化的技术人才和有效解决信息与风险不对称问题的能力。高校的科研方向与地方产业的发展及企业的需求相脱节,未能有效发挥产学研一体化功能,有的高校在专利申请中不以市场为导向,陷入“为专利而专利”的困境,从而影响知识产权的转化。
专利服务行业结构失调、分布不均衡。专业化、实务型的专利服务人才不足,造成专利申请和维护水平相对不高;专利服务机构运行不规范,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利代理机构为了获取代理费而误导申请人大量申请专利;专利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缺失,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不到位,专利技术转化人员缺乏。
专利技术交易市场的不完善和专利供需消息的闭塞,妨碍了专利价值的实现。高校在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许可技术、经费方面存在诸多困难,使得大量有价值的专利因无法继续维持而被放弃。虽然政府积极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转移平台,但各平台之间不能有效实现数据和信息的共享,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效,因此有必要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专利服务和运营大平台,充分实现专利信息的价值。
高校应实行知识产权的校、院、系三级管理体系,建立由校领导、各二级学院分管专利工作的院领导、科研团队负责人三级联动负责的专利工作体系。第一,设置机构、明确职能、配备人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设立专利管理部门,配备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专职人员管理专利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无条件的可在科研处设立专利技术转移岗位,专门负责专利技术转移。第二,建立健全包括专利申请、保护、维持和转化等在内的规章制度,在年度运行经费预算中,设立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以保障专利维持、培训及奖励等事务的顺利开展*刘双清、伍小松、王奎武等:《地方高校专利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践和思考——以湖南农业大学为例》,《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年第32期,第280-281页。。第三,加强专利的后期维护、管理和保护,提升应对侵权行为的能力。建议浙江高校购买专利分析系统,在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前开展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有效防止重复研究;建设专利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拓展专利转移转化渠道;设立专利申请审查机制,严格控制市场转化率低的专利申请数量。第四,专利奖助政策应以实现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运作和产业化运用为基本导向。对专利的资助应区别对待,重点资助一些具有创新性和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对一些事关创新能力提升和新型科技领域的专利进行重点资助,如新能源、信息科技等。专利奖助应以专利质量和专利转化率为指标,取代以往以专利申请量为指标的奖励制度。
对高校科研人员科研能力的评价,应结合科研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有所侧重,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对于基础类研究,应侧重于对研究对象有更广泛的认识或者发现开拓新的知识领域,并不考虑对成果的直接应用,其成果通常表现为一般的原则、理论或规律,因此对于此类研究人员科研能力的评价应注重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对于应用类研究,具有特定的研究目的和目标,应侧重于将研究成果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其成果通常以专利为主,要把专利技术的有效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此类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和奖励评审的重要指标。
1.完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管理制度。浙江高校可以采取知识产权入股、股权奖励、股票期权、股权收益分享或者收益分红等方式,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这既可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投身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又可以协调好成果转化相关方的利益关系。2007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规定,高校享有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研发人员也有权获得部分转化收益。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提高了对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最低奖励力度,对现金和股权奖励的最低比例从20%提高到50%。2015年修订的《浙江省专利条例》*《浙江省专利条例》第16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许可他人实施、转让其拥有的专利的,应当从许可、转让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专利作价投资的,应当从该项专利作价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奖励发明人和设计人;自行实施、与他人合作实施其拥有专利的,在该项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成功投产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加大了对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力度,将现金奖励的最低比例提高到60%,且规定本单位拥有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自行实施的,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2.奖励比例的合理化。目前全国各省市给科研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比例较高,如北京*北京市科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将奖励的比例下限定为70%;武汉、广州等地也将奖励的比例下限提高到70%;江苏规定对科研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笔者认为,对成果转化中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不同的主体、创新程度和转化效果来决定奖励的高低,以充分调动各方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最佳契合点。事实上,高额奖励难以保障技术成果的转化,可能还会产生反效果,导致重大基础性产业研究人员减少,盲目转向科技成果的转化。欧美等国对科研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比例为:成果转化收益的1/3归成果完成人、1/3归单位所有。日本给科研人员的奖励在40%~50%之间*刘腾:《中国部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10%》,《中国经营报》2015年5月25日,第A10版。。 因此,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成果转让收入划定比例上限。
首先,制定和完善专利转移转化融资、税收政策,引入专利转化保险制度,降低专利转化风险,鼓励高校积极进行专利转化。其次,下放专利技术成果处置权,让高校在专利转化中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并允许高校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专利转化的方式。专利转化的收益归学校所有并由其灵活处置,收益列入学校专项发展基金,可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转化人员以及学校的发展建设。最后,高校应结合自身发展状况选择不同的专利转化模式。可以选择与企业合作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或高校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企业等,也可以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专利成果的许可、转让。例如,浙江大学搭建了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为高校、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交流、供需对接以及在线服务等,有效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